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促进就业创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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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促进就业创业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0-11-18T16:44:03.757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2期作者:徐静
[导读] 摘要:失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集中设立基金,对并非本人因素失业、没有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内的物质支持,助力失业人员提升就业竞争力,帮助其再次走上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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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失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集中设立基金,对并非本人因素失业、没有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内的物质支持,助力失业人员提升就业竞争力,帮助其再次走上工作岗位。
现阶段,各国政府普遍认为失业保险基金除了具备社会保障功能,还能促进就业创业。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的主要作用是为失业人员提供救济,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还存在较多不足,社会价值未得到充分展现。
所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促进就业创业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
引言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可保障失业人员正常生活,然而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小,对其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定制约。
失业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和政府更多的关注和帮助,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本文对失业保险和就业创业之间的关系展开详细论述,从扩大基金支出的角度提出改进措施,希望能对扩大就业和激励创业起到一定借鉴意义。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必要性
1、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是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
失业人员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尴尬和生活问题,比如子女的求学、父母的赡养,生活的保障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而失业保险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这种尴尬和矛盾,更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和谐。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其落脚点除了要帮助失业者再次走上工作岗位,还要增强就业状态的持久性和稳定性。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帮助失业者解决失业带来的生活问题,但维持基本生活只是一种过渡手段,根本上还是要在保障失业者日常生活的基础上让其重新就业。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将失业率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是完善制度的现实需求
当前失业保险制度仍以救济失业者为主要目的,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救济金让他们渡过难关,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够显著。
要想通过实施宽松的就业政策稳定就业,就要投入更多的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基金构成为就业人员及其雇佣单位定期缴纳的费用。
所以提升就业率和发展失业保险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就业人数增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增加,可以筹集更多的失业保险基金,为改善失业者的生活条件提供更加充足的资金支持,这样才能具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数越多,在支付时面临的风险就越小,支付环境也越安全。
失业保险制度让更多人走上就业岗位,使参保人数大大增加,由此降低了支付资金的风险,促使行业朝着积极稳定的方向发展。
3、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适应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最开始失业保险制度是作为劳动合同法的辅助措施常出现的,当员工从企业辞职或被企业辞退后,可在规定的待业期限内享受其提供的失业金。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开展,为了尽快解决大批国企员工失业的问题,失业保险的基金开始往再就业中心机构倾斜,其在促进二次就业方面的职能逐渐显现。
然而最近几年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呈增长趋势,主要是因为随着就业环境愈发稳定参保者只增不减,失业保险基金囤积增多,而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还停留在原有的水平。
虽然当前我国就业环境较为平稳,然而由于人口众多的因素并没有改变就业压力大的现实,所以失业保险制度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就业现状,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增加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开支。
二、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条件审查不严
在调查失业情况时,对于符合非本人原因失业及缴费满一年的条件审查难度较小,针对“就业意愿加大且正在找工作”的审查则因受到各种原因的制约并没有严格落实到位。
此外,失业者为了获得失业保险金可能不会如实上报求职的真实状况,导致审查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这样,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也就不能精准到位,给后续一系列的工作开展,增加了难度,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力。
2、促进就业创业的支出范围较小
当前失业保险基金在就业方面的支出仍然是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无法支撑更多失业者开展再就业和创业。
促进就业支出的多少不仅要考虑失业者的生活困难情况及重新求职需要耗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还要激发失业者求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基于此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上的领域和范围,扩大其覆盖面和辐射面,让更多的人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的红利。
3、促进就业服务项目种类较为单一
当前国内基于失业保险开展的服务项目仍然以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为主,种类较为单一,没有根据就业环境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并增设新型就业服务项目,失业人员的求职需要无法得到满足,不能起到激发失业者重新求职的积极性。
所以要从多个维度优化就业服务项目,如开展技能培训、职业倾向测评、职业咨询和规划等活动,让失业者及时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结合自身情况作出职业规划调整,满足企业的用人要求。
同时保证劳动力市场信息在用人单位和失业者之间的公开透明性及对称性,加强政府政策扶持。
三、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创业的措施
1、平衡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和就业援助服务的支出占比
现阶段我国就业援助服务还停留在起步的阶段,与飞速发展的失业保险相当不匹配,没有跟上失业保险的发展步伐,体现在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中消极保障占比巨大,积极保障占比过少,还停留在被动扶持的阶段,没有积极进取的创新思维引导。
国内大多数地区就业援助支出仅是总支出的十分之一,而失业保险制健全的国家其就业援助支出占比则为40%—50%。
所以我国可参照其他国家经验,将更多失业保险基金投入到公共服务就业、培训和就业激励上,拓宽积极保障的渠道。
2、拓展就业援助功能
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在就业援助方面的力度已经成为国内外政府的共识,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和优化制度完成这一工作。
要想使失业保险基金在就业援助上取得更大效用,需要完善和健全就业援助机制,并配备相应的监督措施和落实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让机制正常运转。
首先,增加援助手段,将援助工作落实到细节中去。
当前我国的就业援助项目愈发多样化,然而在细节方面还有较大的进步空间。
如英国根据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制定差异化的就业方案,美国将就业援助的内容细化到单个人的就业计划规划。
其次,动员社会力量,丰富就业援助主体,充分利用民间力量以缓解失业问题。
如德国政府通过市场制定就业政策,提供临时的工作岗位,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英国不仅有政府从中起到主导作用,还有公益组织和个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所以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让政府主导的同时也要凸显民间力量的价值。
3、健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绩效评估制度
政府公共支出的绩效评估应该成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绩效评估,不仅要考察其最终的成果,还要结合基金支出的使用效率,由此提升部门预算的执行能力和编制水准。
结束语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使其促进失业者的就业和创业,已经成为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不可阻挡的趋势。
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才能增强失业者就业和创业的积极性,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障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1]李环.失业保险制度就业促进功能的分析和评估[D].中国政法大学.2020.
[2]丁煜.浅论我国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D].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3.
[3]王建初.英、法、德三国再就业培训的共同点[J].职教论坛,2002(1):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