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亲子关系纠纷【裁判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1亲子关系纠纷
21 亲子关系纠纷
本文整理关于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的裁判依据。
亲子关系纠纷之下包括两个四级案由:(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202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021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021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20201120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印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业务的意见》
一、依法依规开展法医物证鉴定中亲子鉴定业务。
各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加强对机构鉴定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
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严格亲子鉴定的委托与受理,严格鉴定材料的提取、保管和使用,严格把握鉴定文书的出具。
二、严格亲子鉴定业务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住所地统一受理亲子鉴定委托。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由不少于二名本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外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现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在提取鉴定材料时,提取人应当再次审核确认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接待、审核、登记、提取和流转鉴定材料的过程等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样表见附件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利用本机构自有的仪器设备实施鉴定活动。
三、严格核实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
在收到鉴定委托后,接案人应当审查证明被鉴定人身份信息的相关证件原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说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被鉴定人对其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证件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司法鉴定机构如发现被鉴定人本人与身份证上照片差异较大时,应当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并将讨论记录存档备查。
建议司法鉴定机构配备高清摄像头、数码相机及彩色打印设备,应对接待、登记、鉴定材料提取过程进行录像。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被鉴定人现场拍照,拍照背景应当有鉴定机构的标识,照片注明时间、地点、委托事项,现场采集的被鉴定人照片应当作为鉴定意见书的附件附在正文后。
四、严禁司法鉴定机构违规设立受理点、采血点、接案点等。
五、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当事人邮寄、快递、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严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2016062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规范亲子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加强资质管理。
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业务许可,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二)统一受理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亲子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单位、个人代为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利用中介组织或个人招揽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跨地区接受委托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但不得违规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等。
(三)规范受理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为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亲子鉴定委托。
亲子鉴定的委托人为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四)规范宣传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鉴定业务,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虚假宣传。
已废止的规定:
201108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
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