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状态下船舶所有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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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英美法及有关国际公约中称为maritime lien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受偿之权利。

其设立的理由是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出发,对某些社会公益权利(如港口规费)、劳工权益(如船员劳务报酬)、人身权益(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需要鼓励的行业(如救助)等等予以特别保护。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所担保的是几种特殊的海事请求。

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秘密性。

相对于其他担保利益公示性而言,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登记,也不依赖于对船舶的占有;这不符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公示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船舶优先权自有关的海事请求产生之时便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登记程序,便秘密地、无条件地随船而行;(2)优先性。

它的优先权地位是法律规定的,而不同于其他一些优先权是债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并且法律赋予了比其他类型的担保权更优先的地位;(3)不可分离性。

即它的存在与船舶具有不可分离性,即使船舶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该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受让后的船舶仍然作为受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担保物;(4)潜伏性。

即它像海里的暗礁潜伏着,平常处于不成就状态,但这些海事请求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船舶优先权以实现其海事请求。

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但却不符合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指的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由此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项:一是对抗效力,经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有的国家实行公示生效主义,未经公示之物权变动,不生变动之效力,如德国;二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公示的权利内容对第三人来说应推定为正确的;三是善意保护效力,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

但船舶优先权本身无须登记,附有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转让后,所有权变动虽经登记以及受让人也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但如果未经催告程序除权,新的船舶所有人仍不能对抗船舶优先权人。

船舶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船舶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船舶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者:张华中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7期船舶登记,是指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登记在大多数国家起到双重功能,一是登记的公法功能,即船舶有权利悬挂登记国国旗,受登记国管辖并取得国籍;二是登记的私法功能,公示船舶所有权、抵押债务及光船租赁权等。

我国的船舶登记有以下几种: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烟囱标志及公司旗登记。

船舶登记是法律法规授予海事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船舶交易安全和稳定船舶关系的重要举措。

船舶只有进行登记,在法律上才能确定其存在。

?荩船舶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其特点1、我国船舶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船舶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变动属于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适用动产的一般原则,即《物权法》采用了物权变动合同与物权行为相分离的原则。

在这里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包括物权共享关系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船舶买卖是其物权变动的最常见原因。

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船舶的所有权只有交付对方后才发生转移,因此买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仅有意思表示(合同),没有交付的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变动合同只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而物权行为才是物权变动的标志。

物权变动无需专门的物权契约,但必须有专门的物权行为,即动产必须交付。

2、我国船舶物权变动的特点根据以上规定,我国船舶物权登记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船舶物权登记不是船舶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

船舶属于动产,其物权的变动也应当以交付为依据。

至于买方是否办理登记,卖方是否办理注销登记,但不影响船舶物权变动。

船舶物权登记不是一种法律的强制要求。

船舶物权登记是船舶物权人自由选择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登记;船舶物权是否登记,影响的只是该物权的对外效力。

第十二章海商法

第十二章海商法

分析可知,在以上几个地点中,利比里亚与本案的联系最
强。本案最密切联系地是利比里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
确定利比里亚法律处理本案的准据法。依法比里亚实体法
来确定争议各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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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 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 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 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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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思路]
本案的案情比较复杂,但实际关系只有两个:(1)抵押
权人欧文信托公司要求拍卖船舶并要求优先受偿。(2)垫付
工资和滞港费用的债权人斯蒂文逊公司要求偿还垫付的工
资和滞港费用,并主张优先权。根据哪一国的法律来确定
优先权及优先的次序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和本案有联系的
国家美国、中国、丹麦、澳大利亚和利比里亚,通过比较
第一节海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行为地法原则 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
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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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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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凭期间, 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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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船舶优先权具有秘密性、追及性和 程序性。

船舶的基本知识

船舶的基本知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范围不断扩大;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也是复杂多样化;船舶评估也随之而来。

我们知道一艘船涉及钢铁、有色金属、机械、电子、化工、轻工、建材、仪表等五十个行业,并涉及导航、通讯、光学、电子等三百多个专业学科。

尽管对其不熟悉,但仍然需要评估师去面对,而且要做到快捷与准确的评估,这就是市场经济的需要。

评估风险也越来越大,对资产评估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压力自然也越来越大。

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评估业务时,必须考虑能否有胜任评估对象的评估力量,确保执业质量,竭诚为顾客服务。

为了搞好船舶评估,笔者仅就船舶的概念、基本结构、评估方法选择、评估过程,以及应注意的问题,谈一管之见,供业界同行讨论,起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船舶的概念(一)船舶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适用的船舶应符合以下条件:1﹑可航性,即在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具有自航能力的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2﹑总吨位在20吨以上的船舶;总吨位是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

3﹑该船舶为商业或民用目的,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适用本法。

从以上船舶定义看,评估师所涉及的船舶评估大大超出这个范畴。

笔者认为评估船舶其定义应为:凡在水上用于交通、运输、捕鱼、科研、港口码头服务和作战等的运载工具均称为船舶。

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规定标准,并取得相关证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船舶的特征1﹑船舶的不动产性从民法原理来看,船舶是可以移动的物,应属于动产法。

商然而,由于船舶本身和航海的一些特点,船舶又具有不动产的特征法。

船舶的不动产性主要表现在船舶所有权及抵押权均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船舶管理国内法规介绍
船舶检验的历史 船舶检验的机构设置
中国海事局 船检管理处 地方船检局 中国船级社
检验类别
法定检验
船舶、设施和集装箱的检验 建造和营运中的检验 船用产品的检验
入级检验 公正检验
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 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政府 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 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主 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对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 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 活动。
配员的最低和最高要求
配员规则是船舶安全配员标准的最低要求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
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 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我国配员发展趋势
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55人左右 减少到37人左右
第二阶段:9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37人减少 到28人,最低的只有23-24人
相关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概念
船舶登记是船舶所有人为取得船舶所有权、 船舶国籍、悬挂国旗和航行权及其它权益, 并使这些权利、权益受到保护而依据有关规 定办理的法定手续
登记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
国际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通过 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1996年7月7日开始对我国生效
船员的,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
舶,未终止或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 得中国国籍
船舶标志
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7.09.2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联合课题组[1]绪言船舶优先权,是我国《海商法》对国际公约中的“Maritime lien”所对应的中文译名,在德国法中,该制度被称为“法定质权”,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海事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内外也有不同观点,随着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多数学者逐渐统一了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认识,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2]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与船员劳务纠纷相关联的船舶优先权主要有两项:一是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是在船舶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对于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所产生的赔偿请求,虽然在《海商法》中对赔偿的责任基础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保护船员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论是基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所提起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都可以通过行使船舶优先权来实现,[3]这种观点目前也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接受。

对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方面的船舶优先权范围,除了正常的标准工资、派遣费用外,还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等。

一、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方式与程序《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对具有优先权的五项海事请求进行了规定,同时,第二十八条又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从法条文意来看,前者是对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确认,后者是对优先权的行使方式进行了规定。

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阈下航行自由制度的演进

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阈下航行自由制度的演进

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阈下航行自由制度的演进摘要:航行自由从国际习惯法开展为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古罗马时期海洋自由思想萌芽初起,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那么为海洋自由思想的开展提供了孕育的摇篮。

随着海上贸易的增加,各国对海洋权利的诉求不再满足于简单的海上航行,于是航行自由权逐渐成为各国海上权利争夺的焦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为航行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制度根底和标准指引,但是仍然无法止歇关于航行自由的争议。

在当今“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探讨海洋航行自由的历史经纬和开展趋势对于航行自由制度的维护尤为重要。

关键词:海洋命运共同体;航行自由权;海洋自由航行自由概念缘起于古罗马的海洋自由思想,是一项古老的海洋航行准那么,自由航行不仅是早期海洋大国进行殖民扩张、建立海权帝国的依托,也是后来开展中国家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贸易的重要保障。

[1]同时它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经历了屡次的开展与演变,成为当今国际海洋法体系中的一项核心原那么。

[2]一、航行自由制度的衍生根底——海洋自由思想航行自由是海洋自由的核心要素之一,在航行自由制度的开展历程中,始终围绕着一个核心,就是海洋自由。

人类对海洋自由的观念在历史上曾有过“闭海论”和“海洋自由论”的博弈,海洋自由思想的缘起和开展交织着错综复杂的海洋权益纷争。

〔一〕海权扩张背景下海洋自由思想的形成海洋自由思想经历了从古罗马帝国的海洋割据到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的开展历程。

在远古时期,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过,海洋天生就是对所有人开放的;而古罗马学者塞尔苏斯也认为,海洋和空气一样,是所有人类共有的。

[3]49古罗马人是第一批思考海洋性质的人,并且在其罗马法典《查士丁尼法典》中直接写入了该项原那么——海洋共有原那么。

罗马帝国的政权覆灭以后,战争成为常态,其他国家开始觉醒,纷纷对其临海区域主张所有权,通行船舶向海域的主权国家缴纳税费,并得以保障海上的通行平安,这一制度的诞生在较长时间内保证了海上航行的平安和秩序,得到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成认。

船舶股份合作协议范本8篇

船舶股份合作协议范本8篇

船舶股份合作协议范本8篇篇1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共同投资经营船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船舶,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共同发展。

本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方式、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利润分配等事项,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

二、合作事项合作事项:投资经营船舶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船舶经营结束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作。

三、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甲方投资金额:______元人民币。

2. 乙方投资金额:______元人民币。

3. 股权比例: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_%。

四、合作经营1. 船舶经营管理由双方共同负责,重大决策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2. 船舶的日常运营、维护、保养等费用由双方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

3. 双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对船舶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五、利润分配1. 船舶经营所得利润,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在合作期间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分配。

六、风险承担1. 双方应按照股权比例共同承担船舶经营风险。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船舶损失,双方应按照股权比例分担损失。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作终止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作无法继续;(3)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作无法继续。

2. 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

八、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投资、擅自处置共有财产、擅自决策等。

九、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长江海事局:
你局《关于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船舶所属企业破产,由依法成⽴的该企业破产清算组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船舶所有权,船舶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法院的破产裁定及破产清算组出具的船舶所有权转移证明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续。

⼆、船舶登记机关不得将不具有法⼈资格的⾮法⼈组织登记为船舶所有⼈。

对于中国⽯油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由其湖北省宜昌⽯油分公司经营的船舶,可以在宜昌当地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登记⼿续。

三、关于船舶所属企业更名,如更名企业的内部资产未做任何调整,仅仅是企业名称变更,船舶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不发⽣变动,船舶所有权取得⽇期不变更。

如更名企业进⾏资产重组,即原企业因合并或分⽴⽽形成了新的企业,船舶登记机关应按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规定为船舶办理登记⼿续,船舶所有权取得⽇期按船舶所有权由原企业转移⾄更名后的企业的实际⽇期确定。

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进⾏经营活动,但该企业法⼈仍视为存续。

上述企业出售所属船舶,在该企业法⼈资格尚未注销之前,应由该企业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若该企业的法⼈资格已注销,则应由设⽴企业的全部股东或发起⼈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6.02•【文号】国务院令[第155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如确有需要,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除船长、驾驶员和报务员外,可以由外国籍公民担任,但外国籍公民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全船舶员总数的3 0%。

担任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的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船舶资产评估方法简介[]

船舶资产评估方法简介[]

船舶资产评估方法简介船舶是水上运载工具,按适用的航行区域分为海船和河船;按所装货物类型分为散货船、杂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特种货物船等。

按照资产评估的一般方法结合船舶资产的特点,下面以散货船为例说明船舶资产的评估过程,其他类型的船舶可参照进行。

一、向委托方提交船舶资产评估资料清单,索取被评估船舶资料1.被评估船舶明细表。

明细表内容要求包括船舶名称、建造日期、建造厂家、启用日期、载重吨位、主机型号、功率、初始原值(清产核资前的帐面原值)、帐面原值、帐面净值等,可将这些内容设计成评估表格由企业填写。

2.产权证明文件。

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的一项手续。

经登记后的船舶,发给船舶登记证书;凡经核定在海上及国际河流行的船舶,则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在进行产权界定时,如发现其登记项目中的船舶所有权人与委托方不一致,需委托方提供充分有效的书面材料,以证明其对被评估船舶拥有所有权。

3.船舶规范。

船舶规范应包括船舶所有的技术参数、建造资料、船上设备型号及台数等。

一般航运企业为便于管理均对所属船舶编制了技术规范,有了编制完整准确的船舶规范就可以按后面所述成本核算法计算出船舶的重置全价。

如没有船舶规范或内容不全,需要通过进一步查阅船舶设计资料和图纸、船舶的各种证书记载内容等了解。

4.船舶的各种证书。

船舶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的通称。

各项船舶证书均由国家验船机构(或政府授权的船级社)对船舶检验合格后发给。

对于内河船舶应索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它包括: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内河船舶装截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内河船舶临时证书和船舶的技术文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和技术文件必须复印存档。

远洋船舶的国籍和船籍可以不同,船舶必须在船尾悬挂所入国籍国的国旗。

我国不允许中国籍的船舶加入外国的船级社,但允许外国船舶加入中国船级社。

租船方式5种

租船方式5种

租船方式租船方式主要有定期租船和定程租船两种,最近几年也发展了一些其他形式。

(1)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

租期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定期租船的特点是: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

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

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

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船方负担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并负责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的适航状态(Seaworthy)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船舶保险费用。

所谓适航状态一般是指使船舶能够正常运转,具有航海安全能力,能够适用接受和保管货物。

(2)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Tip Charter)。

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根据船舶完成一定航程(航次)来租赁的,租船市场上最活跃,且对运费水平的波动最为敏感的一种租船方式。

一般可分为:按单航次、来回航次、连续单航次和连续来回航次等方式租赁船舶。

在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运输的。

程租船的“租期”取决于航次运输任务是否完成,由于航次租船并不规定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因此般舶所有人对完成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是最为关心的,他特别希望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而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装卸速度又是对立的,所以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定程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实务及相关问题认识

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实务及相关问题认识

二 、关 于 建造 中 船舶 所 有权 归 属 问题
从 各 国的法律 来看 . 于船舶 建 造合 同 的性质 有 对 两种 观 点 . 种是认 定船 舶建 造合 同为买卖 合 同 ,船 一 “ 舶 建造合 同仅 仅是 一个 买卖 船舶 的合 同”⑧ “ 船舶 建 造合 同尽 管形 式上 是一 个对船 舶 进行 建造 的合 同 . 但 在法 律上 这是 一个 货物 销售 活动 ” ⑨ 另一 种观 点则 视 船舶 建 造 合 同为 加 工 承揽 合 同 , 国《 商法 》 2 我 海 第 5
我 国《 商法 》 海 以及 《 物权法 》 明确 了 “ 造 中的 都 建
船舶 可 以设 定抵 押权 ” 。但是 。对 何谓 是建 造 中船 舶 “ 这一概 念在 我 国《 海商法 》 中并 没有 明确规 定 ” 即使 ①,
是 19 9 4年 国务 院颁 布 的《 船舶 登记 条例 》 没有对 相 也
条对 造 船 厂 留置 权 的规定 可 以 表 明我 国视船 舶 建造
反 映它 的实 质 内容 。 笔 者 认 为 , 至少 已经解 决 了 但 它

个基 本 问题 . 即关于 建造 中船舶 的所 有 权登 记有 了
实践性 依据 。 何况从 立 法或对 相关 名 词 的解释 的 目的 来看, 也绝不是 为 了解 释某个名词概 念 而作 解释 。 践 实 中 . 记 机关 也 正是 把 “ 登 已安 放 龙 骨或 处 于 相似 建 造
登记 。 但在实 际 中 , 由于 一直来 缺乏 相关 的操作 规程 , 这项工 作可谓 步履 维艰 究 其原 因 . 是对建 造 中船舶 的概念 及其 定性 不 一 清 : 是对建 造 中船舶抵 押登 记 的行为性 质认 识 尚欠 二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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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宪政的前提是()A.宪法B.民主C.保障人权D.法治【答案】 B2、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答案】 A3、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答案】 A4、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答案】 A5、本题那项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要点的内容:A.排烟阀平时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阀平时是否处于关闭状态;B.机械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外观、供电状态和见机房工作环境;C.自然排烟窗的启、闭状态;D.电动排烟窗的外观。

【答案】 A6、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

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答案】 B7、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设备层()设置消火栓。

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年精选文档

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年精选文档

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的归属-最新年精选文档随着国内造船市场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开始为国内外客户建造船舶,与此同时,海事诉讼纠纷也随之增加。

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在造船合同中需要对船舶所有权和转移进行约定,合同中的条款需要合法有效且清晰明确。

造船合同对船舶所有权的约定造船合同是约定船东与造船商之间建造船舶的合同,其中必须包括船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造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内容:•交货条件: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方式等;•价款支付:分期支付、尾款支付方式等;•质量标准:船舶建造的标准和要求;•知识产权:船舶涉及到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破产风险:风险的分担等。

此外,造船合同还必须对船舶的所有权和转移进行约定,包括在何种情况下船舶的所有权可以转移。

船舶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所有权归属于法律所承认的所有人,建造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转移,仅对合同双方有经济效益的意义,未能转移所有权。

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转移方式,才能将船舶的所有权合法有效地转移他人。

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未来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条件等,但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等。

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方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直接转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在完成相关手续后,船东直接将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

2. 拍卖方式当船东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受到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时,船舶所有权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转移。

3. 其他方式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所有权转移。

其他相关问题在造船合同和船舶所有权转移方面,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1. 船舶登记在所有权转移之前,船东必须在相关部门完成船舶登记等手续,否则所有权转移无效。

2. 税费问题在转移所有权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3. 船舶的保险问题保险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措施,船舶保险必须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投保。

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职责

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职责

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职责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其所有人和经营人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船舶所有人是指拥有船舶的个人或组织,而船舶经营人则是指负责船舶的运营和管理工作的个人或组织。

下面将详细介绍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的职责和作用。

一、船舶所有人的职责船舶所有人作为船舶的所有权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的购置和注册:船舶所有人有责任购买适合自己需求的船舶,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船舶的注册登记。

船舶注册是船舶所有权的法律认定,也是船舶安全和管理的基础。

2. 船舶的维护和修理:船舶所有人有责任保持船舶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理工作。

这包括船体、船机、设备、电气等方面的检修和保养,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3. 船舶的保险和索赔:船舶所有人应为船舶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应对船舶在航行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

在船舶遭受损害或造成第三方损失时,船舶所有人还负有履行索赔和赔偿的责任。

4. 船舶的融资和投资:船舶所有人需要为船舶的购置、维护和运营提供资金。

他们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来筹集所需资金。

同时,船舶所有人还可以将船舶作为投资对象,获取回报。

二、船舶经营人的职责船舶经营人是船舶的实际运营管理者,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的运营计划和组织:船舶经营人需要制定船舶的运营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航线情况确定船舶的运营策略。

他们还需要组织船舶的航行和货物的装卸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营。

2. 船舶的航行管理:船舶经营人负责船舶的航行管理,包括航线选择、船期安排、船舶速度控制等。

他们需要根据天气、海况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决策,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3. 船舶的货物运输和管理:船舶经营人需要与货主或托运人进行合作,组织船舶的货物运输工作。

他们需要确保货物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并处理好货物的装卸、仓储和运输等环节。

4. 船舶的人员管理和培训:船舶经营人需要负责船舶的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

囤船管理条例

囤船管理条例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全办川交函航务[2001]590号2001年9月12日)各市、州交通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随着我省水上交通运输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我省辖区水域内的餐饮娱乐趸船、采砂船舶、水上漂流船筏发展迅速,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旅游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国家尚无对以上三种船舶的安全行为进行规范,因而目前我省境内的餐饮娱乐趸船、采砂船舶和水上漂流艇筏在手续的完善上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餐饮娱乐趸船随意建造和靠泊,火灾隐患突出,抗洪能力较低;采矿船舶在通航河流中进行破坏性的开采,任意向航道中抛弃废石,致使江河的通航条件恶化,危及船舶航行安全和桥梁、大坝安全;水上漂流艇筏在河流中从事载客漂流行为,经营者无足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资质认可,护漂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救助措施等等。

为规范对以上三种船舶的水上安全管理行为,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规定二、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三、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附件一:四川省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水域停泊并从事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趸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自航的餐饮娱乐趸船按客船进行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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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状态下船舶所有权的确定
摘要:在实务中,由于运输经营资质、船舶登记管理规定和民间投资等情况的影响,共有关系中的所有共有人并不全部登记在船舶国籍证书注明的船舶所有人之列,由此产生了大量的“隐名”共有人。

对于“隐名”共有人是否界定为船舶所有人,应当从法律对于航船所有人的界定和船舶登记公示属性两方面进行判断。

关键词:共有;船舶所有权;登记
在有些情况下,共有人虽然没有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所有人,但是与登记在册的所有人签有船舶共有协议,以法律书面合同的形式固定了所有权的比例;还有一些是以投资形式隐藏在某一所有人名下。

对于存在“隐名”共有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船舶所有人的问题,实务中存在着两种观点:其一,从海商法关于对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共有权制度的规定来看,“登记”是证明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共有权的一个法定证据,未登记的共有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船舶所有人;其二,确认共有权时并不是只能以登记为唯一确权依据,因为登记的法律功效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并不意味着登记名义人为该物权的唯一所有权人,在其内部完全存在共有权利人的可能。

对于“隐名”共有人是否界定为船舶所有人,我们认为,应当结合法律对于船舶所有人的界定以及船舶登记公示属性两方面进行判断。

一、法律对于船舶所有人的界定
各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中对于船舶所有人的界定,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其一,以登记界定船舶所有人,即船舶所有人是在船舶登记簿
上登记为所有人的人。

若采用以登记上记载的所有人作为船舶所有人的界定方式,对于船舶所有人的辨别首先应依据船舶登记簿上对船舶所有人的记载进行判断,未记载在船舶登记簿上的则不是船舶所有人。

其二,以实际拥有所有权界定船舶所有人,即船舶所有人是对船舶具有所有权的人。

若采用此种方式则应当以对船舶具有所有权为依据,实际拥有船舶所有权的人即为船舶所有人。

而登记上的船舶所有人仅为认定船舶所有人的证据,若不存在船舶所有权登记则以实际上对船舶的控制和支配判断是否拥有船舶所有权。

其三,在某些特殊领域内将船舶所有人作扩大解释。

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对船舶所有人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采用以在船舶登记簿上登记为所有人的标准直接认定船舶所有人缺乏法律依据。

二、船舶登记的公示属性
“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1]“物权公示之原则,为关于物权变动公示之原则。

现代各国法制就不动产、动产分别以登记及交付(占有)为其公示方法。

”[2]法律确立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的原则,即是所谓的“公示原则”。

各国建立的物权公示制度,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物权公示的方法,二是物权公示的效力。

各国普遍采用的物权公示方法是登记与交付。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交付则主要用作动产的公示方法。

船舶作为特殊的动产,各国普遍也是采用登记作为其公示方法。

关于物权公示的效力,主要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与折衷主义。

由于船舶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船舶登记的效力派生出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成立主义。

登记成立主义,即登记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构成要件, 船舶所有权经登记后发生变动。

登记上记载的所有人亦是船舶所有人认定的唯一标准, 具有不可推翻性。

即使有证据证明登记所有人并非为真正所有人也必须根据相应的程序变更错误登记的事项。

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船舶所有权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转移的效力, 未经登记, 船舶所有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即未经登记, 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船舶所有权变动。

对于登记的事项第三人也只能信赖不存在与公示所表现出的权利相反的权利, 而不能信赖存在与公示一致的权利。

而只有当登记的形式上和实质上船舶所有权变动一致时, 才对第三人产生绝对效力。

登记仅仅是确定船舶所有人的初步证据, 登记上的记载内容可以被其他证据所推翻。

我国对于船舶登记采用的做法是登记对抗主义。

“依此主义,当事人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公示前,不具社会的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当事人没有进行公示为由,而否认其物权变动的效果。

”[3]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对于第三人,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因此,登记不能成为船舶所有人认定的唯一标准,还应当考虑登记对抗的范围和实际所有权的情况。

存在大量“隐名”共有人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船舶登记上记载的所有人来认定船舶所有人,登记仅仅是对抗第三人,但不排除内部关系上存在共有人的情况。

在与登记的所有人签有船舶共有协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具有船舶所有人的地位。

在没有登记在册也没有与登记所有签有协议的情况下,也需要对船舶实际所有的情况进行分析来认定船舶所有人。

参考文献:
[1]李海.船舶物权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8-79.
[2]李志文.论船舶所有人的识别[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15).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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