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茂亮盗窃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537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葛茂亮盗窃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53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537号
【处罚日期】2021.07.0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葛茂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4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6日晚19时许,违法行为人葛茂亮窜至莲都区长虹街某号车卫饰车饰店门口处,将被侵害人梁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瓶车盗走。

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43元。

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证据保全、询问查证、辨认、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

本局认为:葛茂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了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葛茂亮盗窃电动自行车,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葛茂亮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