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证据的二重相关性与证据证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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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证据的二重相关性与证据证成的关系
侯雪莹
【期刊名称】《时代人物》
【年(卷),期】2024()4
【摘要】在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证据和证据的质证过程越加重要,大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的证据形式及其质证过程都存在很大差别,主要原因就在于大数据证据本身所具备的二重相关性,这是判定大数据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关键因素,对于推进质证、论证方式从传统的因果关系论证向相关性论证的转变也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

然而,大数据证据的相关性论证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存在着亟需解决的矛盾。

由此,应构建大数据证据规则、维持论证平衡、保证控辩双方权利对等三个方面对于大数据证据的相关性论证进行对策性分析,旨在通过明确大数据证据的二重相关性与证据证成的关系,实现司法活动发展与司法改革进程相衔接。

【总页数】4页(P0169-0172)
【作者】侯雪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
【相关文献】
1.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和古史新证论
2.论刑事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原则——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相关性为视角
3.从《古史新证・殷之先公先王》看王国维对“二重证据法”的运用
4.从实践应用到证据法定:大数据证据的理论证成与规则建构
5.先秦古书源流的二重证据研究试探——以清华简《厚父》与传世经籍的关系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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