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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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考勤管理制度
公安考勤管理制度
公安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民-警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保证队伍良好的纪律,特结合市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局全体在职在编民-警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如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按程序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各单位应建立请销假登记台帐和考勤档案。

二、民-警休公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以及其它必须请假情况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请假应事前申请,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前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由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原则上由请假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请假1 天以上的(病假等除交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外)均需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后,请假即认可有效。

民-警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报告,或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规定经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离岗休假,凡未经批准休假的或先休假后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民-警请假获准后,应将本单位工作或本人分管的工作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岗位。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因公、因私、因病住院治疗或因病休息需要续假者,必须于请假到期前,由单位、本人或委托家人及时提前办理有关续假手续。

凡需续假者必须重新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效,委托他人请假(急病除外)或未经批准先离岗后补办手续的,不予认可。

五、要逐级请销假,一般不准越级请假。

具体规定如下:
1. 机关民-警、部门副职请假3 天以内的,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 天以上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报政治部备案。

2. 部门正职请假3 日以内的,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3日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报政治部备案。

3. 局党委成员请假必须由局长或局主要领导审批,由局办公室报政治部备案。

六、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必须延长假期的,要先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履行续假手续的,可委托内勤或单位领导代办。

对不请假外出,未经批准超假或愈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七、民-警休假、请假期间要保持与单位的联系,特别是与单位主要领导的联系,并必须保持移动通迅24 小时开通,遇有紧急工作任务,必须按要求到达工作岗位。

请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回岗位,并按照批准权限按时向批准部门销假,凡不按时销假的一律视为旷工。

八、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不得请假。

工作有特殊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岗位,原批准假期自行注销。

完成任务后,可继续休假,假期顺延。

九、政治部是全局请销假、考勤的'管理部门,必须要建立请销假、考勤登记台账,严格检查督促各单位请销假、考勤制度的落实。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人员的请销假情况,确定专人对本单位民-警进行考勤,并于每月5 日前将考勤统计表和《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一并报市局政治部。

十、本制度由政工部门、纪检、督察监督、检查和抽查,并纳入机关年度绩效考核。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政治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另作规定的,依国家规定执行。

屯溪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请销假暨考勤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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