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docx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20年12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1.1【指引依据】为帮助和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本市律师办理该类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时参考。
1.2【遗嘱释义】本指引所称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3【遗嘱见证释义】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见证律师,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见证律师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签署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1.4【遗嘱见证的律师】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1.5【遗嘱见证的范围】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遗嘱人以及相关人员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律师遗嘱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野所能见到的范围。
1.6【勤勉义务】律师应能真实地反映并客观地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依照与见证遗嘱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要求,尽到审慎、勤勉义务,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1.7【利益冲突】律师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1.8【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
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以及在办理遗嘱见证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章建立法律服务关系2.1 【委托前的审查】律师应当通过观察、询问,对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能力进行判断。
律师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医生开具的精神状态的证明。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1.总则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2律师见证业务范围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2)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3)其他法律行为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a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b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4)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5)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在制订过程中,曾有“律师事务所不能办理涉及带欺诈性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回购合同、购销合同,不宜办理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性质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主要是考虑这类业务见证可能会涉及一些*的行为,顾虑律师会成为牺牲口;但还有些委员认为,本操作指引规定内容不宜过窄,法律未禁止、没有证据证明是欺诈性质的合同如果一律禁止见证似乎没有依据后经商议,将以上行文删除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注:这是律师见证禁止的规定 3律师见证的工作原则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的形式审查义务注:对于各类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审核,如果不是见证业务所需,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只要律师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注:对于业务的需要,或者对于委托人委托,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核对的形式审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注:该条为律师自我保护的条款,对于委托人要求时间性较紧、同时又要求律师可以不进行相关法律文件核查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见证,但见证书内容应予以说明或描述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注:鉴于见证律师和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律师不能向一定范围的人员提供见证服务,以保证见证文件的客观公正性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注:法律并未排除具有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见证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注:该条规定了律师见证的保密义务 4、律师见证的工作流程/具体工作要求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注:为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见证效力的误解,避免纠纷的发生,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制作笔录,对于确定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确定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及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2)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双方的权利义务;(4)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7)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 (8)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注:该条为见证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在讨论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但有些委员认为,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不应该具体明确,以避免反而给律师造成不必要的负累;有的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不予见证的费用承担;但有些委员认为,不予见证,说明合同未履行,再规定费用如何承担似乎多余因此,在此以上二点行文予以删除律师见证费用可以根据委托见证事项的范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分项或计时收取,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注:这是关于见证费用的规定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注:为避免文件、材料来源引起的争议,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均由其签名或盖章在讨论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资料和信息,但有的委员认为,这是增加律师的注意义务后经考虑,在此删除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注:在讨论过程中,原文为“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补充”但有些委员认为,如果委托人愿意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担说明的后果,律师也可不必进行补充后,多数意见认可此种观点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3)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4)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 (4)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5)适用法律法规注:此条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工作底稿内容的说明律师见证工作底稿是律师见证书出具的最重要的依据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可以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3)见证过程;(4)见证的法律依据; (5)见证结论;(6)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7)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律师见证书》应由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文书章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书的内容其中第项,对律师来说应格外引起注意归档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2)工作底稿;(3)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律师见证书》原件;(6)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7)《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注:讨论过程中,曾有“律师的调查、访问笔录和搜集的证明材料”的行文,但有些委员认为,可能有些见证过程中没有以上材料,因此在此删除5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委托人无权委托;(2)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4)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9建议稿)注:本操作指引在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1.1为帮助和指导本所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1.3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律师见证业务范围2.1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 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2) 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3) 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a. 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b.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5)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2.2 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
3. 律师见证的工作原则3.1 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注:对于各类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审核,如果不是见证业务所需,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只要律师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
3.2 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
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
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
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
2. 律师见证业务范围2.1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 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2) 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3) 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a. 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b.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5)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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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有如下程序:1、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当事人的要求见证的内容,判断当事人见证的真实目的,感受当事人精神状态。
2、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当事人的授权:最好的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从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在场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在场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4、审查阶段:包括证明材料的审查、法律文书的形式的审查、以及法律文书的内容的审查。
(1)证明材料的审查:一定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
(2)法律文书形式上的审查。
(3)法律文书内容的审查:①当事人是否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③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
5、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书一般由以下几部份组成:(1)见证书编号;(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见证证词;“兹证明本见证书所附的遗嘱上的签字是某某本人在律师面前亲笔签字并按有指纹。
”(4)见证律师的签名(签名章)、律师事务所印章;(5)出具日期;(6)见证书所附的见证文书。
6、见证书的送达。
一定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要求将见证书送达给委托人。
7、订卷保存,将见证书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整理成卷,以备后查。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律师见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为了确保见证过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律师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指引。
以下是律师见证业务操作的指引,详细介绍了见证前、见证中和见证后的各项具体步骤。
一、见证前的准备工作:1.调查了解案件或事务的背景和相关法律文件,确保对事务的性质和法律要求有清晰的理解。
2.确认受托人的身份和授权文件的合法性,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权利和资格。
3.安排见证地点和时间,确保双方都能够参与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4.预先准备好见证所需的文件、证据和记录表格,并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见证中的操作流程:1.开始见证前,律师需要核实受托人的身份并向其解释见证程序和法定责任。
2.律师应仔细审查受托人提供的文件和证据,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在开展见证程序之前,律师需要向各方当事人确认他们的身份,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见证过程中,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程序进行记录,并将见证过程的重要事实和证据详细记录下来。
5.如有需要,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定规定和程序,以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在见证过程中,律师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得有偏袒或附和一方的行为。
三、见证后的整理和记录:1.见证结束后,律师需要对见证过程进行整理和记录,包括见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讨论的主要内容等。
2.律师应准备见证报告,详细列出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以及见证过程中发现的重要事实和证据。
3.见证报告中应包含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的清单,以及律师收集到的其他相关材料。
4.律师应在见证报告中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意见,并对案件的结果给出建议。
通过遵循以上的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可以合理高效地进行见证工作,确保见证过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这样可以增加律师的专业声誉和信誉,也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之欧阳史创编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
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份指引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第1.6条的明示的那些业务范围,对于未明确的,草拟该指引的时候本着不鼓励的做法(换个角度说,就是建议尽量不要去处理那些除了证券业务之外的没有明示的律师见证业务)。
1、总则1.1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见证法律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1.2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在从事律师见证业务时可以参照本指引。
1.3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委托人指定的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
1.4 律师从事律师见证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5 律师从事律师见证业务,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1.6 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1.6.1 各种合同、章程、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见证;1.6.2 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见证;1.6.3 财产赠与、分割、转让及放弃财产权利的见证;1.6.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制件是否相符的见证;1.6.5 文件上签名、盖章是否属实的见证;1.6.6 有法律意义的声明的见证;1.6.7 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2、接受委托2.1 委托人要求律师见证,应当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见证合同,由律师事务所依委托见证合同的约定指派律师承办。
2.2 对合同、协议的见证,应由该合同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委托,但委托见证合同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审慎考虑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是否必须由其他专门机构办理以及将出具的律师见证书是否会被有关机构接受,并根据需要向委托人提示。
2.4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构专属办理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该委托,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如委托人了解该专属办理的规定后仍要求律师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委托,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和见证书中以显眼的方式对专属办理的规定作出提示。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之欧阳家百创编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之欧阳道创编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定稿版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之欧阳物创编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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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
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
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
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
2.律师见证业务范围2.1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2)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3)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a.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b.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4)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5)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
在制订过程中,曾有“律师事务所不能办理涉及带欺诈性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加工)回购合同、购(传)销合同,不宜办理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性质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
主要是考虑这类业务见证可能会涉及一些诈骗的行为,顾虑律师会成为牺牲口;但还有些委员认为,本操作指引规定内容不宜过窄,法律未禁止、没有证据证明是欺诈性质的合同如果一律禁止见证似乎没有依据。
后经商议,将以上行文删除。
2.2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
注:这是律师见证禁止的规定。
3.律师见证的工作原则3.1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注:对于各类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审核,如果不是见证业务所需,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只要律师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
3.2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注:对于业务的需要,或者对于委托人委托,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核对的形式审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
3.3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3.1、3.2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该等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注:该条为律师自我保护的条款,对于委托人要求时间性较紧、同时又要求律师可以不进行相关法律文件核查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见证,但见证书内容应予以说明或描述。
3.4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
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
注:鉴于见证律师和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律师不能向一定范围的人员提供见证服务,以保证见证文件的客观公正性。
3.5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
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
3.6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
注:法律并未排除具有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业务。
在实践中,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见证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3.7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注:该条规定了律师见证的保密义务。
4、律师见证的工作流程/具体工作要求4.1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注:为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见证效力的误解,避免纠纷的发生,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
制作笔录,对于确定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确定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及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
4.2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2)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3)双方的权利义务;(4)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5)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7)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8)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注:该条为见证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
在讨论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但有些委员认为,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不应该具体明确,以避免反而给律师造成不必要的负累;有的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不予见证的费用承担;但有些委员认为,不予见证,说明合同未履行,再规定费用如何承担似乎多余。
因此,在此以上二点行文予以删除。
4.3律师见证费用可以根据委托见证事项的范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分项或计时收取,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注:这是关于见证费用的规定。
4.4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
注:为避免文件、材料来源引起的争议,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均由其签名或盖章。
在讨论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资料和信息,但有的委员认为,这是增加律师的注意义务。
后经考虑,在此删除。
4.5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
注:在讨论过程中,原文为“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补充”。
但有些委员认为,如果委托人愿意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担说明的后果,律师也可不必进行补充。
后,多数意见认可此种观点。
4.6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3)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4)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4)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5)适用法律法规。
注:此条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工作底稿内容的说明。
律师见证工作底稿是律师见证书出具的最重要的依据。
4.7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内容可以包括:(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2)委托见证事项、范围;(3)见证过程;(4)见证的法律依据;(5)见证结论;(6)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7)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
《律师见证书》应由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文书章。
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书的内容。
其中第(6)项,对律师来说应格外引起注意。
4.8归档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1)委托见证合同文本;(2)工作底稿;(3)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4)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5)《律师见证书》原件;(6)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7)《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
注:讨论过程中,曾有“律师的调查、访问笔录和搜集的证明材料”的行文,但有些委员认为,可能有些见证过程中没有以上材料,因此在此删除。
5.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5.1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2)委托人无权委托;(2)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4)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5)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
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本条为律师事务所不予见证的规定。
律师认为不应见证,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应组织讨论,根据讨论结果作出决定,通知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
5.2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1)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系委托人或相关方的虚假陈述;(2)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3)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注:原本条有“见证书所涉及的重要事实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行文。
有的委员认为,如果见证在前,变化在后,见证书并无错误。
因此,在此删除。
5.3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应根据《委托见证合同》载明的见证用途/目的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注:撤销通知第三方是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现有材料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5.4《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律师见证费用的3倍为限。
注:为给律师事务所予以保护,建议见证合同中对于过失赔偿的上限作出约定,在此我们认为以3倍为限较为合理。
6.律师事务所的职责6.1律师事务所应就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防范法律服务风险。
注:律师事务所应该制订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审核机制。
6.2做好律师见证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档案应按行业管理规范的规定长期保存,不得涂改、变更、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