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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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南宁市武鸣区林业局
咨询电话:0771-*******
责任单位:南宁市武鸣区林业局营林股
监督投诉电话:0771-*******
办事对象:申请植物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办理地点、时间:南宁市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61 号);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夏令时);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
申报条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 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 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办理材料:一、直接申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二、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三、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自签发之日起1 个月内的《植物检疫证书》(中转地染疫情况严重地区除外);
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四.进口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签发的1 个月内的植物检单证(中转地染疫情况严重地区除外);
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五、省内证换出省证
提交县(市、区)森检机构签发的省内《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情况:无
实施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 年5 月13 日修订)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检疫责任:组织现场检验检疫和室内检验检疫,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
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