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 [2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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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陕政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制定的《陕西省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九日陕西省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奶业是我省的优势产业,也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8〕122号)精神,解决奶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深层次问题,把我省奶业发展推向新阶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方针(一)工作目标。

把整顿和振兴奶业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以建设现代奶业为总目标,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整顿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奶站、规范养殖为重点,努力开创奶业发展新局面,并推动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和监管水平的全面提升。

1.到2009年10月底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乳品质量标准,推广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生产规范,提升奶业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8•【字号】陕政办发[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6号2001年4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卫生厅)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7号),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本着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有关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到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陕西省或ⅩⅩ市(地区)或ⅩⅩ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局)(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陕政办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2〕105号)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确定我省33个县为全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

为积极稳妥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2〕9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建立新的体制机制为重点,全面推进补偿机制、管理体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预防在基层”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改革补偿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责任,制订公立医院补偿方案,落实补偿资金,积极化解医院历史债务,逐步建立稳定的财政补助增长机制,确保医院正常运行。

二是制定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

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补偿比例,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充分发挥价格调整的补偿作用,使政府投入和医疗服务收入成为公立医院运行经费来源的主渠道。

同时,积极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管理,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三是强化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改革支付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切实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文件精神,落实《陕西省2011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项目考核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有效解决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相对薄弱问题的重要契机。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发挥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本地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卫生监督协管项目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卫生监督协管相关文件,明确各项服务工作内容的内涵外延,所涉及到的工作,必须全面开展,按要求完成,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工作开展不全面的问题。

完善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管理机制,以推广《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试行)》为契机,落实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范围,建立起规范的服务流程,要梳理、明确不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上报信息至上级相关部门,保障服务质量。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2〕47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的意见(省卫生厅)为有效解决我省部分地区人才缺乏、村卫生室无人执业,以及乡村医生老化、后继乏人的问题,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对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系统化教育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进行选拔,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到人才缺乏地区的村卫生室执业。

鼓励大学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二、全省每年原则上招考一次。

对乡村医生缺少比较严重的设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报告,另行追加安排考试。

对已经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确定有村卫生室但无乡村医生的,可进行招考;对因身体原因等各种因素不能继续胜任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要及时补配。

补充乡村医生的数量要在已核定的定岗人数限额内,定向到村。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补充乡村医生工作的宏观指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上的安排部署,负责制订本市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计划和招考实施方案,出题制卷、组织考试、阅卷、划定录取分数线及初录名单审定,并将最终审定名单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招考计划,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确认,初步录取并将初录名单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对新进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及考核培训。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陕政办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一)规章。

这次规章的清理范围是省政府、西安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

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规章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

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的要求,在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中,还应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涉及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涉及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2004年7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发〔2003〕23号、国办发〔2003〕99号、陕政发〔2004〕2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4年3月底现行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4年6月14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精神不符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部分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17件省政府规章,将予以修改后重新公布(目录见附件2,修改后的文本将在《陕西政报》公布)。

三、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21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3)。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7件)3、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1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办法1986.11.072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6.12.033 陕西省自学考试社会力量助学暂行管理办法1988.02.234 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1992.04.115 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1993.08.166 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4.09.047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1994.12.158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规定》办法1995.02.269 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1995.05.1810 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1996.04.0611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1997.06.19附件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7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 1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1981.10.232 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8.05.143 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1989.12.304 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1991.04.095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4.04.106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1996.01.027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1996.05.038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998.03.209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1998.07.2410 陕西省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1998.09.0611 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9.03.2512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10.0813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2000.02.0114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0.07.1815 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2001.05.1716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09.1917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01.11附件3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通知陕政发〔1990〕54号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1〕142号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促开发工作会议七个规定性文件的通知中的陕西省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培训的若干规定陕政发〔1995〕49号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经营体制的通知陕政发〔1997〕41号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的通知陕政字〔1997〕95号6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1998〕20号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和发展的决定陕政发〔1998〕59号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陕政字〔1998〕45号9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44号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八个规定的通知中的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陕政发〔2001〕48号11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果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果品生产、保障果品果汁安全出口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56号1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3〕29号1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小汽车控购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4〕81号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直单位设备购置、维修工程、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50号1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19号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原油成品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48号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5号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6号1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七部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7号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0号2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51号——结束——。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19•【文号】•【施行日期】200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由卫生部主持起草并商中编办、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的《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遵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卫生监督体制,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育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

附件: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二000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新中国建立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卫生监督工作,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目前尚存在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行政效率低下等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现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卫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职能转变,使卫生行政管理从“办卫生”转变为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手段“管卫生”。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陕卫妇发[2006]353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06〕35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4]6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1【实施日期】2014.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下机场扩建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乳制品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年产5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6.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投资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将企业投资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及以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将企业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以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之外其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82
陕政发〔2011〕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4-22
83
陕政发〔2011〕2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2011-4-22
84
陕政发〔201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
2011-4-22
2009-12-21
48
陕政发〔2009〕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12-29
49
陕政发〔201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核桃等干杂果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1-7
50
陕政发〔201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商南县莲花台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2009-5-31
30
陕政发〔2009〕3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航空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2009-5-31
31
陕政发〔2009〕3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5-31
32
陕政发〔2009〕3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69
陕政发〔2010〕4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2010-11-27
70
陕政发〔2010〕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12-6
71
陕政发〔2010〕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陕政办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51号2004年6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3号),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医联体建设科学、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任务,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紧密型医联体,西安市、宝鸡市、延安市要组建2-3个紧密型医联体。

到2020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整的医联体政策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

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建立起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省内医疗资源有效共享,县镇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陕政办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是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

宝鸡、咸阳、铜川、榆林、商洛5市通过试点实践,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药品供应渠道逐步理顺,药品质量明显得到保障,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

为了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启动西安、渭南、延安、汉中、安康5市和杨凌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工作,实现全省覆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药品“三统一”工作在全省实施药品“三统一”,是省委、省政府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

各市一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决果断、强力推动,确保这项受益面最广的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各市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遴选2-3家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担本市配送任务。

遴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坚持面向全国、面向不同所有制企业,好中选优。

遴选结果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同时,要确定各企业的配送区域范围,组织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做好统一配送衔接等工作。

三、落实任务,推进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落实财政补偿资金。

第一批试点市,省、市、县补偿资金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第二批启动的市和杨凌示范区,省级补偿资金必须在10月底前到位,市、县补偿资金必须在11月底前到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国家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药、药检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推行区域卫生规划,开展社区医疗服务,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强化的职能1、监督管理全省血站、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

2、卫生监督与执法监督工作。

3、地方病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陕政办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省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第一批25个工作部门执法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第一批25个工作部门执法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第一批25个工作部门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6]8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1.10【实施日期】2006.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第一批25个工作部门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规定,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执行的法律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5个省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依据目录进行了认真审核梳理,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将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执行的法律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5个省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依据目录予以公布。

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经审定公布的执法依据目录,按照职权法定和“有权必有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教育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规程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执法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陕西省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公安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强制戒毒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客船治安管理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国家安全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执法机关:陕西省监察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执法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地名管理条例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有关工作督查验收办法的通知:陕西省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有关工作督查验收办法的通知:陕西省深

建立完 善组 织 机 构 , 确工 作 方 式 。 由省 医 改 明 办 牵头 , 同省发 展改 革委 、 会 省监 察厅 、 省财 政厅 、 省 人 力资源社 会保 障厅 、 卫生厅 、 省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等部 门及抽 调专业 人员 组成 5个 省级 督查验 收工 作 小 组 ; 设 区市也 要 组 建相 应 的市 级 督查 验 收 工 作 各 小 组 。督查 验 收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 谈 问 卷 、 料 查 座 资
《 陕西省 深化 医药卫生 体制 改革 2 1 0 0年有 关 工作督 查验 收 办 法》已经省 政 府 同意 , 印发 给你 们 , 认 现 请
真 贯彻执 行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 一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陕西 省 深 化 医药 卫 生 体 制
改革 21 0 0年 有 关 工 作 督 查 验 收 办 法
ZHENG FU 0 N G G BAO
陕西省人 民政府办 公厅 关于 印发 陕 西 省 深 化 医 药 卫 生体 制 改 革 21 0 0年有关工作 督查验 收办法 的通 知
陕政 办发 [ 0 0 1 2 1 ]13号
各 设 区 市 人 民政 府 , 人 民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 直 属 机 构 : 省 各
省级 督 查 时 间为 2 1 0 0年 l 2月 1 日至 3 日。 0 1
会 议 由 省 医 改 办 会 同 省 卫 生 厅 筹 备 , 励 资 金 奖
施 步 骤和 进展 情况 等 。
开展 药品 “ 三统 一 ” 启 动 卫 生管 理 县 镇 一 体 化 、
改 革 和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 镇 卫 生 院 内 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场 , 步建立 城 乡 统一 、 等竞 争 的劳 动 力 市 场 。 逐 平 加 快公 共 就业服 务 体 系建 设 , 全 劳动 力 市 场 价 格 健
决定 机制 。( 省金 融 办 、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 保 障厅 、 省
各 地 区要增 强全 局观 念 , 真履 行 职责 , 互搞好 配 认 相
陕 西 省 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 二 O一一年 九 月十三 日
《 两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 0 年 第 2 陕 21 1 0期
, 4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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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清 理 化 解 基 层 医疗 卫 生 机 构债 务 的实施 方 案
( ) 四 专项规 划任 务 。
( ) 强 跟 踪 分 析 , 时 开展 评 估 。各 部 门 、 三 加 适
按 照《 纲要 》 确定 的 战略 重 点 , 有关 部 门 已经 各 在组 织编 制相应 的专项 规划 。各牵 头 部 门要 认 真抓 好各 专项 规划 的任 务 分 解 和 责任 落 实 , 积 极 组 织 并
社 区机构发 展建 设 过 程 中形成 的长 期 债 务 , 要 主
包括 发生 于业 务用 房 、 助用 房建 设 、 修和 医疗设 辅 维
康 发展 , 结合我 省 实际 , 制 定本实 施 方案 。 特


总体 目标 和基本 原则
实施 。
三 、 作 要 求 工
各地 区要对 《 纲要 》 实情 况 进行 跟 踪 分析 , 强 督 落 加
促 检查 , 意 研 究 新 情 况 , 决 新 问题 。在 《 要 》 注 解 纲 实施 的 中期 阶段 , 发展 改革委 要会 同有关 部 门 , 省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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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
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卫生厅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7号),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本着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有关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到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陕西省或XX市(地区)或XX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局)(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所)。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省、市(地区)和1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要建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对1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先实行与防保机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但要将卫生监督职能、卫生监督员编制和经费与防保机构分开,待条件成熟后,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

市(地区)所在地的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市(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出卫生监督员,以减少卫生监督管理层次。

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确
立的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执法管理程序,结合卫生监督任务的特点设置。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由综合管理、许可审查、监督执法、稽查等四部分组成。

各地市、县可根据卫生监督管理程序、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监督范围、服务对象等因素予以核定,一般按每万人口1人左右设置,由原从事卫生监督职能的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中划转。

具体组建的实施方案,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卫生监督执法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二)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的发放,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发放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卫生监督抽检结果;
(四)依法对所管辖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并上报处罚建议,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五)依法对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六)依法对所管辖的污染、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八)负责受理卫生监督方面的投诉、举报,法律咨询与稽查工作;
(九)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十)根据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新、扩、改建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四、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与管理
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必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素质优良、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卫生监督员的录用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公开招聘、考核录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基本原则。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一般应从原职能划出单位承担卫生监督的专业人员中选拔考核后录用。

组建后人员的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做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纪律整顿和业务培训工作。

未经公共法律和卫生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

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对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精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可比照当地同类行政执法机构的预算定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列出明细项目,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予以核定。

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初期,同级财政应安排解决所必须的开办经费。

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从事有偿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款上交国库。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指标。

既要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又要注意减轻受检单位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制止乱收费和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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