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

广东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

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一、综合医疗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①由医生指定在医院内换号诊断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 4. 住院床位费按日计算的,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 5. 患者结算时,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另外收费 6. 门诊拆线不得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11(一)一般医疗服务11011.挂号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A110100001挂号费收费收据.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11022.诊查费评估、营养咨询、优生咨询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C1102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诊疗服务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C110200002专家门诊诊查费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指:①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C110200002—1名专家②省级名老、名中医C110200002—2主任医师C110200002—3副主任医师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C110200003急诊诊查费、急症的诊疗服务C11020000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含诊查、护理

E110200005住院诊查费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E11033.急诊监护费 E110300001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查、护理11044.院前急救费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院前急救费D110400001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5.体检费1105含内、外(含皮肤)、五官、妇体检费科(含宫颈刮片)的常规检查,D110500001写总检报告。110500001-1一般健康体检学龄前儿童、高校及中110500001-2小学学生体检11066.救护车费I110600001救护车费指急救范围地段内11077.取暖费110700001病房取暖费I110700001-1单人房I110700001-2双人房I110700001-3三人以上I11088.空调降温费110800001病房空调降温费I110800001-1单人房I110800001-2双人房I110800001-3三人以上I11099.床位费1.病房应基本配置的(病床、床头柜110900001普通病房床位费BB110900001—1A级房间110900001—单人房B1a110900001—双人房B1b110900001—三人以上B1c110900001—2B级房间B 110900001—B单人房2a110900001—B双人房2b110900001—B三人房2c110900001—B四人以上2dB110900001—3C级房间110900001—B单人房

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信息来源: 贵州省卫监局发布日期: 2012 - 02 - 10 收费标准序号项目计价单位备注 (元) 二住院收费 尚未评定等级的医院:地(州、市)级以上医院按二乙医院(一)住院费价格执行;县级医院按一级医院价格执行。 专设精神病、传染病、烧伤、肿瘤病床按同等病床收费价格 加50%收费;专设烧伤翻身床按烧伤病床价格再增加一倍收1 三级甲等医院1 人床日 15 费;专设妇产科病床按同等病床价格加收0.50元;儿童病间床,按同等病床价格收费;婴儿床按同等病床价格减收0.30 元;病员自带被褥按同等病床标准减收0.20元。 2 三级乙等医院1人床日 10 间 3 二级甲等医院1人床日 9 间 4 二级乙等医院1人床日 7 间 5 一级医院1人间床日 6.5 6 乡镇卫生院1人间床日一律2.50 7 三级甲等医院2人床日 10 间 8 三级乙等医院2人床日 8 间 9 二级甲等医院2人床日 7.5 间 10 二级乙等医院2人床日 6 间 11 一级医院2人间床日 5.5 12 乡镇卫生院2人间床日一律2.50 13 三级甲等医院3,床日 8 4人间

14 三级乙等医院3,床日 7 4人间 15 二级甲等医院3,床日 6.5 4人间 16 二级乙等医院3,床日 5 4人间 17 一级医院3,4人床日 4.5 间 18 乡镇卫生院3,4床日一律2.50 人间 19 三级甲等医院5人床日 6.5 间以上 20 三级乙等医院5人床日 5.5 间以上 21 二级甲等医院5人床日 5 间以上 22 二级乙等医院5人床日 4 间以上 23 一级医院5人间以床日 3.5 上 24 乡镇卫生院5人间床日一律2.50 以上 (二) 住院诊察费床日 1 (三)护理费分级护理要求见说明 1 特别护理小时 1.5 2 一级护理日 6 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二、三级护理费每日各增加1元 3 二级护理日 4 4 三级护理日 2 5 气管切开护理日 8 不再收等级护理费 6 新生儿护理日 10 不再收等级护理费 7 口腔治疗护理日 8 不再收等级护理费 (四)院外会诊费会诊人员差旅费由请求方负担 1 主任医师次 100 2 副主任医师次 80 3 主治医师次 50 4 医师次 30

[资料]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资料]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可由医疗机构在不高于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管理、监督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组织实施。州、市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为有利于病人的合理分流和医疗机构整体效率的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三级分类定价。执行各类价格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 承受能力及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医疗设施、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一区域或城市执行同类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财政补助、药品收入、医疗损害风险成本等情况,按照既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一般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其费用应计入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单列计费;少数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可以单列计费。 第九条按规定可以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和规定的加价率顺加作价,另行收费。具体加价率为:购进价在100元及以下的5%;购进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4%;购进价在1000元以上的3%,但单项材料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组织器官移植供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十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的使用管理,逐步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努力降低医疗服务,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对主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在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调价方案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用于临床的医疗服务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定价。 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如其治疗目的与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治疗方法的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有差异,均不作为新增项目。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 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页脚内容1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页脚内容2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 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云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行为,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应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受诊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如全科医师为居家的签约患者或医疗机构为签约养老院的患者等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州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省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工作适

用本办法。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统筹考虑远程医疗服务建设工作,将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作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手段,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提供支持保障。 第五条远程医疗服务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远程医疗服务统筹发展,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农村、面向社区、面向医(护)养、服务基层、方便群众就医的远程医疗服务,促进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向本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照《云南省远程医疗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远程医疗服务的实施 第七条远程医疗服务参与方包括邀请方医疗机构、受邀方医疗机构、受诊患者以及远程医疗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 - 2 -

云南省医疗费用增长情况与特点分析.

394 第20卷第4期卫生软科学 V ol.20 No.4 2006年8月 Soft Science of Health Aug.,2006 云南省医疗费用增长情况与特点分析 刘文君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昆明 650200 摘 要 近年来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疾病谱的改变先进技术在卫生领域的应用以及人们 对卫生服务需求水平和对健康要求的不断增加 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问题 医疗

费用的快速上涨已经成为卫生领域面临的重大难题 云南也与全国一样 十多年的持续高涨使得病 人医疗费用上升到较高水平 贫困患者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 看病贵 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 响群众的健康需求 通过对云南省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及特点的分析提出了构建具有云南特点的城 市两级医疗服务网络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落实双向转诊制度

健全财政补偿制度 规范 财政补助范围 内容 补助方式和标准 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规范医院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办 法建议关键词 云南 医疗费用

增长 特点 中图分类号R 19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003-2800 200604-0394-06 医疗费用指城乡居民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 由个人和保险机构支付给医疗机构的费用 在我国包括医疗服务费用药品费用医用材料和器械的消耗等直接费用 它反映居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 从医院的角度来看医疗费用是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 中的劳动消耗

它既包括房屋建筑 交通工具设备 器材的磨损与折旧 药品卫生材料消耗等物化劳动 的消耗也包括医护管理工勤人员的工资 奖金 津贴等劳动报酬支出的活劳动消耗 1 云南省医疗费用增长情况 * 收稿日期2006-01-10 作者简介刘文君1971 - 女武汉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主要从事卫生财务管理及医院经济研究等工作 求

2017年遵义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附件1 2017年遵义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调整方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09号)要求,全省公立医院(包括军队、国有企业等举办的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配合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等要求,我市决定进行第二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范围 (一)调高的内容包括一般医疗服务类门诊诊查费、一般检查治疗类(含注射、清创缝合、换药、雾化吸入、胃肠减压、导尿等)、临床诊疗类(含临床诊疗、女性生殖器及孕产妇治疗、新生儿治疗、临床穿刺、手术治疗)、中医(含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针刺、灸法、推拿、中医外治法、中医肛肠治疗及中医综合)四大类。 (三)调低的内容为医技诊疗类中医疗检查项目(含DR、CT、磁共振、彩超项目)、检验项目(含临床检验、临床化验、临床免疫学检查)两大类。 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内容

(一)门诊诊查费:只调整专家诊查费,按知名专家50元、主任医师40元、副主任医师30元调整。 (二)其他一般治疗费中的临床诊疗、临床穿刺及手术、中医(含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针刺、灸法、推拿、中医外治法、中医肛肠治疗及中医综合)项目调高20%;女性生殖器及孕产妇治疗、新生儿治疗项目调高约26%。 (三)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静脉输液(120400006)、门诊静脉输液(输血)(120400006C)、小儿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D)、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市、县级按20%调增;省级收费标准遵市医改组〔2015〕3号文件已进行过调整,本次不再调整。 (四)医疗检查项目(含DR、CT、磁共振、彩超项目)、检验项目(含临床检验、临床化验、临床免疫学检查)中,血液一般检查(16项)及尿液一般检查(11项)按50%下调,其他均按10%下调,并全部取消CT加层收费。 (五)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关于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省级指导价格的批复》(黔价医药〔2012〕104号),市一医在本次调整涉及的项目按省级收费标准执行,其余项目按市级收费标准执行。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适用范围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贵州航天医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遵义市妇幼保健院、遵义市中医院、遵义市传染病医院、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遵义

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信息来源:贵州省卫监局发布日期: 2012 - 02 - 10 序号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 (元) 备注 二住院收费 (一)住院费尚未评定等级的医院:地(州、市)级以上医院按二乙医院价格执行;县级医院按一级医院价格执行。 1 三级甲等医院1人间床日15 专设精神病、传染病、烧伤、肿瘤病床按同等病床收费价格 加50%收费;专设烧伤翻身床按烧伤病床价格再增加一倍收 费;专设妇产科病床按同等病床价格加收0.50元;儿童病 床,按同等病床价格收费;婴儿床按同等病床价格减收0.30 元;病员自带被褥按同等病床标准减收0.20元。 2 三级乙等医院1人 间 床日10 3 二级甲等医院1人 间 床日9 4 二级乙等医院1人 间 床日7 5 一级医院1人间床日 6.5 6 乡镇卫生院1人间床日一律2.50 7 三级甲等医院2人 间 床日10 8 三级乙等医院2人 间 床日8 9 二级甲等医院2人 间 床日7.5 10 二级乙等医院2人 间 床日 6 11 一级医院2人间床日 5.5 12 乡镇卫生院2人间床日一律2.50 13 三级甲等医院3~ 4人间 床日8 14 三级乙等医院3~ 4人间 床日7 15 二级甲等医院3~ 4人间 床日 6.5 16 二级乙等医院3~ 4人间 床日 5 17 一级医院3~4人 间 床日 4.5

18 乡镇卫生院3~4 床日一律2.50 人间 19 三级甲等医院5人 床日 6.5 间以上 20 三级乙等医院5人 床日 5.5 间以上 21 二级甲等医院5人 床日 5 间以上 22 二级乙等医院5人 床日 4 间以上 23 一级医院5人间以 床日 3.5 上 24 乡镇卫生院5人间 床日一律2.50 以上 (二)住院诊察费床日 1 (三)护理费分级护理要求见说明 1 特别护理小时 1.5 2 一级护理日 6 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二、三级护理费每日各增加1元 3 二级护理日 4 4 三级护理日 2 5 气管切开护理日8 不再收等级护理费 6 新生儿护理日10 不再收等级护理费 7 口腔治疗护理日8 不再收等级护理费 (四)院外会诊费会诊人员差旅费由请求方负担 1 主任医师次100 2 副主任医师次80 3 主治医师次50 4 医师次30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可由医疗机构在不高于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管理、监督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组织实施。州、市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为有利于病人的合理分流和医疗机构整体效率的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三级分类定价。执行各类价格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及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医疗设施、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并

适时调整。 第六条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一区域或城市执行同类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财政补助、药品收入、医疗损害风险成本等情况,按照既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一般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其费用应计入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单列计费;少数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可以单列计费。 第九条按规定可以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和规定的加价率顺加作价,另行收费。具体加价率为:购进价在100元及以下的5%;购进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4%;购进价在1000元以上的3%,但单项材料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组织器官移植供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十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

云南省医疗服务便民惠民10项制度

云南省医疗服务便民惠民10项制度 一、预约诊疗服务制度 医院建立预约诊疗管理制度,明确王管领导、主管部门及管理人员。加强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约号源动态调配,医院根据预约情况科学安排预约出诊医师、诊室等医疗资源,信息系统能够提供预约诊疗服务开展隋况的数据统计信息。医院能够以多种渠道为患者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短信预约、复诊预约、社区转诊预约、诊间预约、门诊服务台预约及自助预约机等)。到2012年底,三级医院门诊普通号源全部开放预约,专家号源开放预约率≥50%,医院患者月平均复诊预约率达到60%,口腔、产前检查月平均复诊预约率达到80%;努力缩短预约时间与实际就诊时间间隔。优化流程,规范管理,逐步搭建起一个24小时全无候提供服务、标准统一规范、医疗资源共享、全省通用的预约诊疗平台,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预约诊疗服务。 二、便民利民制度 优化医院们急诊环境和流程,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通过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八院、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导医服务和即时结算服务等,积板探索、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药房 挂号、收费等窗口排队超过10八时,医疗机构应采取增设窗口等措施及时分流病人。建立急危重患者“绿色救治通道”,保证急、重症患者、老年人、残疾人、人民警察等的救治“绿色通道”畅通。各级医院实行24小时“绿色通道”开放制,医院各部门保证急诊急救和急诊手术“绿色通道”畅通,切实将首诊负责制和会诊制度落到实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患者的抢救、治疗。对特殊人群给予优先服务。在医院门诊专设军人、公安干警、残疾人、老年人、离休干部持证优先挂号收费窗口,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老年人,离休干部减免挂号费。 三、投诉管理制度 (一)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1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授诉,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二)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同时公布上级部门投诉电话。建立健全投诉档案,规范投诉处理程序。 (三)根据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持续改进医疗服务。 (四)对全体员工进行纠纷防范及处理的专门培训。 四、药物咨询制度 医院门诊药房设置药物咨询窗口,安排一名药师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相关知识咨询。在咨询窗口摆放合理用药相关知 识和部分药物的具体使用方法,宣传单供患者取阅。 五、便民门诊制度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2013年3月执行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1102002001 住院诊查费 床日 6 110500001 救护车费 车次 20 110700001 病房取暖费 床日 3 110800001 空调费(单人间) 床日 10 110800002 空调费(双人间) 床日 6 110800003 空调费(三人间) 床日 4 110800004 空调费(四人及以上) 床日 3 110900000 医疗废物处置费 日 1.5 110900004 急诊留观床位费 日 15 110900100 普通病房床位费

0 110900101 普通病房床位费(单人间) 床日 22 110900102 普通病房床位费(双人间) 床日 14 110900103 普通病房床位费(三人间) 床日 9 110900104 普通病房床位费(四人及以上) 床日 6 110900301 干部病房(套间) 床日 40 110900302 干部病房(单人间) 床日 30 110900303 干部病房(双人间) 床日 20 110900401 母婴同室单人间 床日 35 110900402 母婴同室双人间 床日 21 110900403 母婴同室三人间及以上 床日 13 111100001 门诊输液

8 1111000010 门诊输液 每加一瓶 5 111100002 门诊输液(小儿) 第一瓶 10 1111000020 门诊输液(小儿) 每加一瓶 6 120100001 重症监护 小时 6 120100002 特级护理 小时 1.5 120100003 一级护理 日 12 120100004 二级护理 日 9 120100005 三级护理 日 7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日 10 120100008 新生儿特殊护理 次 6 120100010 气管切开护理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 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

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为推进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以下简称云南阜外医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依据《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积极稳妥推进云南阜外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方式改革,同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政策的衔接联动,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确保云南阜外医院运行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改革任务 (一)允许云南阜外医院在我省现行一类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在上浮不超过10%的范围内自主制定价格。 (二)对我省没有核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若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已有,按同质同价原则,云南阜外医院可参照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云南阜外医院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医院自主核定试行价格。 (四)对我省现行没有开展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在建立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支持云南阜外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五)为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不超过医疗服务总量10%的范围内,允许云南阜外医院开展特需门诊服务,特需门诊诊查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督。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对云南阜外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和监督,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控费等政策的衔接;要指导云南阜外医院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落实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创建诚信医疗单位。 (二)做好监测评估。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的情况,防止有关配套政策不到位,造成医院或患者负担加重;要加强对改革情况和效果的评价,及时调整完善改革政策。 (三)强化改革支撑。云南阜外医院要科学测算医疗服务、病种成本,为制定价格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和参考;要将成本核算、价格管理、患者负担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调动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的控费积极性;要在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和价格及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规范调价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云南阜外医院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1年。云南阜外医院实际执行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附件 2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说明:标注“1”仅限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支付,标注“3”仅限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支付,未标注的为通用支付项目 序号项目编码诊疗服务项目、设施名称 备注1210102017数字减影临床引导 2230600017组织间粒子植入术3 3331303028a根治性宫颈切除术(经腹) 45111010000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1 551110100002a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门诊简单诊疗1 651110100002b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门诊一般诊查1 751110200002a主任医师 851110200002b副主任医师 951110200003急诊诊查费 1051110200004a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以上) 1151110200004b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及以内) 1251110200005住院诊查费 1351110300001a急诊监护费(12小时以上) 1451110300001b急诊监护费(12小时及以内) 1551110400001院前急救费 1651110400001a简单院前处置费(限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1751110400001b复杂院前处置费(限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1851110400001c现场接生院前处置费(限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1951110400001d危重病人院前急救费(限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2051110400001e心肺复苏院前急救费(限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2151111000002a主任、副主任医师 2251111000002b主治医师 2352120100001重症监护 2452120100002特级护理 2552120100003Ⅰ级护理 2652120100003aⅠ级护理(常规护理) 2752120100003bⅠ级护理(优质护理) 2852120100004Ⅱ级护理 2952120100004aⅡ级护理(常规护理) 3052120100004bⅡ级护理(优质护理) 3152120100005Ⅲ级护理 3252120100006特殊疾病护理 3352120100007新生儿护理 3452120100008a新生儿干预 3552120100008b新生儿抚触 3652120100008c新生儿肛管排气 3752120100008d新生儿呼吸道清理 3852120100009精神病护理 3952120100009c新生儿肛管排气 4052120100010气管切开护理 4152120100010a气管切开护理 4252120100010b气管插管护理 4352120100010d新生儿呼吸道清理 4452120100011a吸痰护理 4552120100011b震荡式呼吸系统治疗 4652120100011e新生儿药浴 4752120100012造瘘护理 4852120100012f新生儿油浴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作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 颁布日期:2005-9-13 执行日期:2005-9-13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

(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docx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中,限价补偿项目 限价补偿项目:指设有最高补偿限价的诊疗项目。未超过和低于项目限价的诊疗费用,按实 际发生的费用补偿;超过限价的费用由就医参合农民自理。 表 1综合医疗服务类 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11(一 )一般医疗服务 11099.床位费 普通病房床位费按同级最低床位费补偿 监护病房床位费按同级最低床位费补偿 急诊观察床位费 110900005①急诊观察床位费按同级最低床位费补偿 表 2医技诊疗类 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21(一 )医学影像 2101 1. X 线检查 210101 1.1 X 线透视检查 数字化摄影 (DR)按费用的80%补偿2102 2.磁共振扫描 (MRI) 磁共振平扫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增强扫描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血管成像 (MRA)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水成像 (MRCP , MRM ,MRU)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波谱分析 (MRS)按费用的50%补偿 磁共振波谱成像 (MRSI)按费用的50%补偿 临床操作的磁共振引导按费用的50%补偿2103 3.X 线计算机体层 (CT) 扫描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平扫按费用的80%补偿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增强扫描按费用的80%补偿 脑池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含气造影按费用的80%补偿 X 线计算机体层 (CT) 成像按费用的80%补偿 临床操作的 CT 引导按费用的80%补偿2105 5.其他 红外热像检查按费用的50%补偿22(二 )超声检查 2206 6.心脏超声检查 床旁超声心动图按费用的80%补偿

术中经食管超声心动图按费用的80%补偿 介入治疗的超声心动图监视按费用的80%补偿24(四 )放射治疗 2403 3.外照射治疗 X 刀治疗按费用的80%补偿 伽玛刀治疗按费用的80%补偿 表 3临床诊疗类 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31(一 )临床各系统诊疗 3101 1.神经系统 脑磁图 ①脑磁图功能区定位按费用的80%补偿 ②脑磁图癫痫定位按费用的80%补偿 五、一次性物品补偿规定 (一)《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02 年)》中可补偿物品目录见附表1;不予补偿物品目录见附表2。 一次性物品,按实际(二)单件(个、支、套等)价格低于30 元(含30 元)的低值易耗 价格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单件(个、支、套等)价格超过30 元的一次性物品,按价格的75 %计入可补偿费用,最高计入费用为 5000元。 附表 1 序号编码项目名称说明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1一次性吸痰管 2一次性鼻导管、鼻塞、面罩、氧气雾化器 31204一次性注射器 41204一次性输液器(输液泵及专用管) 51204一次性过滤器 61204一次性输血器 71204一次性采血器 8PIU 导管 9中心静脉套件测压套件 101206、3107引流管 111210一次性胃管 12121600001一次性导尿包、尿管、尿袋

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贵州省卫生数据传输专网在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平台上开展的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咨询服务等远程医疗活动和医疗健康咨询服务。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三条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组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四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通过远程医疗技术考核评审

(三)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 (四)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经费、数字化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并通过卫生数据传输专网与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 第六条从事远程医疗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 (二)在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人员; (三)在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平台完成注册; (四)参与远程会诊服务的应具备副高以上相关医学专业职称 第七条省(境)外医疗机构面向贵州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活动,须依

据本办法之规定拟定签署远程医疗服务协议。 第八条远程医疗学术团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为远程医疗提供管理、学术、科学与技术研究的专业性和非营利性服务。 第九条第三方参与远程医疗服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仅限于为远程医疗服务提供产品(设备)、信息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 第十条远程医疗数字化医疗设备应符合《医疗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医院信息化系统必须实现与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 第三章分级诊疗 第十一条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行“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十二条畅通远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重点发挥医联体、对口帮扶和县乡联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作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第四章责任分担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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