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合规总监委派及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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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合规总监委派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法律事务和内控合规工作,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内部审计和法律事务等各项要求,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和集团公司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内控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务、合规总监,是公司所属单位副总师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依据干部管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选聘、委派和管理。

第四条法务、合规总监对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单位负责,接受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单位双重领导。

第五条被委派单位应支持并保障法务、合规总监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权责
第六条法务、合规总监应当符合公司干部任职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与能力。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燃料、生产、工程管理等工作经历,具有经济管理或生产、工程管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较强的政策法规水平、分析判断能力、监督控制能力,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善于监督、坚持原则。

(三)具有累计8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关财务、审计和经营管理业务,并实际从事财务、审计、法律、经营、燃料、生产、工程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任公司本部高级主管级(或各单位中层正职)职务3年以上,或现任本部高级主管级(或各单位中层正职)职务不满3年,含任公司本部主管级(或各单位中层副职)累计5年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委派的法务、合规总监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

第七条法务、合规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公司委派,协助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审计、内控和法律工作,建立健全风险内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对被委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对内发布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签字背书。

(二)协助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资金筹集和使用、
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并购、资产重组等经济活动,以及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筹融资计划、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价格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营业绩考核方案等)的制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并组织整改。

(三)组织开展被委派单位年度重大风险梳理、评估工作,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和工作领域,开展专项风险评估,组织制定、实施风险防控和改进管理措施。

(四)完成公司交办以及被委派单位审计、风险内控、法律事务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法务、合规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的健康开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对参与制定的计划、方案、重大决策失误,审查的合同、协议、制度合法合规性存在问题,因风险防控措施不力或提示提醒不到造成的后果,未能发现和制止被委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因监督履职不到位或规章制度缺失导致不应有的法律纠纷等,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章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法务、合规总监按照任职资格,采取择优竞聘和公司党委考核任命两种途径产生。

择优竞聘按照公司党委有关择优选拔领导干部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法务、合规总监经公司党委任命后,经培训合格任职上岗。

第十一条法务、合规总监具体业务由公司审计内控部门和政法部门归口指导,对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法务、合规总监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及时参加公司组织开展的有关培训,以及审计内控、合规管理、法律事务等方面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法务、合规总监要强化履职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参加被委派单位下列会议和活动。

(一)定期出席被委派单位有关决策会议、月度工作例会以及有关专题会议,认真审议有关议案和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加强业务学习,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委派单位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定期以座谈会、现场检查、专题会议等方式,检查指导被委派单位法务、合规管理工作。

(四)与被委派单位干部职工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努力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十四条法务、合规总监应就被委派单位下列重要事项,每月向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每半年向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一)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情况,包括对重大决策、重大
经济活动、重大合同签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二)对外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规章制度新颁、修订及执行情况;
(四)公司安排部署的审计内控、法务工作落实完成及进展情况;
(五)重大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及风险控制情况;
(六)内控合规管理制度执行及内控合规体系建设情况;
(七)负责监督的被委派单位涉诉案件诉讼进展情况;
(八)其他应向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法务、合规总监在履行职权中,发现被委派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题报告:
(一)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制止纠正无效的;
(二)发生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三)重大决策出现失误有可能造成损失的;
(四)外部审计检查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涉及经济诉讼案件的;
(六)突发重大风险或重大风险发生突变的;
(七)发生其他必须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对法务、合规总监实行年度述职制度。

述职内容为在被委派单位审计、风险内控、法律事务工作履
职和个人德、能、勤、绩、廉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审计内控、法律事务有关人员,分别对法务、合规总监进行评议打分,以不同权重计算个人评议总分。

第十八条依据法务、合规总监年度述职评议情况,综合日常履职情况,评定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对年度述职评议为不称职的法务、合规总监,由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党委提出调整建议,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法务、合规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党委提出免职建议,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违规违纪事实,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不抵制、不报告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三)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
(五)有其他渎职和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履职待遇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内控、法律事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法务、合规总监实施履职考核。

法务、合规总监的薪酬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参照同职级人员核定,日常考勤、兑现薪资等,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法务、合规总监出差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职级人员标准执行。

履职单位与家庭不在一个地区的,其食宿等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交流干部政策执行,并按有关规定报销单位与家庭所在地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法务、合规总监差旅等费用,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支付,年初由公司在相关费用预算中予以核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内控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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