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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徐行初字第80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徐行初字第80号
原告奚,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址本市路弄号室。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住所地本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查,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人员。
原告奚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于年月日作出的机动公交决字[2019]第18029065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奚,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的委托代理人杨、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作出的机动公交决字[2019]第18029065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载明当事人奚,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车辆牌号沪,车辆类型小型汽车。
当事人于年月日7时39分20秒在长江西路江杨路铁路道口实施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决定处以200元罚款。
决定书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原告诉称,年月日7时40分,原告驾车行至长江西路、江杨北路铁路道口。
该道口由道口管理人员管理,信号灯只有在火车通过时才亮。
原告车辆当时通过时,道口管理人员示意快走,故原告处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