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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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请各律师事务所对照适用。

一、备案类型《备案规定》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第五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时,只须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事一备”。

(二)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系统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https:///),开发建设了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

律师事务所仅需要通过采集系统报送备案材料,无需再向证监会和司法部报送其他形式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备案材料前,需要在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

注册账户时,组织机构类型选择“合伙企业”。

律师事务所由总所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所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所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三、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时,报送的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如下:(一)首次备案根据《备案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1.律师事务所备案表;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5.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情况;6.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2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2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第一条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制定本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第二条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第三条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加强信息共享,,优化办事服务,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无需重复填报材料。

应当按照本办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第四条法进行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1利预测审核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章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表1);(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书信息;(四)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2(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表3);(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2.23•【文号】[93]财办字第5号•【施行日期】1993.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会计正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年2月23日〔93〕财办字第5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业务时进行监督。

本规定所述证券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

第二条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批准成立已达三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对由于合资、合作、合并、改组、重建、另建等原因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财政部和证监会确认,符合本条其他各项要求的,可作为例外情况处理。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专职注册会计师,其中专职注册会计师职龄人员(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应至少在50%以上。

目前达不到这个比例的,应在1994年3月31日前达到。

同时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业务助理人员。

3.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

其中,执行国内发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

在以往3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必须根据规定向有关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万元、风险准备基金不少于10万元,并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4%以上的风险准备金。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网络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更新101-200题)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网络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更新101-200题)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网络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更新101-200题)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网络知识竞赛2022题库及答案(更新101-200题)101.“十四五”时期,财政部将修订《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将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胜任能力总框架、专业素质基本要素及核心内容、学历教育与()内在联系,以及实务经历在培养、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中的地位与作用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A、学位教育B、诚信教育C、执业教育D、职业教育答案:D102.根据《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旨在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即具有良好职业操守、新时代发展理念、()、全球战略眼光、社会责任感。

A、组织能力B、管理创新能力C、商业能力D、人际交往能力答案:B103.《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提出,通过实施(),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

A、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B、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C、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D、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答案:A104.依据《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国计划选拔一批行政事业单位优秀中青年会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人。

A、100B、250C、300D、120答案:D105.《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提出,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要求,各用人单位应鼓励和支持()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保障。

A、行政人员B、会计人员C、出纳人员D、管理人员答案:B106.依据《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加强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指出,要构建()协同推进的会计人才发展大格局。

A、政府、企业、行业B、社会、市场、行业C、政府、市场、行业D、政府、社会、市场答案:D107.根据《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截至2020年底,我国有约()万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8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网络知识竞赛答案2022完整版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网络知识竞赛答案2022完整版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网络知识竞赛答案2022完整版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网络知识竞赛答案2022完整版22022完整版 11、【选择题】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中,“会计审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一部分提出,跨部门、多维度的行业( )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

A、治理B、监管C、监督D、管理答案:B2、【选择题】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中,“会计法治更具约束刚性”这一部分提出,推动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同步加强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立法工作,切实提高( )工作质量和水平。

A、守法B、修法C、普法D、立法答案:D3、【选择题】“十三五”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 )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升级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年度报备、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等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便利群众办理行政业务,提升行业管理效率。

A、专业化B、信息化C、规范化D、无纸化答案:B4、【选择题】“十四五”期间,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放宽行业前端准入的同时,也对创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A、监管机制B、领导机制C、服务机制D、惩罚机制答案:A5、【选择题】“十三五”时期,推进会计职称制度改革,设立( )会计师资格,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和正高级)等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逐级递进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选拔不同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了重要依据。

A、初级B、中级C、正高级D、副高级答案:C6、【选择题】“十四五”时期的会计人才建设工作将积极打造三个平台,不包括( )A、会计人才资源共享平台B、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C、会计人员自我学习平台D、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答案:C7、【选择题】“十四五”时期,持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支持会计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 ),加强行业自律。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一、概述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中,证券服务业务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的一部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合规规定和操作手册。

本文将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的重要性、编写要点及具体流程、条款内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合规手册的重要性合规手册作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重要文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合规手册可以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员工行为,明确职责,从而有效防范内部操作风险。

合规手册还可以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完善的合规手册还可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编写要点及具体流程(一)确定编写目的及范围编写合规手册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编写目的及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明确合规手册的目的是什么,需要覆盖的范围有哪些,以及所涉及的具体证券服务业务内容等。

在确定目的及范围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行业特点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确保合规手册的编写符合实际需求。

(二)搜集资料及制定流程在确定了编写目的及范围后,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进行大量的资料搜集和整理工作,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服务业务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

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制定详细的编写流程,明确责任人员、编写周期、审核程序等,确保合规手册的编写能够有序进行。

(三)确定条款内容及格式合规手册的条款内容及格式是编写的核心。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合规手册中包括哪些条款内容,如何组织条款次序,以及采用何种格式等。

在确定条款内容及格式时,需要充分考虑业务操作的实际需要,确保合规手册的内容逻辑清晰、条款内容完整。

(四)落实执行及修订更新合规手册的编写不是终点,落实执行及修订更新同样重要。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10.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证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适应注册制改革下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和审计执业水平的需求,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财政部、证监会联合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

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财政部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王京石薛杰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电话:************/68553012传真:************电子邮件:**************.cn证监会联系人:证监会会计部处监管一处周诗洋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100033电话:************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22年10月13日。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为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五)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七)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4.29•【文号】•【施行日期】199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虑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是“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首先,会计师事务所需遵守证券法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证券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若干规定》等。

这些规定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要求提供包括财务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券商的资本实力证明等相关文件和信息。

这些文件和信息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这些文件和信息进行核实、审计,并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在信息披露时,需要遵守相关的道德和专业规范。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需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

会计师事务所在信息披露时还需遵循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四,会计师事务所还需遵循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证券产品和交易所可能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需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操作。

第五,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需评估和披露涉及到的各种风险,并提供相关的应对措施和建议,以帮助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并应对潜在的风险。

总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会计师事务所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及时、全面、公正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证券产品和市场的了解和监督。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需遵循相关的道德和专业规范,保护客户的利益和商业秘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推动证券服务业务的规范发展。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一、背景介绍1. 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的重要性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是指经我国证监会备案纳入名录并同意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这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备案名录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备案名录的相关规定2.1 备案名录的管理部门备案名录的管理部门为我国证监会,由我国证监会负责备案名录的申报、审核、管理和公布。

2.2 备案资格条件(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2.3 备案名录申报流程(1)申报资料的准备:申报单位应当向我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2)审核阶段:我国证监会依法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申报单位发放备案证明;(3)备案公告:备案名录会在我国证监会全球信息站上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

三、备案名录的管理与监督3.1 名录的管理备案名录由我国证监会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确保备案名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我国证监会还会对备案名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名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2 名录的监督备案名录的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由我国证监会内部机构负责,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和自查等方式对备案名录进行监督;外部监督主要由社会公众和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监督,通过举报和投诉等方式对备案名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四、备案名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备案名录的有力管理和监督,能够有效提高证券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的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市场良性发展。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备案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 第十九条
证券服务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 接收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服务机构补正备案材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补正。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证券服务机构办结备案手 续。证券服务机构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报送的备案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除了提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 第十三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除了提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股权结构说明,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股东在本机 构以外的实体持股情况,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情况; (三)公司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公司治理情况;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资信评级分析人员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五)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信用报告; (六)符合资信评级监管要求的机构和人员管理、业务规则、独立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制 度和执行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 相关评级服务; (二)为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除外)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三)为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发起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 公众公司、证券公司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四)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备案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备案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备案条件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日益迅猛,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证券业务的监管也愈发严格,要求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一系列备案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备案条件之一是具备专业的人员队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支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团队,其中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这些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备案条件还包括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审计、财务咨询、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同时,还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证券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备案条件还要求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需要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来支撑业务的开展。

这不仅包括注册资本的要求,还包括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只有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才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保证证券业务的正常运作。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备案条件还包括良好的声誉和业绩。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业绩,表现出良好的诚信和专业水平。

这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保证业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业绩,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在竞争激烈的证券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备案条件还包括通过相关的资质认定和备案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查和评估程序。

只有通过了备案程序,才能获得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获得相应的证书和备案号。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备案条件主要包括具备专业的人员队伍、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一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声誉和业绩,以及通过相关的资质认定和备案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前期,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做出规定。

另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的业务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承接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完成客户勾选工作,并在签订服务协议或实际从事该证券服务业务之日(熟早)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业务承接情况表》(附件1)。

二、业务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的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出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业务完成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报送模板见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报送模板见附件3);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月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月《业务完成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报送模板见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报送模板见附件3)。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报送《业务承接情况表》(附件4)和《业务完成情况表》(附件5)。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正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髙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财会[2020] 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政局、国 资委,測呆觸: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提高会计信 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 挥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 神,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 实促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 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 关部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制 度,针对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审计业 务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资质管理,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序发展。

同 时,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 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提出了 新的要求。

当前,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 理政策,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新形势下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 展的迫切要求;是聚焦实现“坚持准 则,不作假账”,提高上市公司、国 有企业及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的有效保障;是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 务所第三方审计作用,健全“三位一 体”会计监督体系,切实加强财会监 督的重要举措。

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会计审计领域“放管服”改革,取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专项业务资格审批,综合采取一榄子政策措施,强化市场约束、增强企业责任与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在严格监管中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鉴证服务。

(二)主要原则。

1. 有序推动,平稳实施。

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加快形成接续性管理措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规模、能力和专长承接业务,推动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备案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备案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备案条件一、前言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繁荣与壮大,投资者对于证券交易的要求及投资保障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加强对证券发行、交易、托管等业务的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备案管理。

然而,在备案之前,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其能够胜任证券业务的工作要求。

1.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从业机构,需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这也是国家对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基本要求之一。

此外,还需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其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

2. 注册会计师持证上岗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该业务的相关工作岗位上进行工作。

注册会计师不仅需要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考试,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工作经验等。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够担任从事该业务的职位。

3. 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这些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财务、投资、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市场监管规则和投资风险管理的知识,以确保能够胜任证券业务工作的各项要求。

4. 具备一定的实力和经验从事证券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力和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丰富多样的证券业务服务。

同时,还需要具备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客户投资安全。

5. 具备相关的执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还需要具备相关的执业资质。

执业资质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券分析师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等。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应当根据需要取得适当的执业资质,以确保证券业务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监管。

6. 参加备案资格审查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参加备案资格审查,满足监管部门的备案要求。

备案资格审查包括组织架构、业务范围、专业人员、实力经验等方面的审查,仅当所有要求均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时,才能够成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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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优化办事服务,加强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无需重复填报材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章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表1);
(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书信息;
(四)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表3);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
(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业务约定书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八条在2020年3月1日前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拟继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备案:
(一)名称变更;
(二)首席合伙人变更;
(三)合伙人变更;
(四)经营场所变更;
(五)组织形式变更;
(六)设立或撤销分所;
(七)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变更;
(八)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更;
(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十一)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前款第(一)项至(六)项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财政部门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表(附表4)。

年度备案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执业人员变动情况、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一个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可以不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和本条的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

未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再次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的,需要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三章备案核验和公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证监会发现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补正备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未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不含)起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

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公开上一年度基本情况、诚信记录、执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财政部、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等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附表:
1.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2.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处罚处理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注册地填写到地级市。

2.首席合伙人、监管联系人电话应包含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3.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

4.如无特别说明,本附表中,人数、金额按截至备案申请上月末数字填列。

附表2:
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基准日: 年月日(备案申请上月末)填报日期: 年月日
注:1.注册会计师按照注册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

2.所在分所填写总所或分所的全称。

9
3.有身份证的,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

4.注册时间、担任合伙人的起始时间格式为年-月-日。

5.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执业时间精确到月。

6.本表应当包括全部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如合伙人不是注册会计师,无需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注册时间、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执业时间。

7.质量控制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部门人员或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

8.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指曾在证券服务业务报告上签字。

10
附表3: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处罚处理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2.处罚处理对象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证件类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处理对象为执业人员的需填写具体姓名,有身份证的,
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

3.处罚处理类型包括被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按上述
处罚处理类型顺序进行排序,同一处罚处理类型按照处罚处理日期先后顺序排序。

11
附表4: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填报日期: 年月日
注:1.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审计业务收入、证券服务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

2.监管联系人电话应包含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3.分所注册地填写到地级市。

4.本表应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有)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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