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审批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审批。
第一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1、收取预售人填写的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2、《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6、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7、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收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证明或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原件);8、涉及联建开发的(联建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收取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原件);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非住宅部分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11、属小区项目的,收取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管理,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2年11月6日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从业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
从2013年1月1日起,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或无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单位,不得承担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认定考核评价结果;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考核评价具体工作;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确保考核评价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我市对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分为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
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情况定期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第五条通过市级入库备案、竣工验收或抽查确认项目应及时进行考评,并作为项目申报所需要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和账户设立标准(一)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选择标准。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承诺严格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除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外,监管银行不得变更。
(二)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数量。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土地属划拨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可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准。
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统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名称。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立为“(填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9.27【实施日期】2012.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调院、市矿协、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规定,并经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2]37号),现就规范我市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国土资发[2012]80号下发之日(2012年5月15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除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业权协议出让,必须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土资发[2012]80号文件,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符合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三)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四)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五)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除上述5种情形外,已设采矿权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届满,经核实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需要继续开采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三、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当符合重庆市和矿业权所在区、县(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主城区各分局,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适应我市主城区进入“二环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反映土地价值,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我局对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部分区域土地级别进行了局部调整。
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册(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城区的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的补充通知》(渝府〔2009〕203号)执行。
二、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的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执行。
三、主城区范围内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12年7月3日。
四、若个别区域土地级别的影响因素发生明显变化,土地级别需作调整或执行中的其他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3日起执行。
(一)2012年7月2日前(含7月2日)市国土房管局(含分局)或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受理的业务审批件,仍按渝国土房管发〔2009〕796号文件公布的土地级别执行(以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凭证开具时间为准)。
渝国土房管发 2012-15号 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复垦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1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自查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要求,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以及自然灾害等损毁土地复垦的法定职责,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年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2011年,我市已全面启动该项工作,出台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80号),并开展了市级报批建设用地和采矿权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技术审查、备案入库等工作。
为全面掌握我市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管理措施,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自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各区县国土局依据自查内容,认真梳理情况,填报表格并形成自查报告于3月1日前上报市局耕地保护处。
(一)复垦责任人落实情况和复垦方案编制情况。
按渝国土房管发〔2011〕180号文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履行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占用等造成土地损毁的复垦义务。
对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区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复垦义务;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建设用地或采矿权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请仔细清理辖区范围内损毁土地复垦义务人落实情况及复垦方案编制情况。
(二)复垦方案实施情况。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相关规定,区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已备案入库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复垦义务人报告当年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使用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渝国土房管〔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93号市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局相关处室,涪陵区、垫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的有关规定,推动全市国土房管系统深入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报告,共同研究解决。
联系人:李永德电话:137****7192电子邮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5年1月26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市政府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查处职责、查处程序和协调机制等事项,是查处整治违法建筑的重要行政规章,也是国土房屋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必将推动全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现制定以下具体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查处整治工作职责(一)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新格局。
查处违法建筑是国土房管系统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各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举报受理、查处认定和行政监管等工作机制,认真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严厉惩治违法用地行为;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区县(自治县)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万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违法建筑查处整治工作,互通举报线索、共享监管信息、强化协调配合,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违法建筑的新格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为明确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内容、措施和相关程序,指导我市各级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有效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06]31号),现将《办法》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组织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认真贯彻《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办法》实施房地产交易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局随后也将组织培训学习。
二、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的台账记载,按季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报表。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执法文书、表格和交易监督管理报表市局将随后印发,在正式印发前,请各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日常工作记载。
三、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季形成《房地产交易监察报告》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季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件数、类型以及与上季度的比较分析;(二)当季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的件数、类型以及与上季度的比较分析;(三)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四)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分析;(五)辖区内存在潜在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的分析和处置预案。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高新园、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市房地产交易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近一段时间以来,主城区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时,违反国家及市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欺诈和蒙骗手段,以高额回报或各种包租、返租等手段诱骗购房人投资购买其擅自分零的摊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加强对商服用房销售管理,统一分零销售的商服用房交易及权属登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辖区内分零销售商服用房的有关情况各单位应立即对辖区内已经或正在销售的商场、农贸市场的销售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
包括销售单位名称、产权取得方式、地址、销售摊位个数、建筑面积、销售金额、是否具备销售资格以及是否办理交易权属登记、目前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等。
并针对清理出现的情况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主城各单位清理情况应在2006年1月30日以前上报市局市场处。
二、加强对商服用房的销售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390号)的规定,加强对商服用房的销售管理。
(一)严禁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在预售期间分零销售。
预售期间如需销售的,应整层、整体进行销售或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和预售许可进行销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04【实施日期】2015.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申请预售许可且符合条件的,可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二、土地抵押项目申请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的,按“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解除土地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房屋销售”的程序办理。
具体规定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以下要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1、土地抵押权人同意申请预售许可证明及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2、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承诺书(见附件2);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国土房管部门应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在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备注栏注明:“本预售许可证记载房屋所对应土地已抵押给(填写土地抵押权人名称),对外销售前应先行办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解除土地抵押登记,并征得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同意”。
(二)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权人持预售许可证及其他规定要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权人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收件须知(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08〕53号)规定,向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权人应就该预售房屋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可沿用或变更原整宗土地所担保的借款合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
第88号令)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1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房管局(处、所)、市交易所、高新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为深入贯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规范重庆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先要组织所属人员认真深入学习《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学习《办法》和本通知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其
【总页数】6页(P31-35,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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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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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市政府第92号令的通知 [J], ;
5.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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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针对有媒体报道一些购房者组团打飞的前往重庆炒房的现象,近日,重庆下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将加强市场研判,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做好政策储备,采取三大措施严控房价。
鉴于近期部分商业办公项目存在违规销售、擅自改建投诉量大增等情况,上海市住建委近日宣布,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商业办公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并暂停此类项目的网上签约。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北部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降价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4号)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现就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申报内容为贯彻新的法规和政策要求,市局对现行《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对预售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
从2012年3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新《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要求的内容提交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二、严格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审查备案(一)开发企业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应提交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各区县交易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降价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4号)的规定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对同一项目前后期同类型楼盘申报(销售)价格降幅达到10%以上的,应要求企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要明确企业保证认真及时处理因降价引起的矛盾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3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33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调院、市矿协、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两整治一改革”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深入开展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采矿权公开出让,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2年9月13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一、为深入开展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行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按照规定,凡属市国土房管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内的国家出资(或国家部分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拟新设置采矿权、或者拟以招拍挂方式在已建矿山中出让增划资源部分的采矿权开展前期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出让时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四个技术报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三、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采矿权出让计划情况,编制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含审查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专项资金计划,专项用于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
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从市级采矿权价款中安排。
四、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负责有关采矿权出让前期技术报告编制协调工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2010.7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产权监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2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严厉打击商品住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一)商品住房应整幢申请预售,禁止按单元、按层申报预售。
开发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
申报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商品住房整幢进行申请,禁止按单元、按层申报商品住房预售。
(二)申报预售时应明确开盘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具体开盘时间,并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间开盘销售。
(三)申报预售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时,应当按规定提交格式文本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格式文本由市局统一制定),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次日,将该预售方案提交给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主城区提交给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备案。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报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管理(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管理1、取得预售许可后 10 天内必须全部公开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10 天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一次性公开,整幢、全部同时对外销售,严禁采取分层、分幢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各环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
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自觉性。
二、加强内外业调查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书与出让行为(一)摸清拟供应土地周边及空间关系并及时告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应认真调查该宗土地地表各类管网,空中电网、轨道交通、微波、航空器等空中走廊,地下轨道交通、各类管网、人防设施、地质(震)灾害、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进出口方位、水电气接口及容量、各类安全保护距离、周边景观视线通廊,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设施,放射性物质、粉尘及噪音污染源,变电站、加(配)油(气)站、油气井口、垃圾处理场、广告牌等设施对宗地的影响程度等基础工作,对土地利用有明显影响的应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为了配合《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简化操作程序,降低登记成本,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市局决定对现行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将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由现行的手工盖章调整为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具体操作如下:1、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理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收取买卖双方签订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要件,按登记程序审核后,出具《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登记机构不再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登记机关意见栏一页签署意见和加盖“房地产交易登记专用章”。
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共打印三份,加盖“房地产交易登记专用章”,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2、登记机构在编制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字号时,按“各区县代码+字第+编号”进行编写(如渝中区的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字号编号为:101+字第+编号)。
各地区可结合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编号时可采用收件编号或自行编号。
3、登记机构在填写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买方一栏时,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买方情况,根据法人、自然人的实际数量,按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进行填写。
4、共有及监护人等需要记载的事项,在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的记事栏中进行记载。
5、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买卖双方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在受理其登记时,应收取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二份)及其他要件,按登记程序审核后,重新出具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9
【摘要】<正>渝国土房管[2017]802号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17年9月23日起实施。
【总页数】1页(P53-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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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J],
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 [J], ;
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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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为贯彻执行2011年5月修订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列》,市国土房管局对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了做好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全市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仍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封面颜色与原预售许可证一致,内容有调整(见附件)。
原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操作规程(修订)》(渝国土房管发[2012]75号)的要求,及时申请换发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主城区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印制,主城区范围外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当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机关按照新版样式自行印制,已实行房地产交易计算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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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地区,副本不再印制交易情况内页附表。
三、主城区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核发时加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预售登记专用章,主城区范围外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套印当地审批机关印章,核发时加盖当地审批机关商品房预售登记专用章。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执有,副本交由登记机关留存。
五、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可即时向市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样式。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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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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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预售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2012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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