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FRS13的比较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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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FRS13的比较及完善
建议
汪祥耀;胡旭锋
【摘要】2012年5月,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文章将征求意见稿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13)作
深入比较后发现,两者虽还存在一些差异,但已实现实质性趋同.同时,对我国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期刊名称】《会计之友》
【年(卷),期】2012(000)036
【总页数】6页(P8-13)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比较;完善建议
【作者】汪祥耀;胡旭锋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浙江财经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一、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国际发展与我国制定该准则的背景
公允价值计量是当前国际会计界的热点话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会计难题。
“公允价值”最早由谁提出并使用,目前已无从准确稽考。
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日益复杂化以及金融工具的发展,公允价值声名鹊起并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却是不争的事实。
尤其是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储蓄和房贷危机”
和21世纪初“次贷危机”的美国,既是公允价值会计的发源地,又因对公允价值的不清晰认识和不当使用,使其屡屡处于危机的风口浪尖之中。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自1973年成立以来,其发布的160多项会计准则约有40项涉及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并有近10项准则零星地涉及到公允价值的定义。
由于缺乏对公允价值的统一定义以及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统一规范,不利于公允价值会计的健康发展。
因此,FASB从2002年开始对公允价值计量作出专题研究,并于2006年9月正式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为公允价值的规范应用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计量框架,代表了FASB对公允价值的全面认识和考量,为今后公允价值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然而,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公允价值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人们把公允价值视为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
幸运的是,2008年12月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按市值计价”会计研究报告和建议》,认为公允价值会计不仅不是引发次贷危机的元凶,反而在帮助金融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快速采取措施,从而防止危机进一步恶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SEC同时认为,现行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确实有待于完善,特别是应对在不活跃、不流动市场下应用公允价值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从2008年2月到2009年4月,FASB先后发布了4项“员工立场公告”,分别从适用范围、生效时间和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等方面对SFAS157进行了修订。
为应对金融危机和响应二十国集团(G20)峰会提出的建立全球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倡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加快了公允价值准则制定的步伐。
早在2005年9月,IASB就将“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列入了议程,开始研究和制定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2006年2月,IASB与FASB联合发布了一份谅解备忘录,确定了双方2006—2008年趋同的路线图,IASB将“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列入了趋同计划;2006年11月,IASB对SFAS157的主要理论进行了研究,就一
些关键问题形成了初步看法,并将这些看法和SFAS157一同发布,作为其“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讨论稿。
2009年5月,IASB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将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技术输入值按优先次序分为三个层级,并对非活跃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应用指南。
2011年5月12日,IASB与FASB 共同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最新准则,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13)“公允价值计量”与FASB2011年第4号会计准则更新公告。
该准则在广泛吸收和借鉴FASB第157号准则以及几项改进性员工立场公告(157-1、157-2、157-3、157-4)的基础上,对公允价值及相关术语作了定义,建立了单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并就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提供了指南。
因此,IFRS13代表了国际会计界对公允价值计量研究的最新成果,是IASB与FASB会计国际趋同的产物,对各国公允价值准则的制定都有着重要影响。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制定会计准则以来,对公允价值应用始终是欲拒还迎。
一方面,公允价值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代表了国际会计发展的未来趋势;另一方面,由于公允价值存在难以计量、难以应用和可靠性不强的缺陷,使我国对公允价值应用持谨慎态度。
2006年2月我国新会计准则果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公允价值成为新准则的一大亮点。
然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也分散在“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企业合并”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多项准则中,而且FASB和IASB之后均各自发布了独立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为更加有效、统一地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尽可能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2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和级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具体要求。
本文将对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IFRS13作出比较分析,并对完善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提出一些建议。
二、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IFRS13的比较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以法规条文的形式发布,共分为11章49条,包括总则、公允价值计量基本要求、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级次、披露、衔接方法和附则等。
IFRS13除引言和4个附录以及结论基础外,分为目标、范围、计量、披露4个部分共99段。
附录也是IFRS13不可分割的内容(共198段),分为:1.名词定义;2.应用指南;3.生效日期与过渡性规定;4.对其他IFRS的修订。
总体而言,IFRS13的内容比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更为丰富,以下笔者通过表1将两者进行详细比较,以期找出它们的区别及联系。
表1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IFRS13的比较IFRS13(2011年5月发布)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2012年5月发布)差异比较第一部分准则制定目标(第1-4段):对公允价值作出定义、通过一项单一的IFRS为公允价值计量建立一个框架、对公允价值提出披露要求。
并专门强调了“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而非基于特定主体的计量”。
还指出:资产或负债无论是否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它们的公允价值计量目标却完全相同第二部分准则适用范围(第5-8段)第一章总则(第1-4条):包括准则制定目标(为了建立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规范公允价值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公允价值的定义、准则的适用范围。
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第三部分计量(第9-90段)(一)公允价值的定义(第9-10段):IFRS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计量日在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二)资产或负债(第11-14段):规定公允价值计量针对的是特定的资产或负债。
因此计量公允价值时,
主体应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会考虑的那些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和所处位置,以及对资产出售和使用的限制等(三)交易(第
15-21段):对计量公允价值的“交易”情况作出说明,一是假定“资产或负债
的交换”是在“计量日”和“当前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中发生的;二是假定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的“交易”发生在“主要市场”或不存在主要市场时的“最有利市场”(四)市场参与者(第22-23段):主体在计量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参与者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所使用的假设(五)价格(第24-26段):更进一步说明“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的当前市
场条件下、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而无论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还是使用其他估价技术加以估计的”·我国征求意见稿对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目标
的描述较为简单·我国征求意见稿将公允价值的定义放在第一章,IFRS13在第三部分“计量”中讨论公允价值的定义·我国征求意见稿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的价格,IFRS13的定义没有强调“发生”交易第二章公允
价值计量的基本要求(第5-13条):规定了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考虑该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可以是单项资产或负债,也可以是资产组、负债组或者资产和负债的组合企业应当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企业应当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企业应当假定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是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要求”对应于IFRS13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需要考虑“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对“交易”的说明、应使用“市场参与者”所使用的假设,以及公允价值的“价格”是脱手价等内容·由于中文翻译的原因,表述可能有
出入,但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原则双方基本一致·我国准则将“有序交易”的定义放在第13条,放在“主要市场”和“最有利市场”的定义之后。
与IFRS13的顺序不一致·我国准则未强调公允价值是“脱手价格”且无论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还是使用其他估价技术加以估计的(六)运用于非金融资产(第27-33段):规定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应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考虑通过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或者将其出售给另一能够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最高效和最佳使用非金融资产”需要考虑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和财务上可行等因素。
“非金融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确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前第三章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第14-17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通过直接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通过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使其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将“最佳用途”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属的一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
规定·IFRS13提出了“最高效和最佳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的概念,我国准则将其译为“最佳用途”,两者含义存在一定差别·IFRS13规定,当主体为了竞争或其他原因不打算积极使用或者不打算按照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资产(如无形资
续表1IFRS13(2011年5月发布)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2012年5月发布)差异比较提,包括组合使用非金融资产的估价前提与单独使用非金融资产的估价前提了企业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应当考虑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以及财务上可行等因素。
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基于最佳用途确定估值前提产),也应按“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的假设计量该非金融资产。
我国准则未涉及此规定(七)运用于负债与自身权益工具(第34-47段):分为4部分的内容:(1)一般原则(包括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转移给市场参与者后继续存在
并由市场参与者取得相应义务或承担相应义务的假设;由其他方作为资产持有负债和权益工具、由其他方不作为资产持有负债和权益工具等情况下报价不能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等);(2)不履约风险: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反映不履约风险;(3)负债或主体自身权益工具存在转移限制的情况;(4)存在可随时要求偿还特征(Demand Feature)的金融负债的情况第四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第18-22条):规定了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自身权益工具的假设;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包括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的报价、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的报价但其他方作为资产持有的、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的报价但其他方没有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三种情况下)应遵循的原则;对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时应当考虑的不履约风险,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时可能存在的限制转移因素,以及存在可随时要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计量等作了规定·对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我国准则分三种情况作出规范,比IFRS13更为明晰·我国准则在应遵循的原则中规定了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与自身权益工具的报价时公允价值的确定,IFRS13中没有作出类似规定·IFRS13涉及具有“信用增级”(如第三方担保)的负债情况的讨论,我国准则在“披露”部分才涉及(八)运用于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能够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48-56段):规定主体以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净敞口为基础管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时,可豁免应用本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允许主体以计量日的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出售具有特定风险的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具有特定风险的净空头(即负债)所收取的价格为基础,来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因此应根据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对风险净敞口的定价对该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作出计量;主体运用以上豁免条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豁免条款不涉及财务报表列报;主体运用豁免条款应根据IAS8规定作出会计政策决策第五章市场风
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第23-26条):规
定了持有一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且以该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净敞口为基础管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可以以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中卖出抵销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后的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抵销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后的净空头(即负债)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与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财务报表列报,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的,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采用本准则规定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政策,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IFRS13规定以净敞口为基础管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可以豁免应用本准则,阐述更为清晰·IFRS13规定豁免条款不涉及财务报表列报(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一般不允许金融工具按净额列报),而我国征求意见稿规定与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财务报表列报,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两者的规定不同·IFRS13对市场风险和签约对方信用风险的情况作了更为详细的讨论(九)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第57-60段):在对进入价格、
脱手价格作出专门说明后,指出取得资产所需支付价格与出售资产价格不一定相同,转移负债与承担负债的价格也不一定相同;指出在许多情况下,交易价格就等于公允价值;规定主体在确定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是否等于交易价格时,应考虑与交易以及与资产或负债相关的特定因素;规定在有其他IFRS要求或允许主体按公允价值对资产或负债作出初始计量的情况下,要求主体将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差异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确认为当期损益,IFRS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公允价值初始计量(第27-28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根据相关交易性质和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等,判
断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其交易价格相等;明确交易价格是取得一项资产所支付或者承担一项负债所收到的价格(即进入价格)以及公允价值是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指出相关资产或负债
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其交易价格相等,但在四种情况下可能不相同;规定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不相等的差额应当作为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IFRS13与我国准则对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基本相同·对初始确认时公允价值是否与交易价格相等,IFRS13认为“在许多情况下”相等,我
国准则认为“通常”相等·对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不相等的四种情况,我国在准则
正文中作出规定,IFRS13则在准则附录B4中加以列举
续表1IFRS13(2011年5月发布)(十)估价技术(第61-66段):规定主体
应该在最大限度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及最小限度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的情况下,采用当前情况下适当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的估价技术来计量公允价值;在准则正文和附录B5-11说明了三种常用的估价技术: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规定可
以根据情况使用单一的估值技术和多种估值技术;规定如果交易价格是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后续期间计量公允价值所运用的估价技术使用的是不可观察输入值,则应调整估价技术,使初始确认时所运用估值技术的结果等于交易价格;使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应保持一致性,但如果变更后的计量能够相同或更好地代表公允价值,变更是恰当的,如出现新市场等5种情况被列举用来说明估价技术的变更;估价技术及应用的变更导致的修正,应按IAS8的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但不需按照IAS8对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对此修正作出披露(十一)估价技术的输入值(第67-71段):计量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需要最大限度地使用相关的
可观察输入值及最小限度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能具有可观察输入值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如金融工具)的市场,包括交易所、经销商市场、经纪人市场和直接交易市场等;主体应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从事资产或负债交易时会考虑的那些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存在出价和要价,应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出价与要价之间的价格来计量公允
价值,而不管该输入值在公允价值级次中被划分在哪一级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2012年5月发布)第七章估值技术(第29-34条):规定了企业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支持的估值技术;使用估值技术的目的是为了估计在计量日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估值技术的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企业应当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尽可能多地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以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且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中采用涉及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估值技术的,应当校正估值技术;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例举的5种情况;企业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并根据本准则的披露要求对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的变更进行披露,而不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对相关会计估计变更进行披露;企业采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包括控制权溢价或非控制权益折价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出价和要价的,企业应当以在出价和要价之间最能代表当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价格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可以使用出价计量资产、使用要价计量负债,也可以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实务中使用的在出价和要价之间的中间价或其他定价惯例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差异比较·IFRS13将估价技术和估价技术的输入值分为两部分讨论,而我国征求意见稿只是在估值技术中讨论这些内容·IFRS13与我国准则按照不同的顺序讨论了三种常用估价技术,我国还在准则正文中给出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定义·IFRS13例举了可能具有可观察输入值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如金融工具)的市
场,包括交易所、经销商市场、经纪人市场和直接交易市场等,我国准则未涉及此内容·我国准则提出企业可以使用出价计量资产、使用要价计量负债,也可以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实务中使用的在出价和要价之间的中间价或其他定价惯例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IFRS对此提出了“允许”或“不排除”使用,但不作出“要求”(十二)公允价值级次(第72-90段):指出为增加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本准则建立了将计量公允价值所使用的估价技术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的公允价值级次,并给予活跃市场相同资产或负债(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一层次输入值)为最高等级,给予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为最低等级。
规定了公允价值级次划分的是估价技术输入值的等级,而不是划分计量公允价值估价技术的等级。
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级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重要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评价特定输入值对整体计量结果的重要性需要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具体因素后行使判断第八章公允价值级次(第35-39条):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规定最优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级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重要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企业应当在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特征的基础上判断所使用的输入值是否重要。
公允价值级次取决于估值技术的输入值,而不是估值技术本身·IFRS13说明了划分公允价值级次的目的,我国准则未涉及·从段落篇幅上可以看出,IFRS13整体上对公允价值级次的规定更加具体·IFRS13分别详细讨论了三个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我国准则较为简单
续表1IFRS13(2011年5月发布)第四部分披露(第91-99段):规定主体应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下述两类内容的信息:(1)对财务状况表中初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