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种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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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种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税务实务】
编者按:时值2017岁末,我们盘点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其中几种特殊的计税依据必须关注,未列全的,请大家一起来补充,现与大家分享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增值税一般计税依据: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六条)
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十六条)
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三条)
3.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第一条)
4. 纳税人对外扣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第一条)
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