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讲课教案
学生违纪处分策划书3篇
学生违纪处分策划书3篇篇一学生违纪处分策划书一、策划背景近年来,学生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环境。
为了维护学校的纪律和秩序,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违纪处分策划书。
二、策划目的1.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环境。
2. 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纪律观念。
3. 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违纪处分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策划内容1. 违纪行为界定明确界定学生违纪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旷课、早退、作弊、打架斗殴、吸烟酗酒、破坏公物等。
2. 处分种类和程序规定违纪处分的种类,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同时,明确违纪处分的程序,包括违纪行为的发现、调查、核实、听证、决定等环节。
3. 教育和辅导强调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和辅导,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
可以通过谈话、辅导、心理咨询等方式进行。
4. 申诉机制建立健全违纪学生的申诉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复查和处理。
5. 监督和评估四、实施步骤1.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违纪处分规定,明确违纪行为的界定、处分种类和程序等。
2. 宣传和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违纪处分规定,让学生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
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处理能力。
3. 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违纪行为的发现、调查、核实、听证、决定等工作机制,确保违纪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4. 加强监督和评估五、注意事项1.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2. 确保违纪处分的程序公正、公平、透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 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4. 不断完善违纪处分制度,适应学校发展和学生需求的变化。
篇二学生违纪处分策划书一、策划背景近年来,学生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环境。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规范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号令)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案效果、保证教案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案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案质量管理与评估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专业教案计划规定的课程应当按学期进行考核,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案环节应以相应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凡在籍的本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取相应学分。
对于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外校交换、校外参赛、转专业等)无法参加部分或全部过程考核的学生,任课教师可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制订有针对性的“特殊情况考核方案”,书面报请院(系、部)主管教案院长(系、部主任)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领导第五条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部)由主管教案的领导依照本办法、专业教案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为保证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院(系、部)主管教案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要仔细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核前应分别组织召开一下会议:(一)院(系、部)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二)任课教师、教案秘书、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考试命题、试卷印刷与保管、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三)学生动员会: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角度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遵守考场纪律。
外国语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象山县外国语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为了构建和谐校园,为教师和学生创造一个安定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对极少数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条处分的内容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处分分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组提出,签注意见,政教处审核讨论通过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最后由校长批准。
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校内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处分的撤消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一个学期后可申请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报告,班主任、年段长签署意见后,经政教处审查研究决定,报校长批准。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果大胆检举或者揭发各种不良现象或者积极配合学校打击各种不良现象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申请撤消处分。
第四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1、无故旷课一节者,给予批评教育;旷课半天,须写出书面检讨;旷课一天,约请家长共同进行教育;旷课两天,给予警告处分。
2、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并按有关旷课的处理办法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3、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体育锻炼课、电脑信息课、音乐课、美术课、自习课,一律按旷课计算。
第五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1、凡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2、考试中偶有交头接耳、作手势对答案、偷看他人试卷、协同传递字条或有意让对方偷看及有其它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3、考试中有意夹带提纲、课本、纸条,传递或交换抄袭试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4、多科作弊或多次作弊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零一五年违纪学生培训资料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1、违反宿舍、饭堂、教室、会场、操场、阅览室、实训室等场所活动规定,不 听批评劝阻扰乱公共秩序者。
2、私装、使用禁用电器设备者,同时扣留或收缴私装的电器。 3、因违纪受老师教育等原因对教师寻衅滋事者。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偷窃包裹单或汇票按偷窃论处)。 5、在学校穿奇装异服、发型古怪、染杂色头发者。 6、在宿舍点蜡烛等使用明火者。
第十四条:对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按正常补考。 2、第一次考试作弊,给予警告处分;再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帮助他人考试作弊者,按考试作弊同样处理。 4、下列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1)夹带与考试科目有关的书刊、讲义、笔记本、纸条于身上或放在考试桌上、
二零一五年 三心教育培训班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我校学生凡违反学校纪律和规定,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个别批评、班内批评、全校通报批评)或下 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学生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其家长必须到学校协助教育。
第四条:对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 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于组织同乡会等严禁的帮会组织者,一经查实,给予骨干分子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参与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理: 1、作案价值50元以下,又属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50-300元(含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300-500元(含500元)者,给予记大过或5、三次以上(含三次)作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捡到他人财物不还者,按上述标准处理。
学生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方案
《学生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方案》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
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纪律声明及反馈PPT
开考后携带处于
携带与
借机离开考场在考场
考试后,在评卷过程 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工作状态的通讯设备
考试相关的材料
外偷看与考试内容
相关的资料
以上行为属于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考试作弊
开考后通过通讯设备上网查询考试 相关内容,未与他人发生联系者
考试答案
以上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给予留校察看处罚
考试作弊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代
开除学籍(5人)
1人
2人
寻找替考(主动退学1人)
公开寻找替考、答应替考并转请第三人(2人) 2人 微信群作弊,向考场内外发送试题信息(主动退学2人)
2018学年考试违纪统计
开除学籍 (5人)
严重警告 (8人)
留校察看 (14人)
2018学年考试违纪总计: 记过 (66人)
91人
PART 03
考试违纪、作弊案例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5车辆2班 赵某某
微信群作弊
事件结局及处分
考试结束后,学院调取考场监控录像及约谈学生本人,核实如下情况:
15车辆2班的张某某及15车辆1班的朱某,按照考试规定,
未带手机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表现正常,
无作弊行为。
15车辆2班 张某某
15车辆1班 朱某
替考事件A
事件还原
新丝路时尚学院服装与服饰设计学院蔡 某在《马克思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课程期末开卷考试中,通过厦理信息交 流群公开寻找他人并让他人代替自己参 加考试。
2018
学年考试违纪反馈
制作:教务处 日期:2018年10月1日
常见的考试违纪及考试作 弊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 2018 学年考试违纪统计 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案例
学校失范行为的实践教学(3篇)
第1篇一、引言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场所,是培养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阵地。
然而,在当前教育环境中,学校失范行为时有发生,如欺凌、作弊、暴力等,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为了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本文将探讨学校失范行为的实践教学。
二、学校失范行为的类型1. 欺凌行为:包括言语欺凌、身体欺凌、网络欺凌等。
2. 作弊行为:包括抄袭、代写作业、考试作弊等。
3. 暴力行为:包括校园暴力、网络暴力等。
4. 不良习惯:包括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
三、学校失范行为的实践教学策略1.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1)开展主题班会:定期开展以“诚信、友善、责任”等为主题的班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组织道德讲座:邀请道德模范、优秀教师等进行讲座,传递正能量。
(3)开展道德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2. 完善规章制度(1)制定校园欺凌防治方案:明确校园欺凌的定义、表现形式、处理措施等,加强对欺凌行为的预防和治理。
(2)建立考试诚信制度:制定考试纪律,加强对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3)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巡逻,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3. 增强家校合作(1)开展家长学校:邀请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2)建立家校沟通渠道: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
(3)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和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4. 创新教育方法(1)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讲座、团体辅导等形式,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2)实施差异化教学: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
(3)加强实践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四、实践教学案例1. 案例一:某中学开展“诚信考试”活动活动内容:在考试前,学校通过班会、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对诚信考试的宣传;在考试过程中,加强监考,严肃处理作弊行为;在考试后,对表现良好的学生进行表彰。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学习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完善研究生课程管理与服务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培养办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学院(系、部、所)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建设、管理与质量保障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管理是指依据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进行的研究生课程的开课、排课、选课、教学、考核、成绩和试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课管理第四条研究生院培养办和各学院(系、部、所)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开课管理。
第五条各学院(系、部、所)必须严格依据经过审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开课,根据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书,不得在培养方案之外随意开设课程,培养方案确定的教学环节、学时、学分、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六条各学院(系、部、所)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统筹规划,并在本单位相关学科专家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由本单位所涉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新增研究生课程申报审批表》(含课程教学大纲等信息),说明课程特点及增设的必要性等,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并列入下一学年度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生违纪处分与辅导措施实施方案
学生违纪处分与辅导措施实施方案引言:学生违纪是教育领域常见的问题之一,对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正常运转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采取适当的违纪处分与辅导措施,对学生进行正确引导和教育,是学校管理的重要部分。
第一部分:违纪分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如学术不端、违反校规校纪、违反课堂纪律等。
每个类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处分与辅导措施。
第二部分:违纪责任在制定处分与辅导措施时,需要明确学生违纪的责任和义务。
学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学校也应勇于承担教育责任,通过合理方式引导学生。
第三部分:违纪处分违纪处分对于学生的行为起到了警示和惩戒的作用。
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分、停课、处分记录等方式进行处罚,并将处分记录纳入学生档案。
同时,处分的强度应根据违纪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合理决定。
第四部分:违纪辅导仅仅采取违纪处分是不够的,学校还需要提供违纪辅导给学生。
违纪辅导可以包括个别辅导、集体辅导、家长参与等形式。
通过适当的辅导措施,引导学生反思自己的错误,并帮助其改正行为。
第五部分:家校合作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合作对于学生的违纪处分和辅导至关重要。
学校应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告知学生的违纪情况和采取的处分措施,征求家长的意见并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家长也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与发展。
第六部分:示范学习学校应该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并通过示范学习的方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这样可以使学生明白违纪的后果和影响,并主动遵守规则,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七部分:关注学生心理学生违纪行为往往与心理问题有关。
学校应建立心理辅导机制,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通过心理辅导,帮助学生缓解压力,改变不良行为。
第八部分:师生互动师生之间的良好关系是预防和解决学生违纪问题的关键。
学校需要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培养师生间的信任和合作。
教师应起到榜样和引导者的作用,与学生进行有效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扰,及时提供帮助。
从上海外国语大学尹某某事件 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树立正确人生观
从上海外国语大学尹某某事件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树立正
确人生观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尹某某,因为往女生杯中投放疑似“催情药品”被发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取消了他的预备党员资格。
6月12日,尹某某在学校图书馆趁一名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往其咖啡中投放了异物,女生返回后喝了一口咖啡,发现味道异常,便倒掉了剩余的咖啡,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
保卫部门及时调取监控后,发现了尹某某的所作所为,经查实后给予尹某某上述处分。
经公安部门查实,尹某某所投异物为“牛磺酸泡腾片”,是一种疑似有催情作用的药品。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于孩子的品德教育和价值观形成,父母的耳濡目染胜过任何的课堂教育,儿时出现不良行为时,父母一味骄纵,甚至父母自己就有着错误的价值观,必然会让孩子一错再错,最终酿成大祸。
大学者,大师之云集之地也。
大学作为学术和知识的殿堂,对我们人生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一时期,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也日益成熟。
在这里我们学习知识,学会做人,为我们今后再生活与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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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保证高质量外语人才的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学生的任何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轻重程度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到期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第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二)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三)有数种违纪行为的;(四)受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第九条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转交国家机关处理。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等部门处罚的,学校均应给予校纪处分:(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以后,学校将视其有无违法犯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四)因违法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被判处管制、拘役者,待司法判决书生效后,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者,待司法判决书生效后,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法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的,学校根据情况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第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或学校管理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根据相关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违反校纪的行为及处分第十一条对赌博者,作如下处理:(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组织、策划任何规模、形式的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理:(一)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策划、挑起群殴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打架斗殴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对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1•侮辱、殴打教职工者;2.斗殴事件已中止,事后又报复者。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为他人作伪证,并对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起哄、恶意煽动闹事者、肇事者(如在寝室、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学校公共场所起哄,往窗外掷瓶罐等物,敲打脸盆,破坏桌椅门窗等公物,焚烧物品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酒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侮辱、猥亵他人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学生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在他人寝室留宿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阅读淫秽、封建迷信、邪教、暴力恐怖等书籍、报刊、网站、移动终端,或收看(收听)相关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有制造、传播、复制、贩卖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有吸毒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进行非法传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对外交往中,有下列行为的,作如下处理:(一)利用不正当手段索取钱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不尊重对方民族历史、政治派别、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擅自行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组织社会团体或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擅自拆除公用设备,损坏公共财物;任意撕毁、剪裁学校图书资料;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擅自以他人、学校或校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冒充他人签名,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如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壶等学校规定的违章电器,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或在寝室、教室内违反规定私自乱拆拉水电管线者,暂扣上述物品,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不良借贷(如“高利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偷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社会资助者,退还所受资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在公共危机时期或突发事件中,不遵守学校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从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登录非法网站,用网络散布反动、虚假、危害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信息,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作如下处理:(一)学生在考试期间,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应根据其违纪情况,予以认定和处理。
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听劝阻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1) 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者;(2) 虽未使用,但至发卷时,仍未将手机、书包、电子词典、书籍、工具书、讲义、笔记、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者(如考试另有要求时除外);(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递考试用具者;(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5) 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6)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7) 其他相应的作弊行为。
2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1)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2) 考试中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3) 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4)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5)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6) 其他相应的作弊行为。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1) 考试中直接或以其他各种方式传递考试资料或考试用纸者;(2) 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考试用纸等材料者;(3) 考试中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4) 考试中,凡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等区域有与闭卷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者;(5) 考试中,凡夹带与闭卷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者;(6) 考试中,凡在衣物、身体、桌面、周边物体等处写有与闭卷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7) 考试中,凡强拿他人试卷等考试用纸者,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者;(8) 考试中试卷等考试用纸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者;(9) 考试中使用具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包括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辞典、电子书、电子记事本等);(10) 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中途离开考场尚未交卷者,在考场外存在作弊行为的;(11) 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后交卷者;(12)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1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14) 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以上答卷雷同者;(15) 其他相应的作弊行为。
4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作弊,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考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2) 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作弊证据者;(3)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4) 组织作弊者;(5) 第二次作弊者;(6) 通过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7)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8)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9) 其他相应的作弊行为。
5•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作弊情况,组织考试的单位作出处理的,不影响学校按照本规定对其作出处分。
6•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后,要及时报告主考,掌握确凿证据。
主考应明确宣布取消当事人考试资格,没收其试卷,令其退出试场;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考试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开课院(系、部)教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