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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小编希望民法总则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许多事项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因此大家对于民法总则都是非常关注的。
实际上,法人在我国也是非常常见的。
大家都知道自然,它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对于法人关于这方面并不是特别的理解,比如很多人想知道。
民法总则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二、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是什么?
1、依法成立。
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
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
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
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
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有什么?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人进行各种分类。
(一)外国民法中有关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这种分类是以法人的创立者以及法人职能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设立的行使国家权利职能的法人,主要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政
府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
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设立以追求私人事业为目的的法人,主要指公司、企业等社会组织。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这种分类是以法人设立是否以社员的存在为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
社团法人是指由自然人(社员)的集合体而组成的法人,它的成立必须以其成员的存在为基础,然后由成员筹集资金成立法人实体。
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捐献财产为基础,为实现捐献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首先,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社团法人,当然也是想有民事权利,并且有民事权利行为的。
也可以依法独立的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给大家介绍那法人的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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