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出纳工作的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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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出纳工作的交接制度
1.出纳工作交接的作用
出纳人员因故不能在原出纳岗位工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搞好工作的移交。
通过交接,可以明确工作责任,便于接办的出纳人员熟悉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和处理出纳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经济责任事故的发生。
交接后,如发现移交人在交接前经办的出纳业务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移交人仍应负责;交接后,移交前的未了事项,移交人也有责任协助接交人办理。
2.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使出纳工作移交清楚,防止遗漏,保证出纳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移交的出纳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出纳日记账应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应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准确。
如有不符,要找出原因,弄清问题所在,加以解决,务求在移交前做到相符。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
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3.出纳交接手续
移交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
办理交接手续时,一般应由本单位领导监督进行。
监督交接人员主要负责监督双方认真交接和履行交接手续,协调交接工作。
具体交接时,监交人必须在场。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4.移交的内容
出纳的交接应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相关报表。
(2)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一切公有物品。
(3)用于银行结算的各种票据、票证、支票簿等。
(4)各种发票、收款收据,包括空白发票、空白收据、已用或作废的发票或收据的存联等。
(5)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以及“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业务专用章。
(6)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业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应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合同、协议等。
(8)本部门保管的各种档案资料和公用会计工具、器具等。
(9)经办未了的事项。
(10)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还应包括会计软件及密码、磁盘、磁带等有关电算化的资料、实物。
5.出纳交接应注意的事项
(1)出纳人员进行交接时,一般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必要时,还可请上级领导一同监交。
(2)监交过程中,如果移交人交代不清,或者接交人故意为难,监交人员应及时处理裁决。
移交人不作交代,或者交代不清的,不得离职,否则,监交人和单位领导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3)移交时,交接双方一定要当面看清、点数、核对,不得由别人代替。
(4)交接后,接管的出纳员应及时向开立账户的银行办理更换出纳员印鉴的手续,检查保险柜的使用是否正常、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公章等的条件和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如不够妥善、安全,要立即采取改善措施。
(5)接管的出纳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对于移交的银行存折和未用的支票,应继续使用。
(6)交接后,移交人应保证自己经办的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不能因为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