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罐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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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铵、液体无水氨包装标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质量监督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建全质量管理制度中关于包装物的规定,推行包装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切实把包装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各类包装物使用规定:
1、公司购进的各类产品包装物,只能用于该标识产品的包装使用。
2、各类产品包装物必须严格按照包装物的使用程序进行严格审批。
产品包装袋的标识内容除国家制定的标准标识外,需添加标识内容或改变包装颜色,增减变更图案,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审查由生产技术部技术人员负责。
程序为:产品开发-----听取客户意见-----设计包装袋---- 包装袋设计审查-----上会-----总经理签字-----制做包装袋-----成品包装。
3、各类产品包装袋保管负责人,每月向总经理、财务部、供应部、生产技术部汇报一次包装袋的库存情况。
防止积压,造成外包装破损。
4、产品外所装的质量检测监督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
5、各类产品新旧、破损包装袋同使用单位收存,由总公司安排集中处理。
6、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产品质包装
执行标准。
7、产品外包装袋的采购由供应部提供协作单位的有
关资料,根据市场行情提供分析报告报主管经理审批后,供应部参照生产计划与协作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外包装的质量由供应部负责。
二、违反要求的处理、处罚规定:
1、包装物不合质量要求的,由供应部按供货协议执行。
2、公司务类产品质量检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缝口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抽查百分率计算,每袋给予1.0元罚款。
(2)、重量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每袋给予10元罚款。
超规定上限或下限1.0公斤以上的,每袋给予20元经济处罚,并重新进行包装。
(3)、各类产品成品堆放不整齐,每袋给予1元罚款,并重新堆放。
(4)、碳铵产品质量抽查一次不合格,给予100元罚款。
(5)、碳粒碳铵辅料添加不均的,每次给予40元罚款。
(6)、同于机械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化肥水分含量严惩超标(拉稀化肥),要进行再次分离,若不进行重新分离,直接添入成品包装或拉运到新肥的,每次给予50元罚款。
3、对各类产品包装袋管理不善造成损耗的处罚。
(1)、加责任心不强,包装运输过程中造成包装物破损的每条包装袋按2.0元赔偿。
(2)、因管理不善造成包装物丢失,公司视为产品丢失,每条包装袋按产品市场另售价予以赔偿。
(3)、发现利用产品包装袋做其它用途的领用单位负责人按每条3.0元进行赔偿。
(4)、每月清库存,实际消耗与领用数量不符,超出10%的,按公司各类产品所装物管理不善造成损耗进行处罚。
(5)、进厂原辅材料包装物在拆袋使用时不准人为破坏,并按使用数量10%自然损耗进行回收,否则将处罚。
三、产品质量责任追究。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外包装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包装产品质量责任。
各分公司是产品质量的保证部分,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公司的所有产品外包装凡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标准要求的,统为产品质量事故,凡产品质量事故都要进行产品质量责任追究。
1、生产技术部在进行抽查、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产品包装质量事故除按一般事故处理外,还要按应负责任追究分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车间主任、班组长和生产班组的责任。
2、因管理松懈、疏忽造成不合格包装出厂的,或用户和市场反馈产品包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各类质量事故,除
按以上条款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还要对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外包装质量事故造成的一切原则上都要由所有责任人承担。
本规定从二001年一月一日执行。
碳铵、液体无水氨包装标识的技术要求
一、碳铵包装的规定:
1、包装袋缝口,内膜排气离口3—4厘米,扎牢内口,无破损,外编织袋口齐,离口3—4厘米缝合,不跳线,每袋必须装有产品合格证。
2、重量检测:每袋重量应控制在50公斤+0.5,码垛期间应为51公斤。
保证过冬贮的产品不少重量。
公司中心化验室人员负责每天对各班生产的产品进行重量抽查。
3、外包装袋规定
外包装袋按国家回体肥料包装标准GB8569—1997标
准执行。
化验室人员进行现场进行检测验收,不得送检。
(1)、外编织袋规格尺寸:55×95cm
(2)、内膜规格尺寸:58×110cm(公司另有要求的,按协议要求执行。
)
(3)、外编织袋重量≥100g,每平方厘米20丝。
(4)、内膜重量≥40g,高压聚氯乙烯料。
(5)、包装袋的检验:包装袋装肥料后按国家标准分别进行平落、侧落和紧落,内外袋无破损拉裂。
包装袋500为一捆,两头整齐,有合格证。
二、液体无水氨的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的技术要求:
1、液氨由公司的中心化验室的人员负责的质量监督检验,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液氨符合GB 536-88(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12-02批准1988-09-01实施标准的要求。
)
2 、每批出厂的液氨都应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槽车号、生产日期、产品净重或件数、本标准编号。
3、客户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检验所收到的液氨是否符合要求。
4、液氨用钢瓶灌装时,每批100瓶以上者按总数的2%取样;30~100瓶者在不少于2瓶内取样;30瓶以下者在不少于1瓶内取样。
取样时钢瓶应平置于露天特制座上,阀门向下。
液氨用槽车装运时, 槽车应装有专用取样设备。
液氨用钢瓶或槽车装运时,也允许生产厂家在灌装前取样检验。
5、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3、4条规定重新取样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液氨不能验收。
6、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5)035号《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仲裁。
仲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进
行。
7、检验方法按GB 8570.1~8570.7检验。
8、灌装液氨用的钢瓶或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
允许重量充装系数为0.53kg/L。
9、氧或氯气钢瓶以及一切含铜容器均不得灌装液氨。
10、原灌装液氨的容器,在灌装前必须排尽空气(空气含量须保证小于15%)。
装过其它气体的钢瓶,必须经过清洗、分析鉴定,确认无其他剩余气体并符合5.1规定后才能使用。
11、灌装液氨的钢瓶和槽车外壁应刷有黄色油漆,并以黑色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和毛重。
按GB 190中“有毒气体”规定标志。
12、液氨钢瓶应存放于库房或有棚的平台上;露天存放时,应以帐篷遮盖,防止阳光直射。
13、装运液氨的钢瓶的槽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订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热、严禁烟火。
钢瓶必须有安全帽,瓶外用橡皮或草绳包扎,防止激烈撞击和震动。
14、安全注意事项
(1)、液氨是强腐蚀性有互物质,标准大气压下于
-33.3℃沸腾,对皮肤和眼睛有强烈腐蚀作用,产生严重疼痛性灼伤。
液氨蒸气强烈刺激粘膜和眼睛,对呼吸道有窒息作用.
(2)、16%~25%(V/V)的气体无水氨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器物。
试验人员应充分了解液氨的危险性,熟悉GB 3723的有关规定。
进入现场取样操作时应戴好橡皮手套、橡皮围裙和装有滤毒罐的防毒面具,并有人监护。
(3)、液氨样品的处理,应在良好的通风橱内或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
(4)、受液氨操作的皮肤应立即用水冲洗,然后以3%~5%硼酸、乙酸或柠檬酸溶液湿敷。
严重时立即请医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