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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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独立地 位和 股东有 限责 任, 避 债务 , 重损 害公 司债权 人利益 有 限责任 原则 的基础 。如 果股 东与 公司人 格完 全混 同给债 权人 逃 严 的 , 当对 公司债 务承担 连带责 任 。 应 这表 明我 国 以成 文法 形式 正 造 成损 害 , 自然可 以适 用公 司法人格 否认 制度 。 司与股 东人格 公 业 组织机 构混 同。 式引入 了 公司法人 格否 认制度 但 是 , 概念 和 内涵上 , 国对 混 同主 要表现 为公司 与股东 财产混 同、 务混 同、 。 在 各 这一制 度表述 不一 ; 在实践 中 , 对于 该制 度的适 用条 件也 是众说 1 . 混 同, 要表现 为股 东与 公司 的营 业场所 或住所 完全 财产 主 致 , 东账簿 与 公司账簿 合 一或者难 以截 然分开 , 者股 东与 股 或 纷纭 。所 以, 文结 合我 国实际 , 公司 法人格 否认 制度 的适用 本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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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司法 人格 否认 的适 周 条件
朱 声敏
摘 要 我 国 20 0 5年 《 司法》明确规 定 了公 司法人 格否认 制度 。 但是 学界 对该 制度 适 用条件 的看 法分歧 颇 大 本 文结 公 合 我 国实 际, 对该 问题作 一 简要 分析
的行 为能力 , 但其并 非股 东 , 不适用 公 司法人 格否认 制度 。 也 二、 行为要 件 3 股东 为逃 避原 公司 的财产 被法 院强制执 行而另 设公司 , . 并 将 原 公司优 良资产转移 至新 殴公司 中, 图 以新 设公司人 格独立 企
公 司债权人要 想揭 开公司 的面 纱 , 索公 司背 后滥用 者的责 之 面纱 逃避 法院 的执行 。 直 任, 必须 以公司股东滥 用公 司法人格或 自身有 限责 任追求 不法 目 三、 结果 要件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 43
东 的有 限责任 , 责令公司 的股东 ( 包括 自 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东 )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 、正义
目 之要求而设立 的一种法律措施。 l 标 【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
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全面否定 , 而是指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收稿 日期 :2 1-0 - 1 01 1 2 作者 简介 :毛磊军 (9 2 ) 18 - ,男 ,江苏丹阳人 ,中国 海洋 大学 20 0 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经济 法。
保 护的利益提供 更好 的救济手段 , 是一种对失衡 的公司利益 关系的事后 法律规制 。
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的现象也越来越 多, 严重损 害了公 司 债权人利益、其他利 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虽然新 公 司法 的颁布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 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 限 责任 作出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但滥用法人人格行 为往往形 式多 样, 纷繁复杂且措施 隐蔽 , 易认定 。因此 , 不 有必 要在 目前
第3 2卷 第 5期
21 年 5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g n ei g o r a a i e s y o in ea dEn i e rn o Hu 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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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经理等 高级 管理人 员虽有滥用行为但并非公司股东则 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避 义 务 型 一 逃
逃避义务 型滥 用行 为集 中体现在 利用公司行为逃避法
律规定 或者合 同约定义务 的行为 。 股东利用新开设公 司或既 存公 司的独立人格 ,人为改变强制性 法律规范适用 的前提 , 从而达到规避 法律义 务之 目的的行为 , 国际避税、股东虚 如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规则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规则
之 公平 。
因此 ,公 司法人 人格否 认制 度所否 认 的法 人实 际上 是一 个被控 制 了的、 失 去 了独 立 人 格 的 法 人 空 壳 。 由于 其 独 立 人 格 已 经 名 存 实 亡 又 被 利 用 以 规 避 法 律 和 逃 避 契 约 义 务 , 给 社 会 造 成 危 害 , 完
二 公 司法 人人 格否 认 是对 公 司 法 人 资格 部 分 地 、相 对 地 否定
公 司法 人 人格否 认与公 司 人格彻 底 否 定 不 同 。 公 司 人 格 否 认 并 非 是 对 法 人 台法 、有效 存在 的彻 底否 定 。它只是对 特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中借 助 法 人 合 法 有 效 的 外壳从 事规 避法律 义务行 为 的股 东的有 限责任 的否认 。另外 ,公司 人格 否认 制 度 只赋予 了债权 人追究股 东有 限责任 的 权 利 ,并 非 赋 予 他 们 申请 法 人 成 立 无 效 的权 利 。公司法 人人格否 认 制度不是 对 公 司法 人 资格 的全面 性 、 绝对 性否 定 。 它 具有部分 性和 相对性 。 首 先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与 公 司 设 立 无 效 不 同 。 公 司 成 立 无 效 是 指 已获 准 登 记 的 公 司 因 其 设 立 时 不 可 补 正 的 瑕 疵 ,在 事 实 上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而 被 有 关 机 关依法认 定其 自始不 成立 。两 者在 特 定 情 形 下 都 导 致 公 司 人 格 被 否 定 的 后 果 ,直 接 追 究 股 东 的 责 任 , 但 两 者 有 着 明 显 区 别 : ( )产 生 原 因不 同 。 公 司 人 1 格 否 认 是 公 司 有 效 成 立 并 已 经 取 得 独 立 人格后 ,因被 操纵而 丧失独 立性 ;而公 司 成 立 无效是 公 司设 立 手 续存 在瑕 疵 , 违 背 法 定 的 实 体 要 件 和 程 序 要 件 , 自始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 ) 律 效 果 不 同 。 2法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是 针 对 特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某 一 具 体 法 律 关 系 , 其 效 力 是 局 限 性 的 ,是暂 时或临 时的 “ 人格剥 夺” ,在其 他 方 面 ,公 司法 人 人格 依 然 有 效 ;而 公 司设立 无效则 是对公 司法 人人格全 面的 彻 底的否 认 ,有绝对 性和 永久性 。 其 次 ,公 司法 人人格否 认与 公司终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摘要:我国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矫正,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过程中,应当以必要为限,并且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保障相关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一、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所提出的一个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鼓励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具有巨大的价值。

然而,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国内外的公司发展历程中,均出现了大量的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侵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情况。

为了规制同样存在于我国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我国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至今日,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者说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矫正了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现象,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一般原则,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应当是例外情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关键 词 :公 司法人 ; 格 否认 ; 适 用要 件 人
中图分类号 : 922 1 1 D 2 .9 .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4 19 (0 6 0 - 0 0-4 10 — 4 4 2 0 )5 0 8 - 0
Ont eA p c blyo er l gC r o ainQu l c t n p f a it f h i i Ov r ui o p rt ai a o n o i f i
s a e o d r o t k e r s o sb l y o l d b ; n me y t i s al x e t n o mi a i t ft e s a e o d r , C i a S n w y h r h l e s t a e t e p n i i t fal e t h i s a l , h s i l e c p o fl t l bl y o h r h le i i e i d i h s h n ’ e l
目标之要求 而设 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 。 司法 人人格 否 - 公 ) 认 从实质 上分析 。该法理的适用结果不外乎是对公 司股
公司法 人人格 否认制 度适用 的主体 要件包 括原告和 被告两方面 : 原告为因公 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 。
并 有权 提起适用公 司法人人 格否认制 度之诉 的当事人 : 被告 为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原 告 由于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股东滥 用公 司法
HUAN C u n yn G h a - 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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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一、概念定义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二、适用条件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且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

三、法律后果
当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时,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股东无法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被追究个人责任,包括财产被强制执行等。

3.如果股东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度目的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该制度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促使股东更加审慎地履行出资义务,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不当行为。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主体对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的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将法人和其实际控制者视为统一的主体,从而使其在承担责任、享有权益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是现代公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尤其在公司违法犯罪、债务蔓延等问题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1. 法人实质上是控制人的工具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法人实质上是控制人的工具。

这意味着法人在实际运作中完全受控于某一自然人或少数自然人,其行为和意志完全由控制人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与其控制人的独立性已经被实际情况所否定,法律应当予以否认法人独立性的处理。

2. 法人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公共利益另一个适用条件是法人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公共利益。

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其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法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些原则,导致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审慎考虑是否对法人进行人格否认,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法人行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法人行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也是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之一。

法人的独立意志和能力是其作为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如果法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其行为往往受制于他人,不能真正表达法人自身的真实意愿和能力,这种情况下,人格否认制度也应当得到适用。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1. Enron 公司案件Enron 公司是 20 世纪末最具代表性的公司丑闻之一。

在 Enron 公司的案件中,公司高层通过财务造假、违规会计等手段掩盖了公司的巨额债务和亏损,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破产。

在这一案件中,法律部门对Enron 公司进行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处理,直接追究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2. 针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案件中,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也颇具争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法人是公司法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这一点来说,无论是大陆的法系,还是英美的法系都是最重要之一。

法人制度从某些方来说,可以说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一个非常具有进步意义的一个产物。

公司法人虽然不是公司自然人,但是他却能够同自然人一样的独立的行使民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说到底,公司法人是公司自然人通过法律的方法为了公司盈利设立的,这其中就不免会有人以公司法人的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被他侵害的第三人、公司债权人或者是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一个制度的产生,要在一定的适用条件下才能正常运作,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方面,请看下文详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艰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汪,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这一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要件。

滥用的主体限于公司股东,而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2)、行为要件。

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结果要件。

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法官通常认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1)、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

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如共用一个银行账号),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主要经营业务互有交叉;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甚至经营场所、电话也完全一致。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利 作 了严 格 的限 定 。但 是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 司 股 东 公
滥 用公 司 人格 的现 象经 常发 生 。为遏 制公 司股 东 滥
用公 司独 立人 格 , 国外 的司法 实践 中 , 在 产生 了公 司
人格 否认 制度 。公 司人 格否 认 制度 的实 质是 对股 东 有 限责任 原则 的一 种 排 除 , 即通 过 对 那 些 滥 用 公 司
股 东 “ 得滥 用公 司独 立 法人 地 位 和 股东 有 限 责 任 不
官 的素 质 又参差 不 齐 , 就 给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认 的 这
法 律适 用带 来 了很 大 困难 。如果 对该 原则 的适 用 要 件 不加 严格 限制 , 将 会 造 成 法 官 对 公 司 人 格 否认 必
V0 _ O l3 No 4, 01 . 2 1
文 章 编 号 :0 6— 9 0 2 1 ) 4—0 5 0 10 2 2 (0 1 o 0 7— 3
浅 析 公 司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 适 用 要 件
窦 靖 伟
摘 要 : 司人 格 否认 制 度是 对 法 人 独 立 人 格 制 度 的 重 要 补 充 和 完 善 , 制 度 的 出现 使 公 司 这 一 市 场 经 济 的 细 公 该
司债务 承担 连带 责任 。 ”
国外 的 公 司人 格 否认 制 度 是 由判例 确 立 的 , 我
国对公 司人 格否 认 制 度 的研 究 虽 起 步 较 晚 , 却 是 但 第 一个 在立 法 中确 立 该 制度 的 国家 , 引 起 了国 内 这 外 学者 的高 度关 注 。大 部分 学 者 持 肯 定 态度 , 该 对 制 度 的确立 给予 了高 度评 价 ,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该 制 但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人制度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制度,为投资者解决投资利益与投资风险的冲突提供了最佳选择模式,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和交易费用,有力地促进了交易的进行和产权流转的增值。

但是事实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屡见不鲜,各国立法和实践纷纷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对公司法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加以补充和修正,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也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已为很多国家广泛接受,但是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该制度都极其慎重。

如何既能发挥法人制度的积极作用,矫正其不公平合理的缺陷,又可以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是各国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最先考虑的主要问题[1]。

以下笔者拟从民事责任构成来解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主体要件探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前,我们必须先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为最终归缩。

如果法人无独立人格,法人格否认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对象。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二是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一)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对于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

朱慈韵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产生。

因此只有支配股东或控制股东的存在,才有该理论运用的必要。

其强调,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谋自己私利的情形,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学者范健与蒋大兴则认为,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不仅包括公司股东,还包括公司的董事、公司职员以及与公司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

前者的观点过分强调只有以“支配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人格才导致公司人格被否认这一表面的身份要件,而忽视了其实质,即手握公司多数股份,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名为董事实为支配股东的客观事实。

民法典83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民法典83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民法典83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引言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机构。

在民法典的83条中,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剥夺法人的法律地位,使其丧失法人人格。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制度的意义、适用条件、程序和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追究法人责任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有些法人滥用其法律地位,从而逃避责任。

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追究法人的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 保护当事人权益在某些情况下,法人可能滥用其法律地位,侵害他人权益。

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剥夺法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和公平。

3. 防止法人滥用权力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一定的权力。

但如果法人滥用其权力,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限制法人的权力,防止其滥用。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人行为严重违法当法人的行为严重违法,且违法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以考虑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例如,法人涉及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2. 法人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法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时,可以考虑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例如,法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3. 法人成立目的非法当法人成立的目的非法,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以考虑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例如,法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进行非法经营等行为。

四、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起诉讼当相关利益人认为某法人应当被剥夺法人的法律地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21 0 0年第 1 期 5 总第 8 9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0NOM I RES C EARCH GUI DE
NO 1 2 0 . 5。 01
S fa . 9 e l i No8
关于公司人格 否认制 度 的适用条件
王 超
( 南师范大学 法学 院, 南 新乡 430 ) 河 河 5 0 7
司人格以及股东有 限责任行 为的制度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首 先 出现 于英 美法 。英美法 系国家将其称 为 “ 揭开公 司的面 纱” 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 : 当股东有意规避《 公司法》 的规 定 , 图达到某种 目的时 , 企 在其承担责任 上 , 司独立人格 的 公
手段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中指出: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 “ 易滥用权力 ,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 有权力 的人们使用权 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从事物 的性质来说 , 要防止 滥用权力 , 就必须 以权力约束权力。” 出于保 护债权人 的利
益 和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公 司法 人 人 格 否 认 理 论 也 就 应 运 而 生 。 公 司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 是指在 确定公 司拥有法人 人格 的前提下 , 否认特定法律关系 中的公 司人格 以及 股东有限责 任, 并对公 司背 后成员 的责任予 以直接追究 , 以规范 滥用公
以公 司资产承担 责任与其 股东 以其 出资 为限承担 有限责任 产生不公正 、 不公 平 时 , 官就直 接适用公 司法人人 格否认 法 理 论 , 考 虑 公 司 的特 性 , 接 追 究 被 公 司法 律 特 征 掩 盖 的 不 直 经 济实情 , 司法 过程 中以责任特定 的公 司股东直接承担公 在 司 的义 务 和 责任 。 ( ) 司法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法 理 意 义 及 其 价 值 取 向 - 公 公 司法人人 格 的确立 初期 , 现了法律 的公平 、 义的 实 正 根本价值 目标 , 形成 了法人 出资者群体与法人债权 人群体之 间的平衡 的权益体系 。然而 , 随着 经济的发展 , 司股东利 公 用法人人格独立 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规 避各项法律义务 , 侵 犯 了债权 人 的权 益和社会公 共利 益 , 时候 , 这 我们 就要求制 定 、 用或修改一项法律制度来衡 平原有法律制度之 间的公 运 平的价值体系 , 而公司法人人格 否定 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的例外 , 它有效 地完善 和补充法 人制度 缺陷 , 是维 系法人 出 资者群 体与法人债权人群 体之 间的公平 、 平等 的选择 。 关 于公 司法人格否认 的本 质 , 国内外 的许 多学者都做 了 深 入的探讨 和研 究 , 日本 学者鸿 常夫认 为其 “ 是指依 照法人 制度 的 目的 , 当认 为公司所保持 的形式上 的独 立性 违背 了正 义、 平衡 的理念时 , 者公 司具 有 的法 的形式超 越 了法人 人 或 格 的 目的 , 并不全 面否定公 司的存在 , 而是在认 为公 司作 为 法人的 同时 , 针对特定 的事例 , 否认其法 人人格的机能 , 以此 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相 同的地位 。 m 国法官桑伯森 ”美 的经典判决更深刻地 揭示 了公 司法人人格否定 的本质 , 他认 为 ,在 目前的权力状 态 中 , “ 如果 建立一 般规则 的话 , 那么此 规则 就 是 : 般 而 言 , 当认 为 公 司 是 法 人 而 拥 有 独立 人 格 , 一 应 除非 有充足的相反 的理 由出现 , 而当公司的法人特性成为 然 危 害公共 利益 、 使非 法行为合法化 的工具 时 , 那么 , 法律上则 应 当视公 司为无权利能力 的数人组合体 。” 阎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作者:田伟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09年第09期[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范恶意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而设立的,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却也极易成为被滥用的对象,威胁到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及整个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

因此,应审慎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滥用适用原则2005年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其中一项重要的变化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从理论上讲,这是我国公司法借鉴国际先进法律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标志。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制度更需要恰当的适用才能发挥其自身价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19世纪,由美国的司法判例首创,在美国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恶意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法定或约定义务,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由于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所造成的在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不均衡的风险分配局面。

在我国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公司这种组织经营形式得到了蓬勃发展,同时利用公司制度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另外,2005年新《公司法》本着鼓励投资兴业的精神,放宽了设立公司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现象发生的可能。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对于抑制目前我国公司实务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审慎适用对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是一项十分有效的保障措施,当恶意股东企图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伪装逃避法律责任时,公司债权人便可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矛刺破其伪装,直接要求恶意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但正是由于这一制度在追索股东责任方面的直接性和有效性,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滥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考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考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考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将其视为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或违法行为。

在法律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广泛运用于解决公司法律责任、债务追偿、违法行为追究等问题。

以下将以法考题的形式来说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某公司法人人格是否可以否认的法律问题题目描述:某公司法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重大的环境污染问题,导致多名居民患病。

请分析该情况下,是否可以否认该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解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法人涉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导致多名居民患病,这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

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考虑否认该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范围问题题目描述:某公司法人通过虚假交易、虚假账目等手段,逃避债务。

请分析该情况下,是否可以否认该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解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法人通过虚假交易、虚假账目等手段,逃避债务,属于恶意逃债行为。

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考虑否认该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问题题目描述:某公司法人存在违法行为,但实际控制人并非直接参与违法行为,是否可以否认该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解析: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公司法人存在违法行为,但实际控制人并非直接参与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或者实际控制违法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可以否认该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问题题目描述:某公司法人存在重大的违法行为,经法院判决后被否认法人地位,实际控制人也未能承担相应责任,该如何解决追偿问题?解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法人存在重大的违法行为,经法院判决后被否认法人地位,实际控制人也未能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追偿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如个人追偿、强制执行等,以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介绍一、定义与背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适用条件(一)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公司必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设立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

这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

(二)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等。

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独立性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

这是适用该制度的实质性条件。

(四)滥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结果是由于股东的滥用行为直接导致的。

三、适用情形与后果(一)适用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2.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使公司失去独立性,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代理机构和工具。

3.股东利用公司人格进行欺诈、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

(二)法律后果1.在符合上述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2.责令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制度意义(一)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打击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

确保债权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能够依法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的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五种情形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五种情形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五种情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剥夺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将其与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合并为一体,以实现公平正义和保护权益的目的。

在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很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五种情形。

一、滥用法人人格滥用法人人格是指法人主体以虚假的目的和手段设立,或者以法人人格为掩护从事非法活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追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二、法人实质为空壳法人实质为空壳是指法人主体在设立后没有真实的经营活动,或者经营活动非常有限,无法实现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法律目的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将其与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合并为一体,以防止法人主体被滥用或用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三、法人违法犯罪行为法人违法犯罪行为是指法人主体以其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追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责任,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四、法人主体资金混淆法人主体资金混淆是指法人主体与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之间的资金流动混淆不清,无法准确划分法人主体和背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将其与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合并为一体,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

五、法人主体违反公序良俗法人主体违反公序良俗是指法人主体从事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的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追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

总结起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五种情形包括滥用法人人格、法人实质为空壳、法人违法犯罪行为、法人主体资金混淆以及法人主体违反公序良俗。

这些情形的出现,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需要法律依据来剥夺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以实现公平正义和保护权益的目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Legal s w t E口n A nd Soei e婶f叁鳌I』查垒垒三!!呈竺!!望堕一!|;=鎏麓圜圈豳豳圈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朱声敏摘要我国2005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合我国实际,对该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控制股东有限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表明我国以成文法形式正式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但是,在概念和内涵上,各国对这一制度表述不一;在实践中,对于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也是众说纷纭。

所以,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浅析如下:一、主体要件(一)原告合格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即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设,所以只有因公司人格被滥用的而实际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才能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普遍认为公司本身不能成为诉请法院否定公司法人格的原告。

因为一旦公司提起法人格否定之请求,无疑就意味着公司在主张自己不是“人”,这于理不通。

股东也不能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因为该制度是为了使股东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失衡的利益体系恢复平衡而设立的,非为了股东利益而设。

(二)被告合格被告只能是公司法人格滥用者,即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

既包括一人公司中的唯一股东,也包括其他公司中滥用权利的控制股东。

学界普遍还认为应根据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将股东分为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

在否定公司人格时,只有积极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对于消极股东应使其免于债务责任。

因为消极股东由于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不具备滥用法人格的主体条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然具备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能力,但其并非股东,也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二、行为要件公司债权人要想揭开公司的面纱,直索公司背后滥用者的责任,必须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或自身有限责任追求不法目的的行为作为前提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导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或者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因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来就是为了能够确保法人的独立人格不被滥用,可能够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只在这四种情形中。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债务人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银行权益不受侵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是什么?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是什么?导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有:具有独立的价格、公司设立合法、实施了造成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债权人遭受了损失等,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来处理。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是什么?1、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

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

另外,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也随之终止,公司不复存在,亦不产生人格否认。

因此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公司否认的首要条件。

公司的成立大多数国家以登记为形式要件,即一般只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经有权机关登记(有的公司成立还要经核准才可以登记) ,公司就成立并有效存在。

公司在设立登记至注销登记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适用人格独立制度,而再这一期间之前或之后,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谁此时以公司名义进行了活动,就应当个人承担责任。

如果几个人进行了活动,那么他们应当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

2、公司人格否认应该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为作为前提,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

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是指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的行为,使公司形骸化,然后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抗辩债权人的债权,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应被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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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的依据,因此,确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合法存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

它必须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而公司的合法存在,根据法人实在说,意味着公司已具有独立人格。

只有公司通过合法设立而存在,股东和公司才得以分离,公司人格才得以独立,股东才能享有有限责任制带来的好处,公司独立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试想,如果公司成立无效或尚未成立,公司则无法人资格可言,也就谈不上公司人格被滥用。

因而,可以说,“无人格,自无否定之必要”。

(二)主体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体条件所要解决的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涉及到的当事人的资格问题。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即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和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限定为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即必须是公司中具有实际支配能力的股东,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等法人。

这类股东能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施加影响,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而反映其意志。

因此,在公司中,只有支配股东才有机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非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以及非支配股东则不可能成为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在有些场合下 ,还应分清名义股东和实际支配股东 ,以便使真正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

如英国 1948 年公司法第 172 条规定:贸易署有权委派监察人员对公司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以决定谁是对公司经济利益或损失真正感兴趣或真正支配影响公司决策之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司中,滥用公司人格的不仅仅限于公司股东,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也有为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司人格的可能。

但对于后者,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因为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界定,该制度所处理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不具有股东身份的董事、经理等公司经营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涉及的另一方主体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即因公司人格被滥用遭受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主要为公司债
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严格责任制度,其创设目的在于阻止和制裁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以及对受害人给予司法救济。

因此,能够主张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人格的,也只能是遭受实际损害的当事人。

至于公司股东或公司本身,则不能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即不得“反向刺破”。

就公司而言,公司提起人格否认之诉,意味着公司主张自己不是“人”,这于法理及逻辑不符。

就股东而言,如果主张公司人格否认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则必然有悖于法人制度之公平正义目的。

因为股东享受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带来的有限责任和有限风险的好处,本来已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应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不利的后果,而不能够为维护个人私利主张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

但是 ,当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诉的当事人 ,既具有股东身份 ,又具有其他身份时 ,就必须确定其适当的身份 ,才能适用这一法理。

例如 ,在Lee V. Lee’s Farming Led一案中 ,李拥有李氏公司 3000 股股份中的 2999 股(典型的实质意义上是一人公司) ,李同时又是该公司支薪的主管业务的董事和主要飞行员。

(三)客观条件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具体包括:具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1、客观上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因此,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客观存在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关键性条件。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内容是公司法人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人格特性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丧失。

在现实生活中,支配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可谓类型多样,五花八门,但概括起来,无外乎三类,具体表现为:
(1)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即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但其通过新设公司或利用既存公司的人格,改变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绕过法律的直接规定,使法律规范本来的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

如在经营具有高度危险性、承担侵权责任概率较高业务的公司中,支配股东将公司分割成多个性质相同的小公司,以分散经营风险和责任财产。

(2)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主要有:第一,负有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第二,负有巨额债务的公司为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另行成立新公司,而转移公司财产,故意让原公司破产以达到脱壳经营的目的,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第三,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对这类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应适用公司人格
否认制度,直接追究人格滥用者的责任。

但在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中,也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例外,即为避免他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而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因其本身作为当事人合法的自我救济,而不得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3)人格混同行为。

即公司与股东在人格上完全混同的行为,其结果为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即“自我化身”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公司的人格徒具象征意义,公司与股东实则同为一体。

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业务、组织机构上的混同等。

2、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的结果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另一个客观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失衡的利益关系的一种矫正措施。

如果支配股东实施规避法律义务行为、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以及人格混同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民事损害,就需要通过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来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之责任,给予受害者以司法上的救济,通过利益补偿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关系。

当然,这种民事损害,既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既可能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而如果支配股东虽有违背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宗旨的行为,但并无任何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影响到平衡的利益体系,则不必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即“无损害,则无救济”。

3、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与民事损害结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追究滥用公司人格者责任的基础,这就意味着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与民事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的损失是由其他原因而非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引起的,则不得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有鉴于此,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则不能向法院提起否认公司人格的诉讼请求。

(四)主观条件
支配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观条件。

关于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否以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为条件,一直存有争议。

目前,西方国家主要采用客观过错法,即只要原告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就视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西方国家之所以采取如此做法,是因为行为人滥用公司人格的手段花样繁多,形式相当隐蔽,受害人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举证极其困难。

如果司法上务求受害人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加以举证,则势必带来过高的诉讼成本,显得极为不经济。

尽管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客观过错法不承认主观故意条件,恰恰相反,客观过错法也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条件,只不过是其将主观过错隐含于客观行为之中,两条件合并为一而已。


实,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往往源于行为人的处心积虑和既定目的,就这点而言,已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不会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因此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为条件。

以上即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适用该制度时,必须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否则,将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必将违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创设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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