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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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的几个问题

浅析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的几个问题

( ) 二 加强基层调 解组织 的配备 。 对人 启 动人 民调解程序 规范化 , 有专人定期对人 加强 要
决定杈属, 效率高而成本低, 本应是一种较好的
纠纷 解决途径 ,但现实中行政裁决在纠纷的解 决之中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大多数行政机
民调 作的日常指导,牢固纠纷 处第—道
防线 首 先应巩固现有 的人 民调解委 员会建设 ,
民 陪审员 的审判 权最
了 时常 解, 会有陪 而不审的现象
( 于 群 人 审 度 度的建议 何一完人陪员 准 一 人 众 民 员不 ) 民 对 陪 制 够 二 进步善民审制 霪 由 、 如 . 。民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往 往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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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加强借 导 四)
. .
民调解组织也应确定相应人员负责落实 ,加强 与法 院的沟通联系 , 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检 查指 导 ,督促人 民调解组 织建立 台账 制度 ,
司 部]经 对 民 议 进亏 法 ! 常人 调协 , 要
解协议进行评阅, 及时发现问题 , 促进改

l行政与法
浅析人 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 的几个 问题
◎文/ 李银 平 雷 莹莹
实施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 , 是优化 下, 对裁决民事纠纷持消极态度。此外, 行政栽
诉讼调解和 人民调解功能 的体现 ,也是提 高新 形势下调解组织解决社会 矛盾纠 纷能力的重要 举措。笔者就实践中如伺做好 人民调解和诉讼


二 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翩l讨 规的 彳 妾 培训, 提高现有人民 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 的途径 加强 人民调解员 与基层人民法 庭的联系, 使人 综合运 用好二者 民调 解 员的工 作能 随时得 到人 民法院业 务上 过程 整合资源 实现优势互 补 ,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联席会议制度 以及 民间纠纷调解 和民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 。 其次 , 诉讼可以强化人民调解的效力。诉讼代表着国家司法 权 的行使 , 属于公共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 诉讼机制 的建 立是权利 实 现的根本保障, 具有正统性、 权威性及终局性。人民调解的致命弱 点在于效力薄弱 , 缺乏权力保障 , 对 当事人 的约束 力较 小 。诉讼 正 好 为人 民调解效力 的提高提供 了依 托。 2 . 人民调解对诉讼的补充作用。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对接, 符 合 民事 法律 的基本 法理精神。其 中人民调解 可以有效地限制诉 讼 的副作用 , 弥补诉讼缺 陷。 三、 建立和完善诉讼 与人 民调解 的有效 衔接 形式— — 司法
( 一) 建立人 民调解协议诉前 司法 审查制度 为更好地激 活人 民调解组 织的调解 积极性和人 民群众对调 解 方 式的选择 , 笔者 认 为应 当建立 人 民调解 协议 诉讼 前 司法 确认 。 具 体来讲 , 就是人 民调解组织对 当事人 的矛盾纠纷 调解达成 协议 后, 提示 当事人 申请法 院予 以确认 , 法院利用 已经建成 的便 民网络 优势, 在 巡 回审理 和固定时 间到巡 回审判 站接待 当事人时及 时审 查人民调解协议 , 法 院可尝试不 收取诉讼 费用 , 以提高 当事 人 申请 确认 的积极性。法院审查认 为人 民调 解协议 合法有 效 的, 出具 法 律 文书赋予该协议以法律强制执行力 。调解文书送达后 即发 生法 律效力 , 当事人必须履 行 , 不 能再另行 提起诉 讼解决 , 如 再次起 诉 到法院 , 按照 “ 一 事不再理原则” 驳 回起诉 。如果 一方 当事人 拒绝 履行, 另一方可 以依据调解 书直接 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执行 。 ( 二 . ) 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诉前强制调解指通过制定 民事调 解法 , 规定 一定类 型 的案件 在起诉法 院之前必须 经过调解程 序 , 法 院附设 的调解委员 会就 当

论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与衔接

论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与衔接

论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与衔接【摘要】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虽都属于调解的一种,但其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自己的功效,如何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与衔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命题。

现阶段,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具有很强可行性,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是还存在不足,基于此有必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互补;衔接一、前言在法制社会的初期,诉讼的重要性较为凸显。

诉讼方式可以较为快捷的解决问题,并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已被社会主体所了解或熟知时,社会主体就很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偏好来选择行为方式和纠纷解决方案。

此外,诉讼也有自己一定的缺陷,如适用机制不灵活、缺乏人性关怀、事后预防情况较多。

人们开始寻找新的方式来代替这种不足。

调解方式开始进入我们的视野。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是我国宝贵的精神遗产,作为“东方经验”也备受西方法律的关注。

按照调解方式,大概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诉讼调解。

虽然都是调解方式,但是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如何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与衔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命题。

二、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的可行性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命题的提出,并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有着一定的可行性,实现了解决纠纷的正义性、效益性价值。

(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着互补性和促进性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相同的价值目标。

两者相结合,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和促进性。

在纠纷的处理方式上,人民调解采取的手段比较亲民,具有很强的自愿性,切合群众的实际情况,坚持群众之间的相互沟通,能更多的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也更易被群众接受和监督。

但是其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如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程序不太规范,确定力不强,人民调解员法律素养不足等。

而诉讼调解则可以很好的弥补人们调解的劣势,一方面,相比人民调解员来说,法官群体的整体法律素养要比其高,另一方面,诉讼调解的程序比较规范,而且法律效力较高。

诉调对接机制

诉调对接机制

诉调对接机制
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司法机关和人民调解机构协同工作的机制。

它的目的是促进诉讼和调解的衔接,促进司法效率和公正。

在这个机制中,当民事纠纷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将案件转交给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如果调解失败,法院将继续审理案件。

诉调对接机制的好处在于,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解决纠纷的选择。

相对于诉讼程序,调解更加灵活、快速、经济,并且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此外,调解还可以增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诉调对接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人民调解机构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可能会导致调解结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调解程序来拖延时间,从而影响司法效率。

因此,为了保证诉调对接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并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定。

总的来说,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有益的司法措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渠道,并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为了实现这种机制的最大效益,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论基层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

论基层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塾垒竺!竺!!里型;筮渤■■翻圆啊沦基层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钟量红摘要随着民事案件收案数量的飞速增长,基层法院案多人少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对接的机制,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以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是当前法院所要面对的现实课题。

关键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对接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49-O l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呈现出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使法院的案件总量和新类型案件与日俱增,加剧了法院受理案数量大幅上升与审判力量有限之间的矛盾。

另一方面,法院裁判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也使得当事人对法院、对法官的公信力有所下降的现状。

因此,正确认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和价值倾向,运用他们之间的功能差异及其互补关系来解决目前面临的困难,一方面可以促进对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化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可以使案件合理分流,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以保证裁判质量,提高司法权威。

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槽补充、互相结合的历史渊源及发展调解作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资源,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之中,已有记载。

在古代,调解不仅是民间各种血缘和地缘组织解决其内部纠纷的主要手段,也是官方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

那时调解基本上是民间调解与官府调解同时并重,相辅相成。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调解制度,同时注意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凋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fl',J且k务指导和监督。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加强诉讼与调解工作的衔接与配合,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诉调对接,是指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及其他调解组织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效衔接和配合。

1.3 诉调对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二、诉调对接的范围和条件2.1 诉调对接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民事纠纷:(1)合同纠纷;(2)侵权纠纷;(3)婚姻家庭纠纷;(4)继承纠纷;(5)房地产纠纷;(6)劳动争议纠纷;(7)农业农村纠纷;(8)其他适合诉调对接的民事纠纷。

2.2 诉调对接的条件:(1)当事人自愿申请诉调对接;(2)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纠纷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4)纠纷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5)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诉调对接的其他条件。

三、诉调对接的程序3.1 申请诉调对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提出诉调对接的申请。

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基本情况、调解意愿等。

3.2 受理诉调对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诉调对接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调对接的具体程序和期限。

3.3 组建调解团队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意愿,组建由一名或者多名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

3.4 调解过程调解团队应当自收到诉调对接案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3.5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团队应当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的理论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的理论

2012年第1期山东社会科学No.1总第197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7收稿日期:2011-12-18作者简介:刘俊娥,河北省沧州市委党校政策法律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刘文静,河北省石家庄市委党校法学教育研究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的理论探讨刘俊娥刘文静(沧州市委党校,河北沧州061000)[摘要]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解决机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关键词]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衔接[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1-0159-02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面对新时期日益增多,并呈现出复杂化、尖锐化和群体化特点的人民内部矛盾,传统、单一、各自为政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协同作战的纠纷解决机制已迫在眉睫。

如何更加合理地设计这一制度衔接,更好地使两者的功能得到有效整合发挥,对于快速、彻底解决大量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的必然性(一)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定纷止争之需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有非诉讼(包括民商事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裁决以及民间组织调解)和诉讼两大类。

非诉讼化解矛盾纠纷具有成本低、方便快捷、社会对立面少的特点,在中国虽然具有坚实的、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和广泛的社会基础,却存在解决纠纷方式的随意性大,不能完全保证合法性,有的调而无果,且非诉调解达成的协议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力,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群众选择其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也不高。

然而大量的纠纷诉诸于法院,当事人无疑是希望自己的诉求尽可能迅速而又合法地得到法院的圆满解决。

民事诉讼视角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程序衔接途径探究

民事诉讼视角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程序衔接途径探究

民事诉讼视角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程序衔接途径探究[摘要]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应注重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使调解的手段发挥更充分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视角下,应着重从明确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程序衔接的阶段、建立长效的监督调解机制、增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互动性等三个方面入手,使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更好地衔接,为化解社会矛盾探索新途径。

[关键词]诉讼;调解;衔接;程序引言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是我国宝贵的精神遗产。

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社会矛盾的类型和数量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但实践证明,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化解纠纷方式依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并且在当代社会的具体情况下衍化出更为现代、更符合实际的调解方式。

从调解的内涵出发,大体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是诉讼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三是人民调解。

虽然同为调解方式,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各具特点,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作用,因此,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探索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程序衔接的途径,对于解决新时期的各种社会纠纷无疑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特质对比分析(一)诉讼调解的特质1.调解程序规范诉讼调解需要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法官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会自觉地将举证、辩论恰当地融合其中,具有相对严格的规范性。

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法院会通过调解书的形式进行法律效力的确定,赋予诉讼调解更多法律层面的含义。

2.解决纠纷彻底诉讼调解进行的前提是双方自愿,通过审判人员的教育疏导,使双方当事人意识到诉讼的风险和成本,从而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到握手言和的目的。

调解所形成的融洽氛围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仅在法律上得到了解决,也能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的消除。

(二)人民调解的特质1.调解形式和手段灵活进行人民调解的调解员大多来自基层,对当地的风土人情和区域习俗理解较深。

以此为背景,调解员就能够运用日常生活中对纠纷当事人的了解及纠纷的形成过程的认识,即所谓的“地方性知识”来解决问题,手段和形式非常灵活。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在法院内部有机衔接的新范本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在法院内部有机衔接的新范本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在法院内部有机衔接的新范本摘要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缓解审判一线办案压力,江苏宝应法院于2010年5月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了以该院退休法官、原“全国法院模范”蔡春道同志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

两年多来,蔡春道调解工作室调结案件450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本文从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三个方面着手,对蔡春道调解工作室设立两年多来的工作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并从规范工作流程、增强工作联动、探索工作方向等方面对进一步推进调解工作室工作进行了探索和展望。

关键词蔡春道调解工作室有机衔接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9-02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江苏宝应法院于2010年5月建立了以该院退休法官、原“全国法院模范”蔡春道同志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

两年多来,蔡春道调解工作室调结案件450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江苏省高院诉前调解工作调研组、扬州中院院长蒋惠琴等领导先后来到蔡春道调解工作室考察调研,并给予充分肯定。

一、理念篇:“三少”法服务基层百姓一是让当事人少费心。

蔡春道在开展调解工作时,有意识地加大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诉讼风险的释明力度,引导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接受法律咨询也是蔡春道调解工作室承担的一项基本职能。

蔡春道同志认为,一次好的答询,可以让群众少打一次官司,并为法院减少一件案件的流入。

为此,他把接待群众来询来访的过程变成做调解工作的过程,在耐心解答群众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主动帮助其分析矛盾症结,并提出解决方案供其参考,力争使群众在咨询后打消诉讼念头,在诉讼之外自觉达成和解。

二是让当事人少受苦。

综合采用预约调解、上门调解、假日调解等做法,牺牲自己休息、休假的时间方便群众诉讼。

为此,蔡春道经常早出晚归甚至加班加点。

考虑到夏天天气炎热,对涉农案件,他总是通知当事人在法院上班时间前过来接受调解,为此他本人清晨5点多钟就要起床,6点多就要来到调解工作室,并争取尽早妥善处理好案件,既节约农村当事人的时间,又使当事人免遭中午烈日的暴晒,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我多吃一点苦,群众就少受一点罪。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诉讼和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对接,提高纠
纷解决效率和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诉讼和调解机制的协调与沟通
要加强诉讼和调解机制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切实推进诉调衔接
工作。

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诉调协调机构。

建立由司法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
师协会等相关机构组成的诉调协调机构,制定诉调工作的具体操作
规程,完善诉调工作指导意见等。

2.建立诉讼与调解信息互通机制。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诉
调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双向信息互通,方便当事人和调解员查询案
件信息和进度。

二、加强诉调人员培训和交流
要加强诉调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水平,共同推进诉调衔接工作。

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诉调人员培训计划。

定期组织诉调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专家授课、分享经验,营造良好的诉调人员学习互动平台。

2.组织诉调人员实践交流。

定期组织诉调人员到其他地区或单
位交流学习,互相借鉴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诉调工作水平。

三、优化诉调流程和操作规程。

谈建立和完善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制度

谈建立和完善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制度
接形式一 司法 ADR 以适应 建设和谐社会 的要 求。
【 关键词 】D 人民调解 ; A 吱; 诉讼
有社会便有纠纷 . 纠纷的解决是社会 的内在需要 。纠纷 的解决 有 案范 围是重合 的。 但两 者受案 范围也有诸多不 同。 相当一部分人 民调
人民调解 的正确定 位是社会矛盾 纠纷 的“ 第一道防线” 人 民调解 . 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要充 分发挥人 民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 . 使大量 婚姻 、 家庭 、 侵权 纠纷解决在 基层 , 通过 沟通 和说服 , 促进人 际关系 的 和谐 . 维护社会关 系的稳定 和融洽 。 加强人民调解 工作 。 将能有效减轻 诉讼的负荷 。 人民调解为人们 的协商 、 沟通 和对话创造 了 良 的条件 好 和氛围 , 能够使 当事人 通过法律 的、 道德 的、 习惯 的手段 , 简便 、 迅速 、 决、 决定 , 既包括 传统意义上的调解 , 也包 括各类行政机关所作 出的裁 高效地解决他 们之间的纠纷 。 实现利益 与效率 的双赢 。人民法院应 当 定 西方 国家推行 A R 主要缘由于应 对“ 讼爆 炸” f 的司法危 积 极发 挥诉讼 职能, D . 诉 而弓起 支持 和指导人 民调解发挥 自身职能。但人 民调解 机 . 深层次 的价值 和社会需求在 于: 但其 现代社 会和当事人在利益 、 价 的 自治性 、 众性 等民间调解特性 . 群 决定 了人民调解不是一种 万能的 值观 、 和各种实际需要 等方面的多元 化 . 偏好 本质上需 要多元化 的纠 纠纷解决 方式 , 它不能 替代仲裁 、 政裁决等有效 的 A R形式 , 行 D 更不 纷解决方 式 , 需要更 多选 择权 。根据主持纠纷解决 主体 的不 同 , D 能以牺牲 、 A R 剥夺 当事人诉权为代 价 . 让人 民调解成为法 院诉讼 的前置 主要可分为 :1民间团体 或组织的 A R, () D 如各 国仲裁 机构 的仲裁 、 我 程序。 国的人民调解 、 日本 的交通 事故纷争处理 中心 、 国的邻里司法 中心 美 诉 讼的正 确定位是 纠纷解决 的“ 最后 一道防线”而不应成为第一 . 等 :2国家行政机关所设或 附设 的 A R, 劳动争议 仲裁 、 () D 如 消费者协 道防线 或唯一一 道防线 。首先应 当承认 。 诉诸法 院的权 利对公 民而言 会调解等 ;3 司法 A R 3 称法院附设 A R , () D (L D ) 即虽不同于审判 , 与 系一种宪法权 利 , 种权利不得 以任何形式剥夺 。但 这并不意味着法 但 这 诉讼程序相关联 . 法院主持下 的纠纷解决制度 。 或在 按上述分类 , 民 院垄断纠纷解决 . 人 相反我们应在保 障司法成 为最后 救济手段的同时 . 调解应 当归为民间团体 A R 而诉讼调解可类归为司法 A R D. D。 要让 当事 人知道诉讼不是唯一 的解决纠纷 的手段 . 且也不一定是最 而 1人 民调解与诉讼 的各 自功 能 . 圆满的救济手段 。 诉讼并非完美 的纠纷解决机 制 , 而是一种 高成 本的 从多元化 的纠纷解决机制角度来审视 . 民调解与诉讼最大共 同 纠纷解决机制 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替代诉讼 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信 人 法 点在 于均是 中立 的第三者介入下 的一种 纠纷解 决方 式 。 根本 目的都是 息 . 并鼓励 当事人利用 A R机制来解决纠纷。 D 保 障社会秩 序的 良 性运转 。但丽者间也存在 明显的区别 , 体现在 以下 目 . 与人 民调解等 A R在衔接上存在一 些问题 . 前 诉讼 D 其成因有 几点 。 制度层 面上 的 . 也有操作层 面上 的。人 民法 院在 当前应 按 肖扬院长在 全国人 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 的“ 不缺位 、 不错位 、 不越 位” 的精神 , 支持 1 是否具备强制性不 同 . 1 人 民调解最大 的特征是群众性和 自 治性 . 讼的显著特征是 国 和指导人 民调解工作 . 而诉 使人 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 纠纷 中发挥重要作 家的强制性 . 现的是 国家公权力对私人纠纷的干涉 。 体 用 在衔接上应注意避免两个倾 向。 一是避免将人 民调解作为强制性 诉讼前置程序 的倾 向 法院立案部 门在诉前 向当事人提供替代诉讼的 1 是否具有终局性不 同 . 2 D 作为人 民调解结果 的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定 的强制 执行 力 . 而诉讼 纠纷解决机制 的信息 .并鼓励 当事人 利用 A R机制来解决 纠纷是必 的裁决结果则具有最终性 。 即一个纠纷经过诉讼解 决以后再也不可 以 要 的, 但是否采用取决于 当事人的合意 , 不能强制当事人采用。 二是避 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 。 免将人 民调解协议效力绝对化倾向 有学者建议赋予人 民调解协议强 1 受案范围不同 _ 3 制执行力 这种建议是绝对有害的。人 民法院对人 民调解协议依法 负 人 民调解与诉讼在纠纷解决范围方面存在诸多重合 . 但也有诸多 有 审查监 督之责 , 审查 中应注意维 护人 民调解 的威信 . 在 但不等 于人 不 同。 根据 司法部《 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人 第二十条的规定 :人 民调 民调解协议 全盘有效 . “ 对于确存在 司法 解释所规定 无效情形 的 . 当 应 解委 员会 调解 的民间纠纷 . 包括 发生在公 民与公民之间 、 民与法人 否定其效力 。 公 + 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 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的各种纠纷。 由此我们看 出. ” 3建立和完善诉讼 与人 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形式——一 司法 . 人 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 民问纠纷 .有相 当部分如发生在家庭 成员 、 邻 ADR 里、 同事 、 民间 的婚姻纠纷 、 村 财产纠纷 、 损害赔偿纠纷 , 与人民法院受 司法 A R是 A R的一种形 式 , D D 是在 A R的基 础 ( D 下转第 4 3页 J

谈建立和完善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制度

谈建立和完善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制度

设立 的 纠纷解 决机 构 的裁 决 、 定 , 决 既包 括 传 统 意义 上 的调 解 , 用 , 大量婚姻 、 使 家庭 、 侵权 纠纷解 决在基层 , 通过 沟通 和说服 , 促 也 包括 各类行 政机 关 所作 出 的裁定 。西方 国 家推 行 A R, D 主要 进人 际关 系的和谐 , 维护 社会关 系的稳 定和融洽 。加强人 民调 解 缘 由于应 对“ 讼 爆炸 ” 引 起 的司 法危 机 , 其 深 层 次 的价 值 工作 , 能有 效减轻诉讼 的负荷 , 民调解 为人们 的协商 、 诉 而 但 将 人 沟通 和 和社 会需 求在 于 : 现代 社会 和 当事人 在 利 益 、 价值 观 、 偏好 和各 对话 创造 了 良好 的条 件 和氛 围 , 能够 使 当事 人通 过法 律 的 、 德 道 种实 际需 要等 方 面的 多元 化 , 质上 需 要多 元 化 的 纠 纷解 决 方 的 、 本 习惯 的手段 , 简便 、 迅速 、 高效地解 决他们 之 间的纠纷 , 实现 利

22旬 S- C4 0 月刊 S5N6 1 () N0 1 1 下 I9 1/ 年 7 1I 11 - 0 4 0
谈 建 立 和 完 善 诉 讼 与 人 民 调 解 的 衔 接 制 度
赵 斌
( 台学院法政 历史 系 河北 邢 调 解与诉 讼是 解决 民事 纠纷 的重 要途 径 , 有 各 自功能 , 者又 密切 联 系 、 摘 人 具 二 互相 补 充 。改进 和 完善 诉 讼 与人 民调 解 的有效衔 接 形式 一 司法 A R 以适应建 设和 谐 社会 的 要求 。 D
【 键 词] 关 ADR; 民 调 解 ; 讼 人 诉 【 图 分类 号] 3 中 D6 8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 ] 0 9 5 7 (0 1 O ~ O O 一 O 文  ̄ 10 — 0 12 1)2 20 2 -

大调解格局下的诉调对接

大调解格局下的诉调对接

为保证诉讼 程序和人 民调解程序在人 民法院 ( 法庭 )
内的零距 离对 接 ,使 民事 纠纷 当事人 不 出人 民法 院 ( 法 庭 )就可 以来 到人 民调解 室免费接受 调解 。实施诉 调对接

庭 )受 理案 件前 ,人 民法 院 ( 法庭 )把 不 属于 人 民法 院
( 法 庭 )受 案 范 围 的 纠 纷 或 者 可 以 采 用 人 民 调 解 的 纠 纷 委 托 给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 具 体 做 法 是 : 由法 官 或 法 官 与 人 民调
, 、 、










经 被我 国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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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法 治 研 究s T u 口 Y o H 『 u B 【 l c s E c u R l T Y ^ _ o 【 ^ W


大调 解格 局

是 构建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基 本途

索 灵 活 多 样 的调 解 方 式 的


种选择

诉 调 对接 作为
更 是 解 决 当前 多 样 化

复杂化

尖 锐 化 和 群 体性 社

种 独 具 特 色 的 解 决 矛 盾 纠纷 的模 式

在人 民调 解 T 作 中
会 矛 盾 纠纷 的现 实选 择

诉 调 对 接 的 基 本 模 式 解 读

建立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

建立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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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举措

“诉调对接”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举措

“诉调对接”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举措一、“诉调对接”内涵界定此处的“诉调对接”非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对接,而是指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通过法院将部分来院起诉的纠纷分流先进行诉前人民调解,实现诉前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诉讼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

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并已经形成了繁杂的网络,在业务上受司法局的指导,法院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可通过司法局从中协调,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诉调对接”所推行的诉前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

诉前人民调解虽不同于审理和判决,但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是纠纷进入法院后的非审判解决途径,它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

二、“诉调对接”的价值(一)实现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互补人民调解设置于民间,活动于群众中,了解民情、社情、掌握一些事件的根源和真相。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宅基地、相邻权等案件时,面对完全陌生的人、事,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去了解事由。

如果撇开人民调解组织的支持,在案件的调查、论证、执行等诸多方面都难以顺利进行。

实践证明,有的当事人、证人对审判人员甚至对自己的律师说假话、作伪证,却一般不愿意或不敢在知情的基层干部或在那些素有威望、受人信赖的调解员面前说谎。

有的当事人敢于对抗法院执行,但却愿意接受基层干部的教育疏导。

就这一方面看来,人民法院之所需正是人民调解之所能。

同时,在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尚不十分清晰,特别是面对新的利益冲突和权利义务关系时,由于结果的可预测性相对暧昧,诉讼对争议的双方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时人民调解可以提供重要的补充,进而实现司法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能动互补。

(二)分流法院压力,突破司法局限性的需要传统观念里少讼、耻讼观念在当今人们观念里虽有减弱,但是依然广泛存在,由此造成人们对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依赖;加上当今社会各种纠纷广泛存在,纠纷的最终处理在很大部分上依赖于诉讼方式,这就造成了法院案件审理压力增大,案件累积且单个案件处理期限长。

完善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制度,促进两种调解机制的衔接

完善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制度,促进两种调解机制的衔接

完善人 民调解 制度 ( 一) 人 民调解 制度 的含 义及特 点 ( 1 ) 人 民调 解制 度 的 含义 。人 民调 解 , 是 在人 民调 解 委 员 会 的主持下 , 以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章、 政策 和社 会 公德 为 依 据 , 对 民间纠纷 当事人进 行说 服教育 , 规 劝疏导 , 促 使纠纷 各方 互谅 互让, 平等 协 商 , 自愿 达 成协 议 , 消 除纷 争 的一 种 群 众 性 自治 活动 。 ( 2 ) 人 民调 解制度 的特点 。1 ) 人 民调解 的法 律依 据 已进 一 步 完善 。2 0 0 2 年最 高人 民法院《 关 于审 理涉及 人 民调 解协 议 的 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 定》 , 2 0 1 1 年1 月 1日实施 的 《 人 民调 解 法》 明确了 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 解达成 的具有 民事 权利 义务 内容 的并 有 双方 当事 人签字 盖章 的调 解协 议具 有 民事合 同性质 , 这 在 很 大 程度上强 化了人 民调解 的法律效 力 。2 ) 人 民调 解组织 人员更 加 专业化和 职业化 。2 0 0 2年最高人 民法院 《 关 于 审理 涉及 人 民 调 解协议 的民事案件 的若 干规定 》 , 01 2 1 年 1月 1日实施 的 《 人 民调解法》 扩大 了人 民调解组 织的范 围和形式 , 现 在的调 解委员 会 已从传统 的村委会 和 居委 会拓 展 到乡镇 街道 、 企 事业 单 位 和 行业 、 社 团组织 。此外 , 人 民调 解员 的 素质 进一 步提 高 , 人 民调 解组 织 队伍 的结构进 一步 改善 。 要, 调 是调 , 判 是判 , 调 判分 明 , 互不 干扰 , 互 不混 同。 ( 二l 完善人 民调 解制度 的几点思 考 三、 对 两种调解 制度 比较分析 。 促 进两种调 解机 制的衔接 ( 1 ) 立法上 的完 善 。2 0 1 0年 8月 2 8 日人 大 常委 会 通 过 并 ( 一) 两种 调解制度 的重要 区别 于2 01 1 年1 月 日开始 实施 的《 人 民调 解法》 , 第一次 以法 律的形 ( 1 ) 人 民调解 与法 院调 解等 纠纷解 决 机制首 要 区别 在于 人 式 明确 了人 民调解协 议 的效 力和 司法 确认 制度 , 规 定 了人 民调 民调解 这种方 式更能 体现对 当事人意 志的充分 尊重 。 解 与其 他解决 纠纷方 式的衔接 。不仅 使人 民调 解的法 律地 位 得 ( 2 ) 人 民调 解不 是诉 讼 的 必须 程 序 。民事 纠 纷 发生 以后 , 以提高 , 而且 为新 时期 人 民调 解工 作提 供 了全 面详 细 的法 律依 当事人 选择人 民调解方 式调解 解决 的, 必须 出于 自愿 , 必须尊 重 据 和有力 的法 律保 障。 当事人 的诉讼 权利 。 ( 2 ) 组 织机 构 的完 善 。完善 人 民 调解 制 度 , 首 先 要 明 确人 ( 二) 促进 两种调解 机制衔接 的具体 措施 民调解委员会 与基层 人 民政 府 、 基 层人 民法院 的关 系。基层 人 ( 1 ) 建立就 近立 案制 度 。在 审判 实 践 中 , 对 于 人 民调 解 委 民法院对人 民调解委 员会 是业 务 上 的指导 关 系 , 不具 有 行政 管 员会调 解未成 的案件 , 当事人要求 诉之法 院的 , 应 就近在 人 民调 理 职能 。其次 , 要建立 一支 高素 质 的人 民调 解 员 队伍 。培 养一 解委员 会所在地 的 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 适 用简 易程 序 。对 于人 民 批 新一代调 解员 , 使他 们具有专业 知识 和丰富 的经验 , 稳定 的心 调解委 员会调 解未成 的案件 , 法 院应 当优 先审理 与执行 , 这样 才 里 和 良好 的修 养以及 分析 和解 决 问题 的能力 。 能巩 固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的工作 成果 。当事 人的矛 盾纠纷 经法 院 二、 完 善法院调解 制度 做 出裁 决后 , 人民调解 组织 应协 助人 民法院 做好 执行 或善 后工 ( 一) 法院调 解含义 及特点 作, 防止 纠纷 的再 度 出现。 ( 1 ) 法 院调解 , 是指在 民事诉 讼过 程 中 , 在 人 民法 院审 判人 ( 2 ) 促进 两种调 解 的效 力衔接 。赋 予 人 民调 解协 议 的确 定 员 主持 下 , 双方 当事人就 民事争议 通过 自愿协商 , 达成协 议 的活 性 、 权威 性和执 行性 。凡 经法院 审查合法 的人 民调 解协议 书 , 即 动 和结 案方式 。它是一 种 由人 民法院 审判人 员作 为第 三者 介入 与法 院生效判决 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 力 。可 以把人 民调解 协议 书 当事 人双方 的民事 、 经济 纠纷 中 , 而后通 过双方 当事 人 的合 意解 与法 院调解书衔 接起来 , 即人 民法 院可 以应 当事人 的 申请 , 按 照 决 纠纷 的方式 。 定 的法律程序 , 根据 人民调解协议 书 的内容制作 调解 书 , 该 调 ( 2 ) 法院调解 的主要特 点 。1 ) 法院调 解也 称诉 讼 调解 。法 解书 即具 有法 院调解 书 的法律 效力 , 当事 人 可 以以此 申请 法 院 院调解 具有诉讼 的性质 , 是在人 民法 院审判组织 的主持 下 , 依 照 强制执 行 。 法 定程 序进行 的 , 经调解 达 成 的协议 具 有与生 效 判决 同样 的效 ( 3 ) 调解 程序 与诉讼程 序的衔 接 。1 ) 调 解委 员会 出具 的调

浅析“诉调对接”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及重要作用

浅析“诉调对接”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及重要作用

浅析“诉调对接”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及重要作用一、“诉调对接”制度的定义及目的“诉调对接”制度是指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是司法调解的延伸和人民调解的接续。

“诉调对接”制度中的“诉”代表人民法院诉讼活动,“调”代表人民调解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安排,人民调解员可以在诉前、诉中、执行三个不同时间节点介入调解,其中诉前调解是应用最广泛的调解方式,实质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及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诉中调解与执行和解中的调解是由人民法院组织协商,或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或将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形成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在职能上良性互动、在作用上优势互补。

“诉调对接”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一批诉讼到法院、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不伤和气、调解不收费、解决矛盾纠纷效率高的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诉调对接”产生的背景及原因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矛盾纠纷在新形势下又呈多发、频发态势,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基层维稳、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压力很大,一少部分群众因为简单的矛盾纠纷诉讼到法院,给人民法院造成了很大工作压力,最终虽然实现了“定纷止争”,但因案件办理程序复杂,矛盾纠纷在一段时间内得不到化解,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人们通过实践开始反思现行的解决纠纷机制,试着从传统方式中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化解社会纠纷中起基础性作用的人民调解工作才进入视野。

人民调解不仅灵活高效、花费少,还可以化干戈为玉帛,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了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积极的探索问题解决办法,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提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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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
一、程序衔接
1、建立诉前调解机制(诉前告知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

①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建议当事人到区司法局申请调解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未果的,再按规定进入司法程序。

②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区司法局,再由区司法局指派相关人民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

诉讼中,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书。

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区司法局指派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通过司法局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3、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一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可经过一定程序特邀人民调解员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诉前调解、参与诉中调解。

另一方面,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基层法庭要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

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

4、建立实行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快捷的巩固民调组织的工作成果。

二、工作制度衔接
1、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担任辖区街道调委会的指导员,建立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2、建立聘任参与制度,聘请素质较高的人民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邀请他们参与司法调解工作。

3、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制度,可派专人指导民调组织的疑难案件,帮助其梳理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张调解工作。

4、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5、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将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卷宗材料送交人民调解指导员评阅。

三、效力衔接
1、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经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法官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人民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庭前调解机构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凡经审查制作调解书的,即与法院判决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制度为我们调解效力的衔接提供了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第4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

新仲裁规则的规定可有效保证和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我们设想的调解衔接制度中,人民调解委会员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视为此处的“和解协议”,法院可参照该条仲裁规则,作出法院调解书。

四、救济途径衔接
调解制度不可能保障百分百的运行无误,设立调解救济程序应是最有效的矫正手段。

1、诉讼调解再审制度的完善
①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②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列入申请再审事由。

③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有权决定再审。

④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恶意调解的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列入申请再审的事由。

2、人民调解协议救济制度的完善
①经庭前调解机构司法审查的人民调解协议,违反当事人自主、处分原则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予撤销,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分别进行庭前调解或开庭审理。

②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发现问题的应以变更、撤销,并将所有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人民调解机构。

③当事人凭已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予以司法审查。

④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院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应予以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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