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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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4-14号

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3.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

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二、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三)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

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46号)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46号)

国办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六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策措施,煤矿企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多达1.12万个,企业年均产能不足30万吨,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落后,煤炭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煤炭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不能适应经济和会发展需要。

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南》的通知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3〕1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省进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南》,经征求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平安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等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2023年5月24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南为加快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兼并重组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南。

一、工作思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企业之间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企业。

由于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遗留诸多问题的影响,且兼并重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关键是抓住主要冲突和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核心政策措施。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借鉴兄弟省份阅历,结合我省煤炭进展实际,确立推动兼并重组的工作基调和整体思路,即:"敬重市场主体、加大政策引导、强化约束手段'。

首先,要敬重市场主体。

既要公平对待不同全部制企业,支持鼓舞全部煤矿企业参加兼并重组;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企业自主决策是否参加兼并重组、选择兼并重组对象和方式,削减行政干预,严禁代替企业"拉郎配',使企业真正实现兼并重组。

其次,要加大政策引导。

既要严格执行企业规模(可有多个煤矿)不低于30万吨/年的准入标准,引导企业规模化进展;又要仔细落实和讨论出台资源配置、财税扶持、资金、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措施,健全激励机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龙政综[2012]622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龙政综〔2012〕622号)新罗区、永定县、武平县、连城县、漳平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创建生态市的总体目标,根据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777号)和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659号)要求,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现就加大我市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加快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煤矿企业关闭退出和兼并重组,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煤矿标准化水平和本质安全条件。

(二)目标任务通过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现煤矿企业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彻底消灭“楼中楼”开采现象,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

全市煤矿企业数控制目标如下:到2012年底,全市煤矿企业数(含新建矿井,下同)控制在110个左右;到2013年底,全市煤矿企业数控制在80个以内;到2014年底,全市煤矿企业数控制在60个以内;到2015年底,全市煤矿企业数控制在49个以内,其中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占全市煤矿企业数的30%以上。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湖政办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整合优化资源要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决策部署,以做大做强优势企业为目标,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强骨干企业,促进湖州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企业为主体。

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企业意愿,坚持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不断完善市场体系。

(三)坚持优化政府服务。

完善产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三、重点导向(一)引导资源配置更优化。

鼓励支持优强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对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缓解要素制约。

晋政发2008 第23号

晋政发2008 第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8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思路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中央及我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现代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充分发挥大型煤矿企业理念、技术、管理、资金优势,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培育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和与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相结合,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坚持发展先进和淘汰落后相结合,依托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发展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坚持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现有开发布局基本不变,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煤矿企业和资源;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总量适度、优化布局、改善结构、提升水平”和“关小上大、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整合重组,全省保持产能基本平衡。

(三)思路目标。

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

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 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支持各类企业合并分立重组。

支持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按照本意见办理合并、分立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登记。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钢铁、石化、装备制造、水泥、玻璃、煤炭、非煤矿山采选、纺织、医药、食品、太阳能光伏、商贸流通服务等12个行业和特色产业集群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着力促进产业布局调整和结构升级,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进由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的跨越,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企业兼并重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防止“拉郎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

坚持做大规模与提高效益相结合。

坚持效益第一、创新驱动,推进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区域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加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企业市场话语权,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持省内企业整合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相结合。

以资本为纽带,以我省有实力、带动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为主体,对其他企业实施整合重组;积极引进具有技术、市场、管理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对我省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2020年(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2020年(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

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鲁政办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为目标,充分发挥优势煤矿企业理念、技术、管理、人才和资金优势,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推进鲁西煤炭大基地建设,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培育大型煤矿企业、企业集团和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相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规模生产经营;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和维护劳动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和安全管理相结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持保障能源安全、优化布局、改善结构和提高质量相结合,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保持全省煤炭产能总体稳定。

(三)发展目标。

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2014-03-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3.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

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二、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三)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

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焦政办〔2017〕12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焦政办〔2017〕12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焦政办〔2017〕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和鼓励我市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着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和程序,充分发挥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和境外资本的优势,实施兼并重组。

坚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通过积极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提高我市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巩固传统优势产业,壮大优势支柱产业,构筑战略新兴产业,加快产业上档升级。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认真做好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信贷服务、落实税收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完善土地使用政策、职工安置、产业政策引导工作,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开展跨区域和跨国并购,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整合;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建立统计监测制度,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消除跨区域兼并重组障碍,放宽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市场准入和深化国企改革等;强化服务和管理,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规范进行。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题公文实务题-试卷5_真题-无答案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题公文实务题-试卷5_真题-无答案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题、公文实务题)-试卷5(总分52,考试时间90分钟)11. 公文改错题1.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决定国发[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建议: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 (二)基本原则。

1.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 2.坚持市场化运作。

…… 3.促进市场有效竞争。

…… 4.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

……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附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13. 公文实务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函[2013]1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现通知如下:1.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2.襄阳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北省新型工业基地和鄂西北中心城市。

《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20年)》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湖北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3.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4.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5.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襄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商分立合并文件工商企字[2011]226号

工商分立合并文件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支持各类企业合并分立重组。

支持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按照本意见办理合并、分立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4•【文号】工信部产业[2012]174号•【施行日期】2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充分发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按照国发[2010]27号文要求,成立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商务、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工商、银监、证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解决推进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开展、取得成效。

二、努力营造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

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开展兼并重组。

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定和做法,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积极探索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地区间利益共享机制。

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

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2.05•【文号】国办发[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资委)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重要进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整体上看,国有经济分布仍然过宽,产业布局和企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一些企业主业不够突出,核心竞争力不强。

实行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现就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提出以下意见:一、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坚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促进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财税〔2014〕109号

财税〔2014〕109号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不锈:市场与信息》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12家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以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和农业产业化九大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推进兼并重组。

【总页数】1页(P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发布 [J],
2.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J],
3.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J],
4.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J],
5.12部委联合发布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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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料请访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

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更多资料请访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

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坚持市场化运作。

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行政行为,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开展兼并重组,防止“拉郎配”。

3.促进市场有效竞争。

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

4.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一)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

为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二)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

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

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四、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

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

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

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

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

(六)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

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七)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

兼并重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

切实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

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

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改进对兼并重组的管理和服务(一)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加快引进和培养熟悉企业并购业务特别是跨国并购业务的专门人才,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中介、独立审计和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中介服务加快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风险监控。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

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妥善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措施,切实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

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充分发挥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

(三)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

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鼓励和规范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维护国家安全。

六、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相关要求,协调有关地区和企业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努力营造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做好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附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国务院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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