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国控制(PSC)检查依据
港口国监督 PSC
港口国监督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PSC)也称港口国管理或检查。
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船舶依法实施的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检查对象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和控制,实践证明,PSC对限制低于IMO海上公约标准的船舶(抵标准船)是行之有效的。
对于船舶来讲,掌握PSC的程序和要点,有利于避免船舶滞留。
国际航运界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和低标准管理,使得正规化管理的船东的正当利益受到冲击,难以更新船舶和正规地维护船舶,难以聘用高素质的船员,导致老龄船,低素质船员和管理差的船舶充斥国际市场。
以致使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IMO 与1993年11月通过了A,741(18)号决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促使船旗国加强对船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在港外国籍船舶的操作性要求进行监控,此后,IMO 又通过A 787号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由港口国监督在港的外国籍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使得低标准船及相关的公司,船级社和船期国成为改善海上安全的重点等。
为了限制并继续消除低标准船舶航行,刚开始欧洲14个国家于1982年签署了“港口国检查巴黎谅解备忘录”简称“巴黎备忘录”并于1982年7月1日生效。
目前备忘录成员有18个以上。
目前,地区性PSC 组织除了“巴黎备忘录”外,还有:拉美PSC协定(1992.1110),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3.12.2).加勒比海地区谅解备忘录(1996.2.9). 和地中海地区PSC 谅解备忘录(1997.7.11)。
为了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既各自独立有彼此衔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网络,IMO 也建立了印度洋地区,波斯湾地区,西非和中非地区的港口国监督体系。
滞留船舶的主要标准:已发现的船舶缺陷是否严重到可能导致滞留时,PSC检查官应判断是否:1,船舶具有相关的有效证书文件:2,船舶具有“最低安全配员文件”要求的船员。
PSC检查产生的背景
1.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1966)》第21条 监控 2.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12条 检查 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
第Ⅰ章第19条 监控 4.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与1988年议定书
免其负面效应
港口国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港口国监督的意义
1. 改善营运船舶状况
船队结构、经营方式、安全技术、船员素质状况
2. 保证海上航行安全
人为因素的海难事故,方便旗国不履行职责
3. 有效保护本国利益
保护海洋环境,保证国家安全
4. 促进国际统一标港口国监督与IMO的航运政策
(SOLAS PROTOCOLS 1978,1988)
港口国监督的内容
5.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
6.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
7. 《国际劳工组织第147号公约》第4条
港口国监督的内容
三、港口国监督实施的内容 1. 核验船舶有关证书及文件; 2. 检查船体、机电设备和航海仪器状况; 3. 根据前述的有关国际公约,对船员在船
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方面操作要求熟 练程度的检查; 4. 对船上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检查。
船舶通信PSC检查的内容
1. 证书方面的检查: 主要检查设备和人员证书是否满足GMDSS的要求,
是否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额的有资格的GMDSS操作人员。 2. 设备方面的检查:
检查通信设备是否与无线电证书相符合,呼号和 其它识别是否正确并标志在设备上。 3. 设备操作检查:
PSC检查介绍和重点
PSC检查介绍及重点一、港口国监督的定义港口国监督(PORT STA TE CONTROL,简称PSC)也称港口国控制、港口国管理、港口国检查。
它是指世界各地的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目的,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对象的专门检查。
二、世界主要PSC组织为了杜绝有缺陷、低标准船舶的航行,1982年巴黎备忘录各成员国率先开展了PSC。
目前,开展PSC的国家和地区很多,已形成对抵港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世界范围的网络。
主要的PSC组织还有:拉美PSC协议(1992.11)、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TOKYO MOU,1993.12)、加勒比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6.2)和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7.7)。
我国是亚太地区谅解备忘录(TOKYO MOU)的成员国。
除区域性PSC组织外,国家性PSC组织也在不断发展和普及。
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上的优势,对PSC的程序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
美国的PSC机构是美国的海岸警卫队(USCG),依照美国法律实施PSC检查,其总部设在华盛顿。
澳大利亚的PSC机构是“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简称AMSA)。
该机构在澳15个港口设有验船师办公室,负责对抵港外国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AMSA执行PSC 条款较严格,当发现较大缺陷后,将滞留船舶在澳强制修理直至缺陷消除。
三、港口国监督的内容和权限1、港口国监督依据(公约要求对港口国检查的规定)在现行的国际公约中分别赋予港口国当局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明确规定,船舶抵达外国港口后,港口当局有权(但不是必须)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一章19条;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第5条;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1条;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X条;1976年商船最低配员标准公约。
港口国检查
二、全世界港口国监督合作组织 目前,世界各主要地区都建立了港口国监督合 作组织,包括: (1)欧洲-北大西洋地区(Paris MOU-巴黎备忘 录),1982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2)亚太地区(Tokyo MOU-东京备忘录), 1993年12月1日签署,1994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 (3)拉丁美洲地区(Acuerdo de Vina del Mar or Latin-America Agreement-拉丁美洲港口国协议), 1992年11月5日 ——Vina del Mar:智利维尼亚德马市 (4)加勒比海地区(Caribbean MOU-加勒比海 备忘录),1996年2月6日
• 现有的柴油机会变为 “新” 柴油机 – 2000年1月1
日之后进行“实质改装”: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原生产厂家新设计 的备件;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别的柴油机生产厂 家生产的备件。
关键性构件(NOx Engine Components): 燃烧室:缸套、活塞头、气缸盖; 燃油喷射系统:高压油泵柱塞偶件、油头(喷 嘴)、燃油凸轮、喷射压力; 进(扫)气系统:废气增压器、进(扫)气空气 冷却器(预加热器)、鼓风机; 设定:喷油定时、排气定时、压缩比。
替代措施: 通过配备1台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作 为柴油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件,来满足第13(3) 条和NOx技术规则的规定。
• 柴油机的技术案卷(Technical File)-“新”柴油
机
1、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确定 ; 2、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可调整 范围的确定 3、有关柴油机的性能参数包括其额定转速和额定功 率的全部记录 ; 4、证明符合NOx释放限制的船上NOx核实程序; 5、关于NOx释放的试验报告副本1份(其母型机也 可); 6、柴油机簇/组的证书 (Member of an engine group or engine family); 7、备件/部件规格及标示码;当其在柴油机上使用时, 根据这些规格将使柴油机持续符合NOx释放标准。
港口国PSC检查
港口国P S C检查1 检查注意事项:三副主管的救生消防工作可以说是各类检查包括PSC检查的重点,其检查项目有时占到全船检查项目的一半左右,并经常在港口国检查中出现问题,以下简要介绍一些PSC迎检具体注意事项。
①SOLAS公约、《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这一个公约和两个规则是PSC检查人员对三副所主管的救生、消防设备的基本检查依据,因此也可以说是对三副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中散海监室编写的《海务汇编》(其救生、消防设备方面的要求已收录入本书的第一章)是专门针对救生、消防设备的具体细化,其中还包括了中国船级社和中远集团对救生、消防设备的具体规定,对其中内容应详细了解,对照本船救生、消防设备进行检查。
②抵港前应对照自查表(CHECK LIST)对所辖设备进行自查,而这种抵港前的自查不应拘泥于规定的检查周期,尤其是一些易出现问题的设备和平时检查不注意的死角。
如存放在室外的救生圈自亮灯浮,干电池有时会接触不良,而有的海水电池型如水密不良在下雨或大风浪后易损坏,消防员装备的低压报警易出现故障,消防员装备的防爆手电磁控开关易接触不良而不亮,救生艇的登乘梯因用防雨布盖住,有的三副检查时怕麻烦而不注意检查,其根部易受潮腐蚀,连接绳根的匣克有的已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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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检查(3)
EXXON VALDEZ--USA
3
产生的直接原因
1、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港口安全的要求 2、低标准船给港口和港口国带来的危害
SUBSTANDARD
SUBSTANDARD
1、PSC的一般程序
1)港口国对在港的外国籍船舶会
(1)根据地区性PSC备忘录规定采取主动的PSC 检查行动,或 (2)根据另一成员国当局的通知或 (3)根据与所查船舶有利益关系的人员或组织的 投诉,授权PSC检查官对该船实施PSC检查;
选船原则
客船、滚装船、散货船; 包括油船、气体船、化学品船和包装形式 载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在内的可产生特别危险 的船舶; 在备忘录年报中公布的三年滚动滞留率高 于平均值的船队; 近期具有多项缺陷的船舶; 在前6个月内未由任一当局检查过的船舶。
3)拉丁美洲协议(Acuerdo de Vina del Mar) 1992年11月5日在智利Vina del Mar共有10个国家签署。
大同小异,基本遵循A.882,目标因素法。
PARIS MOU(代表性)
一般因素(根据船舶概况的基本要素) 船旗、船种、船级社、吨位、船龄、(USA船 东)。 历史因素(过去在PARIS MOU 的检查情况) 检查记录、缺陷性质、靠泊频次。
PSC检查内容
证书类: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设备证书等; 记录类:维修记录、书面记录、训练记录等; 设备类:机器设备、电气设备、救生设备、航行 设备等; 演习类:现场演习(消防、救生、弃船等); 船舶构造类:防火分隔、船体养护、构造等。
港口国检查检查程序、内容及方法
程序:IMO resolution A.787(19) ,amended by
Resolution A.882(21)——总指南
港口国监督检查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5.ILO47公约 不符合公约公约标准的控告或证据 6.其他公约和规则
① 避碰规则公约(COLREH72); ② 油污损害民事赔偿公约(CLC92); ③ 防污底系统公约(AFS2001)等; ④ 增加了船员的操作性检查的内容; ⑤ ISM Code 生效,增加了硬件和软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2)缺陷 证书、配员、安全、污染、值班等 (3)缺陷处理——滞留 (4)监督程序标准 ① 按照STCW公约附则规定的标准,
对船员进行评估; ② 限于船上海员个人的适任标准,
和有关技能。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3.国际载重线公约 监督项目: ① 船舶载重量的位置与证书相符; ② 载重量未超过证书所允许的限
我国加入的是东京备忘录,包括18个国家和地区。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各缔约国对到港的外籍船舶实施有效PSC检查和监督 符合措施的主要依据:
SOLAS公约、STCW公约、MARPOL公约、ILO147公 约等。
1.SOLAS公约: ① 检验与证书; ②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③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④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件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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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主要操作程序; ② 缔约国可采取措施,确保按
公约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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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1.SOLAS公约: (4)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是否符合公约要求或ISPS规则, 出示有效证书;
缔约国政府要求船舶提供信息: ① 证书及签发机关; ② 船舶的保安等级; ③ 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
psc导则
psc导则
PSC导则是港口国监督程序的指导原则,PSC是“Port State Control”的缩写,指港口国监督。
PSC导则是用来指导港口国监督官员(PSCO)对船舶进行检查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PSCO在初始检查中,如没发现船舶存在技术和操作方面的缺陷,无需考虑开展ISM规则方面的检查。
如PSCO实施初始检查时发现明显依据,应按照程序的要求实施更详细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任何技术和/或操作缺陷,如不能证明ISM规则的实施缺乏有效性,不应在PSC报告中记录ISM缺陷。
如单个或多个技术和/或操作缺陷综合起来不足以滞留船舶,但能证明ISM规则的实施缺乏有效性,则应在PSC检查报告中记录ISM缺陷;如单个或者多个技术和/或操作缺陷综合起来导致船舶滞留,且能证明ISM规则的实施缺乏有效性,则应在PSC检查报告中记录ISM缺陷,并要求船舶在解除滞留之前由船旗国或者认可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审核。
PSC导则对于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具有重要作用,它规定了PSCO的检查程序和要点,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公约和法规的要求。
港口国监控检查船舶的确定
港口国监控检查船舶的确定(打分法)检查船舶的选择在选择检查船舶时,港口当局将参考SIReNaC 信息系统显示出的 目标因素值来确定。
目标因素 (TargetFactor) 由普通因素 (Generic Factor)和历史因素(History Factor) 值之和构成,普通因素是基 于船舶基本参数得出的, 历史因素是基于船舶在P-MOU 的检查历史得 出的。
目标因素每天进行更新, 并作为P-MOU 检查官选择检查船舶的 一个工具。
对于目标因素值超过50的船舶, 如果距离上次P-MOU 成员 国检查的时间超过1 个月,那末船舶将被选择进行检查。
表6-8为目标因素种类和相应目标值。
表6-8 目标因素种类和相应的目标值目标因素中等危(wei )险程度(滞留率大于10%) 中等至高危(wei )险程度(滞留率大于13%) 船旗因素(由过去3年平均滞留率决定)高危(wei )险程度(滞留率大于16%) 极高危(wei )险程度(滞留率大于19%) 船龄超过12年的散货船船龄超过10年的气体运输船目标船型因素船级社因素船龄超过10的化学品船 船龄超过15年、大于3000总吨的油船客船、 15年以上的滚装船非欧盟认可的船级社 船龄大于25年船龄因素船旗国因素目标船级社(所属船级社船舶过去3年滞留率确定)船龄在21-24年之间 船龄在13-20年之间未加入主要公约 小于等于平均滞留率超出平均滞留率2%之内 超出平均滞留率2%-4% 超出平均滞留率4%以上最近12个月内未接受P-MOU 成员国检查最近6个月内未接受P-MOU 成员国检查否 是 0普通因素 (随船舶参 数、船旗、 船级社改变而改变)+3 +3 +2 +1 +1 0 +1 +2 +3 +20 +15 0 +15 -15目标值+4 +8+14+20历史因素 (每天更 新)前12个月内检查发现的前12个内是否被滞留+5缺陷数1-56-1011-2020以上0 +5 +10 +15上次检查遗留缺陷情况PSC报告中每一个缺陷代号为15或者17的缺陷PSC报告显示所有缺陷已消除+1 -23.优先检查的船舶不论船舶目标因素值如何,以下船舶将被考虑为优先检查对象:(1)引水或者港口当局报告,存在影响安全航行缺陷的船舶; (2)装载危(wei)险或者污染货物时,未按要求进行报告的船舶;(3)被港口当局通报的船舶;(4)被相关方(船长、船员,任何与船舶安全有关的人或者组织)就船上生活和工作环境或者船舶防止污染进行投诉的船舶;(5)曾经有下列情况的船舶:①在航行途中发生了碰撞、搁浅;②被控告违反了有害物质和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③进行不安全方式的操纵,或者未遵守安全航行程序的情况;④进行了其它的不当操作,以至威胁到人员、财产、环境。
psc 检查
十二、消防控制站
检查内容:1、切断系统 2、灭火控制系统 3、
FE PSC检查官注意点:1、消防站和固定灭火控 制系统,要求配备完整的消防设备,数量与位 置防火控制图一致,消防员设备应备有呼吸器, 防护服头盔安全灯,消防斧和救生绳,呼吸器 检查压力正常,有足够的备用瓶 2、通岸接头 数量和位置与防火控制图一致,配件齐全,尺 寸正确;3、全船风油切断系统要求在机舱外 有效切断所有油泵、排风机、操作处必须标志 清晰,有操作说明,公共匙在附近常备;4、 船上的固定灭火装置必须有效地控制货舱,机 舱、油漆间的灭火,做到迅速有效。
九、应急消防泵 检查内容:1、应急消防泵的启动装置 2、
燃油或电力供应 3、出水压力 4、甲板消 防总管隔离阀 PSC检查官注意点:1、应急消防泵是关 健设备,启动正常,燃油供应良好,出 水压力正常,泵体状况良好,标志清晰, 操作说明并张贴; 2、机舱甲板消防总管 隔离阀处必须有明显标志,开关灵活有 效;3、水消防总管要求阀、泵正常、畅 通,保证足够出水压力,管路无损、无 堵塞、无洞穿、和过度锈蚀,同时要求 防冻、泄水阀灵活。
二、世界主要PSC组织
欧洲地区(PARIS MOU) 亚太地区(TOKYO MOU) 拉丁美洲地区(Latin-America Agreement) 加勒比海地区(Caribbean MOU) 地中海地区(Mediterranean MOU) 印度洋地区(Indian Ocean MOU) 西非和中非地区(Abuja MOU) 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 黑海地区(Black Sea MOU)
四、轮机部PSC检查常见缺陷及依据
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适用船舶:
国际航行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
关于PSC
口国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起到了重
要作用。
低标准船的判定
• 一般来说,船舶的船体、机 械、设备或操作安全明显地 低于相关公约的标准或船员 与安全配员文件不一致时, 就被认为低标准船。
低标准船的判定
1、公约要求的重要设备或系统的不足; 2、设备或布置不符合公约的有关规格要求; 3、船舶或其设备由于缺乏保养等原因而造成状态明 显恶化; 4、船员不能熟练或不熟悉船舶的基本操作程序; 5、配员不足或船员证书不齐。
典、英国。另外,美国、日本和克罗地亚作为合
作当局参加有关活动。注意其中包括加拿大和俄 罗斯。
世界主要PSC组织
1993年亚太地区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亚太地 区港口国检查谅解备忘录,又称为东京备忘录。 现有成员:澳大利亚、中国、斐济、印度尼西 亚、香港、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瓦 努阿图和越南国家。
电设备;系泊设备及主、辅、舵机;报警设备,
货物及装卸设备;船员工作、生活条件及食宿
设施等。
检查内容
• (3)操作性检查,即对船员的行为能 力等进行检查。包括对设备--主要 设备、应急设备、防污设备等的操 作、演习等。
缺陷的处理
• (1)对一般缺陷,采取本港纠正、下港纠 正、限期纠正。 • (2)对明显证据表明存有重大缺陷,采取
(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
1988年议定书(SOLAS);
控制条款:Regulation I/19
(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MARPOL);
控制条款:Article 5
检查依据
(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控制条款::Article X (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纳入SOLAS(Regulation I/7、8) (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控制条款,Article l2 (7)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船舶管理(驾驶)PSC
PSC
(2)采取更详细检查的明显理由 缺乏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布置; 审阅船舶证书发现一张或几张明显失效; 船舶未携带、未保持或不正确保持船舶 日志、手册或其他要求的文件; 根据PSCO的印象和观察,发现对船舶的 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可能构成严 重威胁的船体或结构的腐蚀1)PSC检查官检查的方式 PSC检查官(PSCO)可根据适用公约对 抵港的外国船舶开展检查,实施检查行 动可基于港口国的意愿;或另一港口国 的要求或提供的有关船舶的信息;以及 其他与船舶安全、船员和旅客或海上环 境保护有关的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
PSC
港口国可授PSCO执行包括登船、检 查、纠正措施等的PSC检查,但应尽量避 免不适当地滞留或延误船舶。若由此造 成损失和损坏应进行补偿。PSCO通过对 船舶的外观察看、检查相关证书和文件 等初步印象和视观情况来确定船舶的技 术状况。如果PSCO具有明显理由认为, 船舶的设备或其船员在相当程度上不满 足公约要求,可采取更详细的检查。
PSC
亚太地区港口国管理谅解备忘录主要内
容: TOKYO MOU于1993年11月29日在日本东京 通过,有18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事当局在 备忘录上签字,我国是其中之一。TOKYO MOU确定:每一当局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 PSC检查体系;到2000年努力使年度检查 率达到在该区域营运船舶总数的50%的目 标。TOKYO MOU自1994年4月1日起生效。
PSC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杜绝非标准船舶 在海上的继续航行,提高航运安全管理 水平,国际海事组织近年来致力于多方 面的努力,强调要落实公约标准执行的 三级责任制,即IMO制定标准和公约;船 旗国负责履约;港口国负责检查监督。
PSC
因此,港口国监控被称为是海上安 全的最后防线。船旗国政府履约,船公 司、船舶对公约执行的程度如何,通过 港口国检查来验证。 港口国监控起初是个别国家对挂靠港口 所在国时当局对船舶实行检查以消除违 背公约的低标准船舶,后来发展成为区 域性行动。
PSC检查
明显理由 船舶及其设备或船员并不真正符 合相应公约的要求,或船长和船员 并不熟悉与船舶安全和防污有关的 船上主要操作管理程序的根据。
PSC 港口国管理
PSCO 由 某 缔约 国 主管 当 局正 式授权从事 PSC的人员。 低标准船 其船体、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实际 上低于相应公约规定的标准,或者船员 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
二、港口国管理重要性
中国籍船舶已成为这两地区各 海事当局特别注意选择检查的 船舶,并且不受“6个月内不重 复检查”的限制。
二、港口国管理重要性
美国海岸警备队 1994一1996三年检查外国籍船舶的 平均滞留率为5.42%,对中国籍船 舶的滞留率为7.16%。因此美国海 岸警备队也公布了中国籍船舶已被 列入其“优先”检查的“黑名单”。
PSC 港口国管理
A.787(19)决议 港口国检查(详细检查) 一般不进行详细检查,但有明显理 由时要进行。 关于船舶构造及设备要求的检查。 关于MARPOL73/78公约规定的排放要 求和检查。
PSC检查程序
检查船舶的选择主要有二个渠道,一是 根据有关方面的投诉。如船旗国检验机构、 警察、港口或船员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时,通 知PSC检查机构;二是通过查询MOU管理程 序,优先检查客、滚、散货船,可能引起特 别危险的船舶,首次到达或经12个月后再次 抵达本备忘录成员国港口的船舶,滞留率高 于3年平均值的船旗国的船舶等。
PSC 港口国管理
由PSCO的一般印象或观察所获得证 据表明: 船体或结构严重受损或存在的缺陷 可能对船体结构、水密和风雨密构 成危险。 船舶在安全、防污或航行设备长或船员并不熟悉与船舶安全 或防污染有关的主要操作,或这 些操作未被执行的信息或证据。 迹象表明主要船员之间、主要船 员与船上其他人员之间不能进行 交流。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PSC)PSC指“各港口国依照国际公约、本国规定或区域性协定,对抵港的外籍船舶实施以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防止海洋,以船员适任、船舶技术状况符合国际公约最低标准为对象的专项检查。
“PSC作为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船舶所有人、船员、船级社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时,PSC就开始发挥了作用”一、授权依据:(即港口国检查的法律依据)A、SOLAS 74 要求1、SOLAS74第一章第十九条:监督:每一艘船舶当其在另一缔约国时,应接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看证书是否有效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要求。
2、第九章第六条:验证与监督:验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
3、第十一章第四条: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长或船员对于船舶安全有关的船上主要操作程序熟悉程度。
B、1966 载重线公约第二十条:监督:载重线证书有效性;是否超载,在中线位置是否与证书相符C、MARPOL73/78 第五条:证书和检查船舶的特殊规定:证书检查授权MARPOL 73/78 第六条:违章事件的检查和本公约的实施检查授权:是否违反规定排放,以及对此违章事件的处理要求MARPOL 73/78 第8A条: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检查的授权:检查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主要的防治污染程序。
附则15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程序。
MARPOL73/78 附则Ⅲ第八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有害液体污染程序的授权附则Ⅴ第八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垃圾污染程序的授权D、STCW 78第十条:监督:海员证书检查的授权STCW78/95 第1/4条:监督程序:证书与安全配员;是否保持值班标准;E、1969 吨位公约第十二章:吨位证书检查F、国际劳工组织(ILO)147号公约(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四条: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公约最低标准。
二、检查的程序依据与内容1、程序:IMOA。
787(19)大会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包括:PSC官员应运用专业判断,酌情考虑征求其他人意见;、、登船时,出示证件;如有明显依据进行详细检查,应将这些详细依据通知船长;如检查是依据别人、或船员的被告或抱怨进行的,则应对情报来源保密。
第二节港口国监督检查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2)缺陷 证书、配员、安全、污染、值班等 (3)缺陷处理——滞留 (4)监督程序标准 ① 按照STCW公约附则规定的标
准,对船员进行评估; ② 限于船上海员个人的适任标准,
和有关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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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3.国际载重线公约 监督项目: ① 船舶载重量的位置与证书相符; ② 载重量未超过证书所允许的限
特别和附加保安措施(前10 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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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对船舶或船员进行证书、配员以
及保持公约的值班或保安标 准的能力进行监督。 (1)监督内容 ① 证书、配员情况 ② 发生海上事故等情况,明显 证据表明未保持值班及保安 标准时,应对船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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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证明(DOC)副本; (3)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① 船长或船员熟悉与船舶安全
有关的主要操作程序; ② 缔约国可采取措施,确保按
公约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
20OLAS公约: (4)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是否符合公约要求或ISPS规则,
出示有效证书; 缔约国政府要求船舶提供信息: ① 证书及签发机关; ② 船舶的保安等级; ③ 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
度; ③ 船舶的船体或上层建筑以及有
关装置、设备没有实质性变动, 使之不危及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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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4.MARPOL公约 监督项目: ① 与之相关证书是否有效; ② 船上防污染设备是否满足公约
要求和排放标准; ③ 是否采取措施不对环境造成污
染; ④ 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主要的防
和软件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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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控制(PSC)检查依据
一、相关公约的控制条款
1. 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 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章第19条:控制;
2) 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X章第6条:验证与控制;
3) 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章第4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
4) 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第9条:控制和符合措施。
2.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1条:监督。
3. 73/78防污公约
1) 73/78防污染公约第5条:证书和检查船舶的特殊规定;
2) 73/78防污染公约第6条:违章时间的侦察和本公约的实施;
3) 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I第8A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
4) 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II第15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
5) 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III第8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
6) 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V第8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
4.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X条:监督;
2)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I/4:控制程序。
5.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12条:检查。
6. ILO Control Procedures
1) 国际劳工组织第147号公约第4条
2) Inspection of Labor Conditions on board ship:
a) Annex I: Substantive provisions of the merchant shipping (Minimum standards) convention, 1976 (No.147);
b) Appendix to Annex I: List of Conventions;
c) Annex II: Substantive Provisions of the Labor inspection (seaman) recommendation, 1926(No.28).
二、IMO 决议
1. IMO A.787(19)决议:港口国检查程序。
A.787(19)附则是各PSC组织实施PSC检查的程序,各船公司和船舶应熟悉该决议。
A.787(19)附则港口国检查程序
第1章总论
第2章港口国检查
第3章更详细检查
第4章违反与滞留
第5章报告
第6章审核程序
附录1 船舶滞留导则
附录2 根据MARPOL73/78附录I进行的调查和检查
附录3 根据MARPOL73/78附录II进行的调查和检查
附录4 证书和报告目录
附录4A 依据1969吨位丈量公约进行港口国检查的导则
附录5 检查报告
附录6 临时性修理或未完全消除的缺陷的报告
附录7 通知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报告
附录8 违反MARPOL73/78的IMO PSC报告格式附录9 船旗国关于缺陷报告的意见
2. IMO A.890(21)决议:安全配员原则。
三、依据ISM code 和ISPS code实施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