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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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制度
(汇编)
(第一册)
广东省电力第一工程局
二 0 0 四年十一月
工程管理制度
批准:
编写:工程管理编写组
编审人员:林镇周彭孝雄黄义勇丁小明
彭成川蔡华温优熊大伟
熊非娄咏阳李东赵丽莉
杨荣静张尚林柯成可李斌
王新明彭景强黄伟刚颜冠先
何浪周文雄伍辉高沃辉
廖武华李林高
目录
第一部、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制度
(AQ)
(一)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流程
(二)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教育制度
1 目的
为不断提高企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环保意识,满足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需求,实现管理目标。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内部对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培训教育范围。
3 引用标准、术语
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规定》和《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术语:无
4 教育制度
4.1 全员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教育
4.1.1 企业及属下各单位应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及企业建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的方针、目标。
4.1.2 各单位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和规程;组织每年或新建工程开工前的安全学习并考核。
4.1.3 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新设备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4.1.4 班组必须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次活动都应有组织、有内容、有要求、有记录。
4.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4.2.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经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常学习相关工种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规程和制度,并按规定定期进行考核证件复审,不合格或证件没有复审者不准上岗。
4.2.3 对新岗位人员必须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具,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能上岗。
4.3 三级安全教育及内容
4.3.1 对新进场员工(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实习工等),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局、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人员必须进行特种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3.2 企业一级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教育,主要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有关制度和企业职业安全健康、
环境管理情况内容学习。
4.3.3 公司(项目部)二级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教育,主要针对工程特点,组织学习相关工种作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并对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危险因素、环境因素控制计划和对策措施进行交底学习,对有关影响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不利因素的纠正与预防方法的培训学习。
4.3.4 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主要讲解相关工种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作业文件及安全操作规程,所担负工作任务的安全注意事项,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增强个人自我保护能力。
4.4 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教育培训考核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在第一季度组织全员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学习和考核,不合格者可隔15天补考一次,再不合格,停产培训学习。
(三)危险因素、环境因素控制计划及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降低安全风险和减少环境因素影响,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活动过程。
3 引用标准、术语
引用标准: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术语:无
4 控制计划及管理
4.1 控制计划的制定
4.1.1 局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评价重大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编制重大危险因素、环境因素年度控制计划清单并监督检查各公司、项目部实施本控制措施的情况。
4.1.2 公司、(项目部)安质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重大危险因素、环境因素控制计划。
并对实施控制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3 公司、(项目部)、工程部组织编制作业指导书中的《施工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控制对策表》,并在作业前进行交底。
4.1.4 依据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的结果,属于极其危险和高度危险,由企业控制;显着危险和一般危险由项目部、(公司)或相关责任部门控制;(稍有危险)由各作业岗位自行控制。
4.2 控制方式
4.2.1 对于重大危险因素、重要环境因素,企业采取三种控制方式。
建立目标、指标并制定相关管理方案。
采取培训教育方式控制的,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程序》执行,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有步骤的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
通过运行控制程序实施控制;加强现场检查的,控制计划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停工待检点。
4.2.2 项目部编制施工计划时,须同时编制项目的危险因素及其控制计划清单,并经项目经理审批后,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
4.2.3 项目部工程部和责任单位在组织施工时,必须按照危险因素、环境因素控制计划严格执行。
4.2.4 停工待检点检查验收,班组级检查验收由班组长负责;专业施工队伍检查验收由专业施工队伍专职安全员检查,属于项目部检查验收由项目部安质部检查。
4.2.5 安全质量部每季对各项目部《重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部安质部每月检查《重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控制计划》的情况。
4.3 控制管理
项目部、公司,在编制工程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过程中,应对本作业活动范围内的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进行辨识,涉及重大危险因素的,按照重大危险(环境)因素控制管理方法实施,对一般危险(环境)因素,规定技术控制措施和监督管理措施,从人、机、物、法、环几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控制措施。
在施工前和每天的站班会上传达到相关的全体员工。
(四)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检查及考核评价制度
1 目的
对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绩效测量,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得到持续改进
2 适用范围
企业经营范围内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活动过程的绩效测量与评价。
3 引用标准、术语
引用标准: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
2、广电集团《电网建设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
3、《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术语:“三欣”,政府满意、社会满意、企业员工满意。
4 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检查及考核评价
4.1 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检查频次
4.1.1 企业每年组织两次(半年一次)安全检查工作。
4.1.2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4.1.3 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4.1.4 施工队(项目分部)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4.1.5 班组实行经常性安全检查,每周一次班组内检查,每天班长一次巡检,每次站班会进行“三交三查”。
4.1.6 节假日,关健环节检查。
4.1.7 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其管理的施工部位的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对危险作业进行监护。
4.2 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4.2.1 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机具。
4.2.2 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
4.2.3 查管理:查安全、环境目标管理;查安全、环境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环境管理措施的编制、交底和贯彻执行;查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查安全监察、环境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环境管理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
4.2.4 查制度:应建立的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和台帐是否齐全,各级安全设施,环境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4.2.5 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采取相应措施统计和上报。
4.2.6 查班组每次站班会“三查”(查统一着装、查三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落实情况。
4.2.7 查现场:查各项安全、环境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查设备、设施的性能状况、查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查作业环境及应急准备工作。
4.2.8 可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4.2.9 查环境影响的粉尘、废液、噪声等环境特性值控制,必要时组织对环境特性值的监测。
查不符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4.3 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考核评价
4.3.1 施工现场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评价每月一次由项目部组织进行检查评价,评价结论列入项目考核。
企业由安全质量部组织每半年对属下单位进行检查一次,年底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检查、考核评价标准;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广电集团《电网建设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企业与属下单位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进行检查、考核、评价。
(五)分包方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相关方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监督与控制管理工作,全面实现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目标。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分包队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活动。
3 引用标准、术语
引用标准:《电力建设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规定》
《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术语:无
4 制度
4.1 管理要求
4.1.1 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未经安全施工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4.2 分包施工队安全施工资格审查内容
4.2.1 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格。
4.2.2 经过公证的法人资格证书;相应的安全资质。
4.2.3 项目经理安全资格培训合格证明文件。
4.2.4 安全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4.2.5 安全、环境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施工队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施工队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4.2.6 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构、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4.2.7 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3 分包商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规定
4.3.1 分包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政策、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本企业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4.3.2 分包商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并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协商交流。
4.3.3 分包商定期组织其员工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严禁录用。
4.3.4 工程开工前,分包方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和考试证合格证号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4.3.4 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将实施方案报发包方有关部门审批。
4.3.5 分承包商在承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伤亡)事故,应按政府部门要求负责处理,必要时发包方协助处理。
4.3.6 分包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施工的条款及不遵守或违反发包方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的,经劝阻无效,发包方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六)班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
1 目的
建立和完善班组建设,不断提高班组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和控制工作能力,实现管理目标。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班组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活动过程。
3 引用标准、术语
引用标准:原电力工业部颁布实施《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实施《电力建设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规定》《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术语:无
4 管理制度
4.1 管理制度
4.1.1 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努力消除事故隐隐,杜绝违章作业。
4.1.2 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4.1.3 班组应落实岗位责任制。
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4.1.4 班组应做好第三级的安全教育,并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安全、环境管理知识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员工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1.5 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
每天应坚持进行站班会,做到“三查”(查着装、查“三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班后应开好安全小结会。
4.1.6 班组应在施工前,做到先交底,同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
4.1.7 在施工应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
4.1.8 班组使用的机具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修,并有建帐建卡,挂牌管理。
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4.1.9 班组应做到文明施工。
在使用设备、材料时应有计划,现场摆放整齐。
并做到每天整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1.10 班房应做到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4.1.11 班组对每个员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
4.1.12 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
改进安全工作。
4.1.13 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4.1.14 班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
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七)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对特殊作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从事特殊作业工作范围。
3 引用标准、术语
引用标准:主要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术语:无
4 管理制度
4.1 一般要求
4.1.1 一般要求
特殊作业必须编制安全作业技术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遵守相应的作业操作规程。
特殊作业环境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安全可靠。
特殊作业区域划定警戒区并设置警示和监护人员。
4.2 相应特殊作业要求
4.2.1 起重吊装
起重吊装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企业《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起重吊装所使用的一切机具均须认真检查,保证安全状况良好,方可使用。
起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不得带病运转。
重大起重项目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按局技术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作业。
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吊机臂杆下严禁站人,无关人员在起重作业区域内通过或停留。
无关人员严禁动用起重机械。
特殊吊装要办理审批。
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
4.2.2 土石方开挖
大型土石方、深基坑等重大开挖方案应按局技术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作业。
挖掘区域内发现不能确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严禁擅自敲打和挖掘,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上级等候处理。
土石方开挖应严格按照上级技术交底要求和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严格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松土清理干净。
清理边坡松石、松土应特别注意下方是否有人员。
同时在下方两端派人监护,防止落石伤人。
在边坡上作业时,操作手应特别注意机身所站位置是否安全可靠,地面基础有否龟裂、塌陷,边坡上方是否有危石,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离开作业区,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有必要在边坡上进行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应系上安全带或安全绳,在绑扎安全绳的固定点和边坡上方应派专人监护安全。
在交通道路、广场等外部人员流动的场所或施工区域内挖掘沟道、基坑、坑井时,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围栏离坑边不能小于1米,警告标志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基坑、槽边坡采用支护方案时,应进行方案设计及制定安全、环境管理技术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
拆除边坡支护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应先装后拆,并应充分考虑边坡稳定,可采取分段拆除分段回填的方法。
土石方开挖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排水和护坡措施,以防止边坡坍塌和水土流失。
土石方装卸和运输作业应符合道路交通运输的相关要求,防止超载和土石方遗漏污染道路或施工区,发现土石方遗漏应及时清理。
土石方开挖、装卸、运输作业期间应符合《现场环境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人工清基时,作业人员应离开开挖机械作业范围以外,应有安监人员定时巡视边坡稳定状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下方人员离开。
作业人员严禁攀登边坡支护或在坑井边、边坡脚下休息。
4.2.3 爆炸作业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和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作业许可证。
炸药、雷管的保管、领用、发放,统一按国家规定和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爆破作业前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大型爆破工程作业、环境复杂的场所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
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作业期间应有严格的检查控制程序,确保作业安全。
爆破作业区严禁明火及吸烟,使用手电筒应加绝缘胶套。
在工地发现有遗漏炸药、雷管应马上报工地行政保卫部门进行处理,非专业人员严禁动用。
异常情况,建立应急处置措施。
4.2.4 脚手架管理
脚手架搭设的要求
a)使用单位根据项目施工需要确定脚手架使用功能要求,由施工技术人员进行选型和搭设方案设计。
b) 高度超过30m的多立杆式脚手架、大型脚手架、特殊结构脚手架以及荷载超过270kg/m2的施工脚手架应进行结构设计计算。
c)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应验算构筑物强度。
d) 普通脚手架的设计方案应报施工单位安质人员审核,报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e) 高度超过30m的多立杆式脚手架、大型脚手架、特殊结构脚手架以及荷载超过270kg/m2的施工脚手架应报项目部、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f) 未经安全、环境管理技术交底不得施工和使用,运行控制执行《安全、环境管理技术交底管理制度》,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并应保存。
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
a)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交底内容进行施工,作业过程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劳动纪律。
b) 脚手架拆除,严禁夜晚施工,如遇到天气恶劣(如六级以上大风和雨天、打雷天气)应停止脚手架作业。
c) 排架走道、平台走道必须铺平,铺满并绑扎牢靠,不得留空隙和探头板。
d) 高层施工和交叉作业施工时,排架外侧要采用竹篱笆封闭,或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e) 排架、走道上所有材料必须绑牢,零星材料应装入箱或袋,防止高处散落伤人。
f) 搭拆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及警告标识,并指定专人监护现场。
脚手架的验收、使用和维护
a) 脚手架应随楼层的增高逐层对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项要求的应迅速整改,并随搭设进度分段验收。
项目安监技术人员等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应在脚手架上悬挂脚手架工程标识牌。
b) 使用期间不得随意拆除下列杆件:(1)、交叉支撑、水平架;(2)连墙件;(3)加固杆件;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a) 作业需要时,临时拆除交叉支撑或连墙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b) 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c) 严禁任意攀登脚手架。
d) 钢管脚手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雷雨季节按规范设置避雷装置。
e) 脚手架使用期间应设专人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
f) 检查维护鉴定一般有以下内容:
—检查地基是否有松动,着地杆是否有悬空;
—脚手架材料是否有损坏或腐烂;
—脚手架结构杆件连接是否有松动;
—脚手架与结构连接是否有松动或脱落;
—脚手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变形;
—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有损坏、松动、脱落。
g) 遇到下列情形应重新检查鉴定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并做好记录;
—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使用单位安质人员应对脚手架进行检查鉴定;
—台风、暴雨过后;
—脚手架被外力碰撞后。
4.2.5 桩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打桩机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
打桩作业前,应由施工技术人员向机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应按地基承载力不小于83kPa的要求进行平整压实,在基坑和围堰内打桩,应配置足够的排水设备。
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
作业区内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机组人员作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必须系安全带;工具和其它物件应放在工具包内,高空人员不得向下随意抛物。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
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卷扬机钢丝绳应经常润滑,不得干摩擦。
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风暴警报时,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增加缆风绳,或将桩立柱放倒地面上。
打砼桩、钢管桩、钢板桩,应遵守下列规定:
吊桩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
吊桩前应将桩身上附着物清除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