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管制-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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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垄断法与管制
第一节反垄断的基本经济概念和经济学原理
一、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
(一)完全竞争
完全竞争的主要假设为:(1)同质产品;(2)完全信息;(3)价格接受;(4)无交易成本;(5)无外部性;(6)自由进出;(7)产出品完全可分。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假定单个厂商的行为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则由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所决定的产量就是最有利的。
由于任何厂商都是价格接收者,每一个厂商所生产和出售的产品量都不会影响市场价格,所以,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厂商面对的是一条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只要厂商进行生产能够获得利润,就会刺激更多的厂商进入这一产业。
从长期看,其他厂商的进入和竞争,导致价格的下降,使该产业形成一条完全水平的供给曲线,即生产的最低平均成本曲线,并最终使得价格与产业的最低平均成本相等。
产业的长期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了产业的长期均衡。
在长期均衡条件下,经济利润为零,即在价格长期均衡点上,价格和产出量处于稳定状态。
当价格和产出量处于长期的竞争均衡状态时,市场具有下列特征:
1、所有产品以最低成本进行生产。
2、产品价格等与生产该产品的边际成本。
3、每一个厂商的长期利润都为零,厂商的短期利润可能为正或者为负。
4、供给等于需求。
(二)垄断
只要一个厂商能影响自己产品的价格,就称之为具有垄断力量(有时称为市场势力)。
正如第四章介绍的,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可以在竞争水平(边际成本)之上确定对自己有利的价格,即勒纳指数为正,从而使垄断者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同时产生社会无谓损失。
同时,有学者认为,如果存在正的垄断利润,则厂商为了获取垄断地位,就会愿意花上一笔费用从事寻租行为,从而带来更大的效率损失。
这是反垄断的理由。
(三)垄断竞争
与垄断模型相比,垄断竞争模型具有两个特点:
1、垄断模型假定不可能有新的厂商进入,而垄断竞争模型则假定厂商可以自由进入市场。
2、垄断模型假定所有厂商所生产的产品都是完全相同的,而在垄断竞争模型中,假定各厂商所生产的产品是有差异的。
关于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的研究表明:产品差异性可能导致市场势力。
如果消费者认为品牌具有不可替代性,厂商就可以将价格提高到其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之上,也就是说,产品差异使得厂商的剩余需求曲线向下倾斜。
产品间的差异性越强,生产者越可能提高产品价格。
在垄断竞争均衡中,福利可以用价格和多样性两个指标来衡量。
福利评价取决于消费者愿意为更大的多样性多付多少价格:是愿意为可以在多种产品中进行选择而多付钱,还是宁可不作选择而少付一些钱。
一般来说,太大的多样性(意味着较高的价格)和太少的多样性(意味着产品单一,选择余地小)都是不令人满意的。
但是,如果进入自由,就会有更多的厂商进入市场,直至利润为零。
垄断竞争均衡条件下,厂商面对着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而利润为零①。
(四)有效竞争
①金碚编著,产业组织经济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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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竞争(workable competition)”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经济学家J·M·克拉克(J·M·Clark)提出来的,克拉克是为了解决“马歇尔冲突”而提出的有效竞争的概念,他承认规模经济的作用,同时也认识到规模经济可能导致垄断,所以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来打破垄断,可以说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协调点就是有效竞争。
在克拉克之后,又有哈佛大学教授爱德华·梅森(Edward·Mason)和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 Sosnick)在总结许多经济学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各自提出了实现有效竞争的标准,并推动了该理论的发展。
有效竞争作为兼顾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相互协调的一种理想状态,其协调点是合理界定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度”,其协调目标是两者发挥的综合作用使社会效率极大化。
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 Sosnick)依据标准的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概括了有效竞争的标准。
根据索斯尼克的概括,有效竞争的结构标准包括:不存在进入和流动的资源限制;存在对上市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交易者的数量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行为标准包括:厂商间不相互勾结;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性的手段;在推销时不搞欺诈行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竞争者对于其对手是否会追随其价格调整没有完全的信息。
绩效标准包括:利润水平刚好足够酬报创新,效率和投资;产品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厂商竭力引入技术上更先进的产品和技术流程;不存在“过度”的销售开支;每个厂商的生产过程是有效率的;最好的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买者得到最多的报酬,价格变化不会加剧经济周期的不稳定。
二、反垄断中的经济效益
(一)市场绩效的衡量标准
一般认为能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利益的市场结构(价格较低时)是最优的,这种市场结构下的经济效益是最好的,即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被认为是最好的。
通常采用三种方法来判断市场结构的经济效益。
第一种是收益率,即投资每元钱所能获得的利润;第二种是价格-成本差(the price – cost margin),即价格与平均成本的差额;第三种是所谓的“托宾q值”,即对厂商的股市价格和以其资产的重置成本计算的价值进行比较。
1、收益率
经济利润π = 收入–劳动–原材料–资本成本
其中,资本成本= 租金率⨯K,K是资本价值。
如果租金率=(r + z),r是获取的收益率,z是折旧率,则可以把经济利润记作:
π = 收入–劳动–原材料–(r + z)⨯K
令经济利润π = 0,可以得到获取的收益率:
r = (收入–劳动–原材料- z K)/K
如果将净收入定义为收入减劳动、原材料成本和折旧,则获取的收益率就等于净收入除以资本资产价值。
以上分析表明,正经济利润与超额收益(超过竞争水平的收益)是同样的含义。
如果所获取的收益率高于竞争水平,就表明存在正经济利润。
2、价格-成本差
由于在计算收益率时会遇到一系列困难,有的经济学家往往采用其他的方法来衡量市场绩效。
价格-成本差就是较常用的方法之一。
价格-成本差等于(价格- 边际成本)/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p - MC)/ p
价格-成本差与厂商所面临的需求弹性有关,以公式表示:
p – MC
= - 1/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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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e为需求弹性。
在竞争产业中,e无限大,因此,p = MC。
由于产品的边际成本是一个难以获得的数据,所以,在计算价格-成本差时,人们常常用平均可变成本来代替边际成本,这可以使估算过程变得更加简单,但也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偏差。
3、托宾q值
托宾q值是厂商的市场价值与其资产的重置成本的比率(托宾于1969年首先提出)。
如果一个厂商的价值高于其再建费用,就意味着它能够赚取超额利润。
这一利润是超过了该厂商存在于该产业中所必需的收益水平的超额所得,表明存在较强的市场势力。
也就是说,如果q值大于1,就表明该厂商的收益率较高。
即如果认为存在市场势力,q值就能够反映厂商的垄断价格。
当q > 1时,表明垄断厂商的价格高于竞争价格。
这样,就可以用垄断厂商和竞争厂商的平均收益率来计算。
即q = e m / e c。
其中,e m为垄断厂商的年平均收益,e c为竞争厂商的年平均收益。
经济学家林登堡和罗斯的研究显示:q值具有时间上的稳定性,即一些独特的产品和生产要素使得一些厂商的q值保持较高水平,所有这些厂商都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而q值较低的厂商大都具有较强的竞争性。
(二)市场结构与市场绩效
从理论上说,市场结构对市场绩效会产生很强的影响。
例如,一般来说高利润或高价格-成本差表明市场绩效较低,因为消费者支付了较高的价格;同时,由于存在着市场垄断,将产生额外的损失。
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要比理论分析复杂得多。
有的研究成果表明,利润与市场集中度的关系经常是:最大的厂商具有最高的效率和创新能力。
只有高效率和高创新能力的厂商才能获得高利润,并不断扩大市场,导致市场集中。
成功的厂商之所以能够吸引消费者,或者是因为价格低,或者是因为产品好,所以,高利润和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满意度的指标。
有关市场结构与市场绩效的理论主要包括:古典经济学派、完善竞争理论、垄断的或不完善的竞争理论、产业组织经济学派、最有竞争强度理论、以及芝加哥学派。
1、古典经济学派的观点
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亚当·斯密认为竞争形成的市场结构是最有利的。
通过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就被引导到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轨道上来,其结果就是整个社会的协调。
古典经济学派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反对保护主义的关税和特权性的赋税政策等等。
然而,亚当·斯密虽然主张自由竞争,但他认为,为了保护经济自我调节的机制不致因反竞争的实践受到破坏和干扰,国家应当建立保护竞争的制度。
2、完善竞争理论的观点
完善的竞争是基于法国经济学家库尔诺精致的价格理论提出来的,因此,这种理论知识描述了一种静止的市场状态,不考虑各种市场的特点和市场会随着时间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况。
这种理论认为在市场上有无数个卖方的条件下,经营者产品的最高价格是该产品的平均成本,否则经营者便卖不出自己的产品。
所以,为了尽可能地获得利润,这种市场上的经营者就必须努力将自己的成本降低到市场上的平均成本之下。
而在市场上只有一个卖方的情况下,垄断产品的最低价格是产品的成本价格。
但在实际上,垄断者为了实现最大的利润,他们常常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将价格定得远远高于生产成本之上。
这个价格理论说明,市场上具有多个卖方的市场结构可以实现最优的市场供应和资源配置。
因此,该理论认为,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降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更多的生产厂商加入到市场中来。
3、垄断的或不完善的竞争理论的观点
不完善的竞争或者垄断的竞争是界于完善的竞争和垄断之间的一种市场状态。
这种理论指出了市场的真实情况,使人们认识到,完善的竞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产生,根据这种理论,完善的竞争仍然是国家经济政策追求的理想模式,国家竞争政策的目的仍然是要尽量减少市场竞争不完善程度和范围,认为不完善竞争的因素越少,人们距离完善竞争的理想模式就越近。
4、产业组织经济学的观点
产业组织经济学派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主要是受克拉克有效竞争理论的影响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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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学派是以哈佛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为核心,从而也被称为哈佛学派。
产业组织学派的研究重点是关于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的关系,其中特别是关于市场结构、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结果三个方面的关系,并由此提出了评价市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等三个标准。
该理论认为,市场结构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市场行为,并最终影响到市场的运行结果,因此,政府应建立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既要避免过度竞争,又要避免竞争不足(垄断)。
5、最优竞争强度理论的观点
有效竞争的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末被德国的康森巴赫引进到德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最优竞争强度”的理论。
根据这个理论,竞争是一个生气勃勃的和不断创新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有着市场优势的企业会凭借其暂时取得的领先地位获得高额利润。
然而,这既是一轮竞争的结果,有是下一轮竞争的开端。
而且,企业在市场上的这种优势地位不会转瞬即逝,因为其他企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通过其他的创新活动,才能取代这种市场优势地位。
企业间这种通过不断的创新活动以新的市场优势取代旧的市场优势的速度就是竞争强度。
根据康森巴赫的观点,优化的竞争强度是这样的一种强度:它应当达到足以激发企业不断地改善经济效益,然而又不是过大,以至于可把较弱的竞争者猝不及防地排挤出市场,或者在竞争者之间形成行为协调。
为了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康森巴赫提出政府应当制定以下的经济政策:在竞争强度过大,即市场上只有少数竞争者时,改变市场结构,如拆散大企业;在不可能改变这种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干预大企业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即对大企业进行监督和管制。
而在竞争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推动企业联合的政策;而在推动企业联合的同时,应当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防止企业合并的规模过大,形成限制竞争的市场结构。
6、芝加哥学派的观点
芝加哥学派是美国在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个有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组成的学派,该学派的竞争政策与美国传统的竞争政策即有效竞争理论是针锋相对的,它们对有效竞争的理论提出批评最多的地方是,它们不承认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特别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规模上的干预。
从80年代以来,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对美国的反垄断法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美国政府制定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芝加哥学派在竞争政策方面的基本观点是,市场结构是市场内部各个力量对比的反应,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条件下,市场上最后生存下来的企业就是最健康和最好的企业。
因为国家对经济的不干预政策将会自然导致一个较好的结果,因此,国家应当努力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国家的干预只应限于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如社会秩序方面。
按照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利益。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建立在扩大企业规模的基础上,只有通过规模生产,才能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显著的改善。
芝加哥学派也反对政府限制企业的纵向一体化,因为纵向一体化可以节约企业的市场交易费用,改善不同生产阶段企业间的信息流通,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不仅如此,纵向一体化可以使一部分市场交易摆脱竞争的压力,从而成为提高这些企业生产效率的一条重要的途径。
对于混合合并,芝加哥学派认为,混合合并只能为合并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对竞争却没有丝毫坏的影响。
芝加哥学派的理论观点有以下三点不足:第一,这个学派认为,市场本身有着自我调节的能力,即自愈的能力。
第二,芝加哥学派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认为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市场上的自由竞争能够产生最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只是从少数大企业的利益出发的,因此,他们所谈的效率只是大企业的效率。
(三)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由威廉·鲍摩尔(William Baumol),约翰·潘兹(John Panzar),和罗伯特·维利(Robert Willig)提出来的。
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在满足下述三个条件时,市场是可竞争的:(1)新进入企业与原有企业在生产技术、生产成本、销售价格、产品品种和关于需求信息的获得上具有相同的地位。
(2)沉淀成本为零。
(3)市场进入的滞后性短于现存企业调整价格的滞后性。
可竞争市场理论主要的观点是:如果市场是可竞争的,则市场达到均衡时的状态是社会最富有效率的情况。
例如,在图6-2中,企业将价格定为P0,大于平均成本价格P*。
如果市场是可竞争的,则一个新的企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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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很容易进入该市场,在比P 0低的价格[P 0 – AC (q 0)]销售,这样,新进入的企业获得的利润为[P 0 – AC (q 0)] q 0。
图6-1 规模经济与进入障碍①
在可竞争市场的情况下,新进入的企业之所以能够获得利润是由于新进入企业在产品及生产成本上与市场上的原有企业是相同的,而且还由于市场上的原有企业在新企业销售产品以前来不及调整价格。
此外,当市场上的原有企业调整其产品价格时,新进入的企业将带着已经获得的利润离开该市场,由于不存在沉淀成本,所以这些离开的企业不会因为离开而付出成本。
这种打一下就跑的市场进入策略将一直会存在,除非市场上的原有企业将产品价格定在平均生产成本P*的水平上。
所以,可竞争市场理论告诉我们,在市场是可竞争的情况下,社会福利将会是最大化。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管制的关系
反垄断和管制代表两种对付市场失灵的制度。
反垄断是由反垄断机构和法院通过执行反垄断法而采取的旨在鼓励竞争的行动。
管制是指由行政机构施加于消费者、企业和市场配置机制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行为。
管制行为是一种行政程序的产物,该行政程序涉及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讨价还价以及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干预所发生的间接互动。
管制通常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
在本节中,我们将重点分析反垄断法与管制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与管制政策的调整内容
反垄断法是为了限制大企业联合,对市场进行垄断、损害竞争而在19世纪制定的法律。
从各国反垄断立法来看,反垄断法主要调整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市场垄断和滥用市场垄断地位;(2)协议限制竞争;(3)其他不公正交易方法;(4)控制经济力过渡集中。
从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上看,反垄断法主要是对市场主体为形成垄断势力而进行合并或达成协议的行为,或对市场主体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进行调整;进而调整价格制定中的垄断和价格歧视,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实现经济效率。
管制(经济管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价格管制、投资管制、市场准入管制、企业退出管制等,重点针对具有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特征的行业。
拟进行垄断的企业要想把垄断权力变成现实,需要以存在对新竞争对手的进入壁垒为条件。
因此,诸如共谋活动和纵向兼并这样的活动,都必须要在存在进入壁垒时,才能增强主谋企业的垄断权力。
所以,对垄断行为的调整也必然会涉及到对市场准入问题的调整。
在反垄断法及其实施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针对排他性行为的。
这些排他性行为包括掠夺性定价、搭配销售、独家交易和价格歧视等。
因此,反垄断法的调整内容中,也会直接涉及到对价格的管制问题。
综上,从反垄断法与管制的调整内容上看,各有侧重点,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所以,有的学者将反垄断法认为是一种司法方式的产业管制① 。
但是,我们认为,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①
W.K. V iscusi, J.M.V ernon, J.E. Harrington, Jr., 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 MIT Press, 1995,161页。
② [美]丹尼尔⋅F ⋅史普博著,余辉、何帆、钱家骏、周维富译,《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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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垄断领域的行业,而经济管制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此外,在调整内容、作用领域和调整方法上,两者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本书中,我们将反垄断法和管制作为相互独立的两种市场调整措施来进行讨论。
二、反垄断机构与管制机构及其立法
(一)反垄断机构及其立法
反垄断机构主要指司法部门(例如法院),美国的反垄断机构除了包括联邦法院外,还包括司法部反垄断司,反垄断司的主要职责是调查实施并在某些情况下向联邦法院起诉。
反垄断机构主要由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
反垄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反垄断的基本法应该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确立,例如,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垄断法的解释等相关法规可以由反垄断机构中的司法部门(法院)进行制定。
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包括谢尔曼法(the Sherman Act,1890)、克莱顿法(the Clayton Act, 1914)、联邦贸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1914)、鲁宾逊——帕特曼法(the Robinson-Patman Act,1936)和塞勒——凯弗维尔法(the Celler-Kefauver Act,1950)。
其中,影响力比较深远的是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
谢尔曼法禁止共谋活动和个别企业企图获取垄断权利。
其第一条就声称“任何以托拉斯或其它形式做出的契约、联合或共谋,如被用以限制贸易或商业”,均为违法。
克莱顿法旨在反对一系列“其结果可能实质地削弱竞争或有助于在任何商业部门形成垄断”的惯例做法。
在此前提下,价格歧视、搭配销售和独家交易、对竞争者的兼并和连锁董事会均被规定为违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专门的反垄断立法,但是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反垄断法的作用。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着国外企业的进入,应该加紧制定反垄断法,以规范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效率的实现。
(二)管制机构及其立法
管制机构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由政府在需要管制的产业(多是指在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产业)设立专门的管制机关,例如,我国政府在电力产业部门设立电力监管委员会。
加拿大政府设立的能源委员会专门对电力、天然气等能源部门进行监管。
美国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州公用事业管制委员会,对本州范围内的电力工业实行了广泛的监督管理;第二个层次是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对州际电力交换和州际输电工程实行管制;委员会一般每月开两次会,公开讨论各项事务,其中包括许可证发放、价格确定,以及被管制单位提出的各项事项的处理以及制定行业法规。
英国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包括贸工部、电力和天然气管制办公室和电力协会。
阿根廷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家能源秘书局下设的国家电力管理委员会。
管制机构主要由掌握被管制产业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例如,电力监管委员会主要由掌握电力市场的经济、技术知识的相关人员组成。
管制机构对被管制产业的监管活动应当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与管制有关的法律既包括调整被管制主体行为的法律,例如,我国电力产业管制中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也包括对管制机构实施监管行为本身进行规范的法律,例如,我国电力产业管制中的《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加拿大电力监管产业中的《国家能源委员会电力法规》等。
一般来讲,与管制有关的法律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有关被管制产业部门的基本法,例如,中国电力产业规制的法律框架中的第一个层次应该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该部法律在整个电力产业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相当于宪法在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起到一个原则性、指导性的作用;管制法律中的第二个层次是与基本法相配套的、保证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得以实现的相关法律,例如,电力管制中第二个层次的法律应该包括《电力法》的有关实施细则,如可以包括《电网公司管理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竞价上网的规则实施办法》、《进入电力市场投资项目的若干规定》等内容;管制法律中的第三个层次是指其他法律中与被管制产业相关的内容,例如,在电力管制中,第三个层次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改革后的发电企业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1999年12月第1版,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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