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举与宝鸡汇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琦,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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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举与宝鸡汇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琦,王亚军民间借贷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陕03民终6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旭东李少华崔宝林
【审理法官】杨旭东李少华崔宝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鹏举;苏琦;王亚军;宝鸡汇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赵鹏举苏琦王亚军宝鸡汇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鹏举苏琦王亚军
【当事人-公司】宝鸡汇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武练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张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武练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张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武练张岩王伟
【代理律所】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鹏举;苏琦;王亚军
【被告】宝鸡汇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鹏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上诉人苏琦、王亚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00元,均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4 02:21:47
赵鹏举与宝鸡汇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琦,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民终69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鹏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练,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汇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千阳县(水木清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8088124373L。
法定代表人:苏琦,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鹏举与上诉人苏琦、王亚军及被上诉人宝鸡汇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鹏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上诉人苏琦、王亚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00元,均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杨旭东
审判员李少华
审判员崔宝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祁莹莹
书记员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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