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冬、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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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冬、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90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骏武威刘瑞娟
【审理法官】马骏武威刘瑞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韩冬;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韩冬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冬
【当事人-公司】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韩冬
【被告】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韩冬的起诉,韩冬撤回对临沂宝临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的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韩冬的起诉,韩冬撤回对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韩冬撤回上诉;三、准许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上诉一案中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6723号案对韩冬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上诉人韩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6:03:21
韩冬、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民终903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大青山路93号与卧虎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德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良,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韩冬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6723号一案对韩冬的起诉,同时,上诉人韩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韩冬的起诉,韩冬撤回对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韩冬撤回上诉;
三、准许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上诉一案中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6723号案对韩冬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临沂宝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上诉人韩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马骏
审判员武威
审判员刘瑞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书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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