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连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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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连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
区划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5.16
•【字号】辽环函〔2016〕150号
•【施行日期】2016.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连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
复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大政﹝2015﹞184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至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经过研究,1月28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技术报告〉修改意见的复函》(辽环函〔2016〕24号)印发大连市环保局,并抄报大连市政府。

文件中明确提出修改要求:“涉及斑海豹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应按照国家正式批复的斑海豹保护区范围评价该区域调整影响”。

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之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截止目前,国务院尚未对大连市斑海豹保护区调整方案予以批复,而大连市修改后重新上报的《大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技术报告》中,大连港太平湾港区及旅顺口区
拟调整的区域均仍涉及斑海豹自然保护区范围。

鉴于上述情况,现暂缓批复你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调整请示,待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调整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后,你市可重新编制、上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

特此函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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