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西南土司土兵的优抚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分析-中国古代史论文-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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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西南土司土兵的优抚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分析-中国古代史论文-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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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土司土兵属于国家军事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司土兵优抚政策是明清两朝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中央王朝的高度重视,成为明清统治者稳定军心、安邦定国的良策.明清两朝的优抚政策分优待和抚恤.优待主要指对现役将士及家属以及致仕、退伍将士给予的经济待遇和精神奖励.抚恤是指对阵亡病故将士、伤残将士及家属给予的经济帮助和精神奖励[1]( P. 29).本文拟就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土司土兵的优抚政策作初步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土司土兵优抚内容
死则善葬,伤则医抚,这是我国传统的优抚思想.明清两朝统治
者为安定军心、保障兵源、维系的战斗力,制定了一套政策来优待和抚恤那些在战争中着有功勋或为国捐躯的官兵及受难者家属.明清两朝对土司土兵的优抚有一些相关规定,尤其是《钦定兵部军需则例》中土司军功议恤条例,则是将土司土兵战时待遇、军功赏赐、阵亡伤亡、出征病故以及对其家属赐钱物和免役等具体规定,这是保障土司土兵能够在战场上不惧血染沙场、马革裹尸的关键环节.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土司土兵的优抚是中国古代军事优抚制度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一) 现役将士优待
大明王朝为增强西南地区土司土兵的战斗力,朝廷特别注意对现役将士的优待,以激励他们效命沙场.翻检史籍,我们得知,明清中央王朝重视对现役土司土兵的优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奉调优待.本来按照明代土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土司无月俸,土兵平时无军饷.但从石砫土司土兵援辽应照关宁步兵之例,每兵一两四钱,而将官月禀亦照一体之例,不敢有异同[2]( P. 333)的情况看,土司土兵在战时情况下,至少可以享有支给行粮的待遇.土司土兵参照官军
执行班军本处有大粮,到京有行粮,又有盐斤银[3]( P. 2231)的标准,土司土兵出征俱有行粮口粮等,至少应享受与官兵同等待遇.其列表如下:
值得说明的是,土司土兵行粮的支给标准,或因时、因地、因事而异.如《覆秦翼明川兵欠饷缘繇疏》中针对石砫土司土兵援辽的待遇时,就有官支廪银不等,兵丁各月支银一两四钱,米五斗,不愿支米者折银四钱,不支盐菜[4]( P. 122)的说明.
明代广西梧镇是两广地方一个极其重要的军事要地.因而,对征调至梧镇轮戍的壮族土目及土兵,封建王朝也特别赏给银饷以作粮饷.《苍梧总督军门志》卷12《梧镇军饷》中对其调土兵至南宁或贵县、横州的犒赏额制规定如下: 领兵一万名以上者,土官男,每名赏猪、酒、米,折银十两; 大头目每名赏酒、肉,折银七钱; 报效土官男,每名赏猪、酒折银三两; 报效大头目,每名赏酒、肉,折银五钱.
领兵八千名以上者,土官男,每名赏猪、酒、米,折银八两; 大头
目每名赏酒、肉,折银七钱; 报效土官男,每名赏猪、酒,折银三两; 报效大头目,每名赏酒、肉,折银五钱.领兵五千名以上者,土官男,每名赏猪、酒、米,折银七两; 大头目每名赏酒、肉,折银七钱; 报效土官男,每名赏猪、酒,折银三两; 报效大头目,每名赏酒、肉折银五钱.领兵二千五至四千以上者,土官男,每名赏猪、酒、米,折银六两;大头目每名赏酒、肉,折银七钱; 报效土官男,每名赏酒、肉,折银三两; 报效大头目,每名赏酒、肉,折银五钱.领兵一千至二千五以上者,土官男,每名赏猪、酒、米,折银五两; 大头目每名赏酒、肉,折银七钱; 报效土官男,每名赏猪、酒,折银三两,报效大头目,每名赏酒、肉,折银五钱.领兵四百至五百名以上者,土官男,每名赏猪、酒、米,折银四两;大头目赏每名酒、肉,折银五钱; 报效土官男,每名赏酒、肉折银二两; 报效大头目,每名赏酒肉折银四钱[5]( P. 138 -139).这种以出兵数量予以奖赏的举措,有利于促使土司尽可能多出兵,因为出兵越多,得到的奖赏就越多.
到了清代,对于土司土兵在征调过程中的待遇规定得更加具体.现根据《钦定户部军需则例》卷三盐菜口粮之土目土兵盐菜口粮跟役名数的相关内容整理为下表:
2. 军功赏赐.军功赏赐是激励一支奋勇作战的首要条件.虽说当兵吃粮,天经地义,但只支给行粮有谁愿意心甘情愿地替中央王朝卖命呢? 还得有功劳赏赐.《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三功次通例款凡土官有功无升例条中重申:成化十四年申明,各照地方例,升散官、至三级而止.其余功次,与土人俱厚赏不升.[6]( P. 634)由此可见,明代土司、土兵在征战的阵亡、伤亡等赏赐中,与官兵相比,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升级上.从明清时期对土司土兵征调功赏的实际看,其奖赏主要是食物或银两.据《苍梧总督军门志》载,广西梧镇作为明朝广西的军事战略要地,朝廷为了奖励官军和土司土兵英勇作战,专门制定有适合该地的赏格条例,其中规定: 一,凡斩获盗级一颗,为下功; 其夺获被虏或贼属男女,赏同.若兵临贼境,能招降贼人者,与斩级同赏.一,凡生擒贼从一名,为下功; 若系有名剧贼,为.一,不论官兵、乡兵,但有用计斩获剧贼首一名者,为; 生擒者,为上功.若系聚至数百人及千人以上贼首,为奇功.对于上中下功,同时也作了严格规定: 下功赏银一两起至十两止, 自十两起至五十两止,上功自五十两起至百两止,奇功自百两起至千两止.皆以贼势轻重、成功难易为差.其所获财物并给所获之人.若大捷,多获一半入官,一半均赏其非私家所得用者,官给其值.[5]( P. 165 -166)这里虽然并未明确提及土司土兵,但从前面有关奖励看,官军和土司土
兵是同等看待,享受同等待遇,所以,这里的相关赏格内容应与官军一致.
清朝对土司土兵的军功奖赏规定十分明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乾隆三十九年奏准,土司土职军功保列出者,方准加衔一等.头等者加一级,二等者纪录二次,三等者纪录一次.其土兵列为出者,赏银三两.头等者赏银二两五钱,二等者赏银一两五钱,三等者赏银五钱.乾隆四十九年奏准,土司土职奉旨从优议叙,将保列出土司加衔一等,再加一级.头等者加衔一等,二等者加一级,三等者纪录二次.土兵于应得例赏之外,各按所列等第应得银数,加赏三分之一[7].乾隆四十年,针对平定大小金川其实在出力打仗得功兵丁的实际,为了鼓励将士,乘锐直攻,其达尔图及俄坡各碉的目的,因朕心深为嘉悦,所有将军、参赞以下将领、弁员及土司、土舍、土目,均着从优议叙.至此次官兵等冒雨进攻,尤为奋勉出力,除交部照例议叙外,仍均赏给一月钱粮,以示优奖.同年,以攻得勒乌围贼巢,红旗报捷.予将军阿桂、副将军丰升额、参赞大臣海兰察、额森特及在事将、弁等优叙.出力之满汉官兵、屯土兵练,均各给一月钱粮.[8]
《钦定兵部军需则例》卷之五: 土司军功议恤之议叙土司军功中对土司土兵征调立下军功者,其记功及奖赏之规定十分明确: 土
司土职随师效力者,有军功应行议叙者,止就原土职品级以次递加至三品及宣慰使、指挥使而止.如有余功,准其随带,仍以本土司职管事及袭替时亦止.以原世职承袭,其军功保列出众者,方准加衔一等.头等者加一级,二等者纪录二次,三等者纪录一次.其乡勇土兵列为出众者,赏银三两; 头等者赏银二两五钱; 二等者赏银一两五钱; 三等者赏银五钱.在同卷之从优议叙土司军功条中又规定: 超等土官加衔一等,再加一级; 头等土官,加衔一等; 二等土官,加一级; 三等土官,纪录二次.超等土兵,赏银三两; 头等土兵,赏银二两五钱; 二等土兵,赏银一两五钱; 三等土兵,赏银五钱.各按照本例应赏银数之外,再加赏三分之一.并且还着重强调阵亡土官土兵以及受伤土官土兵,照绿营例全分给与赏银[9]( P. 148),这就让土司土兵享受了绿营官兵的同等待遇.
( 二) 伤亡将士与家属抚恤
所谓抚恤,就是安抚体恤.军人抚恤主要是指国家对在战争中阵亡、病故、伤残将士及其家属的物质照顾和精神奖励[10]( P. 288).按常理,政府在将士伤亡问题上处理是否得当,将直接关系到将士的情绪和战斗力的强弱.因此,明清中央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抚恤嘉勉伤亡土司土兵.
明政府对伤亡将士家属的优恤主要采取亲属俸禄的优给、优养等形式.所谓优给,《明会典》云: 凡故官子孙、妻女,皆送入优给,后乃分子孙应袭年未及者曰优给.[6]( P. 627)这里指的是对故官子孙、妻女给予的优恤.有的优恤不仅对武职官员的优恤有明确规定,而且还划分阵亡、病故等多种情况,对普通军士家属的优恤有具体规定.
所谓优养,《明会典》中规定: 子孙废疾故绝,止遗母若妻若女及年老无承袭者,曰优养.[6]( P. 627)也就是指对武官和军士老疾后的抚恤和官军身故后无子可袭职,对其遗留父母、妻、女的抚恤.笔者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对明代土司土兵伤亡将士与家属的抚恤仅有安家银.如《题定秦兵饷例不准盐菜布花疏》中说: 即将松潘官兵三千三员名,每名给安家银四粮; 石砫土兵七千名,每名给安家银二两.[2]( P. 333 -334)可见,土司土兵在征调过程中的阵亡、伤亡及伤残等,应该是参照官军将士的抚恤规定执行.
清政府对征调中伤亡土司土兵的抚恤有了明确的规定.最初土司土兵得到的抚恤待遇仅有官军步兵的一半,如康熙十七年( 1678) 题准: 土兵助战阵亡者,照步兵例减半给赏; 阵前受伤者,照各等第减半给赏.[7]
乾隆三十七年( 1772) ,清政府出台了第一个土司土兵抚恤条例,其中土司阵亡伤亡恤赏条规定: 土司土职阵亡伤亡者,三品土官赏银二百五十两,四品土官赏银二百两,五品土官赏银一百五十两,六品土官赏银一百两,七品、八品土官赏银五十两,俱加衔一等,令伊子承袭一次,仍以本身应得土职照旧管事,俟再承袭时,将所加之衔注销,空衔顶带.照八品土官例赉赏,毋庸给与加衔.乡勇土兵赏给银二十五两.
至天水土兵打仗受伤列为头等者,给银十五两,二等者给银十二两五钱,三等者给银十两.[9]( P. 148)乾隆三十九年( 1774) ,清政府又做出了土司土兵打仗受伤及出征病故的抚恤规定.受伤抚恤分为五等,分别赏银十五两、十二两五钱、十两、七两五钱、五两.如系出征病故,其抚恤标准为: 三品四品土官赏银二十五两,五品六品土官赏银二十两,七品八品土官赏银十五两.其打仗奋勉,屡着劳绩,立功后病故,经该将军保列等地报部者,即照该土司应得议叙之加衔加级纪录,分别令伊子承袭土司时随带一次.其乡勇土兵赏银八两.[7]
乾隆四十九年( 1784) ,在土司军功议恤之土司出征受伤等次限期条例中,又对阵亡作了新的补充规定: 土司土兵打仗受伤,例给期
限: 头等伤,例限半年; 二等者,应予限五个月; 三等者,予限四个月.限内因伤亡故者,仍照阵亡例议恤.限外因伤亡故者,头等伤,再予限六个月; 二等伤,予限五个月; 三等伤,予限四个月.俱令该管官出具印甘,各结报部,查办议恤.[9]( P. 149)清政府甚至对于土司土兵出征在途殉命也有严格规定: 奉调出征官兵余丁在途遇有事故以致殉命者,官兵俱照阵亡例减半之半给与恤赏,余丁照乡勇土兵阵亡例减半之半议恤.[9]( P. 150)清政府在土司军功议恤之官兵阵亡未出及因公被掠分别恤赏条对于殉难阵亡官兵的恤赏也作了相应规定: 提督给银八百两,总兵给银七百两,副将给银六百两,参将给银五百两,游击给银四百两,都司给银三百五十两,守备给银三百两,守御所千总给银二百五十两,卫千总给银二百两,营千总给银一百五十两,把总给银一百两,外委官员照把总例给与,马兵给银七十两,步兵给银五十两,乡勇土兵阵亡者照步兵例减半给赏.其官兵阵亡者,头等伤给银三十两,二等伤给银二十五两,三等伤给银二十两,乡勇土兵阵伤者照比例减半给赏.其受伤未分等第,官兵俱照三等伤给银二十两.若阵亡及伤发亡故,兵丁应给之银并无妻子亲属承受者,给银二两至官兵于打仗时失足滚崖落水等项以及未出官兵,后经查明实系殉命无疑者,俱照阵亡例议恤.因公差遣遇贼被掠者,减半恤赏.因放马、割草等项私出被遮者,于阵亡例减半之中再行减半恤赏.[9]( P. 149)此外,赋役优免是朝廷给与土司土兵家属的一种经济.如成化五年三月丙中,因土兵之军功,明廷下令免除湖广保靖宣慰使司土兵成化二年实征七分税粮853 余石[11].
二、优抚政策执行机构
众所周知,明清时期中央政府的优抚政策主要是针对包括西南地区土司土兵在内的武官和军士制定的,朝廷设有优抚政策的执行机构,由于各部的职责所限,优抚政策主要推行机构为兵部、户部和礼部.
( 一) 兵部
明朝时,兵部是优抚政策的主要制定机构.兵部的主要职责是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镇戍、厩牧、邮传、舆皂之政令.兵部下属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吏司,其中武选掌卫所、土官选授、升调、袭替、功赏之事[12]( P. 1750 -1751).也就是说,兵部几乎囊括了吏部四司的职能.伤亡、病故的土司、土司土兵的抚恤标准、优给优养、武职袭替、军功赏赐等主要优抚政策大都由兵部制定和执行,故《明史职官志》叙述其职能为以贴黄征图状,以初绩征诰敕,以效功课将领,以比试练卒徒,以优养恩故绝,以褒恤励死战,以寄禄驭恩幸[12]( P.
1752).清沿明制,前期的兵部主要掌管武职官弁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有关兵籍、武器制造、马匹饲管、武科考试等事务,并兼管邮驿事宜;[13]( P. 120)雍正元年( 1723) 之后,兵部下属机构有武选、车驾、职方、武库吏司以及会同馆、捷报处、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稽俸厅等,分别掌管各项事务[13]( P. 328).可见,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土司土兵的优抚政策大多为兵部制定.
( 二) 户部
户部是为优抚政策提供物质资源保障的机构.《明会典》卷十四载,户部设尚书、左右侍郎,其主要职责为掌天下户口田粮之政令.其属初曰民部、曰度支部、曰金部、曰仓部,后改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这十三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职,分掌钱谷诸务[6]( P. 85).从国家财政体系看,组织军事保障的主要机构是户部,优抚土司土兵的经费主要由户部管理.户部分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等四属部,其中度支主会计夏税、秋粮、存留、起运及赏贵、禄秩之经费.如前所述的有关石砫土司秦良玉麾下的土司土兵的开销均在《度支奏议》奏折中.在西南地区,四川清吏司、云南清吏司、贵州清吏司、广西清吏司及湖广清吏司则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领诸司、卫所
禄傣,边镇粮饷之事.清代的户部与明代大同小异,主要职掌全国财政出入之政令以及户口、土地、疆理、盐务、钱币铸造、库储、关税等事权.
户部下设的广西清吏司主要掌核广西之钱粮奏销,梧厂、浔厂之税收,兼管全国矿政及钱法和内仓之出纳事.云南清吏司主要掌核云南之钱粮奏销及各厂之税课,并管理漕政事务.四川清吏司主要掌核四川之钱粮奏销,夔关、打箭炉之关税,并稽查草厂出纳、纸朱银两之奏销以及入官各款事宜.贵州清吏司主要掌稽贵州之钱粮奏销事,并管理全国关税及贡进貂皮事[13]( P. 128).由此可见,明清时期土司土兵征调时的行粮、盐菜银以及征战过程中阵亡、伤亡、出征病故等优抚均在户部掌管之列.
( 三) 礼部
礼部是拟订优抚政策精神奖励方案的机构.明代礼部下属的祠祭清吏司则分掌诸祀典及天文、国恤、庙讳之事,勋戚、文武大臣请葬祭赠谥,必移所司,核行能,傅公论,定议以闻.清代礼部职掌全国各项礼仪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包括朝仪、册封、祭祀、庆典、出征以及
婚丧嫁娶、冠服、车舆、文书、印信、外交等仪礼典制等.光绪《大清事例会典礼部》载: 掌考五礼之用,达于天下,以赞上导万民.凡班制论材之典,达诚致慎之经,会同职贡之政,燕飨饩廪之式,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布邦教.[13]( P. 195)也就是说,大凡土司土兵在优抚政策的精神奖励方面,大多由礼部拟订方案并执行.
兵部、户部和礼部分工明确而又相互关联,各个执行机构有力地确保了明清两代对西南地区土司土兵相关优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三、土司土兵优抚政策执行程序
明清时期优抚政策的施行,有着严格的既定程序.
( 一) 优给优养程序
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土司土兵亡故,其家属要想获得优给优养,
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土官亡故遗下的长子女年龄未满十五岁,或母亲年老,或没有长子长孙次及庶子或弟或侄符合条件者.对符合优给条件的亡故军官家属,朝廷在优给优养例条中规定须凭各卫保结起送到部,审取故官从军脚色,一体委官齐赴内府比对贴黄相同,具奏,如是奉旨钦与优给,随即于御前附写钦与优给文簿,扣算出幼年分,明白开写岁数,至某年住支,或奉特旨升等优给及流官特与世袭,亦须随即明白注写,通行抄出缘由立案,行移锦衣卫作数放支,其征进阵亡、伤故、病故总小旗儿男,一体引奏定夺.[6]( P. 627)这些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土司土兵.
如果说明代尚无明确针对土司土兵优抚的规定的话,那么,清代对于土司土兵的优抚程序就十分清楚明白.《钦定兵部军需则例》卷之五: 土司军功议恤之办理议叙恤赏限期条规定: 出征官员兵丁,凡有议叙恤赏之案,兵部即行办理.若有应行驳查者,止将应查之人扣除,不得因一二人而将众人应得之议叙恤赏一并稽迟.在办理期限如军营送到册籍.在伤亡官兵准恤定限条又有规定: 如在余限内伤发亡故者,一二品大员,荫子弟一人,以六品官用; 三品以下官弁受头二等伤者,荫子弟一人,以七品官用; 三等伤者,荫子弟一人,以八品官用.均按品食俸,服满后该督抚就近留于本省学习,期满照原荫品级酌量以千把总等官补用.其年未及岁者,给予半俸,俟当差时再行按品支食全俸.其应荫之人,其有未仕而故者,应准其补荫.此内如无子弟承荫,或虽有子弟
而官职均在应荫品级以上者,应照伊等受伤等第再行照例赏给银两,毋庸议给官职.兵丁照原伤等第再行赏给受伤银两,其余限外亡故者,为期既久,应毋庸置议.[8]( P. 150)
( 二) 亡故将士抚恤程序
按照明代的规定,凡亡故将士抚恤程序,需经过请恤、议恤和赐恤三个环节.请恤环节主要是由各卫所对阵亡将士名单进行核实、造册,上报兵部,为殉难将士请恤; 议恤环节是由兵部、内府等相关部门审查,察例议恤; 赐恤是上报名单,经审查合格并确定抚恤等级后,由朝廷颁布谕旨钦与抚恤.对有官阶的武官亡故的抚恤,朝廷命礼部根据亡故武官官阶大小给予不同的抚恤.礼部派人领亡故武官家属到内府领取布匹、米等物质,并与工部协商造办棺停、造坟、安葬等事宜; 在丧葬期间,礼部派官员到亡故武官家致祭.对一般的军士亡故,仅支给丧葬时所用粮食一石,对家境贫困军士亡故给予棺槥安葬.明朝尚无对土司土兵抚恤程序的相关规定.清朝时,在《钦定兵部军需则例》卷之五: 土司军功议恤之伤亡官兵准恤定限中,对土司土兵出征打仗受伤,续经伤发亡故官兵的优抚程序规定: 限内实系本身故者,照阵亡例议恤.若因病亡故者,不准请恤.至伤亡官兵,从前给过受伤银两,应于所得恤赏
银内照数扣除,其前因打仗受伤续又打仗阵亡者,从前应得受伤银两仍行议给,毋庸扣除.[9]
( 三) 优抚待遇与时限
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土司议叙》之议恤条载: 向来绿营阵亡官弁,俱给与世职.俟袭次完时,给与恩骑尉世袭罔替.原以轸恤勋劳,特加优典.至屯土官弁,遇有征调,无不踊跃争先,着有劳绩.而临阵捐躯者,向止给与赏恤银两.分别加衔,并未一体议给世职.该屯土员弁,与绿营同一效命疆场.而恤典各殊,究未免稍觉向隅.嗣后屯土官弁设遇调发,有随征阵亡者,均着照绿营之例.按照实任职分给与世职袭次.俟袭次完时,再给予恩骑尉世袭罔替.
至此等承袭世职人员,遇有该处屯土备弁缺出,着先尽此项人员酌量拔补.如此逾格加恩,永为定例.该屯土官弁等,益当倍加感激,尽力戎行,以副朕一视同仁,励忠荩之至意.[7]
乾隆五十八年( 1793) 针对土司土兵的相关规定,强调土司土
兵与绿营同一效命疆场,理应一视同仁,均着照绿营之例,这无疑是一个相对公平的优抚政策.对于出征打仗受伤的时限,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如受头等伤者,予限六个月; 二等伤者,予限五个月; 三等伤者,予限四个月.限内实系本身故者,照阵亡例议恤.若因病亡故者,不准请恤至限外亡故官兵,头等受伤,再予限六个月; 二等伤,再予限五个月; 三等伤,再予限四个月.[9]( P. 149)对于具体经办人员来讲,其办理时间也十分详尽: 在办理期限如军营送到册籍,在一千名内外者,限四十日办结; 二三千名,限六十日办结; 千名,限七十日办结; 六千名以上,限八十日办结.逾违参处.如一时连到数案实在不能完结者,临时奏请展限.其将军、参赞等官均随时办理,毋庸另定限期.[9]( P. 150)这无疑是要求具体办理人员能够急优抚人员之所急,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在战场上奋勇作战的土司土兵将士.
四、土司土兵优抚政策执行的效用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针对土司土兵的实际制订了优抚政策,并充分运用兵部、户部和礼部,相互协作,予以执行,这无疑确保了优抚政策的执行力,对土司土兵战斗力的增强、政权的巩固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优抚政策的有力执行,其效用有二: 一是极大地调动了西南地区土司土兵的积极性,激发了少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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