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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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经典案例(3篇)

法律规避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013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该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抗辩,称原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曾与公司其他股东王某、赵某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在转让股权前,需取得王某、赵某的同意。

被告认为,原告未取得王某、赵某的同意即转让股权,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故要求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被告提出的抗辩,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虽未明确约定原告转让股权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根据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原告在转让股权前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该义务,要求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进一步认为,王某、赵某虽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其在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曾与原告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在转让股权前需取得王某、赵某的同意。

该协议虽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体现,但双方均认可该协议的存在,且原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履行该义务,存在过错。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同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三、法律规避分析本案中,原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履行与王某、赵某达成的协议,即未取得王某、赵某的同意。

原告的这一行为构成了法律规避。

1. 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采取某种行为或手段,使自己的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调整,从而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

2. 法律规避的表现形式本案中,原告的法律规避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未履行与王某、赵某达成的协议。

检察非诉执行化解典型案例

检察非诉执行化解典型案例

检察非诉执行化解典型案例检察非诉执行化解典型案例:1. 案例一:欠薪工人案在某建筑工地,施工单位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生活困难。

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与施工单位协商,要求其立即支付工人欠薪,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2. 案例二:环境污染案某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规,导致周边居民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保护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3. 案例三:消费者权益案某网络平台存在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等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要求平台整改违法行为,并对受害消费者进行赔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高利贷案某公司利用高额利息放贷,对借款人实施暴力催收,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介入后,对公司负责人提起公诉,要求其返还借款人的合法利息,并保护借款人的人身安全。

5. 案例五:知识产权侵权案某企业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检察机关介入后,对企业负责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6. 案例六:家庭暴力案某男子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妻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检察机关介入后,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妻子的人身安全,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施暴者的责任,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7. 案例七:公司破产案某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面临破产。

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研究并提出合理的破产清算方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公司进行重整或转型,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8. 案例八:校园欺凌案某学校存在严重的校园欺凌问题,导致受害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检察机关介入后,对涉案学生进行教育矫治,并向学校提出整改要求,建立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机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9. 案例九:交通事故案某驾驶员违法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作者:孔令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导读:社会上很多公司企业明明有钱还债,却想方设法规避债务!下面请看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五个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租赁规避执行案【基本案情】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两起案件被执行人,溧水法院于2013年7月8日裁定拍卖优德公司所有的位于溧水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优德公司提出涉案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已出租给舜天鸿泰公司、南京鸿宇服饰有限公司用于抵债。

溧水法院查明,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1-7幢厂房为优德公司的全部房产,该房产一直由优德公司占有使用,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均未进驻使用。

优德公司、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舜天鸿泰公司与优德公司、鸿宇公司与优德公司之间发生多笔款项往来,但汇款凭证上用途注明均为“货款”或“往来”,不足以认定为借款。

【法院观点】溧水法院认为,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既要进行形式审查,也应结合其他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从合同签订背景、内容、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第一,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标的涵盖了优德公司全部厂房,作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将其正在使用的所有厂房出租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第二,两案外人陈述签订借款协议时,优德公司无法提供其他任何有效的保证还款的措施,不得已将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但其时优德公司的房产并未设定抵押,与案外人的陈述相矛盾。

且两案外人不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而选择担保能力弱、实现周期长的房产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的行为不合常理。

第三,两案外人对其租赁的房产,至今未实际占有、使用,不符合租赁交易习惯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第五,两案外人主张的租金以优德公司的借款抵付,因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在此基础上的租赁关系也不能成立。

被执行人优德公司为逃避债务履行,与两案外人恶意串通,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抵押的房产上虚设长期租赁关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1.“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不粘锅”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3.“喜剧之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作品名称权益的保护4.“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7715号】——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5.“微信抽奖”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行初44号】——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6.“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号】——“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7.“张百年”仿冒混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号】——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8.工程图片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号】——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9.“胍基乙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认定10.“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6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1.“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隐匿资金、转移资产、销声匿迹、抗拒执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

2022年,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减少违法、失信行为。

一年来,依法对244人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为历年来最多。

全省各地法院围绕打击拒执犯罪,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专项行动。

苏州、南通、盐城、常州等地法院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扬州中院开展“扬法护企”主题执行周活动,宿迁中院开展“利剑”涉民生执行网络直播活动,常州天宁法院开展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公开宣判拒执罪等活动,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维护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从中选取十则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警示所有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同时,鼓励申请执行人利用拒执自诉程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更好提升社会诚信。

目录案例1 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案例2 瞒报偷卖小产权房,被判拒执罪案例3 卖了法院查封的螃蟹,被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例4 判你别干你偏干,获刑1年半案例5 欠款近千万仍炒股票、高消费,被判拒执罪案例6 四女工刑事自诉最终拿回“血汗钱”案例7 借用会计私人账户隐匿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案例8 私自处分征收补偿款获刑2年案例9 私下交易被冻结股权,公司个人同判刑案例10 协议离婚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终获刑案例1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常熟法院)【基本案情】某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明知该公司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共计408274.1元转让给该公司的债权人之一陈某萍。

反规避执行案例

反规避执行案例

反规避执行案例Let's learn positive psychology to make our life happier.反规避执行案例案例来源:2004凤翔委执字第02号卷宗执行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03年9月4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3金民二初字第13 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向原告宝鸡市凤凰商贸公司支付租金元,赔偿违约金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11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03年12月,受理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凤翔县法院执行.凤翔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委托执行案件后及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早于2002年10月23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凤翔县法院便责令该企业的开办单位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主管单位凤翔县乡镇企业局组织清算,但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长期未组织清算,致使该企业大部分财产流失.期间,2009年,因被执行人曾向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申请人请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被追加人不服,提出复议,2009年10月13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金台区人民法院的追加裁定,认为本案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受托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向凤翔县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乡镇企业局为本案被执行人.2010年6月3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金凤凰商贸公司要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同年7月20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凤翔委托执字第0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三单位进行了追加.后被追加人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复议,2010年10月12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曾持有的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股权已转让给他人且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变更股权,具有法律效力,故作出2010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0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对该公司的追加.处理结果至此,本案以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作为被执行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的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在其下属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后,其未履行清算职责,致使财产流失或灭失为由,依法追加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凤翔县乡镇企业局为被执行人,共同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之中.案例一隐匿财产潜逃阜阳中院判决安徽某房地产公司、阜阳某建筑公司支付史某某工程款210余万元,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两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停业后关闭了办公地点,建筑公司老总去向不明,房产公司老总王某给的三个财产线索都不属实,而他曾将1000多万的工程款转到在蒙城县开发房地产的关联公司,售楼款却去向不明.王某同意先付30万元,以后再补足尾款,却在付了30万后,不再理会法院的电话联系、传票传唤.执行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阜阳公安局立案侦查.立案后5天,被网上追逃的王某在上海被警方控制,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案例二逃避执行袁某某与江某某、江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利辛人民法院判决,江某某、江某赔偿袁某某各项费用460917元已支付5000元扣除.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江某外出躲债、不明下落.执行人员在多家金融机构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只有存款元.为此,执行法院对江某某实行司法拘留,搜出现金8200元.对藏身于外地的江某也实行强制措施,搜出现金9100元,并查明其购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二人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例三公款私存2007年6月3日,孙某驾驶商丘某货运公司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濉溪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2万,判决孙某赔偿292451元孙已赔偿10万,商丘某货运公司对孙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货运公司称无财产,但据税务部门资料反映,有公款私存行为.法院遂收集该公司财务会计卜某某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收入证据,冻结其公司资金往来.卜某某提出异议,两审法院均查明有关资金为商丘某货物公司的财产,驳回卜某某诉讼请求,划拨有关款项,进行案件执行.案例四非法转移财产2010年12月3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要求巢湖市某棉业公司一次性还巢湖市信用社借款135万元及利息,若其不履行义务,信用社有权就棉业公司及徐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徐某某在2010年11月23日对房产部门谎称,房产证丢失,将已抵押的房产补办新房产证,并新增共有人薛某某.并隐瞒其抵押事实,将房产出售.法院执行时,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进行制止,依法处置了抵押房产.案例五虚设债务虚假抵押2008年,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决,扬州某包装公司支付安徽某纸业公司货款25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扬州某包装公司与扬州某纸业公司、江都市某信用社签订协议,约定包装公司向纸业公司借款1600万元,偿还某信用社的贷款,信用社解除包装公司贷款的设备抵押,包装公司再将资产抵押给纸品公司,为执行法院处分资产设置障碍.执行法院发现某信用社出具的还款证明不实,纸品公司没有实际借款给包装公司,抵押可能属于虚设债务的虚假抵押,而且扬州某纸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扬州某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两企业可能属于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和采取措施后,案件最终执行完毕.案例六公司成空壳房产被转移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山某置业公司付给方某房屋渗漏修复费及其他各项损失费共5万余元.谁知该公司原办公地点已经关闭,找不到新的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经查,这家房产公司名下已无房产,而法人代表华某某儿子华某名下却有13处,面积1600多平米,还有几处储物间没有卖出也没做权属登记.执行法院将储物间进行评估,准备拍卖偿还债务,华某提出异议.华某2008年刚满20岁,是在校学生,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能力购买如此多的房产,对异议进行严肃审查后,最终让案件顺利执结.案例七买卖法院查封房产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决合肥某制药公司支付淮南某包装公司货款及利息万元,执行时发现合肥某制药公司有楼房一栋,虽然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但仍有剩余价值,于是予以轮候查封,并在某县房产局办理了查封手续.2009年12月,制药公司明知法院要轮候查封,隐瞒事实将房产出卖给某镇政府,把房款偿还其他债务后,剩余10多万元由法定代表人陈某领取.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擅自处分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要求限期追回或承担相应赔偿.除了制药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也考虑追究镇政府的责任.后经法院协调并采取措施,执结了案件.案例八虚报清偿注销公司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安徽某乳业公司支付肖某等61人生活费13余万,经济补偿40万,并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后经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了相关义务.执行时发现,乳业公司已经自行清算,并在2008年12月案件审理期间,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执行法院认为,该乳业公司虚报清偿,使公司得以注销登记注销公司,构成逃避债务.最终,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同意与肖某等61人协调处理,案件顺利执结.福建省高院公布反规避执行8大典型案例法制网福州6月22日电记者吴亚东刘百军今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福建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黄德威公布了该省反规避执行的8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融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09年1月7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福清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等,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2009年3月1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某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高佳苑三期10号楼某单元房产已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即2009年1月13日转移给黄某.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状,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陈某刑事责任.经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被执行人收押期间,其家属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82372元全额履行完毕.案例评析:如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执行局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执行后,仍擅自变卖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财产换来的结果是不仅仍需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华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庄某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诉讼期间查封的庄某及其配偶洪某的多处房产.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洪某庄某的配偶与被执行人庄某已外逃,下落不明.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洪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准备拍卖被执行人庄某、洪某名下房产前,对房产的现状进行了前期调查,发现庄某、洪某在外逃前,已于2008年12月22日将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2号某室、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7号21-22层某单元两套房产出租给谢某.在法院入户调查时,谢某要求保护其承租权和收益权两套房产均已转租.在此情形下,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为此,执行人员提出了动员承租人参与竞买的工作思路.经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消除了承租人的疑虑,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承租人下决心参与竞买,并最终竞得承租房产.2010年8月24日,在上述两套房产再次拍卖时,承租人参与了竞买,并且成功买下上述房产,案件也顺利执结.案例评析:被执行人洪某、庄某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和下落不明,属于明显的执行主体隐匿的规避执行行为;另外,其在外逃前,将可供执行的房产出租,给房产拍卖设置障碍,亦属于利用租赁合同规避执行的行为.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房产拍卖存在障碍的情况下,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能动司法,不轻言放弃,不走过场,找准切入点,对承租户作了细致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成功劝说承租户买下讼争房产,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承租户减少损失和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完成的“三赢”局面.案例三:方南某与方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5月7日和6月20日各向蔡某借款50万元,并立有字据.因方南某与方丽某到期未还款,蔡某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分期偿还欠款100万元,龙文区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文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方南某、方丽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的财产线索并指出其即将转移财产,要求龙文区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查封了方丽某所有的址在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131号悦华星座2幢某室的房产.2011年4月2日,案外人颜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已于2009年12月5日将该房产卖给异议人,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至今未过户.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举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称房屋虽未过户,但已于2010年2月1日实际交付.方南某、方丽某仍继续租住该房屋,并由其支付每月3700多元的按揭款.经询问异议人为何按揭款还是方南某、方丽某缴交时,异议人称该3700多的按揭款算是房屋的租金.异议人称其对房屋进行过二次装修,但在询问房屋装修具体事项时,异议人闪烁其词,既不清楚装修花了多少钱,也不清楚房屋内的家具有多少.从听证会查明的情况看,案外人的主张漏洞百出,有虚构买卖合同以逃避执行的嫌疑.案外人颜某于2011年4月14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撤回异议.案例评析: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这种虚构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不仅侵犯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也亵渎了法律.法院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查清了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暴露了异议人购买查封房产的诸多疑点,使得案外人摄于法律的威严自行撤回了异议.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和异议人颜某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案例四:以福建省晓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74件,其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10件,晋江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41件、石狮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2件、丰泽区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件.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并依法委托泉州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万元.2009年8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同年8月28日,上述标的物以6800万元拍卖成交.在依法分配拍卖款后,鉴于法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均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该系列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系列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上述系列案的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王某婷、庄某新、王某岚、王某甲、王某乙诉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林某扬的五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此同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检举信,反映晓星公司涉嫌虚构债务损害真正债权人利益,上述五案系虚假诉讼的情况.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中发现并分析,五案确实存在多方面疑点,原、被告涉嫌伪造证据、妨害执行,损害实际债权人利益.上述五案经一审审理,均以“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晓星公司出具的借条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的、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五案中仅王某婷、庄某新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例评析:本案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涉嫌串通他人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意图规避执行,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该行为依法应予制裁.案例五: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陈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宝某于2010年5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聂某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300000元、诉讼费4920元、执行费4450元,并于三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一年内的财产状况.2010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1、在建设银行有存款60元;2、在永安市南塔三村×号与其另两兄弟共有住宅一幢,面积215平方米;3、对杨某债权480000元,已保全杨某在某公司的工程款.永安市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另二人于2010年8月3日共同出资3000000元,设立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其中被执行人陈宝某以货币方式出资1200000元,占公司股份的40%.2010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其女陈某签订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40%的股权按1200000元转让给陈某.被执行人未对该财产情况进行申报.永安市人民法院遂传唤被执行人陈宝某到庭,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其行为系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经执行法官进行法律宣传、反复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陈宝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偿还本案剩余借款本息.并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对其未履行债务的行为进行悔过,请求减免处罚.2011年4月11日,被执行人陈宝某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了本案剩余借款本息元.案例评析:被执行人陈宝某在永安市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本案债务并申报财产后,转让其持有股权,事后又积极偿还全部债务,其行为虽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其未能如实申报财产,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第104条、第217条之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陈宝某处以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案例六:申请执行人林某庆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城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27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但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只冻结、划拨人民币元.经查,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2000年6月11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70000元,其中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10000元,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60000元,法定代表人许某火.2000年6月8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出资款人民币510000元、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的账户.同月12、13、16日,该存款被全部电汇和取现.2003年7月3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林某华系原法定代表人许某火妻子.2003年7月16日,该公司决定由股东林某华增加出资人民币9260000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元.2003年7月17日,股东林某华将出资款人民币9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关支行的帐户.当日,该帐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9260080元.次日,该公司的巨额存款人民币9256000元被转到开设在同一银行的莆田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帐户.2004年2月23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火.2007年9月5日,该公司再次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琼系许某火女儿,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元,其中许某琼出资人民币510000元持股比例%,林某华出资人民币9520000元持股比例%.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许某火、林某华在成立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并致使公司资不低债,后果严重,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司法建议,以涉嫌犯抽逃出资罪立案侦查.2009年6月29日,该院将案件移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立案侦查,并报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备案.2009年8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案例评析: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结合本案来看,被执行人的股东无合法依据将注册资金抽逃,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执行法官调取了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档案材料及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告人姚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基本案情】易某某诉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易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姚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易某某依法向株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假借与申请人和解欺骗申请人和人民法院,达到拖延时间之目的。

被执行人一直隐瞒自己所有的房产被征收的情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房屋被拆立即将情况告知株洲县人民法院。

接到申请人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确已被征收。

被执行人为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委托自己的母亲将房屋征收款领走并存入其母亲账户,后将征收款分两次由其母亲账户转入其前妻账户,最后将征收款分两笔购买了理财产品。

株洲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2月9日被执行人偿还了所欠借款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675140元,取得了易某某的谅解。

2018年5月25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姚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隐匿、转移自己的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姚某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姚某迫于压力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投案自首。

人民法院重拳打击拒执犯罪,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体现了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

案例二:被告人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基本案情】2012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和周某某开办长沙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某系法定代表人。

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雇佣的员工杨某某在彭某某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路捷汽修厂工作时不慎从屋顶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急性脊髓神经损伤并高位截瘫。

江苏省法院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法院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使用种种手段逃避执行措施,导致权利人合法债权难以实现,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与案外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对抗执行,二是与案外人通过法律行为规避执行。

为有效反制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此次公布的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上述两种反规避行为,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

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对抗执行1、张家港保税区天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以重复承担出资不实责任为由规避执行案案情摘要江阴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卡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天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妃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追加天妃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严兴华、陈生才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注册资金49500元内承担清偿责任。

数日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张家港市港龙织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与天妃公司、严兴华、陈生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调解书,由严兴华、陈生才在抽逃注册资金495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严兴华遂向江阴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向港龙公司承担了出资不实责任,不应向天妃公司重复承担责任。

该案经江阴法院异议审查、无锡中院复议审查后,认定二被执行人严兴华、陈生才的行为属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理应继续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承担抽逃注册资金的责任。

典型意义(追加被执行人裁定生效后,被追加执行人不得向其他债权人履行注册资金不到位的义务。

)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后,该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或执行完毕之前,被追加股东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在先作出裁定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以抽逃注册资金的名义承担责任,不得以重复承担责任为由对抗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1.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案情摘要】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给付首都师范大学供暖费2913715.7元以及利息270025.17元。

一审判决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总页数】6页(P33-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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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典型案例

反有组织犯罪法典型案例

反有组织犯罪法典型案例一、“黑社会”组织案例2019年,某市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了一个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核心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以恶势力手段经营赌博、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威胁。

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抓捕,公安机关成功收缴了大量非法财物,并将相关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审判。

二、跨国贩毒案例2017年,某国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跨国贩毒案件。

该案件涉及多个国家,犯罪团伙通过各种手段将大量毒品偷运到目标国家,并利用地下网络进行销售。

警方通过深入侦查和跨国合作,成功捣毁了犯罪网络,抓获了多名涉案人员,并成功缴获了大量毒品。

三、电信诈骗团伙案例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8年,某市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大规模电信诈骗团伙案件。

该团伙利用技术手段伪装成公安机关、银行等单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诱骗受害人上当受骗。

警方通过侦查和合作,成功抓获了多名犯罪嫌疑人,并追回了被骗走的巨额资金。

四、网络黑客团伙案例2016年,某国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一起网络黑客团伙案件。

该团伙利用技术手段入侵大型企业、政府部门的计算机系统,窃取大量重要信息并进行非法牟利。

警方经过长时间的侦查,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抓获了相关涉案人员,保护了国家和个人的信息安全。

五、人贩子团伙案例2015年,某省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人贩子团伙案件。

该团伙以非法拐卖儿童为主要犯罪手段,将被拐卖的儿童贩卖给不法分子或非法收养。

警方通过广泛的侦查和线索梳理,成功解救了多名被拐卖的儿童,并抓获了相关涉案人员。

六、恐怖组织策划案例2014年,某国安全部门成功破获了一起恐怖组织策划案件。

该组织计划在某重要场所实施大规模袭击,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部门通过情报搜集和秘密侦查,成功摧毁了该组织的恐怖活动,挫败了他们的阴谋。

七、走私团伙案例2013年,某港口城市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大规模走私团伙案件。

该团伙利用船只和运输车辆,将大量走私货物偷运到内陆地区进行非法销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反规避执行八大典型案例(2011.6.2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反规避执行八大典型案例(2011.6.2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反规避执行八大典型案例(2011.6.22.)2011年6月22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福建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黄德威公布了福建省反规避执行的8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融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陈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09年1月7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

福清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等,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2009年3月1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某的房产登记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高佳苑三期10号楼某单元房产已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即2009年1月13日转移给黄某。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状,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陈某刑事责任。

经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在被执行人收押期间,其家属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82372元全额履行完毕。

案例评析:如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执行局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执行后,仍擅自变卖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财产换来的结果是不仅仍需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为规避、拖延执行,滥用执行异议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

执行异议程序既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也关系到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矛盾争议较为突出,受到社会关注度较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发挥执行裁判工作职能,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规制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能动司法。

树牢依法保护、均衡保护理念,加强立审执联动,规范执行行为,推动执行异议化解关口前移。

注重多元解纷与执行和解,实质性化解纠纷,用最少的程序解决当事人诉求,让诉讼程序不重复、人民群众少折腾,防止“程序空转”。

?二是提升审判质效。

执行异议诉讼中,对涉及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股权转让等法律关系的,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无争议的重大事项进行必要审查,防范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行为。

提升效率意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的依法快立快审、快裁快判,尽量减少对正常执行工作的影响。

?三是强化数字赋能。

通过数据场景建设和推广,推进执行大数据应用场景体系化。

已研发“附长租约拍卖规避执行甄别预警”“法定代表人以变更登记诉讼逃避执行措施甄别预警”“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虚假债权执行的甄别预警”等多项涉执行异议程序数字场景嵌入应用,实现类型化智能识别,有效提升防范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行为的精准度。

?四是加强源头治理。

开展执行异议权利和法律责任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案外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理性、正当行使救济权,避免执行异议程序成为规避、拖延执行的手段,浪费有限司法资源。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个税反避税是指通过合法手段,采取不正当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行为。

个税反避税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反映了个税反避税的手段和方式,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各类主体对于税收规定的适用、理解和执行上的问题。

以下是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1.虚设公司逃避个税:个人通过设立虚假公司或与他人合谋,将个人所得转移为公司的经营所得,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将所得转移为资本利得:个人通过将个人所得变为资本利得,如通过买卖股票、房地产等形式转移所得,从而避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虚报捐赠减免个税:个人虚报捐赠金额,以获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或免税优惠。

4.违规避税逃避个税:个人通过违反税务法规的方式,如提供虚假发票、虚报扣除项目等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5.跨境避税:个人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或利用境外信托等手段,将应纳个人所得税转移至外国,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6.高收入个人的避税行为:高收入个人通过各种手段,如将收入转移至家庭成员名下、分拆收入等方式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7.缺乏申报个税行为:个人故意不申报个人所得,或者虚报所得水平,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8.虚报工资薪酬:个人通过虚报工资、薪酬等方式,将部分收入转移至公司账户或他人账户,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9.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个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或者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10.超时避税:个人将所得存入在适用较低税率的地方,在期限到期前提取利息,从而享受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以上是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个税反避税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个税反避税对于国家税收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应加强个税反避税的监管,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税收意识,推动个税法律法规的完善,以保障税收的公平和正义。

最高法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吗,最高法最近发布了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啊!这可不是一般的事儿!这就好比是一场精彩的比赛,而最高法就是那个公正的裁判。

想象一下,在执行工作的赛场上,各种情况错综复杂,就像一团乱麻。

但最高法就像有神力一般,把这团乱麻给理得清清楚楚!他们努力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最公正的处理,这多了不起啊!
我给你们说个典型案例哈,有个被执行人一直耍赖,各种逃避执行。

哎呀,这可把申请执行人急坏了呀!但是最高法的工作人员那可不是吃素的,他们就像猎人追踪猎物一样,不放弃任何线索,最终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踪迹,让执行得以顺利进行。

这难道不厉害吗?
交叉执行工作就像是给正义加上了一双翅膀,能飞到每个需要的角落。

最高法的这次发布,让我们看到了他们坚定的决心和高超的能力。

他们在努力为我们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啊!他们的付出和努力难道不值得我们点赞吗?他们真的是在为我们老百姓谋福祉啊!
我们应该好好感谢最高法的工作人员,是他们让我们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我们也要相信,在他们的努力下,我们的社会会变得越来越好!所以啊,让我们一起为最高法的这次行动鼓掌吧!。

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八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八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八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2.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八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高院更新时间:2011-12-20 为重拳打击规避执行,省高院确定12月20日为全省三级法院“反规避、保民生”执行工作集中宣传日。

为配合这次集中宣传日活动,省高院公布八起典型案例,其中5起是虽然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但经过法院采取说服教育或者采取适当措施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正面典型,有3起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拒不履行受到制裁的反面案例。

旨在通过舆论宣传,对被执行人起到教育、威慑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在交易行为中增强防范意识,营造社会公众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舆论氛围,树立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倡导诚实守信、自觉履行义务的良好社会风尚。

正面典型案例一、李志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网上追逃”后和解履行案案情摘要陶海发、蒋书芹(陶海发之妻)申请执行李志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简称鼓楼法院)判决被告李志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陶海发、蒋书芹115000元。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志美负担1325元。

判决生效后,因李志美未履行判决义务,2008年12月24日,陶海发、蒋书芹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

鼓楼法院立案执行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志美在金融机构的开户资料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李志美无银行存款。

李志美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0年9月,鼓楼法院到李志美之子陶奔所在学校进行调查。

陶奔向鼓楼法院隐瞒其母李志美住址,但其与被执行人李志美的二哥一起到法院表示可同李志美商量后妥善解决。

但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意见差距较大,致和解不成。

因被执行人李志美无视法律规定长期隐匿,逃避法院执行,鼓楼法院以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1月10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徐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池某、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池某名下的相关房产及店面等财产进行查封。

同年9月18日,三明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池某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因池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石某某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7月期间,三明中院分别向租用池某名下永安店面的承租人陈某某等人、租用池某名下尤溪店面的承租人姜某某以及租用池某名下厦门店面的承租人洪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承租人协助将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

池某明知三明中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及店面租金,却多次阻挠承租人协助法院执行,并告知承租人若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将停水停电让其无法经营,承租人无奈将租金转入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11月22日,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池某明知房产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扣留租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案例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2016年11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厦门某医院与厦门某建设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建设公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某医院某配套设施工程楼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至该医院。

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因案外人郑某某强行占用应移交楼房及场地而未按期履行。

法律规避的著名案件(3篇)

法律规避的著名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安然公司,全称安然能源公司,曾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商品和能源服务公司之一。

然而,在2001年,安然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和操纵市场而被美国政府查处,最终导致公司破产。

这一案件震惊了世界,成为了法律规避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安然公司的崛起安然公司成立于1985年,最初是一家天然气管道公司。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逐渐涉足能源、商品和能源服务等多个领域,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交易公司之一。

在20世纪90年代,安然公司更是凭借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和财务手段,实现了飞速发展。

2. 财务造假与法律规避在20世纪90年代末,安然公司开始涉足衍生品交易市场。

为了美化公司业绩,公司高管与投资银行合作,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操作,将巨额债务转移至关联公司,从而虚增了公司的利润。

此外,安然公司还涉嫌操纵市场,通过虚假交易和内幕交易等手段,人为地推高了公司股价。

在2000年,安然公司的市值一度高达6100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上市公司之一。

3. 案件曝光与调查2001年,美国《华尔街日报》揭露了安然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司法部开始对安然公司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安然公司被迫承认其财务造假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4. 安然公司破产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正式申请破产保护。

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公司破产案。

安然公司的破产引发了全球股市的震荡,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案件影响1. 法律法规的完善安然公司破产案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美国国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例如,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管。

2. 企业文化的反思安然公司破产案也引发了企业文化的反思。

许多企业开始重视道德和诚信,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同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也得到改善,加强了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法律规避相关问题的案例(3篇)

法律规避相关问题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中心地段开发了一座住宅小区,名为“理想家园”。

在项目宣传过程中,开发商承诺该小区的绿化率达到30%,且小区内设有完善的配套设施。

然而,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并未按照承诺进行绿化和配套设施建设。

业主们发现这一问题后,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于是,业主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表现(1)虚假宣传: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承诺绿化率达到30%,实际上并未达到。

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未履行承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内设有完善的配套设施,但实际建设过程中并未按照承诺进行。

这种行为属于违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逃避法律责任:当业主们发现开发商的行为后,开发商并未积极承担责任,而是采取拖延、推诿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逃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案件,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解决方案1. 业主们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

2. 业主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3. 业主们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其查处。

四、启示1. 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开发商的承诺,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法律规避的真实案例(3篇)

法律规避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

2010年,公司股东之一张三因个人原因,欲将其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李某。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张三为了规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法律规避。

二、法律规避手段1.签订阴阳合同张三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张三持有的公司30%股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而是私下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约定李某以5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张三持有的公司30%股权。

通过这种方式,张三成功规避了股权转让款缴纳的税收。

2.虚假转让为了进一步规避法律,张三将股权转让给了其亲戚王五。

王五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五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30%股权。

但实际上,王五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李某支付。

通过这种方式,张三成功将股权转让给了李某,同时规避了股权转让款缴纳的税收。

3.虚构债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张三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虚构的债务合同,约定李某向张三借款1000万元。

随后,张三将这笔借款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

通过这种方式,张三成功规避了股权转让款缴纳的税收。

三、法律后果1.税收问题张三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假转让、虚构债务等手段,成功规避了股权转让款缴纳的税收。

然而,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张三将面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等法律后果。

2.合同效力问题张三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与王五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均存在虚假转让、虚构债务等违法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这些股权转让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刑事责任张三通过法律规避手段,可能涉嫌构成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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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进展情况,同时公布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力求进一步震慑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1.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案情摘要】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给付首都师范大学供暖费2913715.7元以及利息270025.17元。

一审判决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首都师范大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财产情况。

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了中国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两个银行账户,执行法院对两个账户进行了冻结,仅扣划到9800元。

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还开立有一个账户,执行法院遂冻结了该账上仅有的存款13289.02元。

执行法院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到庭说明为何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并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3个银行账号的对账单和会计凭证供调查。

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未到庭,且未提供对账单和会计凭证。

鉴于此,执行法院对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

通过查阅搜查获取的会计账簿,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以工资、药费、差旅费等名义向中建北配楼招待所支付了大笔费用,累计近百万元。

执行法院调取了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在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仍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

执行法院到中建北配楼招待所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招待所条件十分简陋,仅有6名员工,月经营收入为20000至30000元。

经过调查,执行法院掌握了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其将经营收入等大笔资金转入中建北配楼招待所的银行账户,以达到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目的。

因此,执行法院对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决定对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

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迫于压力,3日内向法院支付了180余万元执行款,并与申请人首都师范大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分期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2.张曲与陈适、吴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案情摘要】张曲与陈适、吴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陈适偿还张曲188万元及利息;被告吴洋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陈适、吴洋英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陈适、吴洋英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决定对诉讼阶段保全查封的吴洋英名下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136号福州新慧嘉苑5号楼一层02号房屋进行强制拍卖。

被执行人吴洋英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其与弟弟签订的关于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月租金950元,租期15年,租金一次性支付。

吴洋英称,她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将房屋出租给弟弟,并一次收取了租金17万元,其弟弟在签订合同后,又转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

吴洋英不能出具金融机构的相关转账凭证,证明她一次性收取了17万元租金。

对此,吴洋英辩称,她是向弟弟借钱买了房屋,约定用该房屋的租金偿还。

申请人张曲向执行法院提交报告,称她曾亲眼看到吴洋英亲自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她认为吴洋英出示的租赁合同系吴洋英姐弟串通伪造而成。

执行人员向房屋前后几个承租人调查了解情况,几个承租人证实,每个月租金均由吴洋英收取,租金为每月3000元。

执行人员在掌握充分证据后,约谈了吴洋英的弟弟。

吴洋英弟弟承认,吴洋英知道房屋被法院查封后,以他的名义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转租合同上的签名系吴洋英所签,吴洋英直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

执行法院认为,查封财产上的租赁关系不影响对查封财产的处置。

执行法院决定对查封房屋进行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告知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

吴洋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吴洋英的弟弟在法院决定强制拍卖房屋之前,主动退出了租赁、转租的三方租赁合同关系。

执行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

拍卖成交后,原次承租人仍享有租赁权,改向买受人交付租金。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的执行力度,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3.上海金地石化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宇贸易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案情摘要】上海金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与上海立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宇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立宇公司支付金地公司880万元;杨丽萍在740万元范围内对立宇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立宇公司与杨丽萍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金地公司向该案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查明,立宇公司因涉嫌刑事案件,经相关机构鉴定,已无偿债能力;杨丽萍名下原有四套房产,但在原告金地公司提起诉讼前两天,杨丽萍与龚某(杨丽萍之子)签订了3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其名下四套房产中的三套“售与”龚某,随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执行立案后,金地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杨丽萍与龚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杨丽萍系立宇公司股东,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明确回答龚某实际未支付房款;龚某在受让房产时年仅二十岁,且一直在国外读书,生活来源需父母供给,并不具备支付房款的能力。

法院认为,杨丽萍预见到可能承担责任后,将其房屋产权无偿过户至龚某名下,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且事实上致使其清偿债务能力减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判决撤销了杨丽萍、龚某签订的3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随后,金地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处理已恢复至杨丽萍名下的房产。

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后,金地公司与杨丽萍达成和解协议,杨丽萍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至金地公司名下,并补偿金地公司16万元,金地公司放弃其他债权主张。

案件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有效地反制规避执行行为。

4.湖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县方高坪建筑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及黄冈中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行案【案情摘要】湖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鑫公司)、团风县方高坪建筑公司(下称方高坪建筑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亿源公司)、黄冈中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机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立案执行。

亿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丁某为市政协委员的特殊身份及无还款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经执行法院调查,亿源公司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几个银行账户均只有几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存款,公司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中机公司早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

2008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亿源公司有75万元货款从深圳汇回。

执行人员随即查询亿源公司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几个银行账户,未发现该笔款项。

后执行人员查询到亿源公司于工商银行开立的一账户(该账户未在人民银行备案),查到该笔汇款,但款项已被转走。

经调查,该款汇入当天即转入亿源公司会计邓某个人账户。

根据上述情况,执行法院认为亿源公司有隐匿资产、规避执行的嫌疑,立即冻结了邓某个人账户上的65万元存款。

邓某提出执行异议,称被冻结账户上的款项系亿源公司偿还他的借款,系其个人财产。

执行法院依法对异议进行审查,经核对亿源公司和邓某账户,发现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亿源公司账户所有大额资金(共22笔,156.5万元)均于到账当日或次日转入邓某个人账户,邓某个人账户除由公司账户转入的22笔款项外,无其他存款记录。

审查过程中,邓某出示一份盖有亿源公司印章、金额为86万元的借条。

经对亿源公司会计账目进行调查,没有该笔借款记录。

执行法院查明,邓某50多岁,下岗职工,配偶无职业,家庭生活拮据。

据此推断邓某与亿源公司的借贷关系不合常理。

执行法院要求邓某说明资金来源和给付方式,并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邓某含糊搪塞,主动要求收回借据。

执行法院遂依审查中查明的情况,认定亿源公司为邓某账户款项的实际所有人,依法裁定驳回邓某的异议。

邓某签收裁定后,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又于开庭前撤诉。

执行法院以故意隐匿资产、妨碍执行为由,对亿源公司处以罚款,同时积极征得黄冈市政协的同意和支持,对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处以拘留。

亿源公司及丁某均未提任何异议、复议或申诉。

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虚构债务隐藏、转移财产,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5.广东省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案【案情摘要】广东省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0日支付80万元工程款给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派人到庭,但未申报公司财产状况,同时表示希望申请执行人在其指定的一家酒店消费30万元了结该案。

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为港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幼生系香港居民,公司的银行存款仅有1000多元,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占地面积共计16357平方米,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该房地产已被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出租给某酒店,租赁期限为60年,且租金已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收取,该房产无法处置变现。

因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幼生系香港居民,执行法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010年3月25日晚,正准备在深圳罗湖口岸出境的李幼生被限制出境。

随后,执行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被拘留后,李幼生主动承认了不申报财产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错误。

最终,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期将80万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和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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