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样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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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样本提供的食品;
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设计的主辅食品;
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问题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以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国家基于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的食品;
未附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均需接受健康检查,并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检查项目及具体要求应遵循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凡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不适宜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者,均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食品经营者若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将面临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者还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定期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核实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旦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单独存放,同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相关情况,上报辖区工商机关。
否则,工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亦不得销毁相关证据。
事故发生后,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对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食品经营企业,将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等处罚;若毁灭证据,则将面临停业及____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原发证部门将吊销其许可证。
食品经营企业还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食品安全调查处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相关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事发地工商机关需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部门迅速反应,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调查处理。
工商机关在调查时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提供资料和样品,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虚假食品广告责任
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广告内容需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夸大,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对于发布虚假食品广告者,工商机关将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____倍以上____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广告中也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2024年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样本(二)食品安全相关要求与规定如下:
一、禁止经营的食品类型:
1.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7.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9.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0.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11. 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2.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需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检查项目应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
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面临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三、食品退市制度: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定期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查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时记录相关情况并报告辖区工商机关。
否则,工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经营。
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未按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食品经营企业,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五、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合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调查处理工作。
工商机关在参与调查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六、虚假食品广告责任: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将受到责令停止
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处罚。
食品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
2024年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样本(三)申请设立食品流通许可指南
一、政策法规认知
首要步骤为深入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并下载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全面掌握许可申请的基本流程与要求。
根据个人或企业实际情况,可自行办理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此项业务。
二、资料准备齐全
确保准备以下关键文件:由登记机关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编号4);以及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编号11)。
三、证件准备与复印
请准备并复印以下证件: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编号5);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编号6);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编号7),其中5、6、____项可集中贴于指定的粘贴页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明(若未指定代表或未委托他人代理,则无需提供)(编号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编号14);以及近期一寸照片两张。
四、表格填写规范
从官方网站下载并认真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编号2)、《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编号9),以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编号13)。
五、绘制经营环境示意图
根据实际情况,绘制并提交《食品经营环境布局示意图》(编号12)。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参考网上提供的模板,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食品仓储、冷冻、运输等卫生管理制度》(编号15)。
七、签署承诺书
正式签署并提交《经营者承诺书》(编号3)。
八、培训考核
提交上述所有材料至工商部门进行审核。
未通过初审的,需根据反馈继续完善材料。
工商部门将出具《食品流通许可一次性补正告知记录》指导补正。
无法补正或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齐全且通过初审后,参加由工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培训不合格者,可参加后续补考,直至放弃或成功通过。
通过考试后,需将《资格证书》复印件粘贴于指定位置(编号8)。
九、材料装订与提交
将所有材料按指定顺序装订成册,并在除封面外的每一页上签名或盖章。
提交至工商部门审核,同时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十、现场核查预约
预约工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表》上当场签名确认。
十一、领取许可通知
现场核查合格的,将收到《准予许可通知书》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若核查不合格,将收到《不予许可通知书》及具体的不予许可理由。
2024年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样本(四)第四章食品卫生对进场经营者的规定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需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其工作人员需接受健康检查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和销售的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食品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及半成品的经营者,必须提供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经营预包装食品时,食品包装和标识应真实,符合食品标签的卫生要求。
如销售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设有固定且可封闭的独立操作场所,面积符合加工、存储和销售的卫生需求。
2. 配备食品加工、存储所需的给排水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
3. 加工工具和食品容器保持清洁,存放时需放置在台架上,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4. 从业人员需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禁止佩戴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5. 使用新鲜、清洁的原材料,禁止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6. 保持营业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清洁,每日清理污水、垃圾和污物。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烹饪肉类、奶制品、蛋类、鱼类等易引发食物中毒的熟食时,应确保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隔夜熟食需重新加热后销售。
2. 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清洁的覆盖物,使用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销售散装食品需使用专用工具。
3. 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餐具。
4. 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的刀具、砧板和容器在使用前需彻底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需具备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内禁止生产、加工和销售以下食品或用作食品的物品:
1. 变质、油脂酸败、发霉、生虫、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 过期、变质、包装破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3. 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的高毒农药或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4.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5.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6. 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7. 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未经烹饪或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8. 使用不洁或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9. 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10.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