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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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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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以色列:今朝参军保 国家,明日保你入国籍
法国和以色列都有参军可以优先 入籍的政策。在法国,无论是读 书、非法移民或是有犯罪记录, 只要为法国军队服役满五年,就 可以优先申请成为法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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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孩子在这你就是 这的人了
在巴西,只要你在当地生育 或者领养孩子,几个月内就 可以获得绿卡(永久居留权 ),一两年后就可以申请成 为巴西的公民。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有些国家以 血统主义为主,以出 生地主义为辅;有些 国家以出生地主义为 主,以血统主义为辅 ;有些国家则平衡的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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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个人因入籍而取得的国籍称继有国籍,指的是国家依据个 人出生后与该国发生联系的事实而赋予的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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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的取得、丧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恢复
1、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地取得国籍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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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生地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以父母任何一方或 仅以父亲的国籍决 定出生者的国籍, 而不问其出生地。 采用这种标准的国 家之国籍法规定, 只要是其国民所生 子女就都赋予该国 国籍。
以出生者的出生地 决定其国籍。即只 要在其领土内出生 就具有该国国籍, 而不论出生者的父 母是否属于该国国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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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和西班牙:有我们的 血统就行
以色列的《回归法》规定,只要有犹 太人的血统,都可以返归以色列,成 为以色列的公民。 西班牙也有类似的规定,只要你有塞 法迪犹太人(西班牙裔犹太人)的血 统,就可以成为西班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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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给个证明,你祖 先在这片生活过

国际法上的个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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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3.国籍的冲突及解决(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4.★★★★★中国的国籍制度(法条均为《国籍法》)【例题·不定项】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

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3-1-92)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疑编号50603603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籍的取得。

选项A 、B 错误。

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

选项C 正确,选项D 错误。

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

【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

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

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

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2005-1-32)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答疑编号506036030102: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2007.07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梁倩(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权利主体,自然人的国籍问题是国际私法中基本的问题。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国籍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类,解决方法也应分类规定,本文试作探讨。

关键字国际私法国家国籍冲突自然人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038-02一、有关自然人国籍含义的学理之争(一)国籍是各国国民在国际交往中受本国外交保护的依据,也是国家对某些国际私法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根据。

为了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往往需要首先认定当事人的国籍,而解决国籍的法律冲突成为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先决条件。

国内外学者对此形成了几种主张:1.英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义务。

2.德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

3.法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

国家与个人双方都负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

4.我国学者李浩培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我认为,国籍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联系,是应该采用最后一种主张的。

二、国籍冲突的概念和种类(一)国籍冲突的概念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二)国籍冲突的种类国籍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类。

1.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

2.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是指不同国籍的人在某些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解决国籍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加强国际合作。

国籍冲突往往是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

例如,各国政府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加强经济贸易等方式来促进合作,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加强教育宣传。

教育宣传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对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习俗等方面的了解,可以增强人们的文化认同感和理解力,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传递和弘扬国际友谊、和平、合作等理念,从而促进国籍和谐。

第三,加强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国公民的行为,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加强民间交流。

民间交流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民间交流,可以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文化交流和互鉴,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例如,各国可以开展文化交流、学术交流、体育交流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解决国籍冲突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教育宣传、加强法律保障和加强民间交流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促进国籍和谐。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指的是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国籍,又或者在不同国家之间拥有不同的国籍身份,这种情况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社会福利、人身安全等诸多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通过国际协议和多边合作来解决国籍冲突。

各国政府可以就国籍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达成共识,制定相应的国际协议和规定。

这些协议可以涉及国籍的获取、丧失、保留和行使等方面,旨在通过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来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联合国《国籍法公约》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协议,旨在解决国籍冲突,并保障个人的国籍权利。

第二,各国可以通过修改国内法律来解决国籍冲突。

在国家层面上,各国政府可以对国籍法进行修订,完善国籍获取和丧失的程序和标准,以便更好地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同时拥有多个国籍。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失去国籍的程序和后果进行了规定,确保国籍的丧失是合法和合理的。

第三,建立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国籍争端。

对于一些复杂的国籍冲突,各国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专门负责解决涉及国籍的争端。

这些仲裁机构可以由各国政府共同设立或由国际组织来管理,并根据事实、法律和公正原则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为涉事各方提供公正、公平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四,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信息共享。

国籍冲突往往与跨国犯罪、恐怖主义、贩毒和人口贩卖等问题密切相关。

因此,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减少国籍冲突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此外,各国可进一步加强国际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涉及国籍的数据和情报,以充分了解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

第五,加强国际社会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对于国籍冲突问题,普遍的认识和了解对于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重要。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对国籍冲突的认识,增强公众对国籍问题的法律合规意识。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一、前言国籍是一个人的法律身份,是一个国家对个人的认可和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国籍冲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损失,也会影响国际关系和社会稳定。

因此,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二、什么是国籍冲突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并且这些身份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被认为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但每个国家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可能不同。

三、我国法律对于国籍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婴儿,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该婴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也对于国籍的规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 单一国籍原则我国实行单一国籍原则,即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身份。

因此,在我国,如果一个人同时被认为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他必须在其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的法律身份,并放弃其他所有身份。

2. 国际公约原则我国是联合国会员国之一,也是《联合国关于海洋法公约》等多项重要的国际公约缔约方。

这些公约对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领土主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并且也对于解决跨境争议提供了指导和帮助。

因此,在处理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籍冲突时,可以参考这些公约中相关条款。

3. 双重国籍协议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具有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国家可能会签署双重或多重国籍协议。

这些协议通常规定了双方对于双重或多重公民身份者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并且提供了解决国籍冲突的具体方法。

因此,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这些协议时,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和解释。

4. 司法解决原则在我国,法律是最高的准则。

因此,在处理国籍冲突时,必须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且需要依靠司法机构来进行解决。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及解决方法【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包括法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联系的标志,是国家对个人行事法律管辖或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时,我们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理念,从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出发,既要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所适用法律对自然人的影响,寻求一切可利用的司法救济方法,切实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问题。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联系的标志,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或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

但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便出现了一个自然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由此,也便产生了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最重要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在参加涉外民商事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其国籍消极冲突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的相关学说关于自然人国籍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这种争议的产生,与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情及民族特点紧密相连,它反映了各个国家与自然人之间建立联系的不同指导思想,体现了各个不同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政治特点及民族生活特色。

在国外,关于自然人国籍的学说大致有三派,即英美学派、德国学派与法国学派。

(一)英美学派英国虽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然它毕竟为一个岛国,国家人口有限,在历史上几次大的人口流动过程中,尤其是在新大陆的发现后,由于英国国内经济发展受自然资源、市场等因素的限制以及西方人固有的冒险精神,许多英国人带着发财致富的梦想大量涌向新大陆及印度等东方国家。

英国一直为人口输出国,人口外流现象严重。

人口的外流导致英国国内严重缺乏劳动力,加之随着医疗、生活环境的改善,英国开始出现人口老龄化现象,英国国内服兵役人口严重不足,这对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已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危机,国家必须通过强调公民对国家的忠实义务来稳定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论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和主张

论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和主张

论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和主张作者:王安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是指由于不同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所采取的原则或主张不同,使一个自然人出现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

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往往在国际交往上导致许多困难,也对涉外准据法的适用造成诸多困惑。

因此,解决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在国际私法上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急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籍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方法和主张作者简介:王安冬,华中师范大学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93-02一、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一)当事人具有的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解决方法和主张1. 国际通行做法——以内国国籍优先为原则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其他为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问当事人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 以下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可证明内国法优先的国际通行原则。

比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以当事人本国法时,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籍……其一为日本国籍者,依日本法。

”此外,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二条第一款,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均取此主张。

2.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为原则当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固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为原则,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是不代表这种做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如果不将当事人取得国籍是否存在先后顺序区分开来,即不论同时取得国籍抑或异时取得,均以内国国籍优先,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最初本意的违背,并使得法院判决结果对当事人不公平。

而且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于一个人同时具备内过与外国国籍时,“只以其瑞士国籍为准,以确定原始法院管辖权”,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则不以此为准,而主张以该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是个人的国籍,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国际不同,他们对国家法律关系和地位也有根本的差异。

享有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必要纽带。

【关键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目录】一、国籍的定义二、国籍的取得三、国际的丧失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五、我国的国籍立法在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所要求的,也是国际法所要求的。

一个人取得国籍后就可以以一个国民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国际交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了国籍冲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

一、国籍的定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作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际法院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

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现代国籍的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为了在国际法庭上适用“诉讼申请的国籍原则” ,通常把国家当作唯一公诉的索赔者。

案例04.1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案例04.1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原则上应依该国的国籍法决定。

但当一个人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时,法院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多方面情况,确定他与哪个国有最密切联系,这就是所谓"实际国籍"原则。

原告某氏,1936年出生于日本长野县,以后随日本籍父母到中国东北居住。

1946,因父母相继去世,遂为当地居民抚养。

1952年该女与一中国男子结婚,自此定居中国。

中国从1953年开始发给她外侨证书,自1953年至1963年这段期间内,她一直被作为日本侨民对待。

但自1963年起,该女士就再没有收到过外侨证外,她也没有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1972年,中日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后,该女士收到日本驻华使馆的"出国证明书",在该证件的国籍栏里填写的是日本。

1975年,中国政府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在申请出国时,均需根据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这样,该女士得将日本驻华使馆发给的"出国证明书"换成护照,才能获准,于是她退还了"出国证明书"领取了护照。

1978年,在她仅持有中国护照而未带入籍证明书的情况下回到日本。

因此,日本国把该女士当作1963年已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者处理,撤消了她的日本国籍,该女士不服日本的处理,起诉于东京地方法院,以她加入中国国籍并非自愿为理由,请求确认她的日本国籍。

1979年1月,东京地方法院作了确认该女士为日本国籍的判决,其要点如下:(1)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并不是所有与中国人结婚的外国女子,均能自动取得中国国籍,但可以认定,自1963年以后,中国政府已把她作为自动取得中国国籍对待的。

(2)根据日本国籍法第8条的规定,所诉的"自愿取得外国国籍",是指真正出自本人自愿,但在该案中,不能得出她取得中国国籍是"出自真正自愿"的断定。

(3)日本方面由于起诉人是携带中国国籍的护照回到日本,即认定是已经取得了中国国籍,并且由于找不出非自愿加入中国国籍的根据,便推定是根据申请取得了中国国籍,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尽管日本方面就起诉人是否自愿取得中国国籍一事向中国方面提出过询问,并在未获答复的情况下对这种推定应负举证责任。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由于各个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式规定不同,如出⽣地主义、⾎缘主义和两者并⽤,可能会导致⾃然⼈具有多重国籍或者⽆国籍。

国籍的冲突如何解决?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对于积极冲突,国际上和中国有不同的做法。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同⽽导致个⼈在同⼀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国籍的法律状态。

双重国籍和多国国籍称作积极的国籍冲突,⽆国籍称作消极的国籍冲突。

国籍的冲突造成管辖上的许多⿇烦,致使诸如服兵役、纳税以及外交保护等问题难以解决。

各国可以通过国内⽴法,国际条约等⽅式消除国籍的冲突。

国际通⾏做法:(1)具有多国国籍,若有⼀个国籍是内国的,以内国籍为准;(2)若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三种做法:A.以当事⼈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C.与当事⼈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3)对多个国籍不做内外区分,以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中国相关规定:⼤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法的连接点;英美法:通常以依据为属⼈法的连接点。

我国采⽤:住所与国籍相⼀致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相关法条:《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籍消极冲突如何解决国际通⾏做法:⽆任何国籍的当事⼈,多以其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住所或⽆法确定其住所,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中国在消极冲突上与国际基本保持⼀致,但是在住所的认定上稍有差别。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83条当事⼈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有⼏个住所的,以与产⽣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孙熹[1]李凤[2]([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冲突问题直接涉及到主权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

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情形,可以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解决的方法各国也各具特色,对我国国籍冲突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籍国际冲突积极冲突消极冲突一、国籍以及国际冲突的产生日本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江川英文指出,作为理想,人必定具有一个国籍而且应当是唯一的一个国籍。

关于国籍的概念,一种观点以英国学者为代表认为:国籍是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义务,个人一旦具有某国国籍,即对该国永远负有效忠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以德国学者为代表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服从关系。

法国学者则持第三种观点将国籍看作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国家与个人双方都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

①在我国通说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②进而笔者认为,国籍是个人与国家稳定的法律关系,也是个人隶属于国家,作为国家成员的标志。

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不管他身居何地都对该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受该国保护。

由此可见,国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一,外国人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是以国籍为标志的;其二,很多国际私法关系都是用当事人本国法即当事人国籍国法来调整的。

首先,关于国籍问题,一般说来各国均采取国籍唯一的原则。

③在我国1980年9月15日公布的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这是因为每个国家的主权都是独立的,一个人的国籍如果不是唯一的,那意味着其要接受两个或者几个国家的同时管辖,必然会发生冲突。

其次,国籍与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紧密相关。

例如,就国内法来说,一国国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并负担兵役义务。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摘要: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是国际私法在自然人国籍问题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无国籍者在所在国受到不合理的待遇,往往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于是合理地解决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显得极为重要。

传统的解决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需要从各个角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引言:国籍冲突往往造成许多不便和困难,无国籍者的权利很难受到保障,解决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问题是国际私法所必须研究的课题。

本文在传统解决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结合最密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并借助当事人父母国籍或者住所等作为辅助问题的连接点,以期达到更好的解决效果。

正文:首先,我们知道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所采取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

而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指的是一个自然人出现了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

一、了解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生来就无国籍。

比如:甲国的国籍法绝对地采取血统主义,乙国绝对地采取出生地主义,而乙国的公民于甲国生子丙,则丙既不具有甲国国籍也不具有乙国国籍。

(2)原来有国籍后来因为身份变更或者政治上的原因而变得无国籍。

比如:意大利法律规定,凡意大利人在外非经政府许可担任外国文武公职者,即剥夺其国籍,而意大利人丙因未经本国政府许可在阿富汗任武官,依意大利法律被剥夺意大利国籍,同时其又未取得阿富汗的国籍,则丙成了无国籍人。

(3)究竟是何国国籍无法查明,这里就不举例了。

二、传统的解决方法传统的解决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二是规定由受案法院的法官裁量决定。

(一)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或者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居所也不能确定的,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籍或者径自适用法院地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是指在跨国民族、种族、文化背景下,因为个人所属国籍,产生的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在当前全球化进程和移民潮流中,国籍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政治和文化等角度,对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进行简述,以期为解决国籍冲突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法律层面法律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上,有许多法律措施可以用来解决国籍冲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协定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国际协定来解决国籍冲突问题。

国际协定是由各国政府签订,具有强制性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间的关系和解决跨国问题。

例如,全球移民协定是联合国于2018年通过的一项协定,规定了各国在移民问题上的义务和责任,为解决移民国籍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双重国籍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可以有效地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因为它使个人可以在两个国家之间自由穿梭,享受双方国家的权益。

目前有许多国家允许双重国籍,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3. 国籍法规定各国的国籍法都有规定,个人如何取得或丧失国籍。

这些规定可以帮助解决一些国籍冲突问题,如亲属关系国籍、婚姻国籍、子女国籍等。

各个国家的国籍法不同,需要在不同情况下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二、政治层面政治方面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治解决国籍冲突的主要方式有:1. 强调国际人权国际人权法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一项法律制度,规定了各国对人权的义务,包括政治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权等。

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可以引用国际人权法,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以避免个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2. 多元文化主义多元文化主义是指一种关于文化差异的哲学思潮,强调各种文化之间的平等和互相尊重。

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可以借鉴多元文化主义的思想,充分尊重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个人特点,寻求相互包容和谐共处的方式。

三、文化层面文化方面也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2019年文档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2019年文档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基本理论一)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概念及研究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恢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采取的主义不同,使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

国籍冲突问题在国际私法领域有着特别的地位,国籍是指引涉外民商事关系准据法的重要连结因素,因此研究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二)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原因与表现形式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有两种类型,一是自然人生来就无国籍,二是出生后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国籍的情况。

下文将对两种冲突类型做一个简要的说明。

1.生来国籍消极冲突第一,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与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之间的国籍消极冲突。

比如,一对阿根廷的夫妇去奥地利旅行,在奥地利生子丁,按照两国法律规定,甲不能取得两国中任意一的国籍。

第二,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之间的国籍消极冲突。

比如,奥地利与罗马尼亚的国籍法均绝对地采取血统主义,但罗马尼亚的国籍法同时规定:本国人非经本国政府许可,担任外国公职者,即丧失国籍。

”第三,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之间的国籍消极冲突。

比如,巴西和阿根廷的国籍法均采取出生地主义, 而巴西的国籍法同时 规定:“在内国服务的外国人在巴西所生的子女, 不能取得巴西 国籍。

”第四,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与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之间的国籍消极冲突。

比如,英国的国籍法兼采出生地主义 和血统主义,且英国的国籍法同时规定: “在英国出生的英国人 的子女生于外国固然可以取得英国国籍, 但不在英国出生的英国 人,或者归化的英国人,在外国所生的子女,则不能取得英国国 籍。

”2.传来国籍消极冲突将与本国国民结婚作为外国女子取得本国国籍的当然要件, 而要 求外国女子需符合一定条件。

而在某些婚姻影响国籍的国家, 则 将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视为丧失本国国籍, 假设该国女子嫁 于一美国男子,根据该国法规定,该女子丧失原本国籍,而在该 女子尚未满足美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前便处于无国籍状态。

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制度范文

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制度范文

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制度范文国籍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存在着来自不同国籍的人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涉及到各种方面,包括文化、宗教、民族、经济利益等。

为了有效地管理国籍冲突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本篇文章将从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目标、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等方面探讨和分析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目标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目标是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避免国籍冲突引发社会动荡、暴力犯罪等,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2.保护各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国籍冲突人员中的哪一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福利。

3.促进各国人民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管理制度,加强国籍冲突人员和各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推动社会融合和发展。

二、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原则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原则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原则。

无论国籍冲突人员中的哪一方,都应该平等对待,不得对其进行歧视和排斥。

2.法治原则。

管理国籍冲突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

3.协商解决原则。

在管理国籍冲突人员中,应当倡导和推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分歧和冲突。

4.差异包容原则。

管理国籍冲突人员应当尊重和容纳各方的差异,为各方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三、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机构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两个层面。

1.国家机构。

在国家层面,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国籍冲突人员。

这个机构应当具备执法能力,能够实施管理措施,维护社会秩序。

2.社会组织。

在社会层面,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团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到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中来,发挥自身的作用,为各方提供咨询、调解、帮助等服务。

四、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措施国籍冲突人员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国籍冲突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对待国籍冲突问题。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国籍法冲突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重要议题,它牵扯到不同国家及其相关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法律文件,以便尽可能地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展开深入探讨。

1.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文件?这一公约是由联合国在1957年通过的,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国籍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其目的是通过规定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尽可能地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问题。

公约内容主要涉及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2.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对国籍获取有哪些具体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国籍获取的原则主要包括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和住宅区域原则。

这些原则在不同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公约为此规定了一定的解决办法,使得不同国家在处理国籍获取问题时能够依据一定的共同标准进行判断和裁决。

3.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如何规定国籍的丧失?公约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一个人可以丧失其国籍,包括自愿放弃国籍、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等。

这些规定帮助各国处理国籍丧失的问题时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混乱和问题。

4. 公约对国籍恢复有哪些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丧失其国籍,并在后来申请恢复国籍。

公约对于国籍恢复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恢复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便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能够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公约作为一部国际公约,为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依据。

其规定的内容涵盖了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为各国在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时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然而,公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还需要得到各国的认真对待和执行,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在国籍法冲突问题中的作用。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作为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为解决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

消极国籍冲突法律后果(3篇)

消极国籍冲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国籍是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国际法律地位,还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籍冲突问题日益凸显。

消极国籍冲突是指个人同时拥有多个国家的国籍,但未能在法律上有效解决国籍冲突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消极国籍冲突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消极国籍冲突的概念与类型1. 消极国籍冲突的概念消极国籍冲突是指个人在同时拥有多个国籍的情况下,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或放弃其中一个国籍,从而导致法律地位不确定的状态。

这种状态可能给个人、家庭以及国家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2. 消极国籍冲突的类型(1)双重国籍: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2)多重国籍:个人同时拥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3)无国籍状态:个人失去原有国籍,但又未能获得其他国家的国籍。

三、消极国籍冲突的法律后果1. 个人法律后果(1)身份不确定:消极国籍冲突导致个人身份不确定,可能影响其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2)权利义务冲突:个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可能因国籍冲突而面临困境。

(3)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及跨国法律关系时,个人可能因国籍冲突而面临法律适用难题。

2. 家庭法律后果(1)婚姻家庭关系:消极国籍冲突可能导致家庭关系复杂化,如离婚、抚养权等问题。

(2)遗产继承:国籍冲突可能影响遗产继承的适用法律,导致遗产分配不公。

3. 国家法律后果(1)外交关系:消极国籍冲突可能影响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如外交使节资格、签证政策等。

(2)国家安全:消极国籍冲突可能导致国家安全风险,如间谍活动、恐怖主义等。

(3)税收征管:国籍冲突可能导致税收征管难题,如双重征税、逃避税收等。

四、消极国籍冲突的法律应对措施1. 完善国籍法:加强国籍立法,明确国籍冲突的解决原则和程序,为个人提供明确的国籍选择依据。

2. 强化国际合作:加强国家间在国籍问题上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国籍冲突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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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

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

因此双重、
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

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

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

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

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

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

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

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

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

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
国籍。

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

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5.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6.在国籍的取上二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

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
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
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
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

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
2、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

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
2、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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