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质量监督预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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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质量监督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集团各商场对商品经营的质量监督与服务的有效性,切实提高所有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自觉性,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质量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场与经营者的约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重点,是对经营活动中存在明显违反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预警与违约责任处罚。
商场应加强本管理办法的宣传,事先告知所有进入**商场的经营户,并在签订进场协议时列为重要的约定附件。
第三条、凡经营单位与个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违反商场协议和质量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或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者,商场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轻重,首先给予警示(即预警),要求违规者及时自行改正;如预警无效,将给予违约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请退出场。
第四条、出现下列违约行为被投诉到**或有关部门,经过查实者给予预警:
1.定金处理不当,预订商品在24小时内顾客要求退还定金,而
经营者不给退还的;经营者自己违约,定金不予双倍退还的。
2.承诺为顾客解决售后问题,但一直借口不办,或不守信用,
造成顾客再次投诉到**的。
3.连续两个月内出现四次各类投诉的。
4.两个月内出现二次营业人员与顾客争吵的、或营业人员之间争
吵的。
5.一个季度内出现二次送货与购买凭证内容不相符的(规格、
款式、色泽等)。
6.不服从商场对运输工、安装工管理,擅自安排非属地管理的
人员送货与安装,并引起投诉的。
7.确实因质量问题造成投诉到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的。
8.两个月内出现二次顾客投诉属于材质明示不规范的。
9.确实属于质量责任投诉的问题,不服从、不配合商场处理意见
的。
10.每月商品和服务质量投诉次数在**所在商场列为前五名的经
营者。
第五条、出现第三条所列各种违约行为被预警无效者,将分别给予经营者如下违约经济处罚:
1.凡出现第三条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情况,经预警无
效者,处予2000元以下违约金。
2.凡出现第三条之第五、第六、第七款情况,经预警无效者,
处予 5000元以下违约金。
3.凡出现第三条之第八款情况,经预警无效者,处予 10000元
以下违约金。
4.凡连续三个月出现第三条之第九、第十款情况,予以清退。
第六条、凡出现以下严重违约行为者,将要求经营者给予违约赔偿3万元——5万元,并清退其出场;或追加质保金5--10万元,并
提高质保年限为5年。
1.向顾客出售三无产品的。
2.向顾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借在**经营,对顾客和合作者进行欺骗或私下转让出租的。
4.因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经营者未能妥善解决,顾客投诉到
新闻媒体,使**名誉受到损害的。
5.因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新闻媒体直接到商位采访,经营者
没有立即通报商场管理部门而自行随意接待采访,造成**名
誉受到损害的。
第七条、各商场可根据本商场的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但需报本中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