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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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抵押合同

()抵字第号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确保()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2、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四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独立性条款

1、本条款与本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视为双方之间的另外一份合同,仅为便利之目的书写在本合同之中。

2、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的财产保险。保险期至少应长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

2、在保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

偿的,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3、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乙方保管。

4、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的,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

5、对该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八条第三人损害赔偿

1、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2、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条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二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抵押物依法应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移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四条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拍卖、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诉讼、提存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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