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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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商品交收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商品贸易效率,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挂牌商品交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代理交收服务是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每日交收申报制度的补充。

第二条代理交收服务是指代理交收服务商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商品满足每交易日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滞纳金作为服务收益的行为。

每个交易日交收申报结束后,如出现交收申报差额,代理交收申报可弥补交收申报差额,调节商品交收供求矛盾。

第三条代理交收服务商是指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代理交收服务业务的服务商。

第四条渤海商品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及各挂牌交易商品确定一定数量的代理交收服务商。

第五条经批准从事代理交收服务业务的服务商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签订《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商协议》。

代理交收服务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条代理交收服务商资格和审批办法第六条满足条件的服务商会员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商协议》获得代理交收服务商资格,方可从事代理交收服务业务。

第七条申请成为渤海商品交易所代理交收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资格;(二)具有渤海商品交易所相关挂牌交易商品经营资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有较强资金实力和供货能力;(四)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代理交收服务商必须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书面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代理交收服务商申请表》;(二)渤海商品交易所相关挂牌交易商品经营资质证明;(三)申请者的资产状况及保证金余额证明;(四)承担代理交收申报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名单、资历证明;(五)渤海商品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渤海商品交易所》课件

《渤海商品交易所》课件

4
未来展望
渤海商品交易所有望成为全球重要的商品交易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交 易选择和更高质量的交易服务。
结语
价值和意义
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发展, 促进了商品市场的繁荣 和稳定,提供了投资者 参与市场的机会。
未来发展方向
渤海商品交易所将持续 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 并加强与国内外交易所 的合作与交流。
《渤海商品交易所》PPT 课件
渤海商品交易所是一个重要的商品交易平台,本课件将介绍其概述、作模式、 交易系统、发展前景等内容,旨在深入了解交易所的作用和发展。
概述
渤海商品交易所简介
渤海商品交易所是中国最大的商品交易所之一,提供多种商品的交易和结算服务。
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作用和意义
作为国内重要的交易平台,渤海商品交易所促进了商品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同时提供了风险 管理工具。
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交易软件
渤海商品交易所拥有先进的交易软件,提供 便捷的交易界面和强大的交易功能。
交易模式
渤海商品交易所采用多种交易模式,满足不 同交易参与者的需求,如现货交易、期货交 易、期权交易等。
交易网络
渤海商品交易所建立了全球化的交易网络, 与国内外众多机构和交易所进行连接和合作。
交易安全
建议和展望
建议渤海商品交易所继 续加强风险管理、推出 更多创新产品,并提升 交易系统的稳定性和安 全性。
渤海商品交易所高度重视交易安全,采用多 种技术手段和制度措施,保护交易参与者的 利益。
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发展前景
1
现状分析
渤海商品交易所目前处于良好发展阶段着商品市场的扩大和投资者需求的增加,渤海商品交易所有望进一步发展壮 大。
3
发展战略

渤商所介绍以及制度

渤商所介绍以及制度

下面内容由董志伟、贾燕燕、燕忠芯3人讨论结果给完全不懂的人介绍咱们渤商所1、渤商所是干什么的?渤海商品交易所是金融行业从事大宗商品连续现货交易的。

这是个平台,可以通过买涨买跌赢利,同样可以买卖您所需要的货物。

2、怎么在渤商所赚钱举例原煤品种假如冬天临近,您看好原煤价格上涨,于是您在我们平台买入原煤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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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懂股票期货的人介绍1、渤商所也是跟股票期货类似的金融行业。

2、连续现货与股票的区别投资报酬不一样:期货交易由于其保证金的杠杆原理,可以放大收益,四两拨千斤。

连续现货只需付出合约总值的20%的本钱;股票则必须100%投入资金,要融资则需付出利息代价。

3、交易方式不一样:国内股票只能做多,而期货则既能做多,又能做空。

4、时间制约:股票和现货交易无时间限制,如果被套可以长期持仓,而期货必须到期交割,否则交易所将强行平仓或以实物交割。

四,盈亏实际:股票投资回报有两部分,其一是市场差价,其二是分红派息,而连续现货投资的盈亏在市场交易中就是实际盈亏。

5、风险巨大:连续现货由于实行保证金制、追加保证金制和到期强行平仓的限制,从而使其更具有高报酬、高风险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讲,连续现货可以使你一夜暴富,也可能使你顷刻间一贫如洗,投资者要慎重投资。

6、交易模式:股票实行T+1交易,当天买进的股票至少要持有到第二个交易日。

期货施行T+0交易,当天就可平仓,交易次数不限。

股票与期货各方面比较:7、品种连续现货比较活跃的品种只有几个,便于分析跟踪。

股票品种有1800多种,看一遍都很困难,分析起来就更不容易。

8、参与者:连续现货是由想回避价格风险的生产者和经销商还有愿意承担价格风险并且获取风险利润的投机者共同参与的。

股票的参与者基本上以投机者居多(投机者高位套牢被迫成为投资者)9、作用:连续现货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提供了给现货商和经销商一个回避价格风险的市场。

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

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

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引言本管理细则旨在规范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的管理流程,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安全性和效率性。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制定本细则以规范阴极铜注册仓单的管理,保障交易所交易的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渤海商品交易所进行的阴极铜注册仓单的所有相关活动。

1.3 管理原则规范性透明性安全性第二章仓单注册2.1 仓单定义阴极铜注册仓单是指由交易所认可的仓库出具,证明持有人拥有相应数量和品质阴极铜的法律文件。

2.2 注册条件仓库必须是交易所认可的合格仓库。

阴极铜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品质标准。

必须提供完整的注册资料。

2.3 注册流程提交注册申请。

交易所审核资料。

仓库检验货物。

交易所发放注册仓单。

第三章仓单管理3.1 仓单保管仓单由交易所或指定机构保管。

仓单信息应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3.2 仓单变更仓单持有人需变更信息时,应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3.3 仓单注销仓单注销需符合交易所规定。

注销后,相应的货物所有权转移。

第四章仓单交易4.1 交易规则仓单交易必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交易双方应明确交易条款。

4.2 交易流程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

交易所确认交易有效性。

完成交易结算。

4.3 交易监管交易所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

发现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进行处理。

第五章风险管理5.1 风险识别定期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

识别可能影响仓单交易的风险因素。

5.2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5.3 风险披露交易所应向市场披露风险信息。

确保交易参与者了解相关风险。

第六章附则6.1 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渤海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6.2 细则修订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交易所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6.3 生效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结语本管理细则旨在为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交易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渤商所现货规则简介

渤商所现货规则简介

渤商所现货规则简介交易规则1、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连续交易时间: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夜盘19:00~3:00;早盘9:00~11:30;午盘13:30~16:00。

中间仓申报时间:16:05 ~16:152、交收原则①交易日当天9:00~11:30,13:30~16:00 时间段内,交易商的申报信息通过电子交收系统展示出来,该交易商的申报可能会通过响应或者系统按照交收信息一致的原则自动匹配的方式进行配对。

②交易日当天,交收时间到达16:00 时,渤商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将停止所有交易商的申报和撤单指令,16:05系统将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信息,按照“时间优先”“以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实时匹配③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9:00~11:30,13:30~16:15展示④撤销交收申报的时间9:00~11:30,13:30~16:00及16:00~16:05未配对成功可撤销,配对成功后不可撤销⑤注意事项16:05前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自动进入16:05后的交收配对;16:00~16:05(不包括16:05时),系统不进行配对,只进行撤销交收申报的操作;交易商不可交收申报,但可以撤销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3、开盘价格怎么产生?开市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

周1的开市时间为早晨9点。

周2-周6开市时间为前1天的19:004、当天订立的合约可以转让吗?连续现货交易实行的是T+0交易方式,当天订立的合约可以当天转让,资金可以在一天内多次使用。

5、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涨(跌)停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①交易所规定每日的涨跌幅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8%。

如果当天涨(跌)停,则下一交易日调整为±6%,如第2天连续涨停则调整为±3%。

②当某一交易品种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即N交易日、N+1交易日)的累计价格涨(跌)幅达到14%。

即︱N+1交易日结算价-N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N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14%,(两个竖杆代表绝对值)则第N+2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调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2—02-24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风险管理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订货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

订货保证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价值的20%.第五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订货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第六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订货保证金措施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保证金按照订货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第八条交易所决定调整订货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公告,并报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第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第十二条当某一交易品种以达到当日最大涨(跌)幅度的价格申报时,成交匹配原则实行“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涨(跌)限幅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达到当日最大涨幅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达到当日最大跌幅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当日最大涨(跌)幅价位的情况。

天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天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商品交收需求,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协议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挂牌品种电子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可以不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而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且成交后,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

第四条提出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分别持有同一挂牌销售商品的电子采购合同和电子销售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拥有的该挂牌商品的订货量。

第五条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第六条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申请。

第七条未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未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 11:30 之前,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申请单》(附件一)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将在当日 15:30 之前给予书面答复。

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提出申请时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第1页共3页协议交收的数量。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仅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

结算部为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一) 控制结算风险;(二) 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三)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五) 办理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六)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七)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四条结算银行与交易所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受天津市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连续现货交易方式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办法。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拟上市交易品种为: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交易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八条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割时间、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小交割单位(最少交割数量)、最低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交割方式、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及附件。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现货交易结算细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现货交易结算细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现货交易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酸锂现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碳酸锂现货交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进行碳酸锂现货交易产生的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挂牌的碳酸锂品种现货交易,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易商订立碳酸锂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为碳酸锂商品的净价。

碳酸锂商品的净价是指碳酸锂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碳酸锂商品的净价计算公式为:碳酸锂商品净价=碳酸锂含增值税价格÷(1+碳酸锂增值税税率)第五条交易商订立碳酸锂电子交易合同时,需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

该订货保证金按订货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订货保证金=订货价格×订货数量×碳酸锂订货保证金比例订货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持有碳酸锂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需按该交易日碳酸锂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

结算价是指碳酸锂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碳酸锂不含增值税结算价=碳酸锂含增值税结算价÷(1+碳酸锂增值税税率)应交纳订货保证金=碳酸锂不含增值税结算价×订货数量×碳酸锂订货保证金比例第七条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持有碳酸锂订货的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订货盈亏=Σ[(碳酸锂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买入订货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碳酸锂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卖出订货数量] 交易所对交易商转让碳酸锂订货产生的转让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转让盈亏=Σ[(卖出转让价格-买入订货价格)×成交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买入转让价格)×成交数量]第八条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应按交收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交收保证金。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交收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交收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钢铁行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厚板(邯郸)(商品代码:BMPHD)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中厚板(邯郸)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及交收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中厚板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中厚板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中厚板(邯郸)的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四条指定中厚板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中厚板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的中厚板生产企业。

中厚板(邯郸)的交收厂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五条指定生产厂家是指交易所认可的、生产符合中厚板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产品的钢铁生产企业。

中厚板(邯郸)的指定生产厂家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交收品牌是指交易所认可的、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中厚板商品的注册商标。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交易商申请、仓库核对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八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厂库保管后,由指定生产企业申请、厂库核对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九条《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

《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

第十条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钢材经营资质及与中厚板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管理与人事)公司制度汇编

(管理与人事)公司制度汇编

天津渤华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制度编号:ZD-001目前版本:试行版制订时间:2013年12月执行日期:2014年1月目录1.组织架构及薪酬方案 (3)2.招聘录用管理制度 (7)3.请休假管理制度 (13)4.请销假申请表 (17)5.出差管理 (18)6.通讯费补贴管理 (20)7.车辆管理制度 (21)8.印信管理制度 (32)9.档案管理制度 (37)10.档案借阅审批单 (44)11.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47)12.员工岗位规范 (50)组织架构及薪酬方案1. 组织架构1.1初期组织结构如下:2. 薪酬方案2.1薪酬确定的理念与目标2.1.1薪酬理念A、以竞争性奖酬吸引保留优秀人才;B、以全方位奖酬激发专业能力提升;C、以差异化奖酬塑造高绩效组织文化。

2.1.2薪酬目标A、与现有会员机构薪酬水平相比,薪酬富有足够竞争力,利于吸引保留公司需要的核心人才;B、薪酬水平能够体现岗位价值的差异,并与员工职业发展空间相匹配,支持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C、团队、个人绩效结果与个人收入相连,公平体现员工贡献,塑造协作精神。

2.2薪酬构成员工薪酬由底薪、个人提成、核心团队提成、年终奖金等构成元素,不同岗位根据其工作职责与性质特点,分别由不同薪酬元素构成2.2.1 薪酬分类:2.2.1.1底薪:基础薪金,按月发放2.2.1.2 交易商引入的个人提成:根据引入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情况,每月根据与渤海商品交易所对账的手续费情况,按照约定的提成比例进行发放;此处所指提成均指会员上浮部分,不含渤商所返还A、除财务部、风控部人员外,其他公司人员均可引入交易商客户;该部分个人提成比例初始统一为25%,后续根据在职年限和业绩情况评估调整,1级为25%,2级为28%,3级为32%,4级为35%B、银行是公司引入和维护交易商的重要协同合作伙伴,根据此部分业务开展进度,暂定银行引入客户,返还银行20-25%的返佣提成,协助银行开发的员工或客户经理享受5%的引入管理提成。

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运作,促进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实体企业,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包括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高级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渤海商品交易所各授权服务机构及其下属营业部、渤海商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各授权服务机构及下属营业部中的管理人员(不包含高管人员)、市场开发业务人员、客户服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高管人员是指各授权服务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营业部负责人。

第六条在依法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业务资格和上岗证书。

第七条在依法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高管资格和上岗证书。

第八条渤海商品交易所负责服务机构专业人员业务资格和上岗证书、服务机构高管人员高管资格和上岗证书的授予、管理及注销。

第二章资格取得和上岗证书第九条在申请获得上岗证书之前,须取得业务资格证书或高管资格证书。

第十条业务资格考试由渤海商品交易所统一组织。

考试合格的,可以取得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业务资格培训和业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高管人员须参加渤海商品交易所组织的高管资格培训和考试(含面试),合格后取得高管资格,由渤海商品交易所办法高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渤海商品交易所简历业务人员信息库,获得业务资格证书或高管资格证书的人员信息将进入信息库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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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9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 (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36)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50)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暂行).. 56渤海商品交易所中间仓申报制度(暂行) (65)渤海商品交易所中间仓交易商管理办法(暂行) (68)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74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87)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挂牌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为:塑料、成品油等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资源商品;大宗农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挂牌交易品种的推出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商品的交易而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的,进行挂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经过计算机处理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交易所通过专业网站公告挂牌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成交数量、订货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时间、质量规定、保证金、货款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及附件说明等。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中注明挂牌商品交易所需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最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等。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挂牌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现货交易(BEST交易)必须以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最小交易单位的商品数量在该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中载明。

第十二条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章交易商第十三条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交易所交易商位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二) 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三) 承诺遵守本办法和交易所制定并发布的交易、结算、交收规则等规定;(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应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按交易所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下事项:(一)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二)按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的要求与交易所及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三)与交易所签订《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四)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的规定向交易所缴纳相关费用;(五)交易所规定的其它需办事项。

第十七条交易商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易(BEST交易)的专用终端。

每个交易商可拥有一个交易商位。

第十八条为保证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一个交易商位对应一个交易代码。

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书面申请一个交易商位,经核准后,交易所为其交易商位确定唯一的交易代码。

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商位的交易密码。

交易密码经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商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

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商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一)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易(BEST交易);(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货款结算服务;(三)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现货交收服务;(四)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五)使用交易所提供的有关设施;(六)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二)妥善保管其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交易所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三)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四)接受交易所的监管;(五)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一) 拒不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二)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三)连续一年以上无交易活动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第二十二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交易商会员两种。

综合类会员为交易商提供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自营交易商会员在交易所市场内从事自营贸易业务。

第二十四条综合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一) 代理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二) 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三) 代理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业务培训;(四) 代理交易所进行交易所挂牌商品的市场推介;(五) 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它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六) 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七) 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综合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以在交易所规定的限额内向其开发的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六章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第二十六条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主持下,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挂牌交易商品申报自己的采购价格或销售价格及数量,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申报进行处理,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行为。

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应在当日提出交收申报履行实物交收义务。

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采用延期交收补偿制度来平衡实物交收申请未获得满足的交易商的利益。

延期交收补偿制度是指交易商订立电子交易合同后,进行交收申报但申报当天未获得满足的,将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费。

交易所根据挂牌商品的情况采用中间仓申报制度来促进现货交收。

中间仓申报是指中间仓交易商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满足每交易日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延期交收补偿金收益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挂牌商品的报价标准参照该商品的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分为买入订立报价、卖出订立报价、买入转让报价和卖出转让报价。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一)开市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十分钟,由交易系统按照最大成交量原则,根据交易商的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确定的成交价格;开市时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

开市前交易商的买入和卖出申报成交原则为:高于开市价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开市价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开市价的买入申报或卖出申报,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全部成交。

开市前十分钟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交易。

(二)收市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某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四) 最低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五)结算价:指某一交易商品在某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

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的基准价。

(六)交收结算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交收申报成交当日的结算价,是否含税由各商品现货交易结算细则规定。

(七)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八)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九)买入量: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

(十)卖出量: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

(十一)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商品数量。

(十二)订货量: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进行实物交收的商品数量。

第三十条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商位进行交易,交易商在其交易商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

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商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交易程序:(一)交易所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在进行交易前应有满足其交易所需的足额交易资金。

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订立报价后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买卖双方交付订货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电子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匹配,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时,则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

匹配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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