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6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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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 )
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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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C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C正确。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
2.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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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依据《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本题中,李某具有中国籍,定居甲国,甲国应为其经常居所地。李某购买电脑的行为发生在中国,中国为行为地。依据甲国法律,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B 项正确、ACD项错误。
3.2012年2月,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羊绒制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以及款项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买卖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商会仲裁院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败诉,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5.32万英镑,中国金克公司据不履行仲裁裁决。2014年3月,英国公司试图通过中国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已知中国和英国都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英国公司可以向中国金克公司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这一理由撤销该仲裁裁决
C、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6个月内执行完毕
D、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作出裁定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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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C
【解析】: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选项B错误;选项C符合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正确;只有裁定不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才须履行逐级上报手续,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4.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5题。单选)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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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项正确。
B项,本题为确权纠纷,并不是侵权纠纷。B项错误。
CD项,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C项、D项错误。
5.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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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的合同属于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准据法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地应为设备安装地法,故AB项错误、C 项正确。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惯例,约束力来自于当事人的选用,本题未说明当事人约定选用通则,故D项错误。
6.移居新加坡的中国人尚杰在甲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一甲国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送给了在中国的亲属尚小文,后该商品发生爆炸使尚小文受伤,尚小文的经常居所在中国。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哪项?( )
A、该商品的产品责任应适用甲国法律
B、有关产品责任争议的时效应适用新加坡法
C、关于消费合同,尚小文选择适用甲国法的,适用甲国法律
D、该消费者合同只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即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