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贝卡利亚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26岁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被推崇为现代刑法学的鼻祖。
贝卡利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简短的篇幅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刑罚的目的、衡量犯罪的标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适用手段、死刑等系列的刑法思想,对刑法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
透过《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的思想。
首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
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就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
本书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就是刑事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就是判断就是否违反法律。
她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就是刑罚的严酷性,而就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她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与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与熟知。
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行使又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因为她的刑法思想就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公民自由与权利,而不再就是中世纪及以前那样镇压被统治阶级。
所以刑罚要改变,由过去的把犯罪人当成奴隶、动物对待,转而提升为人,在处罚的同时亦尊重与保障她们的权利,不对其违反义务范围外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这就要求刑罚要以必要为限度。
其次,“罪刑均衡”思想。
“罪刑均衡”思想也就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就是平等的。
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就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
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
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
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
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几点说明《论犯罪与刑罚》的中文本在我国早已流传,最早的版本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室的王作富教授等人从俄文版翻译的。
该版本虽然没有正式出版,但流传甚广。
其翻译的文笔优美,表达准确。
为了供大家学习参考,特将该版本贡献给广大读者。
献给读者※※①古代的征服者所遗留下来的残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据一千二百年以前统治着君士坦丁堡的国王的命令收集起来的,后来又同伦巴底人的习惯法混在一起并散在充满个人所作的混乱不堪的注释的大木古书堆中——是由传说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欧洲,这种传说却被称为法律。
而且一直到现在,到处——尽管这是可悲的现象——是把卡拉普佐乌士②的意见、克拉鲁斯③指出的古代习惯和法里那奇④怀着恶毒的谄媚心情所提示的各种拷打当作是法律,而这些法律又由那些本应当怀着颤抖的心情来决定人们的生命和命运的人们冷酷无情地加以适用。
这些法律是最野蛮的时代的遗产,其中构成刑法体系的将在本书中加以探讨。
这些法律的缺点,恕我敢于在决定公共的幸福的人们的面前,用无知识的和缺乏耐心的平民不大熟悉的语言叙述出来。
公开寻求真理,不受通常的意见的束缚(这本书就是以这种精神写出来的),这只有在宽大而又文明的政府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而作者就是生活在这种政府的管理下的,伟大的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的大恩人,——是热爱由那些谦逊的哲学家认真的(但他却没有那些无理性的、随时准备采用暴力或欺骗的人所具有的狂热)说出来的真理的。
任何人,只要领会到我所描写的无秩序状态的本质,他就会了解到,我指出这种状态,要责难和嘲笑的并不是现代和它的立法者,而是过去的时代。
1因此,凡是想要使我很荣幸地受到他的批评的人。
首先应当很好地了解我写这本书的目的。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削弱合法的权力,而是要加强它的——只要观念给人的影响比暴力还更不可克服,只要这种观念的治和性和人道精神在所有人的眼中已得到证实。
刊载在报刊上的批评文字。
恶意地歪曲了我的文章的含义。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引一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攻击。
若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
该文虽以贝卡里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
―译者注进其中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民感激的是那些哲学家,他们从被人忽视的陋室向群众撒播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民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为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骄傲王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开展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实际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正规的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论犯罪与刑罚》——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随着法学专业学习的深入,我们接触到许多经典文献。
而在这其中,《论犯罪与刑罚》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刑法学经典之一。
它不仅为我们展现了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更揭示了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众多核心原则。
切萨雷·贝卡里亚,这位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以其前卫、激进的观点在法学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在他的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破除了众多传统的、蒙昧的刑事司法观念,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其中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
这些原则,至今在各个国家的刑事法中仍然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书中的42篇小文章,犹如42道思考的闪电,照亮了刑法的各个领域。
从刑罚的起源、法官的权力边界、到刑罚的目的和无罪推定原则,贝卡里亚都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探讨。
其中,我特别被“无罪推定”的观点所打动。
这是一个在当今社会被广泛接受的原则,但在贝卡里亚的时代,这样的观念是相当前卫和革命性的。
他坚信,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无辜,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有罪。
这样的观点为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刑罚人道主义的强调,也显示出他对于人性的尊重和理解。
他反对野蛮、残酷的刑罚,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样的观点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但这部著作不仅仅是对刑法原则的论述,更多的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批判。
在《论犯罪与刑罚》的背后,是贝卡里亚对当时欧洲刑事法制度的不满和愤怒。
他目睹了刑事司法中的种种不公和残酷,这也成为了他创作这部著作的重要动力。
当我深入了解贝卡里亚的生平,我对他更为钦佩。
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家,更是一个实践家。
他将自己的理念付诸实践,在米兰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的刑法经典。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刑法的核心原则,更教导我们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坚持人权、公正与人道。
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它是一个宝贵的思考和学习的资源。
(完整版)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摘要】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死刑持谨慎看法,强调刑罚应基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我国死刑制度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可以为我国死刑政策提供有益的启示,但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指导我国的死刑政策,实现其正确适用。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的死刑政策,使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理念。
【关键词】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死刑观, 适用原则, 制度现状, 改革借鉴, 政策指导, 实践困难, 实际情况1. 引言1.1 介绍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他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便是《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该书提出了一系列对刑法和刑罚制度进行改革的观点,对当时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刑罚应该以预防为目的,而非复仇,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合理、公正,并且应当尽量减少对被告人的伤害。
贝卡里亚反对酷刑和死刑,主张对犯罪者实行快速、公正、适当的惩罚,同时提倡对于社会环境进行改善,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被视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其观点对于整个世界的刑法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我国,贝卡里亚的著作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对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和死刑政策的审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 死刑观在我国的引入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在我国引入,对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死刑问题的关注也逐渐增加。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
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
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
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
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 Bonesana, Marchese 贝卡利亚, 1738-1794本来用意大利语出版了在 1764 Dei delitti e delle pene. 英国人: 在罪行和处罚上的一篇随笔.被侯爵贝卡利亚写, 米兰. 与一个注释归于了到先生 de Voltaire. 费城: 由 R 印刷了而且卖了. 贝尔, 隔壁对圣. 保罗的教堂, 在第三街道的. MDCCLXXVIII. [1778]目次处罚的起源第 01 章.第 02 章那正确地处罚.前面原则的第 03 章结果.法律的解释第 04 章.法律的阴暗第 05 章.第 06 章那比例在罪行之间和????.估计罪行的程度第 07 章.罪行的区分第 08 章.光荣的第 09 章.Duelling 的第 10 章.扰乱公众的 Tranquillity 的罪行第 11 章.处罚的意图第 12 章.证人的可信度的第 13 章.证据和罪行的证明第 14 章。
???? 秘密控告的第 15 章.???? 拷问的第 16 章.???? 金钱处罚的第 17 章.???? 誓约的第 18 章.???? 立即处罚的利益第 19 章.???? 暴力的动作游戏的第 20 章.???? 贵族的处罚第 21 章.???? 抢夺的第 22 章.???? 丑名的第 23 章考虑了如处罚.???? 懒惰的第 24 章.???? 放逐和没收的第 25 章.???? 在美国的家庭精神的第 26 章.???? 处罚的温和第 27 章.???? 死亡的处罚第 28 章.???? 监禁的第 29 章.???? 实行和处方的第 30 章.???? 困难证明的罪行第 31 章.???? 自杀的第 32 章.???? 偷运的第 33 章.???? 破产者的第 34 章????.???? 理解或杀害罪犯的酬谢第 36 章.???? 尝试,共犯和原谅的第 37 章.???? 暗示性审问的第 38 章.???? 特别类型罪行的第 39 章.???? 实效的错误主意的第 40 章.???? 避免罪行的方法第 41 章.???? 科学的第 42 章.???? 长官的第 43 章.???? 酬谢的第 44 章.???? 教育的第 45 章.???? 原谅的第 46 章.???? 第 47 章结论.切萨雷贝卡利亚:切萨雷贝卡利亚历史的背景:切萨雷贝卡利亚 1738 年三月 15 日在米兰进入一个贵族的家庭之内出生意大利. 他受到了耶稣会信徒教育, 而且在 1758 年达成了他的程度。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1)刑罚的及时性(19章)
首先,及时惩罚犯罪是公正的。
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 决之前… …宣判之前,监禁虽然只是简单 的看守,但本质上也是惩罚性的,所以时 间上应当尽量短暂,也不能过于苛刻。监 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匿与隐匿罪 证即可。诉讼本身的尽快终结,可以减轻 因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的折磨。
君权与法律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 自由的总和,没有人会将自己的生死 大权交由他人操使,况且即使公民自 身也不具有自杀的权利,又谈何将其 让渡呢?(受洛克影响)
(2)具体效果上的考虑:最容易对人类心 灵发生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 刑罚的延续性。
相比暂时而强烈的运动,细小反复的 印象,更容易和更持久的触动我们的感觉。 尽管死刑场面可怕,但只是暂时的;“狂 暴的欲望只能暂时的攫取人心,而不能持 续下去。”反之,丧失自由的监禁则能够 对犯罪者与旁观者造成长久而强烈的痛苦 与刺激。
刑罚的尺度
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如果超 越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君主 惩罚犯罪的权力恰恰就是建立在这样 的基础之上,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 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报复,也不是纯粹 的肉体折磨,更不是想挽回已完成的 罪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阻止罪犯 重新侵害公民,并劝戒其他人不要重 蹈覆辙。
两个阶梯的对应
应当建立两个阶梯,即犯罪阶梯和刑 罚阶梯。犯罪阶梯是按照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程度,最高一级的阶梯是直 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是轻微 的非正义行为。在适用刑罚时应追求 两个阶梯的的精确对应,实现罪刑相 适应。
(三)刑罚人道主义 第2、12、27章
反对死刑 反对酷刑 反对刑讯
毫无疑问,《论犯罪与刑罚》一经出 版即产生巨大影响,这表明它准确击 中了当时社会的要害。人们习惯于把 这一要害归结为封建社会残酷而不人 道的刑罚。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
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
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
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
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
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
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
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
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他谈到犯罪这个事儿的时候,真的是把那些弯弯绕绕都给捋直了。
以前我就觉得犯罪嘛,就是干坏事,该罚就罚呗。
但贝卡利亚可不是这么简单看的。
他说犯罪其实是社会环境、人的欲望和各种复杂因素搅和在一起的结果。
就好比一个人偷东西,可能不只是因为他天生就坏,也许是因为他穷得叮当响,社会又没给他足够的机会去改变现状。
这让我想到现实生活中那些小偷小摸的人,可能真的背后有很多无奈的故事。
不过这可不是给犯罪找借口哦,只是让我们更全面地去看待犯罪这个现象。
再说到刑罚,哇塞,这部分可太有趣了。
他就像是一个精打细算的商人,在衡量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他强调刑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给汽车装刹车,不是为了惩罚车跑得太快,而是为了防止它失控撞到人。
他觉得刑罚如果太重,就像是一个失衡的天平,会让整个社会的正义体系都变得摇摇欲坠。
而且,过度严厉的刑罚可能还会适得其反,让那些犯了小错的人觉得反正都要受到那么重的惩罚,不如破罐子破摔,继续干更大的坏事。
这就像我们小时候,如果犯了一点小错,家长就把我们打得死去活来,我们可能就会想,既然都这样了,那再犯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贝卡利亚还提到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说刑罚要是像个不靠谱的快递员,总是迟到或者干脆就送不到,那可就糟透了。
犯罪的人就会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可能不会受到惩罚。
就像那些闯红灯的人,如果每次闯红灯都有被罚款或者教育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马上就会降临,那还有多少人敢随便闯红灯呢?确定性和及时性就像是给刑罚这把剑加上了锋利的刃,让它在预防犯罪的时候更加有效。
这本书还让我对死刑这个沉重的话题有了新的思考。
以前我觉得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被判处死刑,一命抵一命嘛,多简单的道理。
可是贝卡利亚却提出了一些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观点的想法。
他觉得死刑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而且万一误判了呢?那可就是无法挽回的悲剧。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踩死了一只蚂蚁,然后发现它其实是在做好事,你得多懊悔啊。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
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
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
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
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韦里在1762年的一封信中, 这样评价 贝卡利亚:
他很浪漫,有丰富的想象力,加上 他对人类精神刻苦的研究,使他出类 拔萃……他是位有造诣的数学家、优 秀诗人,有独辟蹊径的头脑,只要懒 惰和灰心丧气不抑制他。
?1762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米兰公国1762 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1764年,《论犯 罪与刑罚》问世,时年26岁。
法治反对解释
?陈金钊教授明确提出了“法治反对解释” 的命题,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 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 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保守意 味着对变化的一个低调或温和的判断,体 现了对现存秩序的拥护,反对改革和变化 所带来的混乱,在这个意义上,保守主义 和法治有天然的吻合之处。
两个阶梯的对应
?应当建立两个阶梯,即犯罪阶梯和刑 罚阶梯。犯罪阶梯是按照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程度,最高一级的阶梯是直 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是轻微 的非正义行为。在适用刑罚时应追求 两个阶梯的的精确对应,实现罪刑相 适应。
(三)刑罚人道主义 第2、12、27章
?反对死刑 ?反对酷刑 ?反对刑讯
刑罚的尺度
?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如果超 越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君主 惩罚犯罪的权力恰恰就是建立在这样 的基础之上,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 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报复,也不是纯粹 的肉体折磨,更不是想挽回已完成的 罪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阻止罪犯 重新侵害公民,并劝戒其他人不要重 蹈覆辙。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 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是最危险的公 理。
参考资料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想
?[美] 朱迪丝﹒N﹒施克莱:《守法主义:法、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本书作者简介:贝卡利亚,(本名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1794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
他的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
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贝卡在本书中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仅是关于刑法领域,还渗透到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法治理论等各个领域中去,在此,笔者主要阐述其中几个重要刑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思想贝卡代表资产阶级,对压制人性的禁欲主义和宗教主义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以往法官等执法人员肆意拟制法律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犯罪与刑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反对司法擅断。
犯罪是有限度的,除了那些侵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人身等犯罪,在一定的限度下,都不能认为是犯罪。
贝卡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在法律规定限度外的刑罚种类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
并且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搬运者,只能按照成文法律来适用法律。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人们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社會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项权威”,表明除了被社会契约所授权的立法者,任何人都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同时,应当按照法律严格区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司法官们应当按照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即司法者们对社会成员所做出的刑罚判决必须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并且要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公正裁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如今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产生深远影响,指导当代法律工作人员,是一笔不可或缺的理论财富。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贝卡对罪行想均衡原则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刑罚程度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刑罚程度的幅度,犯罪危害程度应当在这个幅度中对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方式,若重罪对应轻刑或者轻罪对应重刑,那么刑罚的设立将会毫无意义。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
相信跟我一样,很多人对他的认识都是始于他的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写这本书的时候他只有26岁,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这本由一位少年写出的只有区区几万字的书,是古典刑法理论的开山之作。
直至现在,这本书的某些思想,也就是贝卡利亚的思想,对法律学界还有着深远的影响。
可能是题外话,做为一个有自己思想的青年人,我相信很多人也跟我一样,想要写些什么东西,一篇文章或者一部书,来把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
这可能是每个少年的梦想,而贝卡利亚则是我们的榜样。
这也是在一篇书评的开头,我要先介绍作者其人的原因。
但是在1764年,写出《论犯罪与刑罚》的贝卡里亚却被当时的社会指责为心灵的软弱——当时的评论是这样说的:“理智的人会说,当你写作时站得多么高,而当你不再写作时你的水平又多么低。
”“只希望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
而贝卡利亚的反应也出奇的冷静,仿佛默认了一切。
不过这并不影响这部书所带来的震撼力以及影响力。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读过《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后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正如服用了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它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当中依然残留的野蛮内容。
”而这也正是真正的学术界所给这本书,和书中无处不在的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的最佳赞誉。
塞林格说:“当看到一部作品具有的崇高或者颠覆,千万别以为作者也是如此。
我的懦弱和退缩有时也可以借书本获得躲避或伸张。
”但是显然贝卡利亚并非如此。
如果不是对当时的腐朽的刑罚制度深恶痛绝,对民主主义的社会剖析深刻,又怎么能写出这样富有逻辑和人本精神的著作?在此书中,贝卡利亚深刻的揭露了旧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事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力倡无罪推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引一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攻击。
若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
该文虽以贝卡里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
―译者注进其中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民感激的是那些哲学家,他们从被人忽视的陋室向群众撒播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民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为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骄傲王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开展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实际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正规的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https://img.taocdn.com/s3/m/a37700bf19e8b8f67d1cb943.png)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上]2008-06-06 15:18《论罚罪与刑罚》-贝卡利亚阅读笔记——向毒舌的老贝,以及他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著作鞠躬!(题记)摘录:引言部分1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
2 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的精疲力竭之后,才会下定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3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4 当哲学和真理成为了共同的财富,国家之间悄悄的展开了一场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也是理智的人们最值当的战争。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
过去的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偏向势力。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5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6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度来解决问题。
因为这种精度足以致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
刑法的起源惩罚权1 刑罚越是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初步结论1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2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3 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入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对法律的解释1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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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刑相适应 (第6、7章)
两种刑罚正义观 1、矫正争议,来源于私法中 的公平交易,也就是责与罪、罚 相适应。 2、分配正义,“不患寡而患 不均”,罪刑是否相适应不重要, 重要的是相似情况相似处理。
衡量犯罪的标尺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犯罪能 带给犯罪人的满足就越大,促使他犯 罪的动机力量就越强大,人们心理上 阻止这种犯罪的欲念也就越强大,相 应的,刑罚也就越重。这就需要刑罚 与犯罪相对称。即重罪重罚,轻罪轻 罚。
(1)刑罚的及时性(19章)
首先,及时惩罚犯罪是公正的。 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 决之前… …宣判之前,监禁虽然只是简单 的看守,但本质上也是惩罚性的,所以时 间上应当尽量短暂,也不能过于苛刻。监 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匿与隐匿罪 证即可。诉讼本身的尽快终结,可以减轻 因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的折磨。 无罪推定的原则
参考书目
福柯:《规训与惩罚》 1757年法国巴黎,达米安因谋刺国王被四 马分尸的行刑场景。1—5页。 福柯分析了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惩罚技术 的变化,作为公共景观的、以肉体为对象 制造难以忍受的痛苦为特征的惩罚技术逐 渐消失。以监视与监禁为主要手段的暂时 剥夺权利的刑罚取而代之。
事实上,《论犯罪与刑罚》不仅迎合了当时 的政治革命潮流,也与技术革命紧密地联 系在一起,所以《论犯罪与刑罚》实际上 顺应了工业文明的发展,并试图用一种更 经济的,更精确的、更精于算计的权力技 术代替了炫耀的、排场的、无效率的权力 技术。
权力分立、司法独立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 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 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刑事诉讼中,君主代表的一方控告侵 犯了社会契约,被告一方辩称无罪, 这是需要第三者即司法官员作出裁判。
反对解释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 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 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 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是最危险的公 理。
(5)死刑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尽管《论犯罪与刑罚》并未提到这一 点,但是在1792年的一份文件中,贝卡利 亚提出了这一问题,他写道:足以判处死 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可能性,……这 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认为驳不 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 刑。而这种错误却是无法挽回的。
语
与法国启蒙思想的关系
《论犯罪与刑罚》的很多观点已经蕴涵在 “我之所以能够写出这部作 欧洲思想家特别是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作 品,应该全都归功于我在先前八 中,贝卡里亚“不是一名创新者 ,而不过是 年的专心学习中所阅读过的法语 把已出现在浩繁卷帙中的东西精简在一本 书籍,这些书籍在我的灵魂上镌 小册子之中”,“这本书与其说是一位科 刻下了人道主义的意识。” 学道路的开拓者的天才创造,不如说是对 占主导地位的共同精神的表述,贝卡里亚 似乎只是一件表述工具而已。”
(3) 死刑并不能唤起健康的对法律 的畏惧感; 死刑,尤其是一些公开执行 的酷烈的死刑,更像是一场仪式化的 表演,它要么会使旁观者产生一种愤 愤不平的怜悯感,要么会使旁观者变 得铁石心肠、麻木不仁,却惟独不能 建立起人们对法律的健康的畏惧感。
(4)存在理论上的自相矛盾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自己憎 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 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 犯”
其次,及时惩罚犯罪有益的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在 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就 越突出、越持续,警示他人的效果就 越明显。(因果关系)
(2)刑罚的确定性和必然性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 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为确定 的,就总令人心悸。”刑罚的确定性 可以有效打击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
“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 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人保 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最少量自由的 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 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 权利。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 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 正的。”
罪刑法定
惟有根据社会契约获得立法权的立 法者制定的法律才可以规定刑罚,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不是正义的刑 罚。 任何司法官员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 利为借口,增加对公民的既定刑罚。
(一)刑罚的起源 (二)罪刑相适应 (三)刑罚的人道主义 (四)如何预防犯罪 (五)废除死刑
(一)刑罚的起源
(第2、3、4、5、25章)
借助社会契约论论证君主惩罚犯罪的 权力来源 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天然 公民让渡一部分自由,结晶成君主权 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产生任何权利, 力,以获得保护,君主获得了惩罚犯 于是便剩下约定可以称为人间一切合 罪的权力,借助一些易感触(直接触 法权威的基础。 及感官)的力量(也就是刑罚)来对 《社会契约论》第四章 抗个人为物质刺激诱发的欲望,保护 社会安全。
参考资料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想 [美]朱迪丝﹒N﹒施克莱:《守法主义:法、 道德、政治审判》 法律业者作为一个社会整体(主要是法 官与律师、法律学者),其内部有效运作 的意识形态是守法主义,即legalism,而 所谓守法主义(legalism),是指一种伦 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法律规则当作判断 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法律 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94)
韦里在1762年的一封信中,这样评价 贝卡利亚: 他很浪漫,有丰富的想象力,加上 他对人类精神刻苦的研究,使他出类 拔萃……他是位有造诣的数学家、优 秀诗人,有独辟蹊径的头脑,只要懒 惰和灰心丧气不抑制他。
1762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米兰公国1762 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1764年,《论犯 罪与刑罚》问世,时年26岁。 《论犯罪与刑罚》先后被译成20余种文字。 18世纪末,各种版本已经不下60种,成为 “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 《论犯罪与刑罚》的面世,带给了整个欧 洲空前的震撼。
法治反对解释
陈金钊教授明确提出了“法治反对解释” 的命题,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 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 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保守意 味着对变化的一个低调或温和的判断,体 现了对现存秩序的拥护,反对改革和变化 所带来的混乱,在这个意义上,保守主义 和法治有天然的吻合之处。
黄风:《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1987,25
二、内容精要
全书共42章,每一章就是关于一个主题的 小论文。 本书中涉及的主题主要有:(1)犯罪的原 因;(2)罪刑法定;(3)罪刑相适应; (4)刑罚人道主义;(5)刑罚以预防为 目的;(6)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无罪推定;(8)取消刑讯;(9)废 除死刑。
刑罚的尺度
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如果超 越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君主 惩罚犯罪的权力恰恰就是建立在这样 的基础之上,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 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报复,也不是纯粹 的肉体折磨,更不是想挽回已完成的 罪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阻止罪犯 重新侵害公民,并劝戒其他人不要重 蹈覆辙。
通过在刑罚与犯罪行为之间强化一种因果 关系,来强化法律的力量。
(3)法律应当明确、通俗(第五章)
法律应当为人服务,而不是为特定阶 层服务。 国家应全力保卫法律,使人们畏惧法 律,而不是畏惧执法的人。 了解刑法的人越多,犯罪也就越少
(4)法律执行机构严格守法(43章), 加强内部监督,权力分散,避免某个 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 人的权力过大。 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相互监督的 (5)奖励美德(44章)。奖励美德可 成员之中,是很难营私舞弊的。 以促进道德行为的昌明,明智的分配 者手里,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 一本万利的。 (6)完善教育(45章) 。把年轻的 心灵引向道德,防止他们误入歧途。
毫无疑问,《论犯罪与刑罚》一经出 版即产生巨大影响,这表明它准确击 中了当时社会的要害。人们习惯于把 这一要害归结为封建社会残酷而不人 道的刑罚。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1、贝卡利亚的思想如何体现启蒙思想 家的重要理论如社会契约论、三权分 立、自由平等等思想? 3、贝卡利亚对宗教的态度?
贝卡利亚 意大利古典刑事学派的创 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生 于米兰一个贵族家庭。1758 年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毕业 后,回到米兰,在“被改造 者学社”结识了民主主义者、 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并 贝卡利亚(Cesare 在后来加入韦里成立的“拳 Beccaria,1738~17 头社”。
两个阶梯的对应
应当建立两个阶梯,即犯罪阶梯和刑 罚阶梯。犯罪阶梯是按照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程度,最高一级的阶梯是直 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是轻微 的非正义行为。在适用刑罚时应追求 两个阶梯的的精确对应,实现罪刑相 适应。
(三)刑罚人道主义 第2、12、27章
反对死刑 反对酷刑 反对刑讯
诋毁与声誉
1765年教士费尔迪南多· 法内基《对题 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注评》出版, 控诉贝卡利亚的七大罪状。面对指控, 一度使得贝卡利亚极度恐慌:“我希望 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作殉道 者。”
该书带给贝卡利亚更多的是声誉。 伏尔泰在阅读完意大利文的《论犯罪与 刑罚》之后,称赞他“是我们的兄 弟”“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 教育了欧洲”。法国百科全书派学者对 其也大加赞誉,并极力邀请贝卡利亚到 巴黎接受赞誉。
论犯罪与刑罚》大致满足了工业文明的六 项原则要求: 法律与道德和宗教分离开来,刑罚一准于 法; 立法与司法的分工; 将精确的时间和比例关系引入刑罚,刑罚 因此与社会在同一时间轨道上一起运转; 监狱同时承担起工厂、学校的责任; 刑罚针对社会大众,最大可能地扩及社会范 围; 刑罚集于王权,法官、个人和教会不得染指。