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及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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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及土地问题

土地制度具体地体现了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阶级关系,是我们掌握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关系的重点。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沿革

原始社会时期土地、房屋、牲畜为公有,社会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平等地生活。在春秋以前的奴隶社会,我国实行的是上地国有制度,即井田制。井田制既是一种土地规划制度,又是剥削关系。它在商朝时已经存在,西周时在黄河中下游地区进一步推广。在这种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士”,把土地整理成较为整齐的方块田,阡陌纵横,像井字形状。受封的诸侯臣下一一奴隶主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和买卖,还要交纳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这种制度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春秋后期,随着铁器和牛耕的出现,大量井田之外的荒田得以开垦而成为私田。奴隶劳动的积极性降低,采取各种方式反抗。奴隶主也纷纷破坏井田制,使之趋于瓦解。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私田主人的土地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和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战国时的商勒变法,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进一步确立了地主土地私有制。

在我国封建社会里,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就土地占有形态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同时存在着国有土地、地主土地和自耕农土地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在这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占绝对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自战国始,地主阶级对土地的经营(兼并)规模不断增大。西汉后期,土地兼并的情形十分严重,贵族、官僚、大地主占有大量良田沃土,广大农民却“无立锥之居”。到东汉后期,豪强地主势力迅速发展起来,他们控制大部分土地。北朝大地主占有大量肥沃土地;唐朝后期,皇室、贵族、大地主和寺院大量兼并土地;明朝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出现了大量“庄田”等。这些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表现。这种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中国长期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历朝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一直不占主要地位,但它却如汪洋大海。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在权力斗争中失败的贵族自已垦荒种地,获得了小块土地的私有权,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制经济一样,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

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其中均田制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实施的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并且效果比较突出。新莽实行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目的在于托古改制,限制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屯田制在中国许多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元、明和清初,尤以明朝典型。明朝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民屯是组织部分无地农民包括降民和罪犯从“狭乡”移往“宽乡”屯种。民屯与一般垦荒不同,屯田农民是官家的佃户,屯田效果明显。

均田制实际上是一种封建政府处理战后荒地的办法,其主要特点有: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的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均田制实行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农民必须交纳租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均田制主要在北魏、隋、唐时期实行。从实行的情况看,它们都不触动地主阶级的利益;都是为恢复生产、增加政府收入、巩固封建统治;都把分配的士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要在农民年老或人死后归还政府,一部分可以传给子孙;受田农民都必须向政府缴纳税调,服摇役和兵役;都在不同程

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巩固了封建统治。同时也可以看出,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妇女和奴婢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逐渐下降;随着人口的增加,耕牛受田被取消,土地买卖的限制在慢慢松动,统治政策也趋于宽松。

此外,还有明初太祖下令,农民已开垦的荒土,归开荒者所有,免除三年的徭役和赋税。1669年,清朝康熙帝宣布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的人所有,名曰“更名田”,以缓和土地矛盾。

二、几种主要土地制度的比较

1.井田制与王田制的比较:

(l)相同点:A.实施的根本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巩固统治。B.内容基本相同:全国的土地都归“最高统治者”所有,都不许买卖。

(2)不同点:A.实施的背景不同:井田制是在我国奴隶社会发展时期形成的;王田制是在西汉末年阶级矛盾尖锐、土地兼并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B.实施的出发点不同:实行井田制是为了巩固奴隶社会的分封制;王莽实行王田制是为了限制上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C.实质不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士地国有制;王田制实质上仍属于封建的土地私有制。

D.实施的结果下同:井田制形成于商,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几乎贯穿了奴隶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它在很长时间内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促进了我国的奴隶制经济的发展;王莽宣布实行王田制后,贵族、官僚和大地主占有大量良田,反对这个办法;无地的农民实际上分不到土地,也不满意。因此,该办法根本无法实施,不久后即被废止。

2.王田制与更名田的比较:

(1)相同点:都属于封建的土地私有制,都是为了巩固统治、缓和阶级矛盾而实行的。

(2)不同点:A.实施的背景不同:王田制是在土地兼并盛行、阶级矛盾尖锐的背景下实行的;更名田是在长期战争后,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的环境下实行的。B.目的不同:王莽实行王田制是为了限制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清初实行更名田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恢复发展社会经济。C.作用不同:王莽王田制的实行,引起了社会的混乱,加速了王莽政权的败亡;清初更名田的实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三、对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一些规律性认识

1.在土地制度方面,总的来讲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允许自由买卖。但有时统治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发展生产,对土地的占有、卖买状况进行调节,如王莽改制中的王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

2.由于封建地租剥削收入丰厚以及传统的重地抑商观念、政策的影响,官僚地主一直把土地视为最好的财富,千方百计扩大自己的土地占有量,从而导致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兼并成风。这种强劲的土地兼并浪潮使统治阶段本身所作出的对土地占有关系调节的努力归于失败。当然,调节失败的根本原因是未能也不可能改变封建土地私有制,在封建制度下是不可能解决土地占有方面的尖锐矛盾的。

3.纵观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土地占有关系(当时经济基础的主体)对生产的发展与衰落、阶级矛盾的尖锐程度、国家的统一与分裂、朝代的兴衰更替以及封建社会的面貌起着极为重要的制约作用。在中国古代史上的具体表现为:封建的士地私有制决定了封建的阶级关系和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上层建筑,即地主剥削、压迫农民并由国家的军队、法律、监狱及其他政权机关以及封建的伦理道德等维护这种剥削压迫,镇压农民的反抗。当土地集中的程度不高(如秦末至汉初许多地主官僚被消灭,许多农民死亡,出现大量无主地和荒地;东汉初年,北魏、隋唐前期实行均田制;元末明初出现大量荒地)时,存在着大量的自耕农,不仅社会秩序相对安定,而且农民生产积极性较高,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结果统治者政权巩固,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经济文化繁荣昌盛,国力强大,呈现一派兴旺景象。当土地兼并严重、土地集中程度高时,导致大量人口流亡、阶级矛盾激化、社会动荡、经济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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