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紫蒙、甄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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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紫蒙、甄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冀民终3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艳辉吴悦叶密
【审理法官】马艳辉吴悦叶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甄紫蒙;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曹丽芬;张丽
【当事人】甄紫蒙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曹丽芬张丽
【当事人-个人】甄紫蒙甄忠义曹丽芬张丽
【当事人-公司】河北美术学院
【代理律师/律所】陈斌夕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杨彦兵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杨彦华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斌夕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杨彦兵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杨彦华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斌夕杨彦兵杨彦华
【代理律所】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甄紫蒙;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
【被告】曹丽芬;张丽
【本院观点】根据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提交的《甄紫蒙与曹丽芬本金往来》显示,有多笔款项由曹丽芬的账户转入甄紫蒙账户,再由甄紫蒙账户转入甄紫蒙会计账户,最后由甄紫蒙会计账户转回了曹丽芬或曹丽芬的丈夫、朋友或他人账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提交的《甄紫蒙与曹丽芬本金往来》显示,有多笔款项由曹丽芬的账户转入甄紫蒙账户,再由甄紫蒙账户转入甄紫蒙会计账户,最后由甄紫蒙会计账户转回了曹丽芬或曹丽芬的丈夫、朋友或他人账户。
但由于《甄紫蒙与曹丽芬本金往来》系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单方提供,并未加盖银行或者公安部门的印章,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对证据来源亦无法说明,本院不能直接采信。
经本院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了解,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于2019年7月22日对甄紫蒙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已经立案侦查的甄紫蒙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并不包含涉案借款,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在办案过程中调取了甄紫蒙的银行流水,确实存在多笔款项转回曹丽芬或曹丽芬关联账户的情形。
2019年4月1日-4月3日的2500万由曹丽芬账户转入甄紫蒙账户,通过甄紫蒙会计账户转入胡晓明账户。
在桥西分局提审甄紫蒙时,甄紫蒙供述多笔款项系曹丽芬利用其账户倒贷。
甄紫蒙涉嫌合同诈骗案还在侦查过程中。
本案发还后一审法院应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调取与本案相关的甄紫蒙的银行流水,首先就甄紫蒙、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反映的套路贷或虚假诉讼问题进行审查,如有明确的线索,应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如果不存在套路贷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对借款数额进行认真核实。
关于河北美术学院的担
保责任问题。
一审中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均对甄忠义的签字、手印及河北美术学院公章的真伪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仅对甄忠义手印进行鉴定,对其他两项申请未作鉴定,程序不当。
由于甄忠义并未在《还款协议书》连带责任保证人二一栏签字捺印,甄忠义在连带责任保证人一处签字捺印仅代表其个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认定其代表的是河北美术学院。
故一审法院应对河北美术学院的公章进行鉴定,在确定真伪的情况下再判断河北美术学院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甄紫蒙、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40元,均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17 22:17:28
甄紫蒙、甄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终34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甄紫蒙。
上诉人(原审被告):甄忠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夕,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美术学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伏羲大街。
法定代表人:甄忠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夕,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丽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兵,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华,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丽。
审理经过上诉人甄紫蒙、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与被上诉人曹丽芬、原审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甄忠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夕,上诉人河北美术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夕、孙志强,被上诉人曹丽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华、杨彦兵到庭参加诉讼。
甄紫蒙、张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提交的《甄紫蒙与曹丽芬本金往来》显示,有多笔款项由曹丽芬的账户转入甄紫蒙账户,再由甄紫蒙账户转入甄紫蒙会计账户,最后由甄紫蒙会计账户转回了曹丽芬或曹丽芬的丈夫、朋友或他人账户。
但由于《甄紫蒙与曹丽芬本金往来》系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单方提供,并未加盖银行或者公安部门的印章,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对证据来源亦无法说明,本院不能直接采信。
经本院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了解,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于2019年7月22日对甄紫蒙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已经立案侦查的甄紫蒙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并不包含涉案借款,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在办案过程中调取了甄紫蒙的银行流水,确实存在多笔款项转回曹丽芬或曹丽芬关联账户的情形。
2019年4月1日-4月3日的2500万由曹丽芬账户转入甄紫蒙账户,通过甄紫蒙会计账户转入胡晓明账户。
在桥西分局提审甄紫蒙时,甄紫蒙供述多笔款项系曹丽芬利用其账户倒贷。
甄紫蒙涉嫌合同诈骗案还
在侦查过程中。
本案发还后一审法院应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调取与本案相关的甄紫蒙的银行流水,首先就甄紫蒙、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反映的套路贷或虚假诉讼问题进行审查,如有明确的线索,应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如果不存在套路贷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对借款数额进行认真核实。
关于河北美术学院的担保责任问题。
一审中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均对甄忠义的签字、手印及河北美术学院公章的真伪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仅对甄忠义手印进行鉴定,对其他两项申请未作鉴定,程序不当。
由于甄忠义并未在《还款协议书》连带责任保证人二一栏签字捺印,甄忠义在连带责任保证人一处签字捺印仅代表其个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认定其代表的是河北美术学院。
故一审法院应对河北美术学院的公章进行鉴定,在确定真伪的情况下再判断河北美术学院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甄紫蒙、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40元,均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马艳辉
审判员吴悦
审判员叶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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