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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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C标准化组织(GSO)GSO 2055-1/2015 (E)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GSO董事会批准日期:29/5/1430h (24/5/2009)
发布状态:技术法规
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GSO)是海湾合作委员会
成员国的区域或国家标准机构。
GSO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
专门技术委员会(TCS)制定发布海湾标准和技术法规。
GSO 通过TC(5)委员会的技术方案《食品和和农产品标准技术
委员会》,更新了《GSO技术规程》第1号。
GSO2055-1\2009“清真食品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技术法规已由阿联酋起草。
本技术规程已于23/01/1437h(05/11/2015)召开的GSO董
事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该标准取代GSO2055-1/2009。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1.领域
本标准只针对清真食品的通用要求,清真食品食品链的每个阶段都应遵守,包括:接收、准备、预制、包装、包封,说明卡及其卡的清晰阐述、流通、运输、分配、储存、展示、清真食品的服务。
2.附加资料
2.1 GSO 993 依据伊斯兰教法断法动物屠宰要求。
2.2 GSO 2055-2 清真产品-第二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要求。
2.3 GSO 2055-3 清真产品-第三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关于认可机构的要求。
2.4 GSO/CAC/RCP 58 肉类健康运行记录。
2.5 GSO 1694 饮食健康通用规定。
2.6 GSO 9 包装食品原料卡。
3.术语和定义
就本标准而言,下列术语和定义如下:
3.1 伊斯兰教法
指降世给先知穆罕默德 (愿真主赞美他)有关信仰、情感
和规范人行为的启示,无论是决定性的还是推定的。
3.2清真食品
通过吃、饮、注射、呼吸或者被允许的完全摄入的食品。
饮料要依据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满足海湾标准所涉及的要求。
3.3 依据伊斯兰断法屠宰
依据所限定的在条款2.1提及的海湾标准屠宰动物。
3.4 清真证书
证实产品、服务、所限定的制度符合伊斯兰教法清真要求的凭证。
例如:清真屠宰证书,设备、农场、屠宰厂、分类设备清真证书,最初产品原料,添加剂、包含肉类副产品、肉的提炼物、凝乳酶、冰激凌、油脂、动物油及其副产品的原料证书。
3.5 转基因食品
含有基因改造生物产品或副产品的食品、饮料。
把其它现存的物种的基因转移到植物、动物身上和微生物通过基因的改造技术对食物DNA的改造。
3.6 食品添加剂
任何通常不直接作为食物食用,也不常作为食品的成分,不论是否有营养价值,但在食品加工、预制、准备、处理、包装,封包、运输或保存(直接或者间接)过程中,出于技术原因(包括有机目的)而添加到食品中的,或在其子产品
成分中添加的,来保持该食品的特性或对这些特性有所影响的物质。
3.7 水生动物
生活在水中,离开水不能活的动物。
3.8 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清真证书颁发机构认可部门的认可机构,清真证书的颁发者。
3.9 清真证书颁发机构认可部门
授权或认可清真证书颁发机构的官方机构。
4.清真食品通用要求
4.1所有的食品,有关食品的副产品、产品、成分、提取物都要遵守伊斯兰教法有关清真的规定(包括什么是合法的或者什么是非法的)。
具体可参照附件一。
4.2 在清真食品食品链的所有阶段,都应遵守源于伊斯兰教法的关于清真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包括接收、准备、预制、包装、封包、说明卡及其清晰阐述、流通、运输、配送、储存、展示和清真食品服务。
4.3 所有用于生产清真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和原辅料都应不含任何非清真成分,要说明其成分,有官方认可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包装、封包材料。
4.4 所有的清真食品不能含有有毒物质、严重的污染物,对
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物质。
4.5 清真食品不能被伊斯兰教法禁止的污秽物污染。
4.6所有的非清真产品都应该与整个食物链中的清真食品完全分离,以确保他们的差异化和不混放在一起相互污染。
4.7 官方机构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程序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清真产品的特殊要求。
并可根据当地的其它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
4.8 生产肉类及其产品应关注条款2.4限定标准中有关健康的要求。
4.9 必须严格遵守动物屠宰要求,按照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标准条款2.1所提及的。
4.10 必须严格遵守标准条款2.5中食品安全通用要求和法规。
4.11 设备、器具、生产线、使用在准备清真食品中的辅助设备是清洁的,不能由不清真或者含有不清真的物质制得。
4.12 把任何使用过或者接触过不清真食品的设备、工器具、生产线转化成生产清真食品的生产线,要最终消除不清真物质的痕迹,不可以循环重复更换程序。
4.13 在清洗、维修接触清真食品的机器、设备,不可以使用不适合用于食品或者包含不清真物质和成分的油、油脂、清洁液、消毒液。
5.包装和封包材料
5.1 包装和封包材料不能含有任何不清真的物质。
5.2 包装和封包材料在准备、预制、储存、运输过程中,不能用被非清真物质污染的设备准备,预制和制得,同样要与其他非清真物质完全隔离。
5.3 包装和封包材料不含任何对人体健康有威胁、有伤害的物质。
6.清真食品销售、流通、供给设备
所有的销售、流通、提供清真产品服务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6.1 只用于清真产品,满足本标准中清真食品、产品的要求和断法。
6.2 在销售、流通、供给中,所使用的工器具、设备、容器只用于清真食品,完全和非清真的物质隔离。
6.3 如果设备或者服务场所经常处理非清真产品,但是决定转换成生产清真产品,在开始生产清真产品之前,按照伊斯兰教法应完善清洗工序。
6.4不能提供非清真的食品、饮料,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场所食用?。
(英文版里没有这一条)
7.储存、展示、运输
7.1 在储存、展示或者运输过程中,所有的清真食品应隔离,区分非清真食品,防止混放,形成互相污染。
7.2 用适当的运输工具,避免与非清真产品混放,形成污染。
8.清晰阐述
在不影响2.6项所述的一般服务标准的情况下,标签必须载有下列资料:
8.1 产品名称及类别
8.2 一份成分清单,毫无疑问地能够发映出完全遵照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
实际成分的来源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8.3 含有脂肪、油脂、肉类衍生物或者明胶、凝乳酶等提取物的产品,应当标明其来源。
8.4 应提及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英文版里没有这一条)。
8.5 如在标签上加上清真标志时,应遵守2.2项条款的规定。
8.6 应遵守2.1条款标准中屠宰动物及其产品标签的要求。
8.7 食品添加剂应按照2.6条款参照标准的要求申报。
8.8 所有有鳞的鱼类、虾类,包括其副产品,均须贴上适当的“有鳞”标签。
所有其它水产动物,包括其副产品,均须视情况,清楚地贴上“无鳞”标签。
附件一:非清真的划分
非清真
类别
未按照伊斯兰教清真要求屠宰的动物,多神教徒、世俗者、无神论者、拜火教徒、反教徒以及其他非有经人的非信士屠宰的动物,死物、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觚死的,野兽吃剩的、未念诵安拉罪名宰杀的、在神石上宰杀的或者临近非清高安拉而宰牲,被伊斯兰教法不允许吃的动物部位所污染、对食者构成伤害的东西。
动物
猪、私家驴、骡子、大象、猴子、狗、狐狸、猫、在其断法中的动物。
猛兽,有犬齿的野兽,在其断法中如:狮子、豹子、熊等鬣狗除外
有锋利捕食爪子的凶禽,在其断法中如:兀鹰、老鹰、鹰、鹧鸪、乌鸦、雀鹰、游隼、鸢、猫头鹰。
啮齿类动物,爬行动物、害虫、在其断法中如:老鼠、土拨鼠、蜈蚣、蛇、毒蛇、巨蜥、蜥蜴、蝾螈、变色龙、刺猬、燕子、蝙蝠、松鼠、黄鼠狼、鼹鼠、甲虫(鳄蜥、跳鼠除外)。
蝎子,所有种类的昆虫,蚯蚓,在伊斯兰教法上禁止杀害的动物,在其断法中如:蚂蚁、蜜蜂、啄木鸟、布谷鸟。
但蝗虫和不可避免地落在蜂蜜中的蜜蜂肢体、器官除外。
不洁净的创造物,在其断法中如:蜗牛、蛹的每个阶段,其他类似的动物。
用污秽东西喂养的不被圈养的动物,但可以以许可的食物喂养,按照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期限不得少于3天。
有毒的,对健康有害的水生动物,除非在预制中除去有毒、有害的物质。
水生动物 有毒的、对健康有害的、有麻醉作用的植物及其产品、副产品。
除非在预制中从中除去有毒、有害的物质。
植物 致醉的饮料或者包含酒精的东西,麻醉品、镇静剂、有毒或对健康有害的。
饮料 所有的从一个物种转来的转基因食品或者更多物种上的都是禁止的。
转基因食品 血液及其所有的副产品是禁止的,所有的人或者动物身上体液 如:吐物、尿。
血液及其副产品 所有的对健康有毒、有害或镇静性食品添加剂及其产品、副产品。
食品添加剂 所有从不清真物质上生产出的酶。
酶 来自非清真来源的所有的微生物,如在非清真环境或使用非清真成分生产的细菌、真菌,有毒和有害酵母。
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