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界定: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标准 26
版权法上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版权 登记 办公 室发 布 的指南认 为 :只是标 准装
饰 或者 标 准 符 号 的 简 单 组 合 不 足 以 达 到 可 版 权 性, 哥 伦 比 亚 地 区 上 诉 法 院 对 此 不 以 为 然 ,在
C . Ic ④ 一 案 中法 官 O o nr 出 :作 品独 创 o ,n. C no 指
性 的要求 很低 ,稍 微 的创 造性 就够 了 ,作 品里有 适
学 ,历史 , 自传 ,新 闻莫不 如 此 ,它们 是公 共领 域
的一部分 ,任何人 都 可获得 。 ( 一) 简单 几何形 状 组合 的作 品
立法 机 关 也 没有 打 算 改变 从 10 9 9年 以来 在 司 法 实
践 中独 创 性 的 标 准 ,下 面就 原 创 性 作 品 ( 全 由 完 作者 创作 的 ) ,演绎 作 品 ( 以先 前 的作 品为 基 础再 创作 的 ) 的特 点 进 行 辨 析 ,接 下 来 的结 论 就 是 作 品独 立创 造水 平越 高 ,版权 法对之 的保 护水 平就 越 高 。原创 性作 品 的保护水 平 最高 ,编辑 作 品 ,派 生
、
独 创 性 概 念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比较
标准 ,作 者得 独立创 作 ,不是 复制他 人 的作 品。与 专利 法上 的新 颖性要 求不 同 ,一 个作 品 即使与 以前
的作 品相 同也会 获得 版权保 护 ,只要作 品不是复 制 前者 。正 如汉 德法官 所说 :如果 一个 人从来 不知 道
而是 具备 最低 限度 的创造 性 。即使 是相 当简单的作 品 只要 其表 达展 示 了必要 的独创 性 就可获得 保
护 。论述 了作 品获得 版权 保护 条件 之一 独创性 的 标准 ,并 结合 美国 司法判例 分析 了几种 特殊 作品
作品独创性认定の研究

①参见刘丽娟:《如何认识作品独创性》,《知识产权研究》2006年第4期。
2
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只要求作者的表述是独创的,是不同于他人的表述,而 不要求被表述的思想、观点也是新的,即使是对于那些古老的或人人皆知的内 容,只要作者能以独特而新颖的表述予以表述、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 保护。比如我们熟知的“四大名著",它们被影视界拍了又拍,有很多个电影或 电视剧版本,虽然它们表现的情节相同、角色一致,但从场景布置、演员表演、 细节刻画等方面有所区别,因此分别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又比如写毕业论文, 创新的观点固然会有,但大多数的理论都是别人已经论证过的,只不过我们作 了重新的表述而已,如果要求全部内容都与众不同,那么这对作者而言会太苛 刻,也使论文的写作变得异常困难;
关键词:作品;著作权;独创性;思想内容;表达形式
Abstract
“Originality is nature quality of works.’,rllis theory is already accepted by every
country and displays in their copyright legislation,and china is also like that.But our law only priscribed that originality is necessery condition of works,not clear its standard,SO judge has free discretionary power.How to determine standard and principle of originalit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ypes by experience accumulation and summary,so reduce arbitrary and blindness,and realize justice finally,has become the difficult and hot issues need to resolve urgently.The standard is lower in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is higher in the civil law countries.In order to encourage people to create actively and to innovate on the basis of previous people,and to enrich Our spiritual lives and prospery of Our countrySs culture,I agree with lower standard.It is only the general standard that,I also discuss the specific standard. Originality only refers expreesion form of creative works.Over the years,the copyright law only protects the expression of works not the idea has become an accepted principle,because if the idea is protected,it will limit the spread of culture, resulting in idea monopolies.However,the meaning of this principle has always been lack of consistent understanding,the focus of the issue focused on the defmifion of”idea”and”expression”,and in many cases,it is not easy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two words.1 want to clear the boundaries of the idea and expression of works in some extent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plot,figures,models,creative.In addition,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adequacies of China's copyright law,I proposed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commendations.Of course,quantify original standards is very difficult,we must concrete analysis of problems on the basis of作品的本质属性",这一命题已被各国立法所接受并体现于各 自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我国也不例外。然而,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了独创性是 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并没有明确如何判断或界定独创性的标准。由于独创性 认定标准的模糊,导致法官对这一问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通过判案 经验的总结和积累,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确定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以减少侵权认定中的任意性和盲目性,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已成为我国著作权 领域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低,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较高,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创作,在前人基础上努力创新, 来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并繁荣我国文化,笔者赞同较低的独创性标准。这只是 概括的认定标准,笔者还论述了相关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品的独创性仅指作品 表达形式的独创性,多年以来,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 的内容已经成为学术界通行的一项原则,因为如果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 限制文化的传播,造成思想的垄断。然而,对这个原则的含义历来缺乏一致的 理解,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对“思想内容”、“表达形式”的界定上,在很多情况 下两者并不容易区分,笔者通过对作品的情节、人物、模式、创意的分析,力 图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界限。此外,笔者还针对我国著作权 法之不足,对作品独创性认定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当然,要将作品独创性 的认定标准进行量化是很困难的,必须在掌握一定标准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以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尊重创作劳动,保护作者的权利。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想象一下,大家正在欣赏一幅引人入胜的画作,突然有人告诉大家,这幅画并非出自大师之手,而是一位普通画家的创作。
大家可能会感到失望,甚至觉得自己被欺骗了。
事实上,如何判断一件作品的独创性,是艺术界和法律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认知和反思的角度,探讨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内涵、意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它对我们的启示。
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作品独创性标准。
在艺术创作领域,独创性通常指作品具有独特、新颖和创造性,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作的产物。
在法律领域,独创性则是指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具有独到的、不抄袭的元素,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差异。
从艺术角度看,独创性是衡量作品价值的关键因素。
一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往往能给观众带来新的思考和感受,激发他们的想象力。
然而,过分追求独创性也可能导致作品的内涵和意义被扭曲。
例如,某些当代艺术作品以过分奇特和惊险的方式表现独创性,使得观众难以理解其内涵。
从法律角度看,独创性是版权保护的基石。
但随着技术进步,版权保护的边界也变得模糊。
例如,在软件领域,许多作品可能只具有有限的独创性,但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独创性的判断也涉及到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问题。
比如,某些文化可能更注重作品的实用性,而非独创性。
我认为,作品独创性标准既有它的价值,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积极方面来看,独创性标准鼓励创新和独立思考,有助于推动艺术和文化的发展。
它也为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然而,过高的独创性标准可能导致某些具有创新性的作品被忽视或误解。
在版权保护中,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文化差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
作品独创性标准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我们需要从艺术、法律、文化等多个角度来审视它,并不断对其进行反思和调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确保公众能够欣赏到更多有价值的作品。
作为消费者和观众,我们也应该学会批判性地看待作品的独创性,以更全面地理解和欣赏作品。
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作品分类的标准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多种分类。
在各国著作权⽴法和理论中,作品通常可以有以下⼏种分类⽅法:1.在确定著作权客体时,根据作品的传达媒体的不同,以伯尔尼公约为例,将作品分为:⽂学作品,⼝述作品,⾳乐作品,话剧和⾳乐剧作品,舞蹈作品和哑剧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实⽤艺术作品,有关地理、地形、建筑和科学的⽰例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受保护的作品时,采⽤了与上述⼤体相同的分类⽅法。
2.在确定著作权归属时,根据作品的创作或发表的情况,将作品分为个⼈作品,合作作品,假名作品,隐名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职务作品,法⼈作品,委托作品,编辑作品,电影作品,等等。
3.在确定著作权主从地位时,根据作品与其他作品是否存在派⽣关系,将作品分为原始作品和演绎作品。
由于演绎作品是基于原始作品产⽣的,各国法律都确认⼀项著作权原则: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影响原始作品的著作权。
4.四、在确定限制著作权的范围时,按照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状态,将作品分为已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作品。
在⼤多数情况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仅适⽤于已发表的作品,⽽不适⽤于未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学、艺术和⾃然科学、社会科学、⼯程技术等作品:(1)⽂字作品;(2)⼝述作品;(3)⾳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7)⼯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作者:赵海燕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03期摘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同时也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各国立法及理论都对其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作品是独立完成的和作品表现了作者的个性或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是作品独创性两个方面的含义。
对前者学界并没有分歧,但对后者即什么是创作的难度和作者的个性却见仁见智,使得独创性问题显得复杂不定。
自由裁量、最低创造、作品特质和价值原则等是确定独创性标准的原则。
针对独创性标准的复杂性,独创性判断主体应以法院判断为主,也应吸收专家的意见。
关键词: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判断主体中图分类号: DF5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3-0108-04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同时也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各国立法及理论都对其进行规范和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了作品的独创性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3条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我国立法规定了独创性要件及其核心含义即智力创作,但对创作达到什么程度并没有明确和细化。
美国现行版权法(1976年)第102条规定,作品要获得版权保护,需要具备原创性,并且必须固定在有形表达载体上。
《德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作品应当是“个人的智力创作成果”。
《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品是对思想或者情感通过创造性方式表达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者音乐的领域。
[1]79由此可知,独创性被均被各国立法所确立,是作品构成的实质要件。
但独创性标准在实际确定中并非一致统一,存在较大的认识差异,使得独创性问题显得复杂和不确定,深入研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依然很有必要。
一、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作品是独立完成,而非剽窃抄袭他人;第二,作品表现了作者的个性或有一定的创作高度。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者:史勤艳发布时间:2006-04-05 13:50:39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版权)法特有的概念。
国内外的著作权(版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著作权的实质要件。
然而,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也有着一定的模糊和可变性。
并且,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独创性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
可以说,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和标准,独创性的内涵是在不断发展的。
另一方面,独创性与著作权(版权)法理中的三个重要概念——思想、事实和表达,也存在相应的区别和联系。
在此基础上,独创性构建了自己相对确定的外延,从而使独创性这一概念真正的完善起来。
以下就这两大问题展开沦述。
一、独创性的内涵纵观国外主要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独创性上要有四种判断标准。
总的来看,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独创性标准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有明显不同;而在同一法系内部,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独创性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在独创性判断上也是相异其趣。
(一)普通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的英文表述为“originality”。
英同早期的版权法,从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到1842年的《版权法》,都没有关于独创性的规定。
直到1900年Walterv.Lane一案中,法院才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并进行讨沦。
在此之前,英国法院一直以“额头上的汗水”(Sweat of the Brow)原则来判断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英国1911年修改的版权法第一次确立了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为以后的版权法所承继。
对于独创性内涵的理解,1916年Peterson法官的注释被公认为是一种经典解释并至今仍被英国法院沿用。
Peterson法官认为,版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的或新颖的,而只是要求作品必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也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

作 n 口 n 独 创 性 判 断 标 准 及 主 体 认 定
赵 海 燕
( 甘肃政法学 院,兰卅 I 7 3 0 0 7 0 )
摘
要 :独创 性是 作 品受 著作 权 法保 护 的实 质要 件 , 同时 也是 著 作权 侵 权 认定 中首 要解 决 的 问题。 各 国立 法及 理论 都 对 其 进行
J u d g me n t C r i t e r i o n o f Wo r k s Or i g i n a l i t y a n d S u b j e c t I d e n t i i f c a t i o n
ZHA0 Ha i — y a n
wo r k s a l e c o mp l e t e d i n d e p e n d e n l t y ; o n t h e o t h e r h a n d , wo r k s r e l f e c t t h e a u ho t r ’ S p e so r n li a t y o r c e ta r i n c r e a t i o n . T h e f o r me r h a s n o d i v i —
了规 范 和 界定 。作 品是 独 立完 成 的和 作 品 表现 了作 者 的个 性 或 有 一定 的创 作 高度 , 是作 品独创 性 两 个 方面 的含 义 。对前 者 学 界 并 没 有分 歧 , 但 对 后者 即什 么是 创 作 的难 度 和 作 者 的个 性 却 见 仁 见智 , 使 得 独 创 性 问 题 显得 复杂 不 定 。 自由裁 量 、 最低创造、 作 品特 质和 价值 原 则 等是 确 定 独创 性 标准 的原 则 。针 对 独创 性 标 准 的复 杂 性 , 独创 性 判 断 主体 应 以法 院判 断 为 主 . 也 应 吸 收专 家 的 意见 。 关 键 词 :作 品 ; 独 创 性 ;判 断标 准 ;判 断 主体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5 2 3 .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9 9 7 3 ( 2 0 1 4 ) 0 3 - 0 1 0 8 — 0 4
艺术作品评价标准

艺术作品评价标准
1. 创意和独特性:艺术作品的创意和独特性是评价艺术作品的
重要标准之一。
作品是否具有独特的观点和风格,是否能够给人带
来新颖的感受,都是评价标准的重要方面。
2. 技术和执行:评价艺术作品时,技术和执行也是重要的考虑
因素。
艺术家是否掌握了相关的技术和表现手法,并能够将其应用
到作品中,是评价作品质量的重要标准。
3. 表达和情感:艺术作品通过表达艺术家的思想和情感来传递
信息。
评价作品时,需要考虑作品所传达的情感是否能够触动观众,以及艺术家是否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
4. 内容和主题:艺术作品的内容和主题也是评价作品的重要标
准之一。
作品的主题是否有深度和内涵,以及作品所传递的信息是
否能够引发人们的思考,都是评价标准的考虑因素。
5. 形式和结构:艺术作品的形式和结构也需要被评价。
作品的
整体结构是否合理,形式是否能够恰当地表达作品的主题和内涵,
都是评价标准的要点。
6. 观众反应和影响:评价艺术作品时,观众反应和作品对社会
的影响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作品是否能够引起观众的共鸣和兴趣,以及作品对社会的影响和意义,都是评价作品的重要方面。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艺术作品评价标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
更全面和准确地评价艺术作品的质量和价值。
然而,评价标准往往
具有主观性,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评价观点,因此评价艺术作品
时还需要考虑多个角度和意见。
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者:谷营来源:《市场周刊·市场版》2017年第16期摘要:独创性是判断一项智力活动的结果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标准。
独创性应当体现作者自己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对于素材等内容进行的综合性、分析性、创造性的编排和规划。
判断作品的独创性首先应当明确是对于作品的表达形式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
判断作品的独创性需要遵循社会标准原则、利益协调原则、整体原则和区分原则。
表达形式相近的两个智力成果,并不一定都不成为作品,都没有著作权,应当根据作品的素材选择空间,作者的创作可利用空间。
关键词:独创性;表达形式;区分原则;社会标准原则一、独创性的含义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
只要一部作品的内容也就是表达形式不是对于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者实质的抄袭或者复制,而是在其中加入了作者的独立思想安排,那么这部作品在表达形式上便与已有的作品具有了区别,从而具有了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独创性,成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
并且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创造性两重含义:第一,独立完成独立完成的含义是指作品的创作是作者以自己的思想、智慧完成,而不是在其他人的支配下完成,也包括作品的创作完成不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靠于机器的智能。
在这里面,最容易引起疑问的便是利用机器完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
这时可以运用类比的思想,当一个人创作一副美术作品时,他所使用的画笔、颜料等等是作为他进行作品创作的工具的角色出现的;同样,当一位摄影师在用摄像机拍摄照片时,摄像机在这一过程中所扮演的也是工具的作用,无论这个相机多么的方便、快捷、智能,在整个摄影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机器是受人的意识所支配,摄影作品的选景,角度,采光角度等等因素都需要运用人的智慧来进行考虑。
浅析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内容提要: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著作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是著作权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立足于作品创作在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与独创性的关系,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特点,提出了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应取的态度。
文章着重论述了科学地界定独创性的方法,指出独创性首先意味着“独立创作”,同时还意味着具有某种“创造性”,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
认为作品创造性的构成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作品创作的个性化,并探讨了作品创造性的具体构成要件。
此外,文章还对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评判进行了研究,指出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方式。
文章最后指出,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制度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它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被注入新的活力。
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
这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
例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1条(1)款规定,“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依本编存在于下列各种作品—(a)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
”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a)款规定,“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装置。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
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都要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剽窃、假冒。
从根本上说,确立作品独创性标准,是由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
顶尖作品评分标准

顶尖作品评分标准一、创新性(20分)创新性是评判一份顶尖作品的重要标准之一。
评委会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估作品的创新性:1. 独特性:作品是否在某一领域或主题上有所突破,是否具有新颖的观点或方法。
独特性:作品是否在某一领域或主题上有所突破,是否具有新颖的观点或方法。
2. 创意:作品的原创程度和创意的数量与质量。
创意:作品的原创程度和创意的数量与质量。
3. 解决问题的能力:作品是否能够提出或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是否能够带来切实的价值。
解决问题的能力:作品是否能够提出或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是否能够带来切实的价值。
评分标准:- 非常创新:满分20分- 较为创新:15-19分- 一般创新:10-14分- 缺乏创新:5-9分- 毫无创新:0-4分二、质量和深度(30分)作品的质量和深度是评价一份顶尖作品的关键要素。
以下是评委会对质量和深度的评估维度:1. 研究方法:作品是否采用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是否有合适的数据支持。
研究方法:作品是否采用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是否有合适的数据支持。
2. 分析和讨论:作品能否深入分析和讨论所涉及的问题,是否有深度思考。
分析和讨论:作品能否深入分析和讨论所涉及的问题,是否有深度思考。
3. 内容完整性:作品是否充分展现了相关主题或方面的内容,是否有条理和逻辑。
内容完整性:作品是否充分展现了相关主题或方面的内容,是否有条理和逻辑。
评分标准:- 高质量和深度:满分30分- 良好质量和深度:25-29分- 一般质量和深度:20-24分- 较低质量和深度:15-19分- 低质量和深度:0-14分三、表达和可读性(25分)作品的表达和可读性对于传达观点和吸引读者非常关键。
以下是评委会对作品表达和可读性的评估维度:1. 语言表达:作品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流畅、具有说服力。
语言表达:作品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流畅、具有说服力。
2. 结构和组织:作品的结构是否清晰、逻辑性强,是否有明确的开头、中间和结尾。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拍摄出一幅美丽的照片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摄影爱好者和摄影师而言,摄影作品不仅仅是一幅照片,更是艺术品和个人风格的体现。
因此,如何评估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确保其价值与个性,已经成为现代摄影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
本文将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独创性认定标准的研究。
1.关于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具有个性和独特性,是该作品具有原创性、与众不同之处和新颖性,有明显的艺术价值。
要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首要考虑的是它是否具有原创性,是否受到先前作品的影响、模仿或借鉴。
其次,是否具有个性和独特性,展示了作者的艺术风格、思想及创意。
2.摄影作品的创作摄影作品的创作是建立在艺术、技术与人文等要素的基础之上,这些组成要素难以分离。
不同的摄影对象、不同的角度、光线、构图和拍摄方式等方面都会影响作品的独创性。
同时,摄影师的个人风格、人生经历、情感、文化等也是影响作品的重要因素。
3.独创性认定标准在认定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时,需要考虑相关的评估标准,包括技术性、艺术性、表现力和情感性等。
以下是具体的标准:技术性:作品是否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准,在曝光、构图、色彩、焦距等方面是否追求完美和创新。
艺术性:作品是否具备独特的艺术价值,在审美、构图、意境和创意方面是否有独特的表现。
表现力:作品是否能充分地表现摄影师所拍摄的内容,是否能唤起观者的共鸣和感受。
情感性:作品能否传递作者的情感和情感,观者能否感受到这些情感并与之产生共鸣。
4.结论在评估一张作品的独创性时,需要考虑多重因素。
要认真了解摄影师的创造思想、创作灵感、文化、情感和生活经历,从而做出准确的评价。
此外,独创性的认定也应该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为摄影师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以发掘和评价他们的才华和独创性。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摄影艺术的繁荣和发展,推动摄影行业不断向前发展。
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论文

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论文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是指建筑作品在设计理念、空间布局、结构形式以及材料运用等方面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
在建筑设计领域,独创性是评判建筑作品质量和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本篇论文将从建筑作品的创意构思、空间创造、结构创新和材料创新四个方面,探讨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首先,建筑作品的创意构思是评判其独创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建筑师在设计建筑作品时,应该具有独立思考和创新思维的能力。
创意构思应该表现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独创的形式语言。
建筑师可以通过对文化、历史、社会背景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寻找到与建筑所在环境相契合的独特设计理念,创造出与众不同的建筑形象。
例如,荷兰建筑师皮特·埃森曼的“动态建筑”概念,通过结合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动态变化,赋予建筑作品灵活的形态和亲近自然的氛围,展现出独创的设计理念。
其次,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还包括空间创造的独特性。
建筑作品不仅仅是物理空间的创造,更是人类活动和情感体验的载体。
优秀的建筑作品应该能够在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创造出具有独特空间韵律和情感表达的建筑形象。
只有通过空间的布局和组织方式,使人们在其中获得独特的体验,才能展现出建筑作品的独创性。
例如,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的设计理念中,注重通过空间的布局和序列来引导人们的动线和视线,创造出丰富多样的空间体验。
这种空间创造的独特性使得柯布西耶的建筑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影响力。
此外,结构创新也是评判建筑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建筑作品的结构形式不仅仅是为了承载荷载和满足功能需求,更是可以成为建筑作品独特性的表现形式。
建筑师通过创新的结构形式和连接方式,可以创造出独特的建筑形象和空间效果。
例如,法国建筑师让·努维尔的“结构美学”理念,通过结构形式的创新,将建筑的结构形式和空间形象融为一体,赋予建筑作品独特的结构美感。
最后,材料创新也是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标准之一、材料的运用不仅仅是满足功能需求,更是可以成为建筑作品的独特性的表现形式。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一、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含义是什么?一、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含义是什么?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含义是对于已有的作品存在单独的思考,具有新颖性。
《著作权法》独创性的标准是对于已有的作品存在着单独的思考,具有新颖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
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理论中允许偶合,两位作者独立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独创性的概念是什么?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
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从著作权保护这个内容上来看的话,首先是需要具有新颖性,也就是在这个作者作品还没有产生之前,没有其他的作品与其是一样的,这是作者独立思考能力的产物,除此之外还须要具有独创性的,这样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

2023-10-30
目录
• 引言 • 摄影作品独创性概述 • 国内外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 • 我国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的构建 • 实证分析与研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摄影作品作为艺术创作的一种形式,其独创性认定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推动 摄影艺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4
我国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 标准的构建
以创作方式为基础的认定标准构建
原创性创作方式
将摄影作品的创作方式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强调在创 作过程中的独立思考和独特方法,鼓励摄影者发挥创新 思维,展现个性化的创作风格。
创新性创作方式
重视在摄影过程中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或独特的视角, 以区别于传统摄影方式,从而产生具有创新性的摄影作 品。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摄影作品在数量和传播速度上呈现出爆炸性的增长,但与 此同时,对于摄影作品独创性的争议也日益增多。
通过对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的研究,有助于为解决此类争议提供参考,保障 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摄影艺术创作的繁荣发展。
研究目的与方法研究Fra bibliotek的通过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深入剖析,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以指 导实践操作,解决争议。
07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01
参考文献1
该文献提供了关于摄影作品独创性认 定标准的具体案例和分析,对于理解 摄影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和实际应 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02
参考文献2
该文献从法律角度对摄影作品独创性 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于完 善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的法律框架和 理论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研究结果与讨论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

摄影作品之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摄影作品普遍具有观赏性、艺术性和独创性等特征,在判断独创性方面,需要遵循相应的认定标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标准。
一、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独创性是摄影作品的重要特点和核心价值,摄影作品要成为一件真正的艺术品,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摄影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创作理念的独特性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首先表现在其创作理念上,作品的主题、创作意图、拍摄角度、构图手法等都应该具有独特性和创意性。
在此基础上,摄影师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后期处理等方法将其拍摄出来,从而产生了新的、独特的摄影作品。
2. 拍摄技术的创新性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还表现在其拍摄技术上,摄影师可以通过使用新的拍摄工具、开发新的摄影技术、尝试新的摄影表现手法、利用光线等因素来创造独特的摄影作品。
3. 后期处理的独特性摄影师在后期处理中可以运用各种软件,如Photoshop、Lightroom等,对原始照片进行处理,使其成为一幅独特的摄影作品。
后期处理的独特性表现在对色彩、光影、构图和剪辑方面的处理。
4. 艺术表现的独特性摄影作品的艺术表现是其独创性的体现,艺术表现的独特性可以体现为对主题的独特阐述,出人意料的构图,或独特的色彩和光影等处理方式,都可以成为摄影作品独创性的体现。
二、判断摄影作品独创性的方法在判断摄影作品独创性时,需要根据摄影作品的创作理念、拍摄技术、后期处理和艺术表现等方面来进行评判。
以下是一些判断摄影作品独创性的方法:1. 判断拍摄主题的独特性摄影作品的主题是其创作理念的核心,判断其独创性需要重点关注拍摄主题的独特性。
如对同一拍摄主题的不同创作,需要对比分析其在主题、理念和表现等方面的差异,以确定其独创性。
2. 判断摄影技术的独特性摄影作品的摄影技术也是判断其独创性的重要方面,需要关注使用的摄影工具、运用的摄影技巧和使用的摄影手法等。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指以文字、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方式表现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并可以以某种形式予以固定的表现形式。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的智力劳动,使作品与已有的作品有所区别。
2. 表现形式: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固定,例如文字、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形式。
3. 可感知性: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感知性,即能够通过人的感官进行感知。
例如文字可以通过阅读,音乐可以通过听觉等。
4. 版权保护范围:作品必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例如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
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明确规定,是为了保护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的权益,鼓励创造和创新,并促进文化和艺术的繁荣发展。
同时,这也为著作权法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界定标准。
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作品的概念•二、作品的构成要件•三、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一、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作品需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的要件:•第一、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成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第二、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即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能够被人们的感官所感知。
•“独创性”又称“原创性”,英文originality,通常来说是指作者在掌握了一定素材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经过精心安排,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融汇进去,形成自己独特风格的表现形式。
三、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理论受洛克劳动补偿论的影响,对创造性的要求比较低。
洛克主张每个人都拥有他自己的财产,这是一个人专有的权利,每个人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都是他自己的财产。
因此根据洛克劳动论,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事实而享有版权,作者的劳动贡献形成了他的私有财产,只需额头出汗,即应获得回报,对作品的创造性程度几乎没做要求。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著作权法深受康德、黑格尔的人格理论影响,对于作品有较高的创造性要求,强调作品所包含的人格因素,对不表现思想情感而仅罗列事实的东西,如电话号码本、节目预告表、时刻表等,是不给予版权保护的。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大陆法系的著作权领域不存在对事实汇编的保护问题。
不过,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两大法系国家的版权保护不断趋于融合。
(三)我国司法实践1、独立完成独创性中的“独”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的结果。
它不排除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
因此,作品的独创不同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
设计作品评级标准

设计作品评级标准一、概述为了更好地评估和激励设计师的创作水平,我们制定了一套全面、细致的设计作品评级标准。
本标准旨在从多个维度对设计作品进行量化评价,包括创意性、功能性、美观性、技术实现和用户体验等方面。
通过本标准,我们希望能够为设计师提供清晰的发展方向,并促进设计作品的持续进步。
二、评级维度1. 创意性(30%)- 创新理念:作品是否具有独特的创意理念,是否能够引人入胜。
- 设计风格:作品的设计风格是否独树一帜,能否体现出设计师的个人特色。
2. 功能性(25%)- 实用性:作品是否能够满足使用需求,实现预期功能。
- 稳定性:作品在各种使用场景下的稳定性能如何。
3. 美观性(20%)- 视觉效果:作品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和谐,色彩、布局等是否搭配得当。
- 细节处理:作品在细节上的处理是否精细,能否体现出设计师的用心。
4. 技术实现(15%)- 技术难度:作品在技术实现上的难度如何,是否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
- 执行效果:作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5. 用户体验(10%)- 易用性:作品是否易于使用,用户能否快速上手。
- 交互设计:作品的交互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提升用户体验。
三、评级流程1. 提交作品:设计师需按照要求提交作品,包括设计方案、效果图、使用说明等。
2. 初步筛选:评审团队对提交的作品进行初步筛选,符合要求的作品将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3. 详细评审:评审团队从评级维度出发,对作品进行详细评估,给出评分。
4. 结果公示: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设计师可根据反馈进行作品改进。
5. 评级更新:根据设计师作品的持续表现,适时更新其评级。
四、评级奖励1. 等级认证:设计师的作品评级后将获得相应的等级认证,提升个人品牌形象。
2. 奖励机制:根据评级结果,为设计师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3. 展示机会:优秀作品将有机会在平台进行展示,增加曝光度。
4. 发展机会:评级优秀的设计师将获得更多项目合作机会,助力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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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界定: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标准[摘要]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而实践中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
应运用类型分析法,从分析不同作品性质特点入手,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探寻不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创作模式的作品分别适用表达内容差异和内容表达差异作为作品独创性标准。
[关键词]创作模式作品类型独创性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世界各国均没有在立法上对“独创性”进行定义或给予解释,这给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带来了困难,特别是数据库、地图等新型作品独创性标准认定问题,也造成了判定标准的不稳定性和不统一性。
实际上,“独创性”是一个外延和内涵都不明确的框架性概念.概念界定法并不合适。
需要通过作品类型梳理、类型建构、类型归纳来形成共识。
一、作品类型及其特点不同学者对作品范围及作品类型有着不同的界定方法,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带来的混乱,笔者所指的作品包括以现有方式能感知的各种形式表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
(一)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基于作品的创作形式不同,可将作品分为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
原创作品,从创作形式来说是一次创作。
是作者独立构思而形成的一种与已有表达内容不同的“新内容”。
作品具有始创性和独立性,因而作者创作的空间大,作品的创造程度高。
原创作品价值在于有利文化的增量。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从创作形式来说是二次创作,依赖于原作品而产生。
演绎作品通过改编、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相对原作品而言,创造程度较低。
汇编的本质也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但其主要智力投入在于将多个独立的作品按一定的创作思路汇集起来。
不同于针对某部作品表现形式、风格或内容上的演绎。
著作权法把这种将已有作品或材料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的行为规定为汇编。
汇编作品价值更多在于实现作品高效传播。
相对原作品而言,汇编作品创造程度低甚或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独创性。
数字技术时代汇编作品的完成如数据库,更依赖于现代技术和资金投入。
(二)艺术作品、事实作品、功能性作品依据作品价值,将原创作品分为艺术作品、事实作品、功能性作品。
对作品作进一步类型区分的意义在于明晰各类作品的性质特点,为作品独创性标准判断寻找依据。
1.艺术作品的特点。
艺术作品是指通过艺术语言塑造艺术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与情感的作品。
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
作品本身具有美感。
其价值主要在于满足人们精神上的审美需求及促进文化繁荣。
艺术作品创作空间大,智力投入多,创作程度高。
任何一类艺术作品都有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和手段,运用独特的物质媒介来进行艺术创作。
如运用线条、色彩、构图构造成美术作品,运用旋律、和声、节奏构建成音乐作品。
作者在综合运用艺术语言的过程中可发挥自己极大的创造力,创造出丰富的艺术形象。
2.事实作品的特点。
事实作品这一概念发源于美国,我国学者对其内涵和外延尚在探讨。
有学者认为,以事实为基础创作的作品,或者企图反映事实的作品称为事实作品…。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事实作品要么是作者根据自己的价值选择对客观事实收集、选择。
要么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推测。
包含作者价值评价内容的称为评价性事实作品,如人物传记、工程设计图等;纯粹阐述客观事实的作品称为描述性事实作品,如地图等。
事实作品本身没有价值,其价值在于所记载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能满足人们使用便利的需求及促进科学进步。
诚然,事实作品主要内容是客观信息,作者不能创造事实,即使通过劳动投入发现新事实,也不能作为私有财产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事实作品的这一特性使得作者的创作空间狭窄,智力可投入的范围局限于事实作品的表达。
特别是描述性事实作品接近创造的底线。
3.功能性作品的特点。
功能性作品这一概念也是一个“舶来品”,是内涵和外延都存在争议的新型作品。
有学者认为,功能性作品是指那些描述或体现某种方法、程序或规则的作品,如计算机软件、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图、模型、说明书、使用手册、食谱以及“贝克案”中的簿记表格等[2]。
该观点一定程度上界定了功能性作品的内涵和外延,但功能性作品与事实作品的区分还是含混的。
笔者以为,功能性作品所指的功能应是作品内容的产业功能性,而不仅指作品具有的生活实用功能性。
所谓产业功能性,是直接或间接地与产业有关的一种系统、程序或方法。
事实作品也具有功能性,但这种功能是生活实用功能,如地图、说明书、使用手册等。
功能性作品是专利和著作的边缘范畴.其特殊性在于:作品具有内容功能性。
既是一种经济财产,在效率性方面又是具有价值的机能作品[3]。
功能性内容是技术范畴、属于专利保护内容而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但又达不到专利保护的条件,功能性内容的表达又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作品的思想即是作品的功能,表达的目的是实现作品的功能,表达的过程就是作品功能实现的过程,典型的如计算机软件。
对功能性内容表达的著作权保护,实质上就是实现了对功能性内容的保护。
功能性作品目的是追求作品的本身实用功能性而非作品的美感:作品主要价值在于推动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功能性作品的创作完成较之艺术作品往往依赖于大量资金和专业技术的投入。
二、作品创作模式解析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表达。
具有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这已成为现代著作权法的公理。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不同类型作品的价值、独创性的体现及创作程度均有不同,事实性、功能性新型作品对独创性标准提出挑战。
与作品创作活动相联系,厘清不同类型作品的创作模式,才能真正揭示不同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
从而对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作出科学判断。
(一)素材一表达的内容一内容的表达一作品一般来说。
作品创作过程是由素材的选择、表达内容的形成、内容的表达三个阶段组成,如艺术作品、功能性作品与评价性事实作品的创作活动。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艺术作品的创作,从艺术的产生来说,艺术创作过程分为艺术体验、艺术构思和艺术表现三阶段。
艺术体验就是寻找作品素材的过程,艺术构思就是形成作品所要表达的内容的过程,艺术表现就是将作品的内容表达出来的过程。
表达的内容,是作者依据自己个性对素材进行分析、研究、选择、提炼,加工组合而成的存在于头脑中的创作物。
表达的内容的形成过程,是作者对素材观察、体验和感受的构思活动。
该构思活动由于作者原创性劳动投入。
而形成与已有作品不同质的表达内容,是作品独创性形成的中心环节和关键一步,且表达的内容与已有同主题作品的表达内容差异性越大.作品的独创性越高。
内容的表达是指将存在于头脑中的表达的内容最终通过载体呈现为物态的具体可感的形式,如线条、文字、声音等。
内容的表达往往不是表达内容的简单外化或形式化,是表达内容的不断深化、充实、修正和提高的延续过程。
表达的内容的独创性决定其内容的表达必定具有独创性,且表达过程中创造性劳动投入会提升作品整体的创造程度。
功能性作品的内容功能性决定作品很难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但其创作关键依然是经由作者独立构思形成不同于以往的技术、方法的表达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通过传达性表达实现其功能性,纵使内容表达形式具有唯一性.功能性作品依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二)表达的内容一内容的表达一作品演绎作品、汇编作品与描述性事实作品的创作存在独特性。
演绎作品是赋予原作品独创性表达内容的一种新的表达形式,是原作品的表达内容和新的表达形式相结合创造而成的作品;汇编作品是对已有作品内容进行选择、编排而成的作品:描述性事实作品是多个事实的集合,是对事实的收集、选择、取舍而成的作品。
演绎作品、汇编作品与原作品的表达内容是同质的。
描述性事实作品的表达内容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信息。
综上,这三类作品的创作模式是:表达的内容一内容的表达一作品。
作品的独创性要么体现在其表达内容中。
要么体现在其独创性的表达中。
由于这类作品在创作过程中。
表达内容缺乏作者原创性劳动的投入,因此,只有在内容的表达过程中投入原创性劳动投入,作品才具有独创性。
即作者需选择并运用特定的技巧,通过设计、制作、表述等不同于已有作品表现形式的方式表达原作品的内容或客观事实.形成作者独特的表达。
三、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思量(一)作品独创性标准历史发展1911年英国版权法首次加入独创性的要求.“独立完成+足够的技巧、劳动的投入”是传统英国独创性标准。
现代英国独创性标准是“独立完成+足够的创作投入”。
1903年,美国法院在Bleistin案中首次对独创性作出了规定,确定的作品独创性标准与英国传统标准基本一致:1991年“独立完成+少量的创造性”被确定为新的独创性标准。
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作出独创性要求,独创性最早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5]。
“独立完成+作者个性”成为法国作品独创性标准。
德国1985年《著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只指个人的智力创作。
“独立完成+一定创作高度”成为作品独创性标准[6]。
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中独创性的含义为:要求数据库的独创性标准为依据对其内容的选择和安排,构成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
从历史发展来看。
作品独创性标准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国都要求作品独创性一定是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或复制他人的成果;二是英美法系侧重于从“作者创作投入量”对作品独创性作客观判断。
大陆法系着重于从“作者创造性程度”对作品独创性作主观判断;三是英国的标准最低,德国的标准最为严格,法国的标准居中,各国独创性标准有较大差异;四是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智力创造性”标准选择了中间的标准来要求独创性,独创性标准有融合趋势。
(二)作品类型与独创性标准从上文分析中可以得出。
各国在独创性的界定和判断上主要体现在“创作投入”的要求不同。
实际上,不同类型作品在价值目的、创作模式、创作投人以及历史条件等方面存在实质的差别,很难用一个固定的标准去衡量现有所有类型作品的独创性。
因此,必须结合作品创作模式,在作品类型化下用历史的眼光考量作品具体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1.艺术作品、功能性作品与评价性事实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素材一表达内容一内容的表达一作品创作模式中,作品独创性形成阶段是素材到表达内容过程中,有原创性的表达内容就有作品的独创性。
所谓原创性表达内容,是指作品表达内容与已有作品相比具有差异性。
而由不同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往往就具有差异性,因而艺术作品一旦独立创作完成,往往是一种新的思想或感情的表达,独立完成可以成为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功能性作品独创性要求方面,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独立开发”成为软件独创性标准。
软件一独立开发就具有独创性,但功能性作品的表达内容属于技术范畴,因此,在立法中主张借鉴德国“一定创作高度”模式,以避免保护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