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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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探究
一、承包人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基建工程类型、规模相符的资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资质未达到相应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作为基建工程承包人;达到招标标准的基建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对于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基建工程,可以将工程直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委托之前应按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承包人确定手续。
审计发现承包人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与中标人无资质的分公司签订合同或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未达招标标准的基建工程,其承包人的选择未履行建设单位内部控制程序。
二、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质量、工期等内容,文字量相对较少但却非常关键。
合同协议书的工程承包范围应完整、明确,合同价款大小写及合同工期日历天数计算应正确无误,合同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合同协议书中承包范围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内容,在实际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由于承包范围一栏与施工预算、中标通知书或其它文件互相矛盾而引起争议的情况,由于合同协议书的解释顺序排在第一位,完整、明确的承包范围能使建设单位在争议中处于有利地位。
承包范围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范围填写,在填写时要力争用词准确,不能采用有歧义的词或字,对重要工作界线的描述要细致。
审计发现合同协议书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发包人名称有误,合同价款、合同工期、质量等级有误或未按中标通知书进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描述不清等。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正后形成的条款。
由于具体工程工作内容各不相同,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条件各异,因此必须有反映工程具体特点和要求的专用条款。
对需补充、修正甚至弃用的通用条款,应按其在通用条款中的编号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相应说明。
经过招标确定承包人的基建工程,其合同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的约定保持一致。
根据国家施工合同范本拟定合同专用条款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1发包人、承包人的义务以及监理人的职权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合同的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分别具有不同的义务,如发包人要确保施工
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组织图纸会审等,承包人要根据国家相关施工验收标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义务,不能有遗漏。
监理人虽不是施工合同主体,但其作为业主代表,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对承包人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
合同中还应明确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负责人、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并对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到现场进行施工管理的时间要求予以明确。
审计发现发包人、承包人的义务以及监理人的职权条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发包人的义务与监理人的职权交叉重复,承包人的义务不够完善,各方人员代表未写入合同,未对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负责人的施工现场到位情况进行要求。
3.2合同价款的方式
一般说来,预算依据较充分,预算工作较细的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较为合适。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要约定固定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即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对于一些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维修改造或室外工程,往往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施工的内容及方法发生较大变化,预算无法做到准确,则采取可调价格比较合理。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具体到调整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下浮率等内容的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审计发现合同价款的方式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合同价款方式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合同价款调整的方式约定不清:使用定额描述有误,漏写下浮率或下浮率与中标下浮率不符,变更部分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描述不清等。
3.3工程款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间。
工程预付款额度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或者按招标文件进行约定。
施工合同中还应明确预付款的抵扣方式,通常约定按进度比例扣回。
施工合同中工程进度款通常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比例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进度款的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为80%审计发现工
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条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预付款额度与金额不符,预付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预付款抵扣方式不明确,工程款支付时间不明确,工程款相关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等。
3.4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为其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一种保证形式,当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履约担保可以为发包人弥补损失。
履约担保的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3种,常用的担保形式为前2种,额度为合同价款的10%一般情况下履约担保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备案证后退回。
在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时间以及履约担保的退回时间。
3.5材料和工程设备
施工过程中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是确保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重要条件。
招标文件通常会对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质提出具体要求,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对这些材料、设备的品质作出承诺。
在施工合同拟订时应注意把这部分承诺写入合同中,并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承诺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审计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未按投标人承诺写明主要材料、设备的品质以及承包人未按承诺采购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6违约条款
在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已做了明确规定,但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中又无相关违约条款进行处理的情况,将会对合同的顺利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审计发现违约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违约条款不够完整,尤其是对影响到工程顺利进行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采购主要材料、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到位率不满足合同要求等未拟定违约条款。
3.7修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各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条款中除了根据规定中的最低保修期限约定各项工程的保修期限外,还应明确《条例》中未涉及的其它工程的保修期限。
由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返还不妥,从便于操作方
面考虑,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一般约定为保修期满2年返还50%满5年返还剩余保修金,但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保修金的利率应约定为0%审计发现保修条款存在的问题有:保修期限条款不完整,未约定其它工程的保修期限;保修金返还条款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