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医学院技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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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医学院科技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
(郧医院发[2007]10号)
第一条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之一,也是体现高校科技水平的主要标志。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校科技工作的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的科技劳动和成果,推动科技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工作量的计算范围:
1、完成校级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所付出的全部劳动。
2、经学院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学术讲座。
3、学院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应计算科技工作量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科技活动工作量根据郧医行发[2004]43号文件修改制定。
第四条科研项目计分标准(见表1)。
注:①国家级科研项目子课题主持人按该项目主持人计分,其它参与外单位科研项目计分减半(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参与外单位项目参照此标准计分,但必须提供项目批文、申报书项目组成员页导师签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签章)。
②学生科研项目按校级项目计分标准的50%计算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量。
③科研项目主持人每年于12月15日前将科研课题执行情况进度报告上交科技处,科技处根据课题执行情况计算工作量。
第五条科技成果记分标准:
一、学术著作与教材
1、国家规划教材主编100分
2、国家规划教材副主编50分
3、国家规划教材编委30分
4、专著7分/1万字
5、国家规划教材4分/1万字
6、编著、译著主编(限前二名)3分/1万字
7、编著、译著副主编(限前四名)2分/1万字
8、编著、译著编委 1.5分/1万字
注:①“国家规划教材”指由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本科及研究生规划教材。
②出版物再版按该标准的20%计算。
③论文集、习题集类不予计分。
二、学术论文
表2学术论文计分标准为:
注:①影响因子(X)依托国家权威检索机构检索为准;中文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以任期内当年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为准。
②发表论文完成单位必须署名郧阳医学院或郧阳医学院附属XX医院,否则不予计分;论文中标
明为通讯作者的硕士生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视同第一作者记分;增刊、年刊、专刊、论文集等不予计分;
部分暂不予奖励的核心期刊及统计源期刊(见网上公示)降级计分。
③中英文重复发表的论文,按最高等级计分一次。
④国家级报纸理论版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省级报纸理论版指各省党
报。
⑤《新华文摘》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视同核心期刊论文,重复发表或转载论文
只按最高等级计分一次。
⑥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依据参会资料认证。
三、科技鉴定成果
表3科技鉴定成果计分标准为:
注:科技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并获准登记的成果。
四、科技成果奖
注:①鉴定、获奖的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是郧阳医学院或郧阳医学院附属XX医院。
②上述科技成果奖系指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③政府颁发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教学研究成果奖参照上述标准计分。
④重复获奖者,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五、专利:
1、发明专利30分/项
2、实用新型专利15分/项
3、外观设计专利15分/项
4、专利实施、成果转让及应用开发以学院获纯利8万元为单位,计10分。
注:专利权必须属郧阳医学院或郧阳医学院附属XX医院所有。
第六条学术交流活动是实现科技工作者学术生命价值的重要形式,也是培养和锻炼科技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锻炼学科带头人的重要环节。
经学院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学术讲座记分标准:
1、教授5分/次;
2、副教授及其他人员3分/次;
3、参加讲座人员0.5分/次;
第七条教职工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以非郧阳医学院为署名单位参入国家级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及获得的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纳入个人科技工作量核算。
第八条学院教师、科技人员的科技工作考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岗位聘任同步进行。
科技工作量达到相应岗位等级科技额定工作量为合格;超过额定工作量50%为良好,超过额定工作量100%为优秀。
第九条科技工作量的考核工作由学院科技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