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用体系的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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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信用文化所理解的信用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两个经济主体或多个经济主体之间,为了某种交易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履约能力。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信用交易保证的信用调查评级、信用支付工具和信用管理技术,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产品已经成了在市场上可以生产加工、销售的商品,其商品的销售量越大,信用交易的规模就越大。美国的信用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和信用产品的基本内涵。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一、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丰厚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公开,又称行政公开,其主要含义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 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上述三个法律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一次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利用三种方法了解和获得政府信息:一是必须在联邦登记(一种政府公报)公布的文件,主要包括机关组织、机关职能和工作方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对公众权利和利益有影响的政策和规则;二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文件,这些文件也是用来指导行政机关行动的,实际效果相当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秘密的法律;三是依请求而公开的文件,一切没有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都可以依请求公开。法律还要求美国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时,会议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在信息公开的同时,美国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出发,对信息保密也相当重视。法律同时规定免除公开的信息有九个方面:(1)国防和外交领域的信息,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予以保密的文件,二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已经被定密的文件;(2)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的文件;(3)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文件,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类免除公开的规定,一是法律规定文件对公众保密的方式非常严格,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任何自由裁量权,二是对应予以保密的文件规定了特别的标准,或列举了应予以保密的特定种类;(4)贸易秘密、从个人以及特权机构或保密机构获得的商业或金融信息;(5)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往来函件;(6)公开后可能明显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的、医疗的以及类似的档案;(7)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在妨碍执法程序、剥夺公正审判或公平裁决的权利、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泄露秘密的信息来源和秘密的信息等六种情况下可以免予公开;(8)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主要指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国内贷款委员会、联邦储蓄保险机构在金融活动中收集的大量非常敏感的信息;(9)关于油井地质和地球物理信息。另外,对举行免除公开的行政会议,法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美国实行了定密官制度和定密制度。1996财政年度综合定密数为 5789625项,在所有政府秘密中,中央情报局占52%,国防部占44%,国务院占2%,司法部占1%,其他政府部门占1%。大量公开的政务信息,为信用服务公司收集与信用有关的政务信息提供了重要来源。二、重视对信用产品特别是评级结果的运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美国政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 1.在法律中对此作出明文规定。(1)对已评级的证券,可以通过提供简略形式并注明参考出处使得信息披露的负担最小化;(2)注册时,可以在不必得到nrsro(全国承认的评级组织)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nrsro的评级放入注册材

料中;(3)经纪商、交易商的净资本应根据自己的信用等级确定;(4)已评定信用等级的证券交易可免去一些报告要求;(5)允许交易已评定信用等级的非美国主权债券的期货合约;(6)在承销中要求购买具有投资信用等级的市场债券;(7)应付税的货币市场基金,其投资应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风险限额、单个风险限额、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投资下限的限制;(8)具备投资级信用等级的某些抵押证券或资产支撑,可免予注册和监管;(9)根据州蓝天法,得到两种最高信用等级的抵押证券与政府债券同等待遇。 2.监管机构与信用等级有关的规定。(1)货币监理署(0cc)和中央银行(fed)规定,资产是否适合投资、资本要求的确定、保证金要求等都以信用评级为依据;(2)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规定,外国银行抵押资产的合格性及信用等级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这些外国银行的储蓄由 fdic承保;(3)naic规定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持有证券信用等级、储备要求的信用等级和资本充足性要求的信用等级;(4)dol规定,养老基金投资对象必须符合所要求的信用等级。 3.储蓄协会所作的规定。(1)只允许投资属于最高的4个信用等级的债券;(2)4个最高信用等级的债券还必须是合格的流动性资产;(3)富余的能力应用于向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借款人放贷;(4)在确定信用等级的基本要求时,用较为有利的风险权重。由于上述种种做法,使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愈加旺盛。如许多公司要依靠评级机构所作的信用等级来确立在金融市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可信度,许多消费者要依靠自己的信用等级获得消费信贷,许多主权国、市政发债越来越依靠投资的信用品质。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标准—普尔和穆迪公司几乎为美国市场上每一种应税证券评级,baa3和bbb-等级及其以上的债务被认为是具有投资级的信用品质,而低于bal或bb+等级的债务则被认为是投机或非投资等级。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尽管从多方面引导人们运用评级结果,但并不干预评级公司的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评级机构也不对自己提供的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提供虚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取决于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你评定的信用等级与该等级代表的资产品质相去甚远,市场认知度就会下降,你的市场份额就会减少。三、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建立规范有序的信用产品交易秩序打下了稳固的基础美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是消费需求,在三大需求中消费对gdp的贡献率一直在80%以上,在消费需求中居民消费需求又占80%以上。居民消费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消费信贷和分期付款,即使支付现金,一般也采用信用卡形式。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自己的信用资格的关联度越来越大,如果消费者的信用等级不可信,就会直接影响借贷和购物的便利。如果信用局提供的信用产品出了问题,运用的信息来源有错误,就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在信用交易呈几何状扩张的情况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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