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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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复议复核
刑事诉讼是我国三⼤诉讼类型之⼀,刑事诉讼是指对刑事案件进⾏审理,追究犯罪嫌疑⼈刑事责任的诉讼,⽽刑事诉讼的很多情形是可以申请复议复核的,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复议复核?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诉讼法中有什么复议复核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可以复议复核的情形包括对没收保证⾦决定不服的、对不予⽴案决定不服的等。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对没收保证⾦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或者其法定代理⼈可以提出;
(三)保证⼈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案决定不服的,控告⼈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政机关对不予⽴案决定不服的,该⾏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刑事复议申请⼈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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