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公行罚决[2021]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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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公行罚决
[2021]247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合公行罚决[2021]247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1.10.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合浦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4:06
广西合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公行罚决[2021]2471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证件号码:**********,1975年11月08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现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
**********。

现查明李*自1998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后发展为静脉注射,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处以社区戒毒三年,李*又重新吸食毒品海洛因,每天两次,一直吸食毒品至今。

2021年10月26日19时许,李*因吸食毒品海洛因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市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李*的行为已构成吸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照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李*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至合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时间期限: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11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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