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Model legal opin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编订:JinTai College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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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XX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XX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关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XX银行20XX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XXXX银行提供的以下文,包括但不限于:第1 页共 5 页1、《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3、《关于召开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4、《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有关资料;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文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XX银行20XX年度股东大会,由XX银行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尊敬的股东: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将为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书旨在向各位股东解释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关建议。
请您认真阅读并保留本意见书以备查阅。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定属性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性质并具备法定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制订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决定利润分配等重要职能。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策程序1. 召开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召开。
首先,应当事先通知所有股东,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布股东大会通知书。
通知书应当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和要求出席或委托代理的相关事项等。
其次,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在指定时间地点召开,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主持会议。
最后,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记录会议情况,并保存相关文件,以备未来审计或监管机构的查阅。
2. 决策程序股东大会的决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达成。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是与否的原则作出决策,并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决定,除非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另有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权利与义务1. 股东权利股东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有其他权益;(2)监督公司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3)行使股东提案权,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2. 股东义务股东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履行出席股东大会的义务,根据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行使表决权;(2)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和其他涉及公司利益的信息;(3)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并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四、法律风险提醒与建议在参与股东大会和行使相关权益时,股东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1. 注意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避免非法泄露或操纵信息;2. 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避免以权谋私或滥用权利;3. 在提出股东提案时,应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并确保提案内容合法合规;4. 在股东大会上履行义务时,应当尊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摘要本文档旨在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着监督、决策和沟通的职责。
在公司决策过程中,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认可和建议,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议案审议、表决程序、决议效力等方面,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1.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需要符合以下要求:股东大会的召开需提前至少15天通知所有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明确时间、地点、议程等重要信息;股东大会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股东,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股东大会的召开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但需保障股东的参会权利。
公司法务部门应当保证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同时协助公司落实通知和公告程序,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议案审议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是股东行使决策权的重要环节。
在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法律事项:各项议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议案是否符合公司治理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利于提高股东权益和公司长期发展。
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参与议案的制定和审议,并就议案合规性、法律效力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在讨论中,应充分保障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3. 表决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保表决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以下是表决程序需注意的法律事项:表决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股东权益的保护原则;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应当真实反映股东意愿。
公司法务部门应协助股东大会主席确保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表决结果的效力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4. 决议效力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决议的效力取决于以下因素: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的审议和表决;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年【】月【】日召开的【】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 《公司章程》;2.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公告》;3.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文件及凭证资料;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相关公告、议案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一、引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股东会的合法合规运作,公司律师应当就股东会的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将围绕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展开探讨,旨在为公司律师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二、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和范围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是公司律师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文件。
其目的在于帮助公司理解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确保股东会的决策合法合规。
法律意见书的范围涵盖了股东会的组织、程序、决策、权益保护等方面。
具体而言,法律意见书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股东会的设立和组织形式;2. 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和要求;3. 股东会的决策方式和程序;4.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议案审议流程;5.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和执行;6. 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措施。
三、法律意见书的撰写要点1. 准确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撰写法律意见书之前,公司律师应当准确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地、公司类型、组织结构等。
只有对公司的具体情况有准确的了解,才能够为股东会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
2. 分析适用法律法规针对股东会的具体问题,公司律师应当分析适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释。
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并对其进行解读和分析,以便股东会能够清晰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约束。
3. 阐明法律风险和合规建议法律意见书的核心是阐明法律风险和提供合规建议。
公司律师应当对股东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
合规建议应当具体、操作性强,以便股东会能够根据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
4. 语言简练、明确表达法律意见书应当采用简练、明确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法律术语,以便股东会能够理解和接受。
同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措辞,以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法律意见书的审查和更新公司律师在撰写法律意见书之后,应当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尊敬的股东大会主席、董事会及股东们: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我们律师事务所对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进行了审核,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法律合规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必须按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以实行股东的民主权利和保护股东的利益。
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程序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们对公司文件的审查,贵公司已经符合了上述要求。
二、议案内容合法性贵公司的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董事会选举等重要议题。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对这些议案的合法性进行了评估。
首先,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议案,贵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的透明度。
此外,贵公司还应确保在选举董事会成员时,程序公正、透明,并充分保护股东权益。
其次,涉及财务状况的议案需要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并经过独立审计师的审计。
此外,贵公司应按照法律要求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最后,关于其他议案的合法性,如股权激励方案、薪酬政策等,贵公司需要确保这些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得到股东的充分知情和同意。
三、遵循程序合法性贵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上应遵循相关法律的要求。
首先,贵公司应提前向股东发送股东大会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明确股东大会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通知书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发送,并在设定的期限内送达给所有股东。
其次,贵公司在股东大会现场应确保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议案的讨论和表决。
所有议案的表决结果应记录在股东大会记录上,并经过法定程序的公告。
四、股东权益保护贵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保护股东权益。
在股东大会上,贵公司应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投票权,并充分听取和尊重股东的意见。
在涉及重大决策的议案上,贵公司应设立有效的投票机制,确保少数股东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总结而言,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议案内容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没有发现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 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为股东会提供合法性和合规性方面的法律建议。
本意见书将涵盖股东会的职责、权力、程序、决策和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 股东会的职责和权力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和权力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重大事项,如合并、收购等;•审批公司章程的修订;•审核财务报表和决策分红;•就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监督。
在行使这些职责和权力时,股东会应遵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适用的法规。
3. 股东会的程序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提前通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前通知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
•召开方式:股东会可以通过实体会议或远程通讯方式召开,但需保证参会股东的身份验证和投票权的行使。
•决策:股东会的决策通常以股东多数的同意为标准,但对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同意。
•记录和会议纪要:股东会应有书面记录或会议纪要来记录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4. 合同执行股东会作为公司法定机构,其行为和决策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公司代表和签署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授权:股东会应授权特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代表其行使签署合同的职权,合同签署人应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决策记录:公司应保存相关股东会决策的记录,并将该记录与合同签署文件一同归档。
该记录可以证明合同签署人的授权以及签署合同的合法性。
•审查: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内容,确保符合公司利益和法律要求,特别是对于涉及合同终止、争议解决等关键条款要特别关注。
5. 法律风险和合规性公司在股东会决策和行为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和合规性问题:•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决策和分红机制。
•冲突利益: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应避免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应及时报告并主动回避相关决策。
•法律合规:股东会和公司的行为应合法合规,遵守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致: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XXX、XXX律师出席了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计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X年X月X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X年X月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 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针对公司X的首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文旨在提供对公司X 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公司X在召开股东会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股东会程序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决策公司重要事务的职责。
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司X应遵循以下程序:2.1 通知程序公司X应向所有股东发出有效的通知,明确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股东,并提前足够的时间发送,以便股东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2.2 权益保护在股东会上,公司X应确保所有股东能够行使其权益,包括提问、投票和发表意见。
公司X应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票。
2.3 决策程序股东会的决策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决策过程应记录下来,包括决议的表决情况和通过的决议内容。
3. 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X在召开股东会时,应遵循适当的议事规则,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有效。
以下是建议的议事规则:3.1 主席股东会的主席应由公司X的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主席应确保会议秩序井然,并依法处理与股东会有关的事项。
3.2 记录会议内容公司X应有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股东会的会议内容,包括股东的发言、提问和决策过程。
这些记录将成为会议的官方记录,并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3.3 投票程序投票程序应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准确计票,记录每个股东的投票情况,并确保投票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4 保密和异议公司X应确保股东会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保持机密,并尊重股东对某些事项表达异议的权利。
公司X有责任充分考虑股东的异议,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 法律合规性和风险管理公司X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对以下法律合规性和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4.1 法律合规性审核公司X应在召开股东会前,对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确保公司的决策符合法律要求。
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年6月X日(星期X)当日的交易时间段: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
定执行。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电影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XX市XX律师事务所
XX市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XX市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X(法)字第X号致:XX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X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X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X%。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X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源自LX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X7%;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 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XX集团∙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XX•法律意见书XX律师事务所XXX∙XXl∙X致: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XX(202X)-X-X受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参会及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以及《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l>202X年X月X日,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X年X月X日在《证券日报》、《XX证券报》和XX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
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公司于202X年X月X日在《证券日报》、《XX证券报》和XX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关于2OXX年年度股东大会变更会议地点的公告。
公告载明了变更后的会议地点。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公司通过XX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通过XX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202X年X月X日9:15-9:25>9:30-ll:30a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202X年X月X日9:15-15:00o6、202X年X月X日X点0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XX市X区X街甲X 号正X大厦X座公司会议室举行。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粮食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粮食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XX粮食股份有限公司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XX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粮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召集和召开程序1、20XX年X月X日,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暨202X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X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XX年X月XB,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XX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XX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XX年X月X日。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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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赖宏、杨飞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 2008 年 1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08 年 3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08 年 6 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08年3月12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46 条、第 53 条、第 54条、第58条、第59条、第62条、第64条、第96条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2日、2008年3月15日和2008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时,公司于2008年6月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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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慧玲、张铮出席了于2012年6月4日举行的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内容、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核验及见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告中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4日上午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6月4日9:30 —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振国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它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真实合法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147,240,006股,占公司总股本496,065,960股的29.68%,其中,扣除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后,有效表决股份数为76,017,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2%。
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均于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29日持有公司股票,并持有相关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87名,代表股份9,018,534股,占公司总股本496,065,960股的1.8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会议审议的议案共有8项,包括: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该议案需逐项审议:
(1)交易方案
(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3)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5)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6)发行数量
(7)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安排
(9)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归属
(10)上市地点
(11)募集资金用途
(12)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交易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联投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选举的两名监票人(包括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
3、本次会议审议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回避表决。
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慧玲
张铮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