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再动员和再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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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再动员和再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2008年7月10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把各位领导再次请到局里来,召开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再动员和再部署会议。

会议的任务有两个。

一要对前段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特别是要指出各个企业存在的普遍和突出的问题。

二要对下一阶段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

今天的会议是我局围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继3月21日和6月3日两次会议后召开的又一次专题会议。

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先后召开三次专题会议,这在我局的历史上绝无仅有,同时也彰显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的主要情况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辽宁检验检疫局的统一部署,自今年3月下旬,我局认真开展了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我局注重把握专项整治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动足脑筋想,抓住要点做,扑下身子抓,形成合力干,较好地完成了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

第一,迅速行动,全面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为深入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要抓、相关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制定了《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及《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分解表》,明确了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组织全局人员多次学习国家质检总局以及辽宁局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具体要求;实行了专项整治动态管理和周一例会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制定专项整治行动的推进措施。

第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营造专项整治行动良好氛围。

为使社会各界了解重点产品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和具体要求,我局通过新闻媒体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宣传报道。

同时,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等领导进行汇报。

3月份和6月份,我局分别召开了全市外贸企业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以及重点产品专项整治阶段工作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部署和总结。

第三,多方联动,彻底清查,全面掌握辖区产品质量状况。

为准确掌握辖区内五类重点产品及其出口企业的信息,我局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深化部门合作,畅通协调机制,并采取电话查询、实地调查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全面摸清企业底数。

同时,坚持调查摸底与企业备案相结合,督促目录外重点产品企业做好备案工作,全面掌握辖区重点产品质量状况。

第四,严肃认真,稳步推进,深入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深入到重点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认真开展现场整治工作。

在整治工作中,我局逐一召开了企业座谈会,进一步宣传了重点产品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和具体要求;逐一再次发放了摸底调查表,进一步对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管理情况、生产情况以及产品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摸底;逐一对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生产加工情况进行了检查,认真填写了检查记录,并向出口企业进行了全面反馈、提出了整改意见;逐一宣讲了出口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责成出口企业签订了《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抽取了需检测的样品;逐一向出口企业讲解了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作用以及企业端《质量档案》的建档要求,并重点围绕原辅料验收、合格供方备案、溯源管理、批次管理、防疫控制以及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质量档案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指导。

通过积极工作,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全面掌握了辖区内重点产品出口企业基本情况及其产品质量控制状况,做到了100%清楚;二是10家出口企业完成了检验检疫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率91%;三是11家出口企业签定了《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完成率100%;四是对11家出口企业抽取了检测样品,抽样率100%;五是指导11家出口企业按照检验检疫要求着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档案》,落实率100%。

第五,建章立制,注重长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在深入清查企业存在问题、敦促企业认真整改的同时,我局注重从制度入手,深入开展对发现问题原因的研究探讨,全力提高检验监管的有效性。

围绕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资质准入及检验检疫,我局研究制定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出境竹木草生产企业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围绕重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研究制定了《重点出口产品全过程控制基本要求》,确定了应实施全过程控制的十一个链条以及每个链条的基本要求,并制定了对每一监管链条的
检查记录;围绕法检目录外产品及其生产出口企业管理,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法检目录外商品质量监管的意见》,在明确对法检目录外商品实施全过程监管的十一个链条及每个链条基本要求的同时,提出了以出口企业备案登记为基点、全面掌握辖区内法检目录外产品及其生产出口企业的情况,以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控制链条为核心、帮扶指导出口企业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以实施监督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出口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等三大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六,检企互动,积极帮扶,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水平提高。

在对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的同时,我局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指导帮扶,帮助企业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为帮扶指导企业有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我局研究制定了《重点出口产品全过程控制基本要求》,明确了重点出口产品全过程监控的十一个链条及每一链条的具体要求,并印发重点产品生产出口企业,要求其对照检查和整改;为指导出口企业规范建立企业端质量档案,我局依据辽宁局《关于下发进出口工业品企业质量档案规范要求的通知》,制定了《关于出口服装、木制品及木家具等五类重点产品企业建立企业端质量档案的规范要求》,设计了《出口工业品企业质量档案》,在本局网站上公布,并结合现场整治,对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讲解和指导。

二、重点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3月下旬至7月初,我局先后召开两次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东亚和部署。

同时,对辖区内所有重点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进行了两轮现场检查和整治工作。

从实际情况看,应该说,虽然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

除北票宝信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个别企业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各项要求认真、全面地予以落实外,其他10家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一是认识不到位。

大多数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的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认识不高,认为和自己的企业、自己的产品无关,或者是影响不大。

大多数服装出口企业认为自己加工的产品设计由出口商审查、原料由出口商指定、验收由出口商负责、工厂只负责简单加工、挣取加工费,因此,质量管理、质量责任等都可以免除,能够维持好现状、回收好资金就不错了,没有必要大动干戈、惹火上身。

二是领导不到位。

除少数企业的主要领导对专项整治行动以及我局的工作部署予以高度重视,大多数企业的领导或者麻木不仁、无动于衷,或者畏难退缩、止步不前。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作为朝阳市唯一一家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作为涉外经济执法监督部门的一把手,我曾多次带队深入到相关企业进行检查指导。

11家企业我去了10家,而且每到一处,我都亲自检查、亲自指导。

即使这样,有的企业的主要领导在我们到企业现场后都不出面,即使出面了,也是以各种理由退场。

过去,我多次同企业讲过,对一般性工作,我们朝阳检验检疫局从上到下不注重企业谁出面、谁陪同,不注重场面多大、排场多大。

但是,对象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这样重大而严肃的工作,如果企业的主要领导不抛头露面、不亲历亲为,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事实也证明,凡是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的,专项整治工作都有所进展,甚至是成效显著。

反之,企业就漏洞百出,问题频现。

尤其令人无法理解的是,有的企业的主要领导对自己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者心中无数,或者熟视无睹,企业的管理状况、质量状况令人堪忧。

三是行动不到位。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我局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提供样本、现场检查、专项指导等多种方式。

部署工作,明确要求,提出意见,督导检查。

但是大多数企业动作慢、进展小、效果差。

有的企业到目前为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开展任何工作,对我局部署的工作、下发的文件漠然视之,对我局提供的资料、提出的要求束之高阁。

还有的企业缺乏主动性、自觉性、积极性,催一催,动一动,不督促,就不动。

四是落实不到位。

围绕重点产品出口企业如何提高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前一阶段,我局研究制定并向企业发放了《重点出口产品全过程控制基本要求》,明确提出了出口企业应着力予以控制的十一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但是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认真、全面、深入、细致地落实,质量管理停滞不前,质量风险日趋加剧。

三、下一阶段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第一批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到9月底前结束,并且要严格检查验收。

目前,时间已过去一半,但是辖区内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还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

因此,下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更加关键、更加艰巨、更加重要、更加紧迫。

希望各企业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头等大事以及
重中之重来抓,思想再动员,认识再提高,目标再强化,工作再落实,行动再努力,按照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整治、长短结合的工作思路,扎扎实实、脚踏实地地把专项整治的各项规定、任务、目标落到实处,确保实效。

第一,要以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思路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专项整治的主动性。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就会发生偏颇,具体行动就会走入误区和极端。

当前,各企业必须要首先解决思想观念和思想认识问题。

例如,很多企业认为自己加工的产品设计由出口商审查、原料由出口商指定、验收由出口商负责、工厂只负责简单加工、挣取加工费,因此,可以不注重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等问题。

这一认识极其错误。

事实上,只要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无论采取什么方式,生产加工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有责任确保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的,由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否则,由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
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第七条明确规定: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义务的,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为此,希望各企业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不能再找理由、借口和托词来回避、逃避专项整治工作。

在3月份召开的会议上,我曾经指出:国家质检总局对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措施要求是查、治、管、扶、建,并且要把扶优与治劣、支持与乘除结合起来。

前一阶段,我局专项整治工作以查、扶、建为主,给企业留有足够的空间、时间、机会进行整改;下一阶段,我们就要在查、扶、建的基础上,以治、管为主,尤其是要加大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要打得准、打得狠,决不心慈手软;大的要打,小的也要打,既要打“老虎”,也要打“苍蝇”,扩大打击的震慑作用。

第二,要以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为着力点,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规范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对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确保产品的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全市重点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的情况看,只有2家企业按照ISO9000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了体系认证。

其他企业都没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因此,企业的质量管理不规范、不科学、不到位。

按照ISO9000标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设计、原料、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发运等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同时也对质量目标、质量方针、管理职责、日常检查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完整、科学、明晰、规范的文件化控制体系。

因此,所有企业都应尽快建立并实施。

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困难,从引导、帮扶、
指导、推动的角度出发,近期,我局编写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写指南》、《质量手册参考样本》、《程序文件参考样本》、《质量记录参考样本》,免费发放给大家。

希望各企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下发的样本以及《重点产品全过程控制基本要求》,在8月1日前,建立起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在体系建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要及时与我局沟通。

对没有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我局将坚决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三,要以深入落实重点产品全过程控制基本要求为关键点,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今年,国家质检总局明确提出,要紧紧抓住全过程监管这个关键,建立健全以实现全过程监管为目的、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为要求、以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环节为措施、以严格检验检疫为主要手段的完整的质量监管体系,将所有出口商品都纳入监管范围,所有出口商品都按照进口国的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所有关于人身健康安全的出口产品的设计都进行再审查,把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企业、所有产品、所有因素、所有环节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根据上述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重点产品全过程控制基本要求。

希望各企业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全面落实。

结合前两轮对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就全过程控制问题再强调以下几点:一要加强产品设计控制。

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出口产品(例如儿童服装),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进口国技术法规及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在生产加工前,出口企业要将设计图纸或来图来样送本局主管部门进行设计再审查。

设计再审查不合格的,出口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二要加强原辅料控制。

对自行采购的原辅料,出口企业要严格执行合格供方制度。

即要按照ISO9000标准的要求自行进行合格供方评价和选择,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具有固定的进货渠道、固定的产地和必要的来源证明并向局主管部门备案;要索取合格供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等必要资质证明,建立合格供方档案;要严格在所确定的合格供方范围内采购原辅料,严禁在合格供方范围外采购;要向合格供方索要每一原辅料的供货合格证明以及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并体现对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高风险材料中的重金属、甲醛含量、禁用偶氮染料、阻燃指标、
成分含量等项目的合格检测指标。

不能提供原辅料合格证明和敏感项目检测合格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要按照生产加工批次规范建立原辅料合格证明和敏感项目检测合格报告档案;要建立文件化的原料进厂验收制度,明确规定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部门、验收人员、不合格品处置等内容,并按照原料进厂验收制度,对采购进厂的原辅料逐一严格进行验收,对验收情况予以详细记录;要按照ISO9000标准,对合格供方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对提供不合格原辅料的供方,要坚决取消其合格供方资质;要将合格供方名录、每次采购的所有原辅料情况、原辅料检测情况、原辅料验收情况、原辅料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如实、详细地记录在《质量档案》中,并将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送本局主管部门备案。

对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要向供方索要每一原辅料的供货合格证明以及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并体现对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高风险材料中的重金属、甲醛含量、禁用偶氮染料、阻燃指标、成分含量等项目的合格检测指标。

不能提供原辅料合格证明和敏感项目检测合格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要按照生产加工批次规范建立原辅料合格证明和敏感项目检测合格报告档案;要建立文件化的原料进厂验收制度,明确规定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部门、验收人员、不合格品处置等内容,并按照原料进厂验收制度,对供方提供的原辅料逐一严格进行验收,对验收情况予以详细记录;要将供方名录、每次接收的所有原辅料情况、原辅料检测情况、原辅料验收情况、原辅料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如实、详细地记录在《质量档案》中,并将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送本局主管部门备案。

对自行研制或生产加工的原辅料,出口企业要实行成分检测制度,抽取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成分指标、尤其是高风险敏感项目指标的检测,并索要检测报告。

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加工;要将自行研制或生产加工的所有原辅料情况、原辅料检测情况、原辅料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如实、详细地记录在《质量档案》中,并将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送本局主管部门备案。

三要加强生产加工控制。

出口企业要实施生产加工前报告制度,在生产加工出口产品前,提前向我局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取得同意意见后方可正式安排生产。

我局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前置检查制度,对出口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加工条件进行检查。

对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
的,不允许生产加工。

出口企业要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具有产品标准及产品检测标准,并严格按照进口国及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组织和实施生产加工;生产加工过程要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以及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特别要对关键工艺、关键工序、关键环节(例如木制品及家具的防疫)和有毒有害物品以及进口国重点关注的项目加严检查和控制。

生产加工过程的各种记录必须齐全完整,并作为企业质量档案的重要内容。

出口企业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以标牌等方式明示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各类产品标识以及合格、不合格、待检等各类状态标识,防止不合格品、待检产品流入下一工序。

出口企业要实行批次管理制度,确定每一批出口产品的唯一性批次编号并以合理、有效的方式(例如,在外包装印刷或贴加;在产品上加系等)体现成品的批次编号,并通过批次编号追溯到所使用的原辅料等信息。

批次编号要逐批填写在企业端《质量档案》中。

四要加强检验检测控制。

出口企业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产品检测体系,提高自验自控能力。

对检测化验情况要予以全面记录。

要完善产品检测化验记录,及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检测化验记录和报告要作为企业质量档案的重要内容。

对不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要实行分包检测制度,抽取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进口国及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测,并索要检测报告。

检测情况要如实记录在企业《质量档案》之中。

要建立有毒有害物质采购、验收、保管、领取、使用等制度及相关记录,杜绝非预期及非规范使用。

要严格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建立样品管理(特别是样品留存)制度及相关记录。

对合同或协议规定由最终出口商负责成品检测的,出口企业要向出口商索取包括敏感项目在内的检测报告(正本或复印件),并将检测情况在《质量档案》中予以记录。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检测检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口。

出口产品检测报告要逐批送交本局主管部门备案。

五要加强包装储运控制。

出口企业要完善仓储设施条件,确保满足出口产品仓储要求,避免因漏雨、潮湿等对出口产品造成影响和损毁;要严格执行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规定,对采用木包装的,必须经本局熏蒸处理合格并加贴合格标识;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堆放成品,并根据产品特性需求,做好防疫工作。

出口企业要严格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入库、出库记录、仓储检查记录以及防疫记录。

出口企业要根据质量追溯的要求,对每批出口产品的仓储状况实行拍照留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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