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优教育—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赛优教育—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赛优教育—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赛优教育—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 不可抗力;

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Ⅰ.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Ⅱ.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Ⅲ.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Ⅳ.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归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启)。

诉讼时效中止后的期间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后的期间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后的期间是在诉讼时效内进行中的时候,在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的时候才导致权利人没有办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才会暂停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过了的时效期间是无效的。 一、诉讼时效中止后的期间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使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基于某种情况,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加以适当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试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邯郸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人承担与怠于行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时效立法中有中止制度之设,以求衡平。依《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不可斥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时,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但客观上无法行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人救济手段。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洗劫一空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3)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之。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在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了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认诺。 (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的表现如下: 第一,发生的事同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的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问答

初级会计师考试80个知识点总结 1、什么是会计? 答:会计是以货币为重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种单位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工作。 2、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是什么?它涉及哪几种方面? 答: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所作合理设定。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涉及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等。 3、会计核算普通原则涉及哪几种方面? 答:会计核算普通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指引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原则。涉及三个方面,即,衡量会计信息质量普通原则、确认和计量普通原则以及作为对以上原则加以修正普通原则。 4、衡量会计信息质量普通原则详细涉及哪些? 答:涉及客观性原则、有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 5、确认和计量普通原则详细涉及哪些? 答:涉及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6、起修正作用普通原则详细涉及哪些? 答:涉及谨慎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7、什么是会计要素?它涉及哪几种方面? 答: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对象基本分类,是设定会计报表构造和内容根据,也是进行确认和计量根据。会计要素重要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 8、什么是资产? 答:资产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9、资产具备哪些特点? 答:资产具备如下特点:第一,资产可以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第二,资产都是为公司所拥有,或者虽然不为公司所拥有,但也是公司所控制;第三,资产都是公司在过去发生交易、

事项中获得。 10、什么是负债? 答:负债是指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11、负债具备哪些特点?答:负债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负债是由于过去交易、事项引起、公司当前所承担义务。第二,负债将要由公司在将来某个时日加以清偿。第三,为了清偿债务,公司往往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 12、什么是所有者权益? 答: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余额,又称之为净资产。 13、所有者权益具备哪些特点?答:所有者权益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所有者权益不象负债那样需要偿还,除非发生减资、清算,公司不需要偿还其所有者。第二,公司清算时,负债往往优先清偿,而所有者权益只有在清偿所有负债之后才返还给所有者。第三,所有者权益可以分享利润,而负债则不能参加利润分派。 14、什么是收入? 答: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寻常活动中所形成经济利益总流入。 15、收入具备哪些特点?答:收入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收入是从公司寻常活动中产生,如工商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 第二,收入也许体现为公司资产增长,也也许体现为公司负债减少,也也许同步引起资产增长和负债减少。 第三,收入将引起公司所有者权益增长。 16、什么是费用? 答: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寻常活动中所发生经济利益流出。 17、费用品有哪些特点?答:费用品有如下特点: 第一,费用是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寻常活动中发生经济利益流出;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 定的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是诉讼时效一般是在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因为某些法定的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在这些法定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继续开始计算,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就比较多了,一般发生在整个诉讼时效进行的期间。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二、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考点10】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P36) 1.提起诉讼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

初级会计师考试80个知识点总结知识讲解

初级会计师考试80个知识点总结

初级会计师考试80个知识点总结 1、什么是会计? 答: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管理工作。 2、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什么?它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空间环境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等。 3、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即,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以及作为对以上原则加以修正的一般原则。 4、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 答:包括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 5、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 答: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6、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 答:包括谨慎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7、什么是会计要素?它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基本分类,是设定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依据,也是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依据。会计要素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 8、什么是资产?

答: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9、资产具有哪些特点? 答:资产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二,资产都是为企业所拥有的,或者即使不为企业所拥有,但也是企业所控制的;第三,资产都是企业在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中获得的。 10、什么是负债? 答: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11、负债具有哪些特点? 答: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负债是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引起的、企业当前所承担的义务。第二,负债将要由企业在未来某个时日加以清偿。第三,为了清偿债务,企业往往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 12、什么是所有者权益? 答: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又称之为净资产。 13、所有者权益具有哪些特点? 答:所有者权益具有以下特点: 14、第一,所有者权益不象负债那样需要偿还,除非发生减资、清算,企业不需要偿还其所有者。第二,企业清算时,负债往往优先清偿,而所有者权益只有在清偿所有的负债之后才返还给所有者。第三,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利润,而负债则不能参与利润的分配。 14、什么是收入?

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_《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习题:原材料含答案

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_《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习题:原材料含答案 【例2-20】甲公司购入C 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500000 元,增值税额85000 元,另对方代垫包装费1000 元,支付保险费1000 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材料已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一C 材料50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587000 【例2—39】甲公司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某月L 材料的消耗(计划成本)为:基本生产车间领用2000000 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600000 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250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50000 元。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2000000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600000

制造费用250000 管理费用50000 贷:原材料——L 材料2900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的规定,企业日常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的材料成本应由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进行结转,按照所发出材料的用途,分别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期(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期初材料成本差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例2—40】承【例2—39】,甲公司某月月初结存L 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000000 元,成本差异为超支30740 元;当月入库L 材料的计划成本3200000 元,成本差异为节约200000 元。则材料成本差异率=(30740-200000)/(1000000+3200000)×100%=-4.03%结转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的分录: 借:材料成本差异-L 材料116870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80600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24180 制造费用10075 管理费用2015

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篇一: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3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 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 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 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 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而发生纠纷。 问题:(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 (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那么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为1999年12月3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 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故为1999年12月4日。 (2)本案中,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 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它障碍。该障碍发生在诉讼 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从2001年7月4日至2001年8 月4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从2001年8月4日起继 续计算。按照这一计算,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2002年1月3日届满,现甲 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02年2月3日主张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篇二: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广州.东莞.深圳.上海:中证律师讨债是专业合法的律师讨债公司!专 业提供合法快速的讨债,追债,清债,收债,要债,催债,收账,讨账,追账等 业务!是口碑最好的律师讨债公司,不成功不收费! 中证律师讨债网是专业合法债务欠款催收与调解。面向全国专业提 供合法快速的讨债,追债,清债,收债,要债,催债,收账,讨账,追账等业务!,是经国家司法部审批,并以合法手段从事专业的债权、债务催收为 主的顾问合作。 我们本着信誉第一,法律至上为原则:快速为企业或个人催讨回债 务欠款减少损失,拥有专业律师策划团队经济纠纷起诉提供快捷通道。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03950682.html,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 作者:刘惠楚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目前只规定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诉权、弥补权利人法律知识匮乏所可能受到的无效救济,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期限中断诉权 问题的提出: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一般分为普通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但是,在当前的《行政诉讼法》中,只规定了起诉期限可以延长,没有规定起诉期限适用中断的情形。行政诉讼法中没有类似于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当事人行使了一些法律所认可的特定事由,从而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因而重新计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能够阻却时效的完成,但时效中止是暂时性的,只要障碍性的事实消除,时效即可恢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一旦中断,时效期间必须重新计算。 二、起诉期限中断必要性探究 (一)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诉权,诉权是权利人对抗违法行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属于宪法权利。诉权也表现在当同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诉讼解决。 (二)权利人法律知识的匮乏。目前,我国很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都不甚明白。虽然现在科技发展,當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搜寻到法律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然而我们不能期盼当事人像法律人一样不容置疑地熟知起诉期限的具体规定。 三、起诉期限中断可行性分析 (一)现行法律提供了相容的制度基础。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起诉期限延长制度,体现出起诉期限是一种可变期间;延长制度的建立印证了起诉期限进行障碍制度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 关于诉讼时效,目前较为全面的是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实务中,最高法院的一些批复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法释〔2014〕1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 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

最高法关于对账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解答

关于对账单之诉讼时效问题 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6月4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着述与主流观点 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主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函件,包括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询证函上签字或盖章的,也应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必背知识点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必背知识点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恒等式) 收入-费用=利润 2、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具体是 借方还是贷方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会计科目来判定,根据“贷来”) 3、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全部账户借方期末(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期末(初)余额合计 4、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银行已付企业 未付款=银行对账单存款 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一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 5、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算出的期末余额-账上已经 存有的 6、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一坏账准备 7、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取得价款-初始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影响损益的金额=取得价款一账面价值 8、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9、计划成本法下实际成本的计算: 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差异(注意题目是问的“库存”的还是“发出”的) 10、发出商品的毛利率法: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额X100%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

销售毛利=销售额X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额-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发出商品的售价金额核算法: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X商品进销差 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 期末结存商品的成本=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销售商品 的成本1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X月折旧率 1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X(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X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1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每个折旧年度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X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最后两年直接取平均,此时才要考虑预计净残值。

诉讼时效中止后新的届满日期的两种计算方法

诉讼时效中止后新的届满日期的两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计算方法:法定事由消失的日期+法定事由发生时已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的剩余时间=诉讼时效中止后新的届满日期。 举例:张某于2010年3月1日打伤李某,当日花去医疗费20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1日,李某又被王某重伤成植物人,2011年10月1日伤愈苏醒。 Q1:李某最迟在哪一天起诉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能获法院支持? 解答:第一步:先确定法定事由发生时已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即本案中李某请求张某赔偿的诉讼时效)的剩余时间,即1年—7个月=5个月 第二步:法定事由消失的日期(2011年10月1日)+5个月=2012年3月1日。 Q2:若上例中,李某被王某重伤成植物人的时间为2011年8月1日,1年后苏醒。其他条件不变,则李某最迟在哪一天起诉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能获法院支持? 解答:第一步:先确定法定事由发生时已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的剩余时间。 (本问中,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昏迷的一年,其中1个月在最后6个月之前,11个月在最后6个月之内),此时相当于在诉讼时效剩下6个月时发生导致中止的客观事由,该客观事由持续了11个月,即法定事由发生时已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即本案中李某请求张某赔偿的诉讼时效)的剩余时间为6个月) 第二步:法定事由消失的日期(2011年8月1日)+6个月=2012年2月1日。 第二种计算方法:诉讼时效中止前的届满日期+法定事由持续的时间=诉讼时效中止后新的届满日期。 举例:张某于2010年3月1日打伤李某,当日花去医疗费20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1日,李某又被王某重伤成植物人,2011年10月1日伤愈苏醒。 Q1:李某最迟在哪一天起诉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能获法院支持? 解答:第一步:确定诉讼时效中止前的届满日期 李某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年3月2日——2011年3月1日第二步:确定法定事由的持续时间:1年 第三步:2011年3月1日+1年=2012年3月1日 Q2:若上例中,李某被王某重伤成植物人的时间为2011年8月1日,1年后苏醒。其他条件不变,则李某最迟在哪一天起诉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能获法院支持? 解答:第一步:确定诉讼时效中止前的届满日期 李某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年3月2日——2011年3月1日第二步:确定法定事由的持续时间:11个月 (本问中,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昏迷的一年,其中1个月在最后6个月之前,11个月在最后6个月之内),此时相当于在诉讼时效剩下6个月时发生导致中止的客观事由,该客观事由持续了11个月) 第三步: 2011年3月1日+11个月=2012年2月1日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第三部分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学习提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归类属于易考点,考生务必把握。另外,关于中止的计算性客观题也有一定的出题可能性。 一、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苏苏提示】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其他障碍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示例】甲借给乙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到期。在甲向乙主张权利过程中,突遇地震,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的时间为20日。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A.申请支付令 B.申请仲裁 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 D.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例题?单选题】甲欠乙的款项于2018年1月1日到期,乙因在国外出差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20年10月8日,乙欲行使请求权时,因所在国发生战事无法成行。该战事持续了4个月。根据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是()。 A.2021年1月1日 B.2021年4月8日 C.2021年5月1日 D.2021年8月8日 【答案】D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异同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异同 核心内容: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是因为权利义务得到重新的确认,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已无意义,而中断诉讼时效的制度。则是因为发生了使诉讼时效无法继续计算的事由,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制度。它们的不同体现在发生的原因、发生的时间、法律效果方面。以下就由为你详细介绍。 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概述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 (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同之处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二)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不同之处 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虽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

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是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其次,发生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次数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最后,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是使时效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期间的确定、中止和中断

第 4 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 15: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P36) 中 诉判审 证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属于法律事实件”) “三权” 债权人的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 不丧失起诉 债务人的 诉讼时效抗辩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 债务人主张 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届满的情况下,应 驳回 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主动抗辩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不应 对题进行 释明及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 及时抗辩 当事人 在一审期间 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 表示或者 自愿履行 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 法院不予支持;即 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 法定期间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 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 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 由均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无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2)不动产物权和 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 (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 10万元,至约定的还款期限 2013年 5月 1日仍未偿还; 2018年 7 月 1日,乙起诉要求甲还款;在诉讼中,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人民法院应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B. 人民法院应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 人民法院应要求甲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进行举证 D. 人民法院应要求乙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进行举证 【答案】 A 【解析】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主动行使,而本题“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考点 16: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P37) 1. 基本规定

第08讲_诉讼时效基本理论、期间与起算、中止、中断

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P36)(2009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案例导入】 【丈母娘的三部曲】 【案例分析】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基本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特点 ①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②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③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示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提示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提示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考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甲要求还款;在诉讼中,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

【解析】(1)选项B:不能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2)选项C: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3)选项D: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考点3】诉讼时效中止(★★★)(P38)(2016年单选题) 【解释】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客观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提示】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在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余6个月。 【考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2016年) A.申请仲裁 B.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 D.申请支付令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考点4】诉讼时效中断(★★★)(P39)(2009年多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7年多选题,2019年多选题) 【解释】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法定事由(主观因素)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⑤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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